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歐洲的軍事官階和議政官階是怎樣分化的
古歐洲基本以中世紀的軍事官階和議政官階為代表
古羅馬官職的分類為:執政官:以執政官為核心的行政長官制度
元老:以政界精英為基礎的元老院制度,最高級為第一元老
公民代表:以全體公民為主體的公民大會制度.
這三大權力體系雖然沒有形成近代意義上的"三權鼎立"局面,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權力之間的相互平衡.本著對權力進行制衡的精神,在建立行政長官制度的過程中,羅馬確立了最高長官的選舉制、短任期制和同僚協議制,從而奠定了共和國官制的三大原則基礎
古羅馬裁判官:裁判官由軍伍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一般不得連任。裁判官享有在其職責范圍內的法律方面的最高權威。裁判官所擁有的這種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特權,是此制度促進羅馬法律發展的根本保證。
古羅馬的保民官:在古羅馬政制中,有一個設立於公元前494年的保民官制度。所謂保民官,就是保護自由民不受暴政凌虐的官員。舉例說,如果執政官判了某人死刑,但案情沒有確鑿的證據,保民官就可以出面進行干預,以拯救該人性命。
財務官:候選人必須是至少三十歲。可是,貴族地位的人士能夠扣減兩歲,從這以及其它最低限度年紀必要條件。八至十二位財務官服務於財政管理,在羅馬,或者作為省長的副手。選舉至財務官 帶來自動的身份資格,在元老院,開始於晚期的共和國。
市政官:具有管理責任在羅馬。這項步驟是隨意的。財務官能夠做候選人至四位市政官位置的一個。
執政官:是所有之最具威望的,而且代表成功生涯的巔峰。最低限度的年紀是四十二歲。兩位選舉出來之執政官的名字,定下當年的名稱。執政官對城市的政治會議事項負起責任,指揮大規模的軍隊,而且控制重要的行省。第二次的委任,身為執政官,能夠僅僅被覬覦,十年的間隔之後。
監察官:是唯一的一個,帶著十八個月的期限,而不是通常的十二個月。監察官被選舉出每五年,而且雖然該項職務未握有軍事的統治大權,它被視為偉大的尊榮。監察官對城市的道德地位負起責任,著手大量的公共工作,以及,在早期的共和國中,挑選元老的身份資格。
軍隊的兵員和編組 埃及等早期奴隸制國家的軍隊,其核心是法老或國王的常備侍從,成員大部是構成軍人等級的軍屯戶,戰時召奴隸主、自由民出征。兵種主要是步兵,也有戰車兵,逐漸發展了騎兵,還建立了海軍。步兵一般按所用兵器類型分編為長矛隊、短劍隊、狼牙棍隊、投石隊等,按十進制組成十人隊、百人隊、千人隊等。古希臘、羅馬的奴隸制國家,每個自由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組成以奴隸制為基礎的民軍。民軍按財產標准編隊,最富有的編成騎兵,佔有較多土地的編成重裝步兵,沒有財產的編成輕裝步兵,奴隸只隨軍服雜役。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國家和奴隸主個人財富的大量積累,自由民的不斷分化,出現了破產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而經常的、長期的戰爭又促使軍隊職業化,民軍逐漸為僱傭常備軍所取代。古希臘軍隊通常編為方陣,古羅馬軍隊的基本組織單位是軍團,由重裝步兵、輕裝步兵和騎兵編成,下轄大隊、中隊、小隊。中世紀,隨著采邑制的出現,歐洲封建國家實行騎士兵制。在幾百年中,軍隊組織制度無重大發展,騎兵在戰場上占據統治地位。中世紀末期,隨著封建割據狀態的消除,中央集權的相繼建立,騎士組成的軍隊被國家統一的常備僱傭軍取代,步兵又逐漸成為主要兵種。16世紀,出現了由長矛兵和火繩槍兵組成的步兵團。17世紀初,瑞典國王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改進步兵團的編制,建立了團屬炮兵和野戰炮兵連。後來,法國建立了炮兵團。此時,炮兵、工兵已成為獨立的兵種,連、營、團、旅已成為軍隊的正規編制單位。
㈡ 問西方一些官職的名稱
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於中世紀,在近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佔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後指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
