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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商會是個什麼玩意

發布時間:2022-07-16 08:12:45

❶ 中國著名的商會有哪些

1、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業界組織的人民團體 , 民間的對內對外商會,各級工商聯的全國性組織。它是中國愛國統一戰線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之一,是一支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力量。簡稱全國工商聯。

2、中國商業聯合會

中國商業聯合會是1994年經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成員是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分別是亞太零售商協會聯盟、國際零售協會高級管理人員論壇的成員。

3、河南省豫商聯合會

河南省豫商聯合會成立於2008年1月27日,是由河南工商企業及有關團體、各地河南商會(企業聯合會)及熱心和支持豫商發展的知名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4、廣東省河南商會

廣東省河南商會於2006年11月正式成立,是在河南省省委、省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由河南省政協牽頭指引,與在粵豫籍企業共同發起的省級商會,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本會為河南籍成功人士或豫商在廣東投資生產經營的企業、河南各地駐粵企事業機構、河南在粵知名人士、突出專業人才,開展合作交流、行業自律、參政議政等事項活動,並為豫粵經濟、技術、人才的協作發揮積極作用。

5、廣東省客家商會

廣東省客家商會是由在粵客屬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商會正式成立於2011年11月19日,目前有會員企業1000餘家,從事行業涉及礦產資源、房地產、金融服務、高新科技等各大領域,部分會員企業已發展成為廣東乃至全國的龍頭企業或骨幹企業,會員企業資產總額超過5000億元。

❷ 現在的義大利羅馬商會會長是誰

准確說羅馬帝雖羅馬發展橫跨亞非歐帝羅馬帝裂東羅馬帝西羅馬帝兩帝先滅意利羅馬帝裂形

❸ 關於古歐洲的商會,有沒有人了解

歐洲中世紀中期商業最富特徵性的現象是行會組織,它是由同一手工業或商業的從業人員組成的,有的是為了促進共同利益,有的是為了福利目的和共同的宗教信仰,還有的完全是為了交際目的。行會是中世紀的人傾向於置身合作架構的體現,也對歐洲政治思想的演進具有歷史意義,行會是自治的,其官員來自於內部選拔,從而,在一般民眾的層面上,它是「上升」統治論的生動體現。行會是13、14世紀的新學說可以尋求支持的親切而現實的歷史背景。
歐洲中世紀,由於商業與手工業的發展,在古代村落公社衰落的同時,從公元9世紀起,在自由城市與海濱等地,逐漸產生了一種新的聯合組織―行會。其名稱有「兄弟會」、「友誼會」、「協會」、「聯盟」等。它在11世紀後發達起來.12世紀波及整個歐洲大陸,席捲了城市與鄉鎮。不僅商人、船員、工匠、畫家、教師、演員、獵人、農人,而且僧人、乞丐、劊子手等,都成立了行會。商人行會始於9世紀,12世紀與13世紀勢力很大。手工業者起初也加入商人行會。隨著手工業行會力量的不斷增強,商人行會開始衰退。16世紀中葉,因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手工工場出現,行會逐漸瓦解。
行會是了保護本行業利益而互相幫助、限制內外競爭、規定業務范圍、保證經營穩定、解決業主困難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壟斷性。如城市商人行會,雖然最初每個市民都可參加,但後來卻逐漸成為由少數寡頭所把持的團體。商人行會規定,不參加此組織的人不得營業。參加者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和商定的價格進行交易,違反者要受到懲罰。手工業行會則對行會會員的生產條件、營業條件、招收學徒的數目、勞動時間、產品的規格、數量、價格及使用的工具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商品銷售與原料采購亦統一辦理。

為了保證自己的壟斷地位,行會通過自己建立的「獨立裁判權、武力、大會」解決各種問題。如:「當城市要進行戰爭的時候,行會是作為一個單獨的連隊參加戰斗的,它有自己的武器(後期還有槍炮……)和它自己推舉的指揮官。」(克魯泡特金《互助論》,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81頁)。

二是職業性與技術性。如商人行會、海員行會、手工業者行會、獵人行會、農人行會、畫家行會、教師行會等,都是個人按其職業以誓約而聯合組成的。當然,這種區分也不是絕對的。如有些手工業的行會也是它的產品的共同販賣者和原料的共同購買者,其成員既是手工業又是商人。這使它比商人行會佔有很大優勢。

