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各國締結和簽訂的貿易條約和協定依據的法律原則有
《凡爾賽條約》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主要戰勝國在經過幾個月的討價還價之後,在需要共同對付日益高漲的革命形勢下終於達成了協議,最後擬定了對德和約。4月30日德國代表團被召來巴黎,5月7日才被允許進入和會,從克里孟梭手中接過和約文本。德國代表團試圖對和約的條件作有利於德國的修改,但遭拒絕,最終被迫無條件接受和約。6月28日在凡爾賽宮鏡廳簽訂了《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即《凡爾賽條約》。《凡爾賽條約》共15部分,包括440個條款和一項議定書,第一部分為國際聯盟盟約。對美國來說,盡管「十四點」中的某些具體內容在條約中得到了體現,但它攫取世界霸權的計劃卻遭到了失敗。因此美國參議院拒絕批准凡爾賽條約。1921年8月25日美國與德國單獨簽訂了和約。
《色佛爾條約》1920年8月10日,戰勝國與土耳其素丹政府簽訂了《色佛爾條約》。該條約使土耳其喪失了獨立地位。因此由土耳其資產階級革命領袖凱末爾領導的大國民議會堅決拒絕承認這個條約,致使《色佛爾條約》從未生效。
《四國條約》美、英、日、法國四國在1921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簡稱《四國條約》,有效期十年。《四國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的勝利。它不僅藉此埋葬了英日同盟,消除了在遠東爭霸的一個障礙,而且成功地使該條約只具有外交協商性質而不具有軍事同盟性質,使美國無需用武力保衛英法在遠東的利益。
《五國海軍條約》《美英法意日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五國海軍條約》於1922年2月6日簽字。條約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五國海軍條約》使英國正式承認了美英海軍力量的對等原則,標志著英國海上優勢從此終結,並使日本的擴軍計劃受到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美國外交的又一勝利。《五國海軍條約》是世界現代史上大國之間簽訂的第一個裁軍協議。但條約本身並沒有真正消除競爭,競爭將在以後重新激化。
《九國公約》1922年2月6日,與會九國簽訂了《九國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即《九國公約》。《九國公約》的核心是列強確認並同意把「門戶開放」、「機會均等」作為它們共同侵略中國的基本原則。因此它們強加給中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仍然有效,它們在華特權繼續存在。《九國公約》的簽訂,是美國外交取得的重要成果。它使美國長期追求的「門戶開放」在中國終於成為現實;它打破了日本對中國的獨占,「又使中國回復到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為美國進一步對華擴張和爭奪亞太地區的霸權提供了條件。
《洛桑條約》土耳其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協約國與凱末爾政府於1923年7月24日另訂《洛桑條約》以代替《色佛爾條約》。《洛桑條約》規定將小亞細亞全部領土和東色雷斯歸還土耳其;承認土耳其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廢除領事裁判權;取消賠款,財政不受外國監督和關稅自主等。但維持海峽地區非軍事化和國際共管,對其他地區的委任統治安排也未改變。會後協約國軍隊從伊斯坦布爾撤出。《洛桑條約》是凡爾賽體系中惟一的較平等條約,它使土耳其獲得了民族獨立,成為戰後遠東最穩定的國家。
《洛迦諾公約》1925年10月5日,德、比、法、英、意、波、捷七國代表在瑞士小城洛迦諾舉行國際會議,10月16日與會各國草簽了「最後議定書」和其他7個條約,以及「關於國際聯盟盟約第十六條給德國的集體照會」。其中最主要的是《德國、比利時、法國、英國和義大利相互保證條約》,即《萊茵保安公約》。此外德國分別與比、法、波、捷簽訂了仲裁條約,法國分別與波、捷訂立了相互保證條約。這些文件總稱為《洛迦諾公約》。1925年12月1日《洛迦諾公約》的各項文件在倫敦正式簽字。《洛迦諾公約》的簽訂,是協約國在政治上正式承認德國作為一個平等國家的前提下,在歐洲安全問題上對凡爾賽體系所做的又一次較大調整。它暫時解決了安全問題,改善了協約國尤其是法國與德國的關系,使歐洲的國際關系進入了相對穩定時期,並為「道威斯計劃」的繼續實行和20年代中後期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正由於此,「洛迦諾精神」一詞一時成為和解與安全的代名詞。
《非戰公約》1928年8月27日,德、美、比、法、英、意、日、波、捷等15個國家的代表在巴黎作為創始國簽訂了《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即《非戰公約》,又稱《白里安—凱洛格公約》或《巴黎公約》。該公約於1929年7月25日生效,截至1993年,加入者共計63個國家(包括但澤自由市)。作為當時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字的一項國際條約,《非戰公約》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文件。它第一次正式宣布在國家關系中放棄以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從而在國際法上奠定了互不侵犯原則的法律基礎,並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為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德、日戰犯的重要法律依據:。