隨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十五世紀後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侯爵:侯爵是貴族的第二等級。查理大帝在位時它是指具有特別全權的邊區長官,相當於藩侯,查理曼帝國分裂後,變成了獨立的大封建領主。封建王權加強後,侯爵成為公爵與伯爵之間的爵銜,其地位與其他伯爵相等,十到十四世紀後,才確認侯爵的地位在伯上之上。
伯爵:在羅馬帝國時,伯爵是皇帝的侍從,掌管軍、民、財政大權,有時也出任地方官吏,封建制度強化後,伯爵可割據一方,成為世襲的大封建領主。後來,其地位漸次低落,介於侯爵與子爵之間,為貴族的第三等級。
在英國,伯爵之銜歷史最久,在一二三七年黑王子愛德華被封為公爵之前,它是英國最高的爵位。這一爵名,來源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丹麥。
子爵:子爵原系法蘭克王國的國家官吏名,最早是由國王查理曼於八世紀時封的,後來傳到歐洲其他大陸國家。起初,子爵是伯爵的副手,後來獨立存在,也可世襲。子爵爵位到十五世紀才傳入英國,博蒙德·約翰於一四四○年第一個被封為英國子爵,其地位在男爵之上。
男爵:男爵是貴族爵位中最低的一級。在十一至十二世紀時,它是歐洲君主國國王或大封建主的直接附庸。在英語中,男爵(Baron)一詞,是諾曼人在征服歐洲大陸時引進來的,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後來演變為"強有力的人"。
當時,英國的那些直接從國王那兒得到土地的大佃主,概可稱為男爵,但這並非由國王分封。到了一三八七年理查二世約翰·比徹姆為男爵後,男爵才成為英國貴族的正式爵位。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後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後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後其子不能承襲。
英國的封號授予分成七級,分為貴族(peerage)與平民兩大部分。而除了英國王室以外,貴族分為五等;因為中國周朝的諸侯亦分為五等,所以中文就直接對應翻譯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與男爵;另外還有兩種封號:准男爵(Baronet)與騎士(Knight),他們屬於平民,而非貴族;
元帥
元帥一詞用以表示最高軍銜,始於16世紀的法國軍隊。1559年----1560年,法蘭西二世首次授予四名高級將領以元帥軍銜稱號,至19世紀拿破崙一世,法國先後有44人被授予這一軍銜。繼法國之後,元帥軍銜先後被許多國家所採用:
16世紀有日爾曼各國,17世紀有奧地利、俄國,18世紀有英國,19世紀有西班牙、土耳其、義大利、日本,20世紀有阿富汗、印度、泰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蒙古、中國、前蘇聯、波蘭、羅馬尼亞、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亞、芬蘭、埃及、蘇丹、扎伊爾、烏干達、巴西等國。
有的國家將元帥區分為不同等級。法文元帥一詞源自古上德意文「馬」和「僕人」。在中世紀的法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國家,元帥是軍隊中的一般官職,他負責軍隊的行軍隊形和作戰隊形,監督警衛勤務的執行,管理軍隊庶務以及指揮前衛,選擇營地等工作。
上將
許多國家將級軍官中最高級別的軍銜稱號。上將在英語中與「將軍」為同一個詞(General),但在法、德等語中則是在將軍之後加一個名詞或形容詞構成,法語為「集團軍將軍」(Gneral darmee),德語為「最高的將軍」(General oberst)。
最早的俄軍上將軍銜由彼得一世設立,根據1716年陸軍條令規定,俄軍上將擔任總司令官,級別相當於元帥,有權領導將軍「軍事會議」。
中將
將級軍官中的一級軍銜稱號,多數國家屬將官的中等級別,少數國家以中將為最高軍銜。在多數國家,中將是軍長的編制軍銜,但在一些國家,如以色列、利比亞、索馬里、比利時、瑞士、烏拉圭、宏都拉斯等國,中將則是國家最高軍事領導人的軍銜稱號,因而也是這些國家的將官中最高的一個級別。
少將
特級軍官中較低的一級軍銜稱號。世界各國的將官,一些國家以少將為最低的一個級別,一些國家則以准將為最低級別,後者如美、英、法、德、意、印、巴等國,前者如東歐國家、日本、丹麥、巴西、哥倫比亞、葡萄牙等國。
少將一般為師長和副軍長的編制軍銜,因而起初在一些國家稱少將為「帥將」,現在法文少將仍由「將軍」和「師」兩片語合而成(General de division)