三是階級性或等級性。如自由人行會、乞丐行會、農奴行會,前者是剝削者的行會,後兩者是被剝削者的行會。而手工業者中的工匠師傅協會、工匠協會、學徒協會,起初只是因年令與技術的不同而成立的。後來則具有財富與權力的差別,分屬於三個不同的等級。

四是地區性。如義大利的畫家在帕多瓦、巴撒諾、特羅維索和韋羅納等城市均組織了各自獨立和彼此友好的行會。每個城市的畫家分屬自己的行會,各有其獨特的風格與個性。

五是時間性。有長期的,也有臨時的,後者如為了打獵、捕魚、到遠地航海貿易等暫時的、特殊的目的而組織,當這一目的達到後,行會便解散了。

上述五者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彼此交叉的,如臨時組織的捕魚行會,又具職業性、技術性。

行會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單位,它制定了自己的規章制度,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行會道德准則。主要有:

1.保證產品質,反對弄虛作假。這是行會的道德義務、社會責任和職業榮譽所在。在中世紀,手工勞動不是卑賤的標志,它受到社會的高度尊重,尤其是技術上有創造發明更是如此。這種榮譽是以其向社會提供誠實的勞動博得的。如「硝皮匠、桶匠和鞋匠所製作的東西,必須是『公正』的;手藝工人用的木料、皮革和線,必須是『實在』的;烤的麵包必須『公道』,等等。」(《互助論》第176頁)手工業者都「對貨物質量負責」,「都抱有不賣次貨的雄心」(同上書,第177頁)。因為一旦出現「技術上的缺點和摻假行為」,就會「破壞公眾的信譽」(詹生:《德國民族史》第1卷,第315頁),損害行會利益。

2.會友間平等、民主,以「兄弟姐妹相稱」。如船員行會規定,「所有船上的人,窮人和富人,船主和船員,以及船長和水手,在他們的相互關繫上都承認彼此是平等的」(《互助論》第158頁),是「為了共同的事業」而聯合起來的。若有爭執,都必須交由裁判處理。必須把罰款與資財在上岸時交給海港裁判長去分給窮人。其他人都無權處理。特別是一年一度的聚餐之日,大家都坐在一張桌子上分享同樣的食物;就是行會收容所的人,也與富人同桌用餐。

行會內部實行民主。如在德國有些地方,同一行業的手工業工人「每年要集會一次討論與他們的行業、學徒年限、游歷年數和工資等有關問題;1572年,漢撤同盟的各個城市正式承認各行業有定期召集會議和作出決議之權,只要這些決議不違反城市關於貨物質量的法令。據說,麵包師、鑄造師、五金匠、製革匠、刀劍匠和桶匠都舉行這樣的大會,象漢撒同盟一樣,這些大會是帶有一部分國際性的。(參見《漢撒同盟史錄》(1886)第121頁)另一方面,行會對它的成員也有嚴格的監督,並任命監督來擔任這一工作。

3.互助友愛,「相待如手足」。如法蘭西埃爾市友誼會「誠心宣誓」:在一切有益和忠實的事務中「象兄弟般互相幫助」的條文。義大利韋羅斯市在1303年制定的畫家行會規章(有學者認為是最古老的行會規章)規定,會友間負有互相幫助、善待他人的道德義務:「凡有需要,都給予兄弟般的幫助」;「對路過本城的外地人要殷勤招待,這樣就可獲得你所要知道的消息」;「對病弱人要給予安慰」([英」(( 19世紀》1590年11月號和1892年8月號)。早期丹麥克努的一個行會規章也規定了類似的責任:如果一個會友的房子被燒了,或船遭了難,或在朝香途中遭遇了不幸,那麼會友們必須幫助他;若一個會友患了重病,就必須有兩個會友護理他,直至脫離危險;他若死了,會友們就必須把他送到教堂的墓地去埋葬,如需要,還要撫養他的子女,其寡妻則往往成為行會的一個姐妹(參見坷伏德?安切爾:《論丹麥古代行會的慶典及其衰落》哥本哈根,1785年。)

會友之間還有互相幫助解決同行會以外的人爭執問題的義務。在這種爭執中,一個會友無論好壞,不管是別人誣告他還是他真的侵害了他人,只要不是暗地裡侵害別人,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報仇或因口角殺人,也必須幫助他和平解決間題。如果受害人的親友要立刻報復,「會友們就給他一匹馬,或者給他一條船、一雙槳、一把刀和一塊打火的鋼,讓他及時逃走。如果他留在城裡,便有12個會友跟隨在身邊保護他」(((互助論》第159一160頁)。如果法庭認為他有罪要處以賠款,會友們也不會讓他因交不出賠款而完全破產或者變為奴隸,大夥會湊錢為他交付賠款。

