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義大利對文物保護單位是如何保護和管理的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義大利擁有全世界大約60%的歷史、考古及藝術資源,僅登記過的最珍貴的文物就有300多萬件。這些年代久遠的文化遺產能夠保留到今天,同該國極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是分不開的。近日記者專程采訪了文化遺產部考古文物處處長雷加尼女士。
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雷加尼女士介紹說:義大利政府認為,文化遺產是國家魅力和競爭力的重要體現,因此把保護、開發和利用文化遺產定為長期國策,頒布了嚴格的法律進行規范。意《憲法》第9條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意《文化和自然遺產法》也規定:「未經有關部門的批准,禁止對在考古、歷史和人類研究等領域有價值的文物,進行任何形式的拆除、改造或修復。」「在義大利境內發現的所有出土文物都歸國家所有。對於發現和報告文物的個人和團體,國家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金額一般是所報文物價值的10%。」多元化的經費來源義大利的文物古跡一直由國家負責保護和管理,文物保護所需要的大量資金也主要由政府負擔。意政府每年都要從預算中撥出20億歐元左右的經費用於文物保護。義大利在1996年通過法律規定,將彩票收入的8‰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此外,國家還在稅收政策上對投資修復文物的企業或個人給予適當優惠,鼓勵其贊助文物保護項目。再加上各大區、市政府用於文物保護的專項撥款,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歐盟提供的援助,義大利每年都有大筆資金投入到文物保護工作中。嚴格合理的文保制度義大利擁有羅馬、佛羅倫薩、威尼斯等眾多歷史名城。為了保護這些古城的歷史風貌不被現代化建設所破壞,政府在這些城市中劃出專門的「歷史中心區」,規定中心區內所有建築物的外部結構管理權屬於國家。房產開發商、居民和商店經營者,只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內部使用權,而不能對建築物進行整體改造。具有百年以上歷史的老建築,一般不準拆除或改建。中心區內除非經過特批,原則上不再增加新建築。在保護地下文物方面,義大利也有一套成熟健全的制度。培養公民文保意識義大利人認為,熱愛文化、珍惜文物的觀念必須「從娃娃抓起」,因此各級學校經常利用身邊這些寶貴的文化資源,對學生進行生動活潑的現場教學。從1997年開始,義大利政府在每年5月份的最後一周都會舉辦「文化遺產周」活動,所有國家級文化和自然遺產全部免費向公眾開放,其中包括博物館、美術館、文物古跡以及一些著名的建築等。在此期間,文化遺產部還會舉辦以歷史和文化為題材的音樂會、研討會等形式多樣的數百項活動,幫助公眾增加對歷史文化知識的了解,提高自身藝術修養。雷加尼女士告訴記者,政府舉辦這些活動的目的,就是要「真正使人感到每一代人在文物保護上對祖先和子孫的庄嚴責任」。在這種潛移默化的熏陶下,「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觀念,如今在義大利已經成為一種深入人心的民族自覺。
2. 世界遺產的法律對策
一、制定保護世界遺產的專業法律
我國目前最緊迫的任務,就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遺產保護法》,將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法治軌道。
(一)制定世界遺產專業法律是適應世界形勢的需要。
從1978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公布第一批世界遺產以來,除了自然環境的變化、時間本身的磨礪外,最主要的就是人類活動的影響,其中大規模的經濟開發和過度旅遊,是直接的破壞因素。法國是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法制健全最早的國家之一。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問世。1913年12月31日,法國制定了《保護歷史古跡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義大利統一後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條例。在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1950年,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無形文化遺產的范疇,領世界之先。俄羅斯作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其世界遺產受《公約》和專門的國家法律保護。2000年,莫斯科文物保護中央局出台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使用條例》,劃定了一批新的文物保護區。美國幾乎每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立法。根據這個世界形勢,我國制定保護世界遺產的專項法律勢在必行。
(二)制定世界遺產專業法律是克服我國現有專業法律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對保護文化遺產有所涉及,但保護遺產並不是重點。它主要偏重於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文物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強調制定本法的目的是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其保護的重點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從我國已申報批準的30項世界遺產項目看,根據《文物保護法》的定義,涉及古建築13處、古文化遺址2處、古墓陵2處、石窟寺和石刻、壁畫4處可受到該法的保護,而涉及風景區1處,自然遺產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4處則於法無據,不能受到《文物保護法》的保護。《文物保護法》中只列了重點文物,而未列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事實上,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遺產應當高於「文物」價值,卻不受法律的保護,就難免出現嚴重損壞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問題了。
(三)制定世界遺產專業法律是克服我國刑法保護世界遺產之不足的必然要求。
我國長城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但對其某一部分的價值如何認定就十分困難。這一特點決定對長城破壞事件的罰款,很難做具體核算。我國刑法規定相關罪名,可以對長城破壞行為予以制裁。但是因為長城作為特殊性很強的文物,如何用這些法典的規定予以具體的保護,卻面臨著許多具體的問題。對長城造成破壞性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毀損」,包括故意毀損和過失毀損。有關的法律文件對毀損的解釋是將文物、名勝古跡損壞甚至毀滅。長城不同於其他的單體建築,任何的破壞行為那怕最小的也都會對長城造成不同程度的毀損,但任何的破壞行為那怕是最大的,也不可能一次性給萬里長城造成毀滅性的破壞。由於司法機關無法對長城的損失程度,給出定量的認證,至使犯罪嫌疑人很難受到相應刑事責任的追究。
我國刑法規定侵害文物的10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其中只有兩個罪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其餘罪名基本上都是涉及可移動文物。而我國現有的30項世界遺產幾乎全部是不可移動遺產,這些不可移動的遺產無法受到刑法的保護,處於十分危險的境地。目前,要保護這些不可移動遺產只有依靠《森林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的相關條款,顯然缺乏力度。世界遺產不僅要由行政法來保護,而且要用刑法來保護。對於嚴重損毀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應規定為犯罪,給予刑事處罰。《世界遺產保護法》應當規定世界遺產的保護范圍、保護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內容。規定任何一項世界遺產,在我國的領土上都必須受到保護。《世界遺產保護法》,要抵擋人們的佔有沖動,抵擋事主的利益沖動,抵擋官員的政績沖動。對待毀滅世界遺產的人要象對待貪污腐化的人一樣,受到嚴懲。《世界遺產保護法》還要注意與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接軌,因為《公約》對締約國的國家保護有明確要求和原則規定。《世界遺產保護法》要明確損害世界遺產損失賠償法律標准,使各級政府和共同執法部門有所依循。要確立嚴格的法律監督機制,以加強對世界遺產的保護。
二、借鑒國外經驗,健全國內法律體系
實踐證明,世界遺產得到良好保護,必然有賴於管理的法制化。我國目前應當借鑒國外保護世界遺產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的規范、制度和其它政策性文件,以期形成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明確保護世界遺產的指導思想。
