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瑞士,義大利,法國,荷蘭。中採用民商分立立法體制的是誰
瑞士,義大利,法國,荷蘭東採用民商分立體制的是荷蘭,這國家比較的靠譜。
『貳』 開創民商合一的國家
開創民商合一的國家有:德國、日本、法國、葡萄牙等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統一立法,將商事方面的內容編入民法典中,或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採用民商合一的國家又可以分為民商完全合一和民商不完全合一兩種體例。
民商完全合一是將商法的大部分內容都納入民法典,如瑞士、義大利等;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將商法一部分內容納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據、保險、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內容則採用單行立法,典型代表是台灣地區民法。
在大陸法系主要的法典體系中,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兩種立法模式。其中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體例佔多數,即在民法典外還編有商法典。
(2)義大利的商法都有哪些擴展閱讀:
存在問題
自從我國實行改革開放,開始建立私法制度時起,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是不清楚的(這個時期長期存在的是民法和經濟法之爭,商法被人們所忽視)。有學者對我國商法制度的狀況進行過這樣的描述「中國從有大清商律開始,商法的歷史至今將近一個世紀。
但人們對商法的研究卻沒有這么長時間。以商法制度支撐的商法研究,由於商法歷史在中國的中斷,也不得不留下歷史的空白。」我國自1980年就開始了所謂的事實交易規則的創制,不過這個時候人們還沒有真正認識到商法在我國的存在。
我國1980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規定有買賣、倉儲、保險等多種交易制度,若視其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點也不過分;民法固有的理念原則和制度幾乎包括了我國民商事立法的所有內容。
『叄』 義大利的商法具有領先的地位,是什麼的法律
沒聽明白你的問題,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凌駕於其他法律上的只有憲法
『肆』 十世紀以後商法首先形成在哪個國家
中世紀的商法於10世紀至12 世紀首先形成於義大利。
11世紀晚期以前教會法是分散性的,教會所參與的社會事務主要局限在有關靈魂和精神事務上,教會的普遍性主要不是依靠政治或法律的統一,而是依靠共同的精神傳統、共同的教義和崇拜以及一種共同的禮拜儀式。教會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與神學學說、禮拜儀式和各種聖禮交織在一起。在涉及諸如財產法、犯罪和侵權行為、程序、繼承等領域教會法常常與世俗法結合在一起,而世俗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習慣之中。伯爾曼先生認為,11世紀的教皇革命導致了近代西方國家的產生,這個國家是指由教皇所統治的教會在與王權的斗爭中取得了勝利,教會成為獨立於王權和領主的公共權威,行使著一個近代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具備了近代國家大部分的特徵。11世紀末,在義大利北部歐洲第一所大學波倫亞大學創立,在這所大學對當時發現的羅馬法文本已開始予以研究和傳授。羅馬法的發現與研究以及法律在大學里被自覺的逐漸構築成知識體系等因素,對於教會法體系的創立產生了直接影響。在12~13世紀間,5部主要的教會法匯編陸續編定,被統稱為教會法大全,第一個近代西方法律體系即近代的教會法體系就此產生。教會法體系不僅從形式上被賦予了邏輯連貫性的外觀,內容上被劃分為社團法、刑法、婚姻法、繼承法、財產法、契約法以及訴訟程序,而且在精神和原則方面貫穿著宗教教義。隨著教會法體系創立,各種新的世俗法———封建法、庄園法、王室法、城市法、商法也模仿著教會法的許多概念和技術而體系化和精緻化,教會法和世俗法體系的分別創立所附帶產生的是一個職業的法律家和法官階層,分等級的法院制度,法學院,法律專著,以及把法律作為自治的、完整的和發展的原則和程序體系的概念。
11世紀晚期,廣泛的商業活動是與庄園的生產方式和封建的社會政治關系並存的,商人在封建等級體系中獲得了一種合法身份,成為獨立的階層,商人法在商業實踐活動中逐漸產生並得以發展,正是在那時,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漸被人們看做是一種完整的、不斷發展的體系,新出現的商法體系與教會法、王室法、采邑法、城市法相並列,彼此相互獨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這一時期商法總體性特性和作用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客觀性,商事關系不同於一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這種關系的參與主體要廣泛的多,多涉及彼此並不相識而安全由共同的經濟利益而聯系在一起。從事海上貿易,遠航千里與不同國家、不同民族進行商業貿易最足以說明此點。在一個相對封閉和凝固的社會中所形成的傳統、習慣、風俗等社會規范顯然不敷要求的。11世紀末12世紀初,歐洲商法已從商業交易習慣過渡到成文法,商法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實際上也變得更加客觀、准確,而較少任意、模糊。商法作為客觀規則體系,為商人安排經營活動,期待或預測交易相對人的行為奠定基礎,且商法確立客觀的交易程序,並通過商事法院在對商事糾紛的裁判時引為裁判依據而得以強化。第二,國際性,11世紀晚期以後,規模巨大的國際集市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在全歐洲各個指定的地點或者雲集了各國商人的永久性市場鎮和市場城舉行。