4.彼此諒解,拋棄舊怨。會友間雖免不了會發生爭吵,但這種爭吵不得演化為仇恨,要「忘掉可能產生的仇恨,並且以麵包和鹽發誓,決不以錯誤的精神看待這種仇恨。"(費查:《法蘭克福檔案》第2卷,第245頁)即使有成員確實在言語或行動上侵害了別人,受害者本人和他的親友也都不得進行報復。「他可提出申訴,而加害人將按照推舉為裁判人的12位法官所宣布的裁決進行賠償。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經三次警告後仍不服從裁判人的裁決,那麼他將被當作一個壞人和發偽誓的人而驅逐出會。」(《法蘭西國王救令匯編》第12卷,第562頁)船員臨時行會則由大家選出的一位裁判長和四位裁判作自己的法官判決爭端。航行結束,他們便辭去此職;若有人認為判決不得當,「受了委屈.可以向陸地上的裁判長提出申訴,請他在日落以前秉公裁判。」(((法蘭克福檔案》第2卷,第245頁)

5.誠實守信。每個人都應忠實於他的盟友;「無論何人不得拿走他們當中任何一個人的任何一樣東西,或者向他索取財物。」如果發現他有過失,就應按照自己認為是正當的行為對他「進行幫助和提出忠告」(呂謝爾:《法國的城市》,第45一46頁)。但是,一個會友對會友或其他人失信時,就會「被驅逐出會」,被大家看作沒有價值的人(《互助論》第160頁),在商業活動時也要遵守這個准則。

6.敬業樂業,保守技術秘密。行會「每一個人必須對他的工作感到愉快"(詹生:《德國民族史》第1卷,弟343頁),都要熱愛自己的行業。而行會對手工技術也有嚴格的要求。為了掌握技術訣竅,徒弟一般必須「經過七年學徒期間,並且以一件成活證明了自己的知識和能力之後」,才可成為「師傅」(《互助論》第176一177頁)。許多手工行業是「秘密行業」或「秘傳行業」;不向外人公開技術秘密或技術訣竅,是有關成員應盡的「忠實的義務」。

7.商人行會的特殊准則。最早的行會是正當的,非法的暴利是被禁止的。城市中來自海上的商品必須由商人和海員「立誓說明貨物的最初成本和運費,然後便由該市的市長和兩個老成持重的人訂定貨物的售價,……而不由賣者或買者來確定價格」(((互助論》第169頁)。本地生產的手工業品必須由懂得該產品用多少技巧和勞動的人進行定價,出賣的貨物質量也必須是合格的。為防止貨物和錢財遭到搶劫、封建領主截留和外來人在貿易中發生血族爭斗被殺害,市場受到所有血族特別護衛。當時,市場和教堂一樣神聖,既「不允許攜帶武器」進去,也不準在其中「復仇斗毆」。為保持正常的秩序,「買者與賣者中間如果發生了爭吵」,必須到市場的保護者那裡去「請求裁判」(((互助論》第174頁)。

港口行會或治安行會,它們與商業的需要有密切聯系。商人行會或國際貿易者協會在12世紀、13世紀非常興盛,它除與其他行會有共同的准則外,還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准則。一是買賣商品必須通過市場。在食品和其他煤、木材等必需品未到達市場之前便去購買,或者按別人不能獲得的特殊優厚條件購買,這種「先買權是完全禁止的。每一種東西都必須送到市場上供大家購買」(格拉米:《13一巧世紀符次堡城的制度史和行政史》(1882)第3峨頁)。如一條運煤船到達城市後,在頭八天中只能零售,每一家人都有權購買一定數量的煤。二是價格公道,禁止非法利潤。市場在敲鍾收市以後,或者某種貨物在規定的銷售任務完成後,零售商方可購買那些剩餘的東西。但他的利潤也只能是法定的。