確立正確的指導思想,實際上就是要對世界遺產的本身含義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世界上對文化遺產保護也有一個認識過程。法國大革命中,宮殿被砸,教堂被毀,文化遺產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一個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提出了「文化遺產是民族文明的生命」的命題。他的忠告被接受了,許多遺產得以保護下來。俄羅斯保護文化遺產的口號是: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俄羅斯母親。在日本,二戰以後,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價值普遍性和產出地域性等原則被學術界深刻探討而逐步成為共識,文物保護逐步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和衡量民族責任感的一個標尺。我國從指導思想上講,應當把祖國的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看作是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護這些遺產就是保護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誰危害這些遺產,就是危害中華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應當受到制裁和處罰。當前保護文化遺產要注意把握三個層次:第一、保護文物古跡。主要包括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現代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等。文物古跡要特別注意保護它的歷史環境。名勝風景區更要重視整體環境的保護。第二、保護具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區。有些建築物單獨看,可能不夠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建築群加在一起,其價值就得到升華,就能反映某一歷史時期城市的傳統風貌特色。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城,關鍵是要看其保存有價值的歷史遺產多少。而且名城的現狀格局和風貌應保有歷史特色,具有成片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護有形的、實體的內容外,還要保護無形的、傳統的、原生態文化。也就是說,要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長的歷史文化。如民間藝術、民俗精華、民間工藝、傳統戲劇、音樂等。
(二)建立有效的、法定的管理體制。
各國世界遺產保護有多種模式。俄羅斯設立了專門的機構保護世界遺產,即隸屬於外交部的俄羅斯教科文組織委員會,下設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從事保護、調查、評估已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負責提名新的申報項目。俄羅斯的遺產委員會與俄羅斯文化部下屬的文物保護局是兩個性不同的工作部門。前者具有與世界接軌的意義,而後者則是普通文物保護機構。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國家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主要職能是對文物的保護、研究、傳播和培養專業人員。它向全國32個州級行政單位派駐代表,領導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護工作。這種管理體制的好處是具有權威性和唯一性。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依法統一領導、管理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有職有權。1975年,義大利政府正式組建文化遺產部,負責義大利的文物保護工作。義大利政府還組建了一支專門保護文化遺產的「文物憲兵」部隊。這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專門保護文化遺產的武裝部隊。「文物憲兵」們聽命於文化遺產部部長。借鑒世界上的有益經驗,我國應該建立由相關管理部門聯合組成的中國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並設專門機構,對世界遺產保護和利用等重大問題進行科學決策,對實施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形成切實可行的規劃、決策與實施體系。要理順地方政府與國家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制訂操作性強的世界遺產保護開發規劃。通過廣泛深入地開展遺產資源的基礎研究工作,制止過度開發利用行為。
(三)以法律規范修復工作。
凡涉及古城的建設,不能以破壞歷史文物為代價,必須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遺跡原狀。對古城內遺跡的保護,要修舊如舊,不搞新的。要依法規范具體的修繕行為,制定具體的遺產修繕辦法。要規定其建築物外部結構屬於政府,任何房屋開發商和商店經營者、居民,所購買的只是房子內部的使用權,但不擁有對建築物整體改造的權力。房子的維修按國家制訂的法律進行,不能自作主張。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項目,也要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要重視重建,制定重建系統辦法和標准,對復制的也應當視為文物。
(四)依法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會議通過了《蘇州宣言》。會議呼籲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各政府和機構要採取一致行動,制訂本國本地區關於青年世界遺產教育的具體目標,定期舉辦全球論壇,幫助欠發達地區也能進行對青少年教育。我國要按照這次會議的精神,加強世界遺產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要通過系統、循序漸進地開展世界遺產的普及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特別青年人對世界遺產保護工作的認識,使大家都能主動承擔保護的責任與義務,參與到保護的行列中來。各級學校還應當利用寶貴的文化遺產對學生開展生動活潑的歷史、文化、藝術教育。為加強宣傳效果,可參照國外的作法,每年組織一個文化周活動,活動期間所有公立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
(五)依法開展培養人才工作。
要建立各種形式的世界遺產及文物保護中心,把保護中心辦成培養各種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保護中心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需要,可設繪畫、雕刻、紡織品等修復專業,學員不僅要學習有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關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識。還可讓保護中心擔負一些世界遺產的保護和修復工作及負責對全國文物的跟蹤與觀察。要重視對世界遺產保護專業隊伍的建設。對於喪失職業道德或直接造成文物損失甚至監守自盜的個人要堅決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清除出文物職工隊伍。遺產保護單位要會同本地公安、消防等部門不斷開展深入細致的全面檢查,防微杜漸,消除隱患。遺產保護部門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匯報世界遺產安全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文物萬無一失。對於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暫時無法消除的,應暫停對社會開放。
(六)探索市場化保護世界遺產的新路。
法國政府在遺產的保護上可以說不遺餘力。10年前文化預算在法國財政總預算中的比例開始超過1%,其中有15%是用來保護遺產的。近幾年來,義大利在文物保護經費保證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自1996年以來,義大利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同時,還在稅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於文化事業的政策。印度建立了國家文化基金會。國內外團體和公眾在免稅的情況下,通過基金會對特定或普遍的項目提供資金或捐贈。我國要借鑒這些經驗,建立引導多元化資金籌集機制,為世界遺產保護工作尋求資金支持。世界遺產資源作為國家公益事業性的社會資源,保護的主體應該是政府。國家要加大對世界遺產保護的財政支持力度。西方發達國家對於世界遺產的保護,政府財政投入的同時,很大程度上還要靠企業資助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助。市場化運作本身並不等於資源破壞,在世界遺產資源保護主體的市場化選擇進程中,政府需要研究如何規范和引導市場做好保護工作。但是,用市場化運作手段保護世界遺產,只適用於能夠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世界遺產資源,對不能直接獲取市場價值的遺產資源,不可能採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如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民族語言、地方音樂和戲曲等以科學研究價值為主的遺產資源,就必須由國家建立必要的機制,確保世界遺產的保護。國家可以採取向已進入市場經營的世界遺產地收取一定管理費,建立世界遺產基金,用於不能採取市場化運作的世界遺產地的保護工作。