准將
一些國家的將級軍官中最低的一級軍銜稱號。准將一般是旅長的編制軍銜,所以過去一些國家稱准將為「旅將」,法文用「將軍」和「旅」這兩個詞相組合即為「准將」。
在英國,凡是擔任副師長或獨立旅(由兩個團組成)旅長的准將,屬將級軍官,而擔任相當於其他國家團級規模的旅長職務的准將,則不是將級軍官,而是一個受到特別任命的上校,這種准將軍銜帶有臨時性質。在俄國彼得一世時期,只在海軍中設准將銜,陸軍不設。
大校
少數國家校級軍官中最高一級的軍銜稱號。大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出現的一級銜稱,最初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設置。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不設大校軍銜,
有的國家不承認大校是高於上校的一個軍銜等級,往往同他們國家的上校對等,在名稱的翻譯上譯為「資深的上校」或「老上校」。
上校一詞源自義大利語「(軍隊之)縱隊」。在法國古代的步兵部隊中,上校是團長的代名詞,l8世紀末法國人往往把團長和上校混為一談。在俄國,上校一詞首先出現在16世紀,當時人們稱呼指揮團隊的人為上校。
中校
校級軍官中間一級的軍銜稱號。在17世紀俄國軍隊的副團長稱作中校,後來逐漸演變為副團長的軍銜稱號。在西歐國家,中校是團隊指揮官上校的第一助手。1722年俄國彼得一世在《官級表》中,將中校作為校官的第二級軍銜稱號固定下來。
1935年蘇聯紅軍實行軍銜制時,校官只設上校和少校兩個級別,到1939年才補充設置了中校。目前世界各國的軍銜體系中,均設有中校軍銜稱號。
少校
該詞源於拉丁文「大的」、「職位較高的」、「年長的」等詞彙,是一個古老的軍事術語。四百多年前,西班牙軍隊最先把少校作為軍銜稱號使用。
16世紀少校這一軍事術語傳人德國,開始只是作為對擔任一定職務人員的稱呼,如少校與「城市」一詞搭配,即指城市事務管理者,與「鑰匙」一詞搭配,則指負責要塞門戶開關的人。以後德國在建立常備軍時,少校便作為軍銜稱號使用。
1698年,俄國為新制團的指揮人員和在俄軍中服役的外國人設置了少校軍銜,13年後在彼得一世建立的正規軍中也開始設置此銜。18世紀--19世紀,俄國一度將少校區分為一級少校和二級少校兩個級別,還把少校與崗位相搭配來表示一種固定的職位,如「基地少校」、「門衛少校」等。
大尉
該詞源自拉丁文「首領」一詞派生出的「軍事長官」。大尉的稱謂首先出現於中世紀的法國,當時是獨立軍區長官的頭銜,職位顯貴。後來大尉一詞逐漸失去了原來的意義。
上尉
該詞來源於拉丁文「首領」,是一個最古老的軍事術語。西方陸軍最早的組織形式是被稱作「連」的單位,每個連由一名上尉指揮,當時的上尉是一種職稱,在德文中至今上尉和連長是同一個詞(Hauptmann)。
這個詞由「頭」和「人」兩片語合而成,表示一個地位顯赫的人,過去一般是對首領或司令官的稱呼。以後,上尉逐漸演變為擔任連長職務者的軍銜稱號。
中尉
該詞源自法文「代理人」、「副職」。中尉作為軍隊職務名稱,最早出現在法國,1444年法國軍隊將擔任副隊長的首領稱為中尉,到15世紀末中尉成為對副連長的稱呼。從17世紀下半葉起,中尉成為法蘭西等西歐國家陸軍和海軍的軍銜稱號。
少尉
該詞源於法語「代表」,是法國古代對步兵和騎兵部隊中掌旗軍官的稱呼。從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爆發起,少尉被確定為法國最低一級軍官的軍銜稱號。
在德國,1500年前後,人們用由法國傳人的該詞稱呼某些軍事長官的代表或其他公務人員,約l8世紀後稱軍隊中最低一級的軍官為少尉。
所以從時間看,中世紀(約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歐洲軍銜系統裡面應該只有將軍和尉級軍官的軍銜。
(2)義大利行政官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五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公爵」,在王或親王之下,在侯爵之上。是爵位中最高一級。
歐洲諸國近代的「公爵」稱號比較統一,大多可以歸為三類:從拉丁文x衍生出的爵位名(例如法語Duc和英語Duke'),此詞源原義是「領袖」;與德語Herzog同源的稱號,詞源是日耳曼語,「領軍」的意思;
此外部分斯拉夫國家有Voivode(或類似)稱號,是相似的「戰士領袖」的意思。一般歐洲國王死後大部分是近親的伯爵即位。
三組稱號都源自於對於軍隊首領的稱號。在古羅馬時代,由日耳曼或凱爾特蠻族出身而作為僱傭軍為羅馬軍隊所用的將帥,由於沒有正式的羅馬軍銜而統稱為Dux,也因此Dux被認為等同於日爾曼人舊有的軍事領袖稱號,Herzog。