以上這些道德准則,體現了行會寶貴的職業精神,它使行會成員既重視集體經驗,繼承前輩的技術傳統,又發揮個人的積極性,進行自由、自主的創造。中世紀的教堂或公共大廈等宏偉的建築物不是千萬個建築者按照一個人的想像力的支配、大家聽命完成的個人傑作,而是該行會手工業者集體智慧與每個參與者獨創相結合的產物。可以說,歐洲今天的藝術與科學技術,是和中世紀行會職業精神指導下所取得的成就分不開的。高聳入雲、華麗雄偉的大教堂庄嚴肅穆的氣派,使後人望塵莫及;堅固厚實的碉樓和城門,也表現出想像力之豐富大膽,表明中世紀的藝術達到了完美的境地。貴金屬的鐫雕、鑄造技術,鐵的精煉等也都是當時各種技藝行會的創造,它為後來機械學中的新原理的發現作了准備,奠定了力學和物理學的基礎,也鋪平了機械發明的道路。

❹ 義大利商會的發展歷史

2000年在DINTEC1 的協調下, 19個義大利商會和隸屬於商會的專門機構策劃了一個創建「傳播專利文化信息中心網路」項目。該項目的主要目標是要在義大利、特別是在私營部門推動工業產權文化的發展,以便提高有關專利和專利信息對發展義大利企業的重要性的認識。
這個項目是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向企業部門更多提供有關工業產權的信息將會增加對專利和商標的需求和使用。
人們認為專利保護:
將使義大利企業具有競爭優勢,因為它通過確保企業在一定時間內享有使用此種發明的專有權的形式保護了在研究和開發中投入的費用。
並且專利資料庫中所包含的信息的使用對企業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使企業:
核查企業打算保護的相同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防範性行為 );
了解近期的技術發展情況以便從專利持有人那裡獲得使用許可(發展新的活動 );
獲取關於競爭者研發活動的信息並了解某一領域中的技術創新方向(監測競爭情況 );
了解可能侵犯其權利的專利和商標(監督活動 )。

❺ 義大利商會的商會活動

該項目包括下述各項活動:
在商會內建立信息中心
使各中心與該網路建立在線連接
開展推廣和提高認識的活動,以便使各企業更敏銳地意識到工業產權制度提供的種種機遇以及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 該項目旨在擴大現有的PATLIB中心並在商會或其專門機構內部建立新的PATLIB中心或專利信息點(PIP)中心:
Patlib中心:
PatLib中心是專利圖書館,它擁有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以及由歐洲專利局和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提供的CD-ROM資料庫。Patlib中心與歐洲專利局另外19個成員國的其他PatLib中心在線連接。目前在義大利有18個PatLib中心,其中有9個是在商會內部運作的。「傳播專利文化信息中心網路」項目為擴大PatLib中心的數量作出了貢獻。
PIP中心:
建立PatLib中心需要在人力和物力資源上進行大量投資。在對此種服務的需求並沒有高到需要建立PatLib的地區,由PIP中心向客戶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作為信息中心的PIP中心是義大利專利商標局想出的點子,與PatLibs相比其擁有的工具和資源更為有限,但其在整個義大利領土上傳播信息的程度卻更高。
該項目導致了在商會結構中20個新的PIP中心的建立。通過使用PatLib和PIP中心,用戶可以查詢以義大利、歐洲和國際文獻為基礎的完整的商標和專利信息。用戶為了更加有效確定所需查詢的信息類型,可從該中心的某一雇員提供的幫助中受益;用戶還可以找到有關下述內容的信息:申請程序;某一專利的法律狀況;有關特殊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以及如何申請商標和專利的信息材料。
為了確保在提供服務中一定程度的同質性,所有中心都在人力資源和基礎設施方面獲得了相類似的支助。在以下方面確定了某些最低標准:
關於工作人員專業合格性的指導方針
關於獲得硬體和軟體的指導方針(針對兩類中心的內容有所區別 )
關於提供專利和商標文獻以及其他著錄的指導方針(針對兩類中心內容有所區別)
PatLib和PIP中心的工作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關使用專利資料庫的技術問題;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問題以及發展和推廣用於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共用程序。 使PatLib和PIP中心之間相互連接的動機是出於為使這些中心之間的知識轉讓和經驗共享更加方便,以便提高服務水平並使其提供服務達到同質水平。
在線網路包括:
該網站包括有關中心提供各種服務的信息;與主要在線專利資料庫的鏈接;有關當前知識產權立法的欄目以及一個有關各種活動的資料庫。該網站被看作是開展推廣活動的一種手段以及各中心工作人員之間互動的一種工具。
一個虛擬通信網路,這一網路的開發旨在促進內部通信次數增加到最高水平。 推廣活動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對中心開展的各項活動以及知識產權制度提供的種種機遇的認識,特別是為了鼓勵向那些可能對使用某種技術感興趣的公司轉讓技術。
該網路的交流計劃旨在:
推動中心向私營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提供的服務
在本地組織與企業家、經濟管理者、發明個人和大學的各種會議。為此目的已出版了小冊子並在當地報紙和在線標題廣告中刊登廣告以便對活動進行宣傳
散發每月一期的通訊,報道國際上工業產權的消息和有關中心活動的信息。這份通訊面向各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心的用戶。
1 DINTEC是由UNIONCAMERE (義大利商會聯盟) 和ENEA (義大利國家新技術、能源和環境署) 於1994年6月建立的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的工作范圍是收集和傳播技術規則和標准並推廣檢驗和質量文化。