《反共產國際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德、意、日三個法西斯國家勾結的協議。1936年,德意秘密簽訂了《德意議定書》,商定加強在對外侵略過程中的合作,形成了「柏林—羅馬軸心」。1936年11月,德日簽署了《反共產國際協定》。一年後,義大利也加入這一協定,德、意、日三國軸心正式形成。
《慕尼黑協定》1938年9月30日英、法、德、意四國在德國慕尼黑簽訂的以犧牲捷克斯洛伐克為代價謀求互相妥協與勾結的國際協定。《慕尼黑協定》粗暴地踐踏了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是大國主宰小國,犧牲小國利益進行妥協的一次交易,是綏靖政策登峰造極的表現。慕尼黑協定助長了法西斯國家進一步發動侵略戰爭的野心,加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蘇德互不侵犯條約》1939年8月23日蘇聯和德國在莫斯科簽訂的條約。有效期10年。該條約的簽訂使蘇聯得以暫時置身戰爭之外。但希持勒之所以簽訂條約完全是為避免兩面作戰的權宜之計。條約簽訂不到兩年,德國在西線得手後,便迫不及待的於1941年6月22日撕毀《蘇德互不侵犯條約》,對蘇聯發動突然襲擊,挑起了蘇德戰爭。
《大西洋憲章》又稱《羅斯福丘吉爾聯合宣言》。1941年8月9日~12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大西洋紐芬蘭的阿根夏灣的軍艦上舉行二戰期間首次會晤,討論國際形勢及兩國對德對蘇政策。13日簽署了《兩國國案中某些共同原則》的宣言,14日正式公布,史稱《大西洋憲章》。9月,蘇聯及其他反法西斯國家先後表示支持《大西洋憲章》。宣言明確表達了英美兩國對法西斯侵略戰爭的態度,宣布了對德作戰的目的和一些重要民主原則,對鼓舞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爭和促進反法西斯聯盟的形成起了積極的作用,並成為後來《聯合國憲章》的基礎。
《聯合國家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反法西斯盟國對德、意、日法西斯國家作戰的第一個共同綱領性文件。太平洋戰爭爆發後,英美提議對法西斯國家作戰各國簽署一項宣言。1942年1月1日,英、法、美、中等26個國家的代表在華盛頓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嗣後又有21個國家陸續在宣言上簽字。宣言的發表標志著國際反法西斯聯盟的形成與壯大,為創建聯合國組織奠定了基礎。《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2~26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在開羅舉行的國際會議。參加會議的有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丘吉爾、中國國民黨政府主席蔣介石。會議討論制定聯合對日本作戰計劃和解決遠東問題的方案。會議簽署了《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關於朝鮮獨立日期只作含糊規定。對中國香港地位亦不作明確規定。這些都反映了美英的各自意圖。
《關於被解放的歐洲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盟國向即將全部被解放的歐洲宣告未來政策的宣言。1945年2月,由蘇、美、英3國首腦在雅爾塔會議上通過,作為《蘇美英三國克里米亞會議公報》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宣言表達的實現民主的歐洲的政策,一方面激勵了歐洲各國人民反法西斯的斗爭,一方面也反映了盟國間在歐洲被解放國家發展方向上的斗爭。該宣言是由美國提出、經蘇聯修正後公布的。美國希望藉助歐洲各國人民自己選擇政治制度來保證歐洲處於資本主義體系之內。《波茨坦公告》合稱《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期間發表。該公告是由美國起草的。公告的發表反映了世界人民和盟國早日擊敗日本結束戰爭的願望。但公告也反映了美國妄圖保留天皇制,拉攏日本當權派,實現其單獨控制日本的企圖。蘇聯於8月8日對日宣戰的同時宣布參加《波茨坦公告》。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有關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多邊條約及國際經濟組織。1946年和1947年,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籌備委員會先後在倫敦和日內瓦舉行會議,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會議期間,美國及其他22個國家進行了關稅減讓談判,簽訂了123項雙邊關稅減讓協議。