(七)加強對世界遺產科學保護的研究。
20世紀90年代以來,文物保護專家積極推動先進科學技術進入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自19世紀下半葉開始,日本科學技術被迅速應用於文物研究和保護。先後於1930年和1952年成立的東京國立文化財產研究所和奈良國立文化財產研究所,已經成為亞洲地區的文物保護研究和教育的基地。拉美和加勒比的遺產保護面臨的一個很嚴峻的挑戰就是當地頻頻爆發的自然災害,因此,這些地區的國家也正考慮利用衛星技術等科學手段促進遺產保護。我國對世界遺產科學研究上步子十分緩慢,應當借鑒這些成功經驗,奮起直追,縮短差距。
3. 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外保護
在國際上,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大約始於19世紀中葉,從下面幾個國家保護文物的立法時間,可以看出幾個關鍵的變化。
希臘立法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
法國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築567棟。 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築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築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 1913年頒布了新的歷史建築保護法,規定列入保護名錄的建築不得拆毀,維修要在「國家建築師」的指導下進行,由政府資助一部分維修費用。此法一直影響至今。1943年立法規定在歷史性建築周圍500米半徑范圍劃定保護區,區內建築的拆除、維修、新建,都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審查,要經過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訂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令,稱《馬爾羅法》,由此確立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新概念。現有國家級歷史保護區92處。1983年又立法設立「風景、城市、建築遺產保護區」,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相關的地區。現有此類保護區300處,另有600處正在調查准備之中。
英國1882年頒布《古跡保護法》,起初只確定21項,主要為古跡遺址。1900年頒布第二部《古跡保護法》,保護范圍從古遺址擴大到宅邸、農舍、橋梁等有歷史意義的普通建(構)築物。1944年頒布《城鄉規劃法》,制定保護名單稱「登錄建築」,當時確定了20萬項。1953年頒布《古建築及古跡法》,確定資金補助。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確定保護歷史街區。當時確定了保護區3200處。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古墳、古城址、古園林及風景地。1929年制定《國寶保存法》。1952年綜合以上三個法令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護目標擴大到京都、奈良、鐮倉等古都的歷史風貌。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1996年又修訂《文物保存法》,導入文物登錄制度,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20世紀60-70年代間,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跡及其環境的高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憲章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巴黎)、《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於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憲章》是關於古跡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不應重建。(2)不可以假亂真,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也稱可識別的原則。(3)要保護文物古跡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跡,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跡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這些原則和方法已成為世界的共識,對我國也基本適用,它的主要思想已體現在國家文物局推薦的《中國文物保護准則》之中。
國外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和使用是區別對待的。如義大利分為四級,對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保護要求十分嚴格。級別低一些的外觀不可更改,但結構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動室內,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國把「登錄建築」分為三級,一級佔2%,二級佔4%,三級佔94%,對一、二級的保護要求嚴格,三級的可作內部改動。雖然嚴格保護的只佔6%,比例不大,但其絕對數量仍有3萬之多。國外文物建築的改動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稱道。但細究起來,不同國家、不同年代對不同級別文物建築的改動要求是不同的:法國、義大利較嚴,美國、加拿大較松;1970年代以前較松,以後稍嚴,不可一概而論。另外,他們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方案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如法國要經為數不多的「國家建築師」審查同意,英國要經專門的學會、協會審查,這樣就可以顧全保護與利用兩個方面。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憲章》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二次大戰後的經濟復甦時期,大量人口湧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系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里的每棟建築,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最早立法保護歷史街區的是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制定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的范疇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全法國有國家級的保護區92處,地方各級保護區幾百處。由於這里保護的對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區,所以它的保護政策和保護文物有很大區別。以里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級的「歷史保護區」,區內有250棟文物建築,還有許多16世紀到19世紀各時期的古老街巷。政府當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對20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樣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內部加建廚房、衛生間,改善條件使居民可以繼續居住。對老城區的交通,他們有個明確的觀點,即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想不是拓寬城內道路引車入城,而是在外圍修建環路,截流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開車入城,當然還要輔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國在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規定要保護「有特殊建築藝術和歷史特徵」的地區。首先考慮的是地區的「群體價值」,包括了建築群體、戶外空間、街道形式以至古樹。保護區的規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區、廣場,還有傳統居住區、街道及村莊等。