❻ 懂義大利語的進下。 急急!!

-Copia della Carta d'Identita 身份證復印件
del Leg. Rapp./Amm./Titolare.它這里是縮寫,
原文是del Legale Rappresentante/ Amministratore/Titolare
意思是 屬於 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持有人 的

-Copia 復印件
dell『attribuzione/visura della C.C.I.A.A.縮寫詞原文是 Camera di Commercio Instria Artigianato Agricoltura
意思是 屬於 工業、手工業、商業商會
總稱就是 CCIAA 商會 授予的/營業執照

dove viene specificato il codice attivita
在營業執照上應註明了公司注冊碼
e/o copia del certificato di Partita IVA rilasciato dall'Ufficio IVA
和/或 稅務局簽發的稅號證明復印件。

-Planimetria dell'immobili in scala
房子的平面圖規模

❼ 中國義大利商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1. 中國義大利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2. 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
第二條 會址、轄區
1. 本商會設立在北京。2. 在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地設有聯絡辦公室,其管轄范圍與三地領事館轄區相一致。
第三條 目的、職權
1. 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系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a) 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有聯系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b) 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c) 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d) 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e)吸引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部門對關繫到會員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更多的關注。(f) 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劃和活動。(g)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系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活動。(h)為實現商會上述目標提出各種設想以及建議。2. 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理事會可決定將部分利潤用於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
1. 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2. 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a) 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國的代表機構或公司,或設立的機構,或投資人;(b)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3. 經相關法律批准後,本商會將允許中國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入會,而無需修改本章程。4. 指導理事會(「理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否。如持反對,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普通會員全體大會(以下簡 稱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5. 各法人將負責注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
1. 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該措施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2. 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3. 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
1. 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a)名譽會員,(b)支持會員,(c) 非常駐會員,(d)普通會員。2. 對中-意關系發展做出貢獻的,或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3. 支持會員是指對本商會做出更多經濟貢獻的會員。4. 非常駐會員是指未在中國開設代表處的法人會員或不在中國居住的自然人會員。非常駐會員在會員全體大會上不享有投票權。5. 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6. 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7. 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會員全體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
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續繳;(a) 會員須在注冊或續約時繳納會費;(b)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理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在每年第二次會員大會上確定;(c) 會費不得分發給會員,或匯往境外。第八條 資金及運轉1. 本商會公共資金由會員繳納的會費、使用會費購買的財產及其他來自義大利政府撥款、義大利或其他外國公私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捐款構成。2. 經營必須的公共資金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不同轄區自主分配使用。理事會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可不定期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3. 資金運轉周期以公歷年計。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 商會機構包括:- 會員全體大會(簡稱「大會」);- 指導理事會(簡稱「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 上海轄區的副會長;- 廣東轄區的副會長;- 財務主管;- 秘書長。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且無任何報酬。不得兼任職務。3. 在中國居住的支持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地方轄區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定居於該轄區的會員。4. 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職權
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具有約束力地討論和決定本商會各部門涉及本商會活動與目的的一切事務;- 就理事會和財務年度工作報告進行討論,作出決定並提出指導性建議- 討論和批准決算;- 就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進行指導並提出修改意見;- 討論並決定有關理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選舉商會職務;-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
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盡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可直接通知其他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 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出席的會員可以立即重新發出召集,三十[30]分鍾後召開的會員大會同樣合法有效。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有所有投票會員的四分之一[1/4]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批准通過。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理事會的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11. 大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
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選舉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宜在2月和3月之間舉行。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3. 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4. 來自地方轄區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另可競選如下職務:- 二[2]位理事,在居住在北京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上海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廣東地區的會員中選出。5. 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競選者須指明所屬轄區。6. 理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確定選舉的標准和程序,在商會網站上發布信息。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將發出有關投票規則的通知。7. 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8.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與職權
1. 理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 理事會成員包括:- 一[1]位理事長;- 一[1]位副理事長;- 二[2]位轄區副理事長;- 一[1]位財務主管;- 八[8]位理事。3. 理事中包括二[2]位北京轄區。上海、廣東轄區理事一[1]位。4. 理事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5. 理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6. 理事會成員任理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 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劃;- 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 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劃項目和執行措施;- 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 任命秘書長;- 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 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劃;-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采購和出售;- 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 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7. 理事會可向理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召開與決議
1. 理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理事會每年在每一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2. 理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盡快召開理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理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3. 理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理事。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理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4. 理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a) 理事會正常召開;(b)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理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5. 理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理事會召開地的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6. 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7. 理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理事會議的多數理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8.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理事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理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理事會成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理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理事會的內部文件;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9. 連續三[3]次缺席理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10. 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理事會會議。11. 對於需要理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2. 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3. 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財務主管 審計
1. 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2. 本商會資金,除由理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理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地方轄區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3. 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理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4. 理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七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人選由經濟發展部徵得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2. 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理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劃,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理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理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3. 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4. 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5. 秘書長的報酬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
1. 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2. 理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3. 義大利語和漢語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漢語構成,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以義大利版本為准。第十九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1. 理事會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a) 理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b)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c)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d)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e) 有關新計劃中活動安排的報告;(f)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條 章程的變更
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理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一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
1. 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 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3. 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商會的資金、動產、設備及檔案和任何其他活動等應交託給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或其委託代表。會員無權對商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4. 如本商會解散三[3]年內後未能建立新的、受到義大利政府承認的商會,本商會經過清算的一切財產將根據前述外交代表作出的、不受工會組織影響的決定,上述物資將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22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
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