這些協議與《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有關貿易政策的條文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一項單獨的協定,即《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10月30日,美、英、法等23國簽署《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48年1月1日生效。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要通過多邊貿易談判的辦法,大幅度削減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自1948年1月1日總協定生效以來,已完成8輪談判,對擴大世界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繁榮起了重要作用。1993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決定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新的「多邊貿易組織」。1995年1月,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並被納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專門組織。
《北大西洋公約》1948年7月6日,美國、加拿大和布魯塞爾條約組織的成員國在華盛頓舉行正式會談,討論締結安全條約問題。1949年3月,《北大西洋公約》條文擬就並予以公布。4月4日,美國、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和英國等12國外長雲集華盛頓,在美國國務院會議大廳舉行北約簽字儀式。北大西洋公約的內容包括一個簡短的序言和14項條款。它宣布,任一締約國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時,各締約國應共同協商。8月24日,各締約國均按照本國的憲法程序完成批准手續,至此,公約正式生效,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正式建立。這是美國所組織的最大一個軍事同盟,是它的冷戰政策的主要支柱。
《圓桌會議協定》1949年8月27日荷蘭與以哈達為首的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代表和印度尼西亞各傀儡邦代表、以及聯合國印尼委員會的代表在海牙舉行圓桌會議。11月2日荷印簽訂《圓桌會議協定》。主要內容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15個傀儡邦組成印尼聯邦共和國,荷蘭向該聯邦共和國「移交政權」。12月19日,印度尼西亞聯邦成立,蘇加諾任總統,哈達任總理。12月27日在阿姆斯特丹和雅加達同時舉行荷蘭「移交主權」儀式。從此結束了荷蘭對印度尼西亞長達340年之久的直接統治。1956年4月21日國會一致通過了廢除圓桌會議協定的法案,從此,荷蘭在印度尼西亞不再享有任何特權。印度尼西亞完全以獨立的主權國家的姿態出現在國際舞台。5月2日印度尼西亞政府又提出收回西伊里安問題,直到1963年5月1日,西伊里安才回到印度尼西亞的懷抱。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日美兩國簽訂的規定兩國軍事關系的條約。全稱《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對日媾和會議上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該條約通過日美間不平等的軍事同盟關系,保持了美國對日本的半佔領狀態,從而確立了日本在政治上,軍事上對美國的依附從屬關系。《布列斯特和約》即《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和約》。1918年3月3日蘇維埃俄國與德國、奧匈帝國、保加利亞、土耳其在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今布列斯特)簽訂的和平條約。和約內容非常苛刻,但它使蘇俄退出了帝國主義戰爭,為集中力量鞏固十月革命取得的成果爭取了時間,因此和約的簽訂是一種革命的妥協。1918年德國爆發11月革命,推翻了威廉二世政權。1918年11月13日,蘇俄政府宣布廢除布列斯特和約。
《朝鮮停戰協定》1951年7月10日,朝鮮停戰談判在開城開始舉行,10月8日談判移至板門店,戰爭進入邊談邊打,談談打打的新階段。談判斷斷續續進行了兩年之久。1953年7月27日美國在停戰協定上簽字。《朝鮮停戰協定》確定:以北緯三十八度附近的雙方實際接觸線為軍事分界線,雙方各自由此線後退二公里,以建立一非軍事區;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以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
《日內瓦協議》1954年4月26日,為謀求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和印支問題的日內瓦會議開幕。參加會議的有中、蘇、美、英、法和朝鮮、越南、寮國、柬埔寨等23個國家。7月21日,與會國達成協議,簽訂關於在印支三國停止敵對行動的協定,並通過了會議最後宣言。