這個法令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制定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規定。保護區內的建築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報送詳細方案,其設計要符合該地區的風貌特點。法令還規定不鼓勵在這類地區搞各種形式的再開發。由於有這些特殊的保護要求,所以對於其他法規規定的日照、防火、建築密度等要求,在保護區內可以適當靈活掌握。
全英國有保護區約9000個,許多歷史古城有相當多的保護區。如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區就有51個保護區,佔了該區面積的76%。愛丁堡有18個保護區,佔了老城面積的90%。
在日本,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動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舊建新」,當時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護單個的文物,成片的歷史街區卻無法得到保護。後來,他們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是為了人的肌體,保護歷史環境卻涉及人的心靈,這也應是現代化建設的必要內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這里的「傳統建築群」大致相當於歐洲的歷史街區,包括傳統商業街、傳統住宅區、手工業作坊區、近代外國風格的「洋館」區等。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了歷史風貌的地區」應定為「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加以保護,先由地方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范圍,然後制定地方的保存條例;國家擇其價值較高者定為「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現日本全國共有國家級的「重要的傳統建築群」47處,有800處正在實施調查。
日本修改後的《文物保存法》規定,「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中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砍樹等活動都要經過批准,要由城市規劃部門作保護規劃,其內容是:確定保護的對象,列出保護的詳細清單,包括構成整體歷史風貌的各種要素;制定保護整修的計劃,對「傳統建築」進行原樣修整,對非「傳統建築」要進行改建或整飾,對有些嚴重影響風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還要做出改善基礎設施、治理環境及有關消防安全、旅遊展示、交通停車等方面的規劃。為保持此類地區歷史的風貌,這里基礎設施的改善必須要採取特殊的辦法,法令規定允許對《建築基準法》作出某些變通。
法令還規定了資金補助的辦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補助住戶對傳統建築外部的修整費用,每戶得到的補助可佔到修整費用的50%-90%。每個保護區每年可以有6-8戶得到補助,這是一個逐步整治的計劃。筆者訪問過京都的產寧坂保護區,那裡有住戶200戶,按此進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時最早修的那一棟又該修了。那裡的人認為,就是應該如此周而復始地修下去,使歷史得到延續。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憲章》總結了各國的做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系;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
(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里人的生活。所以,關於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地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築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
4. 外國怎樣保護世界遺產
以德國為例,任何到德國旅遊的人都會深刻體會到德國人對自己城市文化遺跡發自內心的珍愛,體會到他們對歷史的尊重和高度的責任心。
德國薩克森州首府德累斯頓已建城800周年,它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古老,經過介紹才知道,它的古老竟是如此的年輕。原來,城中17、18世紀巴洛克式的建築在二戰期間,遭到盟軍猛烈轟炸,全城陷於火海,七成以上的歷史建築遭到摧毀。現在所看到的,大部分都是依據照片和歷史資料重新建造的。外部修舊如舊,重現當年雕琢、裝飾和彩繪的原貌,內部則運用了很多高科技手段,斷斷續續修了五六十年,至今仍未完工,耗資數億歐元。我們所參觀的柏林博物館群體建築的70%以上毀於二戰,館中藏品也被分散東西柏林各處。
戰後,各博物館全面修復及整理藏品工作一直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延續至今。在修復遺跡時,德國人特意把炮彈的痕跡留在牆體上展示,他們認為戰爭這段歷史的痕跡也應該保存並留給後人。德國人珍視歷史、尊重現實的態度,精益求精、追求完美的性格,謹慎考究、執著追求的精神,在城市古跡修復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德國規定,凡80年以上的建築必須無條件地保留。
法國歷史悠久,是世界著名的文化大國,有著豐富的文化遺產和眾多的文物古跡。長期以來,法國十分重視保護文化遺產,通過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多種手段使得絕大多數文化遺產不僅沒有因經濟建設而受到破壞,還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實現了遺產保護和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
一、全面推進法制化管理,對文化遺產依法進行保護
早在1830年,法國就有文物保護方面的立法。100多年來,法國形成了一整套比較科學、完善的法規體系,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得以有法可依,依法進行。
二、健全嚴格有效的管理機制
法國通過中央、大區、省三級管理機構實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
為了切實保護好文化遺產,法國還建立了「國家建築師和規劃師」制度。國家建築師和規劃師須經過嚴格考核才能被正式錄用,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被譽為「文化遺產的第一主人」。目前,法國有360名國家建築師和規劃師,分布在各省工作,受文化部建築和遺產司垂直領導。各地古建築物的評審、保護以及新建築物的設計和方案批准等均需有他們簽署的意見。
三、著力提高全民族的遺產保護意識
法國認識到,要保護好歷史遺產,僅僅依靠立法和嚴格的管理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提高全民族的遺產保護意識,使保護遺產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法國每個城市中都有由當地居民義務擔任的文化遺產「宣傳員」。他們協助學校進行保護文化遺產的教育,通過組織參觀、講解和發放,宣傳材料等手段引導人們認識和了解文化遺產,樹立起保護遺產的意識。由於他們是本地居民,宣講保護遺產的意義時多站在本地居民的立場上,容易被人接受,效果較好。
四、在保護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價值
法國認為,保護並非簡單地收藏,如果沒有人看,也就失去了收藏的意義。保護文化遺產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更好地欣賞和享受,並從中汲取營養,受到啟迪和教育。為此,除了永久性收藏品的展出外,還努力辦好選題角度新,集藝術、知識和趣味於一體的臨時性展覽。鼓勵博物館間藏品互借。為了讓更多的人,特別是年輕人走進博物館,法國文化部規定,所有國家博物館每月第二個星期日免費向公眾開放,平日每天下午3時後票價減半,18歲以下的青少年平日也可免費或半票;包括總統府、參眾兩院、一些外國駐法大使館在內的具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都要在每年的「文化遺產日」這一天對公眾開放。
五、有效利用經濟手段
法國政府為保護和修復文化遺產投入大量資金,近年來用於這方面的投入每年都占文化事業預算的一半左右。屬於國家級的重點保護文物都得到了及時的維修。
為最大限度地調動私人保護文化遺產的積極性,法國除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外,也給予各種各樣的經濟補貼或優惠政策,盡可能使他們主動配合遺產保護工作。為此,法國制定了十分詳細的資助和補償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5. 簡述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