❽ 義大利商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中國義大利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2.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第二條 會址1.本商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2.本商會應業務需要設立以下聯絡辦公室:(1)北京,(2)上海, (3)廣州,(4) 蘇州,(5)重慶
第三條 目的、職權1.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系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1)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有聯系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2)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3)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4)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5)督促政府機構和兩國公共行政部門對關繫到會員者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關注。(6)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劃和活動。(7)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系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活動。(8)促進義大利語教育(尤其中小學),在中國的義大利外交-領事系統中,以非盈利方式給組織教育機構提供資金。(9)為實現這些協作目標而提出各種有益的舉措。2.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董事會可決定將每年部分利潤捐助給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1.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2.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義大利公司, 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或義大利籍任職人員。3.指導董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否。如持反對意見,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4.各法人將負責注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1.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指導董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開除決議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2.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3.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1.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1)名譽會員;(2)支持會員;(3)普通會員。2.對中-意關系發展做出貢獻的,或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3.支持會員是指長期對本商會做出經濟貢獻的會員。4.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5.全體會員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6.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全體會員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續繳;2. 會員必須繳納會費,必須在注冊或在續約時繳納;3.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應由董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經每年第二次大會批准確認;4. 會費不得分發給各會員,或匯往境外。
第八條 商會財政年度及資金1. 商會財政年度周期以公歷年計。2. 公共資金在董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所有辦公室自主分配使用。董事會每年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3.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公共資金賬戶用來保證本商會為期六[6]個月的財政支出。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內對公共資金金額與剛剛結束的半年度開支核查是否收支平衡。公共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的特例。4.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資金賬戶用來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的對本商會員工結束用工關系的資金。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內核查資金金額,包括所有解除用工關系與下一個半年度末是否收支平衡。員工結束用工關系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員工結束用工關系。
第九條 組織機構1.商會機構包括:-全體會員大會(簡稱「大會」);-執行董事會(簡稱「董事會」);-監事會-會長;-三[3]位副會長;-財務主管;-秘書長。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職務不得兼任。3. 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獲取任何報酬,亦無在中國履行其相關職責時報銷費用(如差旅費等)。只有在董事會同意的預算和最大經濟化的標准下的國外費用可以報銷。4.在中國常駐的支持會員享有所有職務的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的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常駐於該領事轄區的會員。5.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權利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討論並決定具有所有與商會的活動和宗旨有關的,與商會的各機構有關的所有約束的權力;- 討論並決定有關上一年度管理的財務和董事會年度報告,並提出指導路線及方針;- 討論和批准決算;- 討論並決定預算,提出指導路線和方針,以及可能的各項修改;- 討論並決定有關董事會、監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商會人員各職務的選舉;-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董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抑或根據監事會的提議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盡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或董事會或監事會可直接通知其他所有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會員大會可以在三十[30]分鍾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在能夠正常召開的情況下,該次會議的召開仍然有效。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得到所有有投票權的會員中75%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投票,並以超過75%(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表決結果批准通過。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董事會的各成員,由董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11. 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可以是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業主,也可以是對外貿易促銷的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由選舉產生的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間召開。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根據本章程,所有競選會員都必須參加選舉。3. 支持會員均可競選會長、三[3]名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的競選會員。根據制度職責以及其相關的義務。必須保證在北京出席選舉。4. 競選上海領事轄區和廣州領事轄區的副會長必須居住在各自相應的轄區內。5. 各轄區的一名董事競選會員應分別居住在(1)北京;(2)上海;(3)廣州;(4)蘇州;(5)重慶。6. 所有自商會重建之日(1998年1月22日)起,任期至少四[4]年,任期期滿後仍繼續保持商會會員並常駐在中國的前任會長、前任副會長、前任轄區副會長都可以競選監事會職務。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董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轄區或居住地。7.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理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領事轄區或居 住地。 8.董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通過商會的網站,確定進行表決的各法規規 定的標准和程序。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通告有關投票規則。9.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10.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第12條第4款和第12條第5款以及第12條第6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董事會:組成與職權1.