較之於地方貿易,跨國貿易常常占優勢,並為一般的商業交易提供一種重要的模式。那個時期的許多商業活動都具有世界性或國際性。商法上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在地方適用中變得更加統一、更加普遍,而較少差異、也較少歧視。「商人法乃是一種形式上的國際法,基本點在於,有容許簽訂約束性契約的自由,又有對契約安全的保障,還包含有建立、轉移和接受信貸的種種辦法,在整個中世紀時代,貿易糾紛採用商人法這辦法,曾通行於王室法庭、教會法庭、甚至封建領主法庭。對於國際商人和貿易者,商人法尤為必需。商人法至少在理論上,是對所有不同國家商人之間的交易一律通用的。」第三、創新性,如上文所述,歐洲中世紀第一個法律體系是教會法體系,這個體系不僅以其形式上的邏輯性為世俗法提供了榜樣,而且在內容上教會將羅馬法的「自然理性」轉化為「自然法」,在教會社團法、財產法、契約法中包含著大量的取自於羅馬市民法、萬民法的交易規則。教會要求在交易中恪守信用和講求公平,商人們接受了這些概念和原則,並把它們納入到商法當中。在商人自治的大環境下,商人的經營手段會不斷翻新,大量新型的交易方式和經營模式不斷產生,當現存法不備時,商人、公證人或商事法院便根據所謂「自然法」或「良心」創制一些新的制度和規則。根據伯爾曼先生的歸納在此期間商人創制出:1.動產與不動產(土地和附屬土地的固定物)法截然分離;2.承認誠信的動產買主的權利優先於真正的所有者的那些權利;3.更換了較古老的貨物交付要求,以便用一種象徵性方法轉移所有權,即通過移交運輸單據或其他單據來轉移所有權(和損失或損害的風險);4.創立了一種獨立於所有權的動產佔有權;5.承認非正式的動產買賣口頭協議的有效性;6.引入一種以契約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為基礎的,對未交付貨物的損害的客觀估量標准,隨之還引入對違反某些類型契約的定額罰款制度;7.產生了諸如匯票和本票這樣的商業票據,將它們轉變為所謂的無因契約可以獨立的提起訴訟;8.創立了匯票和本票的可轉讓性概念,據此,誠信的受讓人有權從出票人或立據人那裡獲得支付,即使後者對原持票人做出了某些抗辯(如抗辯其欺詐)也如此;9.創立了動產抵押權;10.產生了一種破產法,它考慮的是一種復雜的商業信用體系的存在;11.產生了提單和其他運輸單據;12.擴大了古希臘-羅馬的海上借貸,並創立了以對貨物的留置權或以船舶本身的股份作為擔保的冒險借貸,以此作為支助和保證商人的海上買賣的手段;13.用比較集體主義的合夥概念取代了比較個人主義的希臘-羅馬的合夥概念;14.產生了類似於一種股份公司的聯營,每一個投資者的責任限於它投資的數額;15.創立了各種商標和專利;16.以保證書和其他擔保形式擔保的流動公共貸款;17.產生了儲蓄銀行業務。近代商法體系的結構性要素如果不是絕大多數形成於這個時期,那麼至少也有許多是形成於這個時期。
西方很多學者認為資本主義在歐洲肇始於11世紀,自生產關系而言,11世紀以後歐洲經濟生活領域中的生產關系發生莫大的變化,開始從農業經濟向商業、金融經濟轉型,更為重要的是在世俗社會由商人所倡導的平等、自由、等價有償的理念開始向全社會蔓延,並逐步深入人心引導社會趨於全面革新。「資本主義能推行,法治的維持為首要工作,若無法治,則商業資本其無法預為籌謀,無從計算,亦即不能發生一個現代經濟的體系。」由此,我們可以說中世紀中後期,商法的完備與資本主義的產生發展互為因果、密不可分。
『伍』 商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並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徵,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陸』 商法與民法關系
司考商法: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歷年司法考試中,商法都是丟分比較多的部分,小編在此為各位考生收集整理了商法的復習資料,希望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精彩鏈接:
2013司法考試《商法》考點:出資瑕疵
司法考試商法輔導:股東代表訴訟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票據抗辯
司法考試商法知識點:管理人
商法與民法
現在世界上關於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大致存在三種類型:
(一)民商合一模式
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即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這種模式認為商法與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有共通性,商法也涉及私人利益,貫徹著私法的共同精神,其內容是民法的組成部分。要麼規定在民法典中,要麼制定單行法來規定。因此,在民法典之外,不必另行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模式率先於瑞士實現,其1872年制定的《瑞士債務法》中包括了公司、有價證券及商號、票據、商業登記、商業賬簿等本屬商法的內容,並且於1911年將該法納入1907年頒布的《瑞士民法典》當中,作為其中的一編,從而開創了民商合一的模式。義大利商法原來是民商分立模式,後於1942年制定一部包括民商法在內的新的民法典。
(二)民商分立模式
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實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制定民法典之外,又制定商法典,商法是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此種模式下,商事主體被認為是不同於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主體,商事行為也被認為不同一般民事行為的法律行為,商法是獨立於民法的一個法律部門。因此,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獨立的商法典。
對各國存在的民商分立模式進行具體分析,又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客觀主義模式,又稱商行為法模式或法國商法模式。