1、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並將其寫入法律條文的國家,拓寬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課題組認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登錄的日本非物質文化遺產中,
除了耳熟能詳的能樂、人偶凈琉璃文樂、歌舞伎之外,2013年登錄的和食(日本傳統飲食文化)及其相應的保護政策特點鮮明,值得借鑒。
2、義大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
注重與物質遺產和文化的關聯、義大利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第三產業完美結合,推廣非遺的旅遊亮點,是義大利非遺政策帶給中國非遺保護的重要啟示。
義大利擁有數量眾多的世界級遺產,包括風景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這些文化遺產的結合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也是一個亮點。如宣傳製作小提琴技藝的克萊蒙納小提琴博物館,已經成為人們了解克萊蒙納歷史,甚至通過它去了解整個文藝復興歷史和義大利文化的一個重要窗口。
3、英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
加強地方立法;把非遺與現代商業相結合,加強產權保護,注重實用性;通過現代化手段進行保護,加強傳播力度;在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加強國內外民間資金監管力度;培養全民參與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遠發展等。
(5)義大利怎麼保護世界遺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2、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5、傳統體育和游藝。
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與啟示(四卷)》
網路—非物質文化遺產
6. 義大利政府高度重視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試簡述義大利為保護文化遺產可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經年的奔波讓流年疲憊不堪,竹林小樓清風依舊,淮水滔滔奔湧入酒,我的雙手弄醉了一整季花開,如今只剩下安靜的房子和溫柔的霓虹。這期間我無端地認識了好多人,正確的、錯誤的;謙虛的、驕傲的;友善的、邪惡的……他們被我用好多年的時間規整在了一起,然後逐個再被我小心翼翼的剝離開去,這些因為復雜關系而滋生出來的矛盾夾雜在其中,讓浮躁發酵而爆,理性的、感性的;清晰的、模糊的;整飭的、零亂的……是他們,統統都將無序排列,縱然被人咒罵成為怪胎,委屈的人絕對不可以再是自己。
7. 為什麼義大利是世界上世界遺產最多的國家
古羅馬時代的宏偉建築和文藝復興時期的繪畫、雕刻、古跡被精心保存下來。保護古跡,自覺維護,不去破壞,不要以古跡為盈利的手段,減少游覽。
8. 國外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意味著什麼
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與積累,國外有很多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逐步形成頗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保護機制相對完備。無論是重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程度,還是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在社會轉型期,分析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研究和借鑒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經驗,對推動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演變
保護城市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是保護落後,完整地保護「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現代文明高度發達的標志。因此,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首先是從保護城市建築開始的。盡管古城保護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現,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末才開始受到重視,並逐步發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護機制。
20世紀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雅典憲章》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築和地區」的保護問題,確定了一些個體建築保護基本原則及具體的保護措施,促進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國際運動的展開。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從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到歷史地段。最早明確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是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文件擴大了文物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築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一定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和鄉村環境。」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大會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確定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三種類型,擴大了歷史文化遺產的范圍,從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和重視。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將文化景觀作為文化遺產的類型,從而進一步豐富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1997年11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得到國際的認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的締約國,已有788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47個列入非物質遺產名錄。
由上可知,國際社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由城市建築到城市歷史保護區,由文化遺產到自然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科學、全面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尤其是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對象、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如1980年以後,日本在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開始考慮對歷史環境保護的問題,不僅反映在保護對象的擴大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對歷史環境保護的物質價值認識,以及對歷史環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價值的理解和評價上。歷史環境保護工作已經不單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的問題,而是發展為發掘城鎮魅力,進行社區營造的主要途徑。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的創立,標志著文化遺存保護從崇古求美的單純保護,走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新階段。
二、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一)合理的投入機制