董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董事會成員包括:- 一[1]位主席;- 三[3]位副主席;- 一[1]位財務主管;- 八[8]位董事。3.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他們是名譽會員,外交機構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對外貿易推廣的政府辦公室主管以及其領事館轄區代表。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4.董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5.董事會成員任董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1)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劃;(2)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3)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劃項目和執行措施;(4)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5)任命秘書長;(6)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7)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劃;(8)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采購和出售;(9)批准成立商會下一批工作組,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監察實施;確定根據本條款第七點主要原則的附屬工作組篩選的協調人員和負責人;(10)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11)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12)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6.董事會可向董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7. 董事會成員和工作組協調人員,由於在商會職責內任何時候所認識的人或企業,或獲得的商機消息,都應避免使用這些認識的人和消息為己在商會的身份自我發展或謀求自身企業的利益。本商會指導董事會成員及工作組協調人員不能直接或間接擔任商會帶薪職務亦不可為商會提供有償服務,董事會決議通過則除外。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與決議1.董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董事會每年在每一領事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2.董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盡快召開董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董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3.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董事和名譽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或名譽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董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4.董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1) 董事會正常召開;(2)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董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5.董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董事會召開地的領事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6.每一位董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7.董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董事會議的多數董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8.董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主席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董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董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董事會的內部文件;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9.連續三[3]次缺席董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10.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董事會會議。11. 對於需要董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12. 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還須承擔對董事會商談內容的保密責任,不向外擴散董事會文件,或董事會成員間的信函,或董事會與第三方商談的話題。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與許可權1. 監事會包括不低於六[6]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 監事會成員根據上述擔任職務規定分為「名譽監事長」或「名譽副監事長」,監事任期為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3. 監事會(1)監察章程規定的會員的權力和義務的履行;(2)可申請召開大會,提請討論會員普遍關心的議題;(3)根據需要,支持董事會的決議。 監事會的召開應該是在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認為必要時,由其中一位成員提前7天發出書面通知。4. 監事會成員可以參加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有權向董事會詢問商討議題以及與商會相關的各項問題說明。
第十六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1.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2.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3.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財務主管 審計1.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2.本商會資金,除由董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董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每個辦公室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3. 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董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4)董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八條 秘書長1.秘書長人選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徵得義大利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2.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董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劃,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董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3.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4.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5.秘書長的報酬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1.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2.董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3.義大利語和中文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中文構成,如有差異,以義大利版本為准。
第二十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1.董事會如有需要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義大利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1) 董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2)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3)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4)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5) 有關新計劃中活動安排的報告;(6)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章程的變更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董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1.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3.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清算的一切財產將完全根據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的決定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監事會經選舉和上述程序批准立刻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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