羅馬帝國滅亡之後,各部族的軍事領袖成為歐洲各獨立小國的國君,其中許多就以Dux或Herzog(或相似的當地名稱)為稱號。
直到近代,義大利和德國統一之前的很多小國都以此為稱號,為與擁有相似稱號而不是國君的貴族有所區別,中文一般稱作「大公」,歐洲現存的獨立大公國是盧森堡和安道爾公國。
歷史上的其它大公國經過合並和並吞,逐漸演變成了由國王授予的爵位。在歐洲各國,公爵都是最高爵位之一,在一些國家公爵以上還有親王,另一些國家的公爵級別比親王要高。
歐洲公爵是很高的爵位,不過封建社會晚期,俄羅斯等國家公爵變得相當普遍。
㈢ 公爵在歐洲算什麼官又相當於中國的什麼官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五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公爵」,在王或親王之下,在侯爵之上。是爵位中最高一級。相當於中國的貴族。
歐洲諸國近代的「公爵」稱號比較統一,大多可以歸為三類:從拉丁文x衍生出的爵位名(例如法語Duc和英語Duke'),此詞源原義是「領袖」。
與德語Herzog同源的稱號,詞源是日耳曼語,「領軍」的意思;此外部分斯拉夫國家有Voivode(或類似)稱號,是相似的「戰士領袖」的意思。一般歐洲國王死後大部分是近親的伯爵即位。
(3)義大利行政官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爵位是歐洲封建君主國內分封貴族的等級制度。它最早出現於中世紀,在近代的一些國家中仍然繼續沿用。一般以佔有土地的多少來確定分封爵銜之高低,主要可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這五等。
公爵:在貴族中,公爵是第一等級,地位最高。這個爵名的由來有三:一是歐洲氏族社會解體時期,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長;二是古代羅馬部落的軍事首長;三是古羅馬時代的邊省將領,後指地方軍政長官。
隨著封建關系的發展,王權的日益強化,公爵成了統治階級中的上層人物。在英國,公爵最初是由十四世紀的英王愛德華三世分封的,被封這公爵的全是王室成員。十五世紀後才打破這慣例,少數非王室人員也被封為公爵。
㈣ 大使的級別駐外大使是什麼級別
一般駐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朝鮮等國大使,以及駐歐盟、駐聯合國代表都是副部級,而其它國家大使是正副司級。
中國駐外大使的行政級別涵蓋副部級、正司級、副司級和處級,其中以司級居多,副部級及處級都比較少見,中國駐外大使的行政級別通常與駐在國的重要性、與中國的關系等因素有關。
20世紀90年代之前,中國駐外大使只有派駐聯合國總部、其他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法國、蘇聯)以及朝鮮等國特命全權大使為副部級。
大使的主要職責:
1、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交涉。
2、在接受國國境內保護本國及本國國民利益。
3、以合法手段調査接受國任何情況並向本國報告。
4、促進兩國各方面關系的發展。
㈤ 義大利羅馬的議員相當於中國官員什麼職務
1、國外的選舉人員是沒有級別的,只有公務員才有職級。但在儀式上有一個排名問題,議員一般排在政府主要官員和最高法院法官之後。當然,議會制國家中,首相和內閣成員必須是眾議院議員,他們和普通議員的地位是不一樣的。 2、如果要對國內幹部和國外議員做一個類比,則議員相當於我國的全國人大常委。
㈥ 外國大使是什麼行政級別工資多少
這個要區分,比如駐聯合國、美國、日本等重要的大使或全權代表,一般享受副部級,其它的一般是司級。工資的話參照公務員工資職級對應表。
大使是外交使節的最高級別,分別為臨時外交使節的大使和作為常駐外交使節的大使。前者以作為國家代表出席在外國舉行的儀式或監時會議為目的,後者又稱特命全權大使,常駐國外。
大使的級別一級:副部級以上大使;二級: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事,軍職武官;三級:副司級大使、公使銜參贊、大使銜總領事,正司級參贊、總領事,正師職武官;四級: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副師職武官;五級:處級大使、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團職武官,副師職副武官;