國外歷史文化遺產在資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長效的機制,從而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過程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眾所周知,持續充足的政府資金投入和社會的廣泛參與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保證。
在發達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志願者)多方參與的運作機制。其中,政府起主導作用。美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是國家公園制度。美國《國家公園管理手冊》明確規定,國家公園是社會公益事業,根本不同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旅遊開發區,國家公園的保護經費由聯邦政府撥給國家公園管理局。這樣,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年聯邦政府撥給20億美元保護經費給國家公園管理局。與此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稅費減免和降低門票價格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投資。據統計,1999年來自社會捐助款達23億美元。在英國,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撥款和貸款,是保護資金最重要的來源,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願者個人的捐款也是經費的重要來源。除此之外,志願人員的義務勞動、無償提供房產和固定資產,也可納入資助范圍。在保護資金的具體投入與運作方面,英國政府授權各種團體負責實際運作。由於與政府關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擔責任不同,各保護團體獲得的政府撥款也不同。同時,在英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在官方,而且在民間也有相應的保護組織,主要有由環境部所規定的5大組織:古跡協會、不列顛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小組和維多利亞協會。由於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國政府給以上5個團體相當的資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相配合,並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資金分擔的份額,由保護對象及重要程度決定。日本規定對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擔50%,對古都保護法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負擔20%,而由城市景觀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地區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一些發展中國家對遺產保護的投入也非常重視。如印度每年國家投入約合3.1億元人民幣;墨西哥每年國家投入約合14.2億元人民幣;埃及旅遊點門票收入的90%上交國庫,再返還給文化遺產部門,用於文化遺產保護,政府每年用於伊斯蘭古建築的保護經費約合5000萬元人民幣。
(二)完善的保護體系
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指科學、高效、精簡、完備的管理網路體系,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世界上最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一的義大利,建立了多層次的歷史城市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並形成了保護機構網路。義大利歷史城市和古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主要由國家文化遺產部負責,各大區、市則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如羅馬,市政府下設有相關辦公室對全市、歷史城市區、發展區、文物古跡區和古建築區分別規劃管理,其中羅馬市設有總體規劃辦公室,負責全市總體規劃,重點是全市的生態環境、城市交通干線、地區城鎮的發展。羅馬市歷史城區建築保護辦公室運用微機系統對歷史城區的街區保護、建築維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環境改善進行 全面管理。羅馬市郊區辦公室組織管理郊區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郊區各小區的配套建設,負責重點小區改造規劃的實施。除了國家各級政府機構外,義大利還有一些保護歷史城市和古建築的民間團體,如「我們的義大利」在全國有200多個分會,2000多個會員。該組織在推動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護遺產、社會宣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國除了國家和各城市設立有專門管理歷史文化遺產的機構外,各類受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所在地也分別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公園管理局將全國50個州劃分為7個大區,分別管理全國200多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公園,每個國家公園都是獨立的管理單位,公園的管理人員都由總局直接任命、統一調配,直接對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的規劃設計統一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澳大利亞對大堡礁的旅遊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嚴密的計劃,主要有分區計劃、地點計劃、管理計劃和25年戰略計劃。這些計劃從空間上覆蓋了整個遺產區域,並對敏感地帶和關鍵地點給予更細致和特別的管理。在時間上,除重視日常管理外,還注重戰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護和資源利用具有可持續性,而不僅僅看重眼前利益。這一系列的計劃成為大堡礁旅遊管理各項工作的指導,保證了整個旅遊管理過程都貫穿了對世界遺產保護理念的實現。
作為我國近鄰的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體系中的成功做法頗值得我們借鑒。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由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這兩個相對獨立、平行的組織機構共同負責。與文物保護直接相關的事務歸國家文部省文化廳,與城市規劃相關的事務歸國家建設省城市局。為了給政府決策提供高層次的參謀,使行政與學術有效地結合起來,地方政府機構中還設立法定的常設咨詢機構——審議會,其作用是提供技術與監督。日本的國家公園由環境廳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聯合管理。國家公園的管理就是與公園的其他用途使用者達成某種程度的合作,通過合作管理體系來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日本的國家公園建設往往是由政府與私人合作進行。一般情況下基礎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徑、野餐地、停車場、野營地和廁所由政府負責建設,而能夠收費的設施如客房和交通設施則由私人投資興建。
(三)科學的保護理念
開發與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觀念,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重要影響。許多國家,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採用分區管理和分級管理結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結合、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以實現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分區的方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手段,並且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利用。在美國就有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之分,不過國家公園局與州立公園的聯系很弱。但州立公園確實起到了減輕國家公園旅遊發展壓力的作用。日本則根據《自然保護法》劃分為荒野區、自然保護區和地區自然保護區3種類型,根據《自然公園法》,又劃分為國家公園、國定公園和地區性自然公園3類。q9澳大利亞的卡卡杜公園,就是根據保護的需要劃分成4個開發區,第一區建有旅店、飯館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車條件;第二區僅有簡單的旅店,停車場減少;第三區僅提供野外宿營地和簡易公路;第四區僅有人行小道和簡單的營址,這樣極少數的遊客才能到達第四區域,即需要重點加強保護的區域。同時各個區域的劃分和管理措施也隨時變化,不斷調整,例如有的地區在開放一段時間後,又實行半封閉半開放。