1807年《法國商法典》的頒布,標志著大陸法系國家民商分立模式的形成。《法國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對此後許多國家商法典的制定產生了深刻影響。此後,又有西班牙、盧森堡、阿根廷、墨西哥等國相繼採用了這種模式。
第二,主觀主義模式,又稱商人法模式或德國商法模式。1861年德國《普通商法典》是以商行為為法律適用的決定性因素,即采客觀主義模式而制定的。1871年德國統一後,開始修訂《普通商法典》,於1897年頒布了《德國商法典》。新的商法典采主觀主義模式,以「商人」的概念為出發點來編制。主觀主義模式的立法主張認為,商行為就是商人所為的行為,由商行為引發的關系都是商事關系,如果行為主體不是商人,其行為就不是商行為,所發生的關系也就不是商事關系,從而不適用商法典。
第三,折衷主義模式。這種模式將客觀主義模式和主觀主義模式相結合,在商法典的制定中將商行為概念和商人概念同時作為立法的基礎,因此稱為折衷主義模式。1899年頒布的《日本商法典》即為採用該模式制定,此外還有比利時等國家也是採用該模式來制定商法典。
(三)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
商法之所以是民法的特別法,是由商法的調整對象的性質決定的。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和民事關系具有同質性,民事關系是范圍更廣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事關系是民事關系的一部分,民事關系和商事關系是典型的種屬關系。因此,不論是否存在獨立的商法典,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這一點是無法否認的。
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它們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商法與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有共通性。
第二,法律適用方面,商法的適用優先於民法。依照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凡涉及商事的事項,當商法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商法;只有當商法沒有規定時,依照民法補充適用的原則,才可以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立法采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而存在。
1.在立法文件的制定上,應選擇在民法典之外另外訂立商事單行法規。
2.在法律適用上,堅持以下原則:
民法的一般適用和補充適用;商法的適用先於民法;商法的效力優於民法
(四)商法與民法的聯系,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別私法,兩者的聯系為:
1、民法的所有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一般規定。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對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
3、民法的債權制度是關於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
(五)商法與民法的區別
1、立法價值的取向不同。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公平;商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效益。
2、二者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
3、適用主體不同。民法在適用主體上具有廣泛性;商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商人。
4、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不同。民法規范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商法規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
『柒』 商事法的什麼是商事法
商事法即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法可以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形式意義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國家所制定的並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法國、德國、日本、比利時、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都先後制定了商法典。據統計,迄今為止,世界上大約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獨立於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按照學者們的歸納,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則指以商事為其規范對象所制定的各種法律規范,既包括以「商事」也包括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調整商事法律規范的總稱。
『捌』 商法包括哪些具體法律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玖』 1942年義大利將商法典融入到以下哪一個法典之中
地理位置上全是西方的 按照東西方劃分 印弟安是東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