㈦ 義大利的省相當於中國的什麼行政級別
義大利的省也相當於我們的省的一樣級別。
㈧ 急求義大利政體的詳細介紹!!!!
政治:現行憲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憲大會通過。憲法規定義大利是一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總理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督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具有同等權力,各自可通過決議,但兩院決議相互關聯。除少數終身參議員外,參、眾議員均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選舉總統,審議和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監督政府工作,討論和批准國家預算、決算,對總統、總理、部長有彈劾權,決定戰爭狀態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決定權力等。在總統選舉和宣誓就職等特殊情況下,兩院舉行聯席會議。
司法:最高司法委員會是最高司法權力機構,擁有獨立司法體制和任命法官的權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調遣、提升和規定措施等項權力。由33人組成,總統任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為當然成員。其他成員由議會選舉的10位委員(律師和司法教授)和全體法官選出的20位法官組成,任期4年,不得連任和兼職。憲法法院主要是檢查和監督法律條文是否符合憲法,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不得兼職,享有豁免權。此外,還依次設有地方調解法官、初審法院(輕罪)、法庭、初審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訴法院、審計院(主管公共賬目和養老金)等。
軍事:總統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總理對國防政策及軍隊建設負有全部責任。最高國防委員會為國防決策機構,總統任主席。國防部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武裝力量的建設和管理。國防參謀部為最高軍事指揮機構,下轄陸軍、海軍、空軍參謀部和憲兵總部。參謀長委員會為國防部最高咨詢機構,成員有國防參謀長、三軍參謀長、國防秘書長和憲兵部司令,由國防參謀長任主席。國防體制是以國防部長(文官)為首,國防參謀長和國防秘書長分別主管軍事和後勤管理的雙軌制。義大利是歐盟和北約成員。北約南歐盟軍5個司令部均設在義大利境內。美國 在意還設有許多軍事基地和設施。2004年7月,義大利眾議院通過軍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義大利實施了一百多年的義務兵役制度將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㈨ 義大利的政治體制
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義大利屬於典型的議會共和制政體。
1、義大利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和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復性決議。
2、義大利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3、義大利政府。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
4、義大利司法。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沖突;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上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上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司法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