分級手段也是各國加強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常見手法之一。義大利把文物保護分成4個等級:第1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稱之為「重要文化價值建築」,其保護方法和我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一切按原樣保存,保護原物不得改變;第2級指具有特色的建築,對此稍松一些,室內外的可見部分不可改動,但結構可以更新;第3級是地方價值建築,僅保存外觀,室內可以改動,增加現代化的設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級指上述文物建築周圍環境中的一般建築,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樣不改可以重建。這樣,國家根據文物的保護級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都採取措施保護本國的傳統文化,如法國、韓國等國都十分注重保護和弘揚本國的傳統文化,增強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吸引公民自覺加入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行列。英國同樣十分注重開發文化遺產資源,旅遊業十分發達。倫敦兩日一次的白金漢宮皇家衛隊換崗儀式,幾乎每次都吸引數萬至數十萬遊客。日本也一樣,積極發掘民俗文化資源,吸引旅遊,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會,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為普遍的傳統活動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時令風物,僅東京的焰火大會,每年都有近百萬人觀看,吸引了大批外國遊客。
此外,國外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如旅遊設施與生態系統相協調、引導健康旅遊行為,避免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馬來西亞的古那穆魯國家公園和尼亞國家公園的接待設施都是二層的傳統民居建築,它們的高度都低於當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調大多是木色,採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許多建築是依生態環境有序而建,因此許多古樹和名貴林木並沒有因建設而受到破壞,在公園內沒有建築物是用水泥和石塊構建的。在澳大利亞的大堡礁綠島公園,遊客不許帶走任何自然物體(包括貝殼),違者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在紐西蘭的卡巴提島,遊人在上島觀鳥前,必須經過一天的相關知識培訓,然後洗澡消毒,不許自帶食物和背包,上島後的行為須舉止文明,島嶼上也沒有明顯的建築設施,當遊客離開時,可見到這樣的標識牌:「除了你的腳印,什麼都別留下」。
(四)完備的法律保障
國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律先行。國外普遍採取的方法是不僅立法保護,而且法律保護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同樣完善。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中,法國針對相應的遺產概念,確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使得保護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國就制定《保護歷史古跡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62年,法國又制定了「歷史性街區保存法」,亦稱「馬爾羅法」。1930年英國政府制定了《古建築法》,對於保護古建築做了具體規定。1967年英國制定了《城市環境適宜准則》。1943年,德國立法規定改變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環境要得到專門的批准。1962年,德國還進一步制定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規。與此同時,俄羅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國家都先後制定了有關法律。義大利專門立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成片保護,房屋拆遷、維護必須依法,不得擅自修繕。俄羅斯立法規定世界遺產區域內不準亂拆亂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就頒布了國家公園行政法令,現已有6部與保護國家公園相關的國家立法。其中在體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遺產部法》、《加拿大國家公園局法》;在自然遺產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國家公園法》;在文化遺產管理方面有《遺產火車站保護法》。1972年,我國台灣省也 通過了《國家公園法》。
澳大利亞非常重視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遺產保護和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堡礁海洋公園法》(1975)是關於海洋公園的基本法,其法規為海洋公園的建立、看護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蘭州政府制定的《昆士蘭海洋公園法》(1990),對鄰近海域的保護提出了補充規定。此外,還有一系列關於大堡礁的專項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環場管理消費稅)》(1993),《大堡礁海洋公園法(一般環場管理費)》(1993)、《大堡礁地區(禁止采礦)條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園(水產業)條例》(2000),《環場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等。澳大利亞關於大堡礁法律法規的條款很細,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風景區,日本頒布了以《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都市計劃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等16項國家法律,以及《自然環境保護條例》、《景觀保護條例》等法規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日本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利用法規由國家環境廳制定,每5年修訂一次;准國家公園適用的法規仿照國家公園的標准,由國家環境廳、都道府縣制定。196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無形文化財產保護法》。此外,在歐洲各國,諸如法、德、芬蘭、挪威等國,在近半個世紀中,先後都頒布了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案,建立了嚴密的保護機制,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環境。
三、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科學的保護機制起到重要作用。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這既是中國各族人民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它自身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僅世界遺產而言,1985年11月,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1986年,我國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現已擁有33項世界遺產,僅次於西班牙和義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國境內的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和文化景觀1項。但是,與國外相比: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占國土面積的3.5%,僅51個國家公園就佔2.07%,日本28處國家公園占國土總面積的5.48%,泰國佔6.6%,紐西蘭為7.7%,台灣省為省域面積的8.4%,而我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共119處,總面積4.7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總面積的0.5%。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對數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來我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建設性破壞等現象,土地的超容量開發和過度利用已經威脅到這些珍貴世界遺產的完整與真實。因此,當前,我們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一)創新投入機制
目前,我們國家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為主體,還沒有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投入的機制。由於投入機制還不健全,加上國家財政投入不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大打折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有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美國每年投入在國家公園體繫上的財政資金,平均摺合人民幣168.2億元,中國風景名勝區卻僅為0.1億元,佔美國的0.06%。也就是說,美國每年用於國家公園的財政投入為中國風景名勝區的1682倍。美國2003年比1995年財政投入增加了約42%,中國與此同時增加數為0。2000年,韓國20個國立公園的經費,相當於6億人民幣,其中一半是國家投資,其餘是門票收入和團體捐助。而我國151個國家風景區,國家只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有的地方政府每年還向其風景區索要幾千萬元人民幣,從而迫使風景區提高門票價格並擴大景區開發規模。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因此,國家要加大遺產保護資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吸收民間資本,從而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政府應該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人才培訓、緊急救援、宣傳、咨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動。國家要制定相關的社會資助政策,給提供資助的企業和個人在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府鼓勵以個人名義設立基金,尤其歡迎港、澳、台及外國企業家為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設立基金。還可以向旅遊、交通運輸、餐飲等部門徵收一定的文化遺產資源稅或以冠名權等形式,以擴大資金來源。
(二)改革保護管理體系
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國的文物單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都要接受上級多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歸口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領導,業務的行政審批權在中央主管部門,財政的控制權在地方。關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具體情況,可以參閱表一。∞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中國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協同相關部門進行管理。目前,我國這種職能重疊,縱向分離的文化遺產的管理體系,很容易導致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
俄羅斯的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墨西哥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義大利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文化遺產部。因此,為了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建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監督權,進行垂直管理。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指導文化遺產地開展工作,並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做出科學的和最終的決策;同時理順地方政府與遺產地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確立政府的責任制度,提高官員依法管理與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要給予文化遺產地管理機構對內和對外的統一管理權,特別是應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
(三)更新發展理念
面對嚴峻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形勢,不能因循守舊,為了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護中求發展,發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讓歷史文化遺產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被宣布提出申報世界遺產。各地紛紛申報世界遺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將世界遺產 看作一個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極大地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第二年,旅遊門票收入就從18萬元增加到了500多萬元;黃山成為世界遺產後,旅遊收入由數百萬元猛增到2億元;蘇州古典園林被列入《名錄》五年來,海外旅遊者年均增長18%,境內旅遊者年均增長12%。這反而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一些人對歷史文化遺產認識的錯位,重開發、輕保護,重視經濟效益,忽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承受能力。
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兩者是辯證的矛盾統一體,並在辯證聯系中共同改善其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推動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看,保護是開發的前提,開發是保護的基礎。開發必須遵循「統一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其展示歷史、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功能,不能以損害遺產為代價,不能進行超負荷掠奪式的開發。因此,在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牢固樹立「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遺產資源獲取利益,壯大經濟實力;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文化遺產的科學利用,走「保護一開發一利用一發展一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並帶動相鄰周邊區域發展,共同構築保護屏障。
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但不能把經濟價值作為惟一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為先進文化建設的一項內容,立足於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樹立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具有多方面的獨特價值的正確觀念,不僅關心其旅遊觀光價值和經濟價值,還要注重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遺產資源的保護,樹立新的文化遺產旅遊發展觀,實現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以保護為前提,按功能分區原則整治錯位開發,以突出生態保護為重點,嚴格整治超載開發,做到分區定位建設。禁止在文化遺產核心區和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各類建築,嚴禁在遺產所在區周圍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以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