《華沙條約》1955年5月14日,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等8國在華沙締結了《友好合作互助條約》(通稱《華沙條約》)。根據條約,成立了華沙條約組織,總部設在莫斯科。華約組織是與北約組織相抗衡的歐洲兩大軍事集團之一。它的成立,是蘇聯對聯邦德國加入北約組織公開作出的反應。華約的建立使東西方之間最終形成了兩個對立的軍事集團。《日美新安保條約》全稱《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1960年1月在華盛頓簽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舊安保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該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日本的半佔領狀態,使日本取得了真正的獨立,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國際地位。隨著日本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條約的意義也發生了變化,雙方更強調同盟關系,條約簽訂前後,日本人民和民主力量開展了廣泛持久的斗爭。由於雙方一直未提出條約失效,條約延長至今。1996年4月,美國總統柯林頓和日本首相喬本龍太郎發表《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修改日美安保條約。
《洛美協定》全稱《歐洲經濟共同體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國家)洛美協定》。1975年2月,歐洲經濟共同體與46個非洲、加勒比及太平洋地區國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了此協定。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歐共體又分別與57個和66個非、加、太國家簽訂第二、第三個洛美協定,提供援助額分別達到75億和83億美元。該協定的簽訂是歐洲經濟共同體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努力的結果,是南北合作中最主要的協定。
條約締結程序,是指國家之間簽訂條約的全部過程。一般包括談判、簽字、批准和交換批准書。
(1)談判。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約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_代表是否具有參加條約談判的全權。
(2)簽字。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名。一些條約規定,簽字之日即為生效日。
(3)批准。國家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定。重要條約需經締約國有關機關批准方能生效。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
(4)交換批准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
『貳』 義大利海關規定
義大利海關規定,由非歐盟國家進入義大利或從義大利前往非歐盟國家需遵循以下規定:
一、 消費品
(一) 入境
進入義大利時,旅客在個人行李中攜帶的消費品可免關稅,但此類物品不得具有貿易進口性質,其總價值不得超過175歐元。15歲以下未成年人攜帶物品最高限額為90歐元。
另外對某些特定商品(酒類、煙草等),旅客可攜帶的免稅商品數量限制如下:
1.煙草類:可攜帶下列四項中的一種
(1) 香煙 200支
(2) 卷煙(每支重量不超過3克的雪茄) 100支
(3) 雪茄 50支
(4) 煙草 250克
2.酒精飲料類:可攜帶下列兩項中的一種
(1)超過22度的蒸餾、酒精飲料或純度超過80%的非變性酒精1升
(2)等於或小於22度的蒸餾、酒精飲料,開胃葡萄酒,香檳,烈性葡萄酒2升以及低度葡萄酒2升
3.香水類: 香水50克
清新劑250毫升
4.咖啡類:可攜帶下列兩項中的一種
(1) 咖啡500克
(2) 咖啡精或濃縮咖啡200克
5.茶類:可攜帶下列兩項中的一種
(1) 茶葉100克
(2) 茶精40克
上述物品不被計算在175歐元的旁灶免稅物品中。
如果旅客進入義大利時攜帶的物品超過了上述規定的限制,應向海關申報;超出免稅額的部分應當繳納關稅。
(二) 出境
義大利對出境商品無任何價值限制,但應遵守目的地國的有關規定。
凡居住在非歐盟國家旅客在義大利購買的商品享有減免增殖稅優惠,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商品價格在155歐元以上(含增殖稅);
2.商品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並攜帶在旅客的個人行李中;
3.商品發票上寫明商品的名稱、旅客的個人資料及其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的詳細情況;
4.商品在購買之日起三個月內離開歐盟區;
5.旅客應將申請減免稅的商品及發票一並送至歐盟海關出境辦公室,該辦公室會在發票上加蓋海關簽證(VISTO DOGANALE),以證明該商品將出境;
6.經加蓋海關簽證的發票在商品購買之日起4個月內退還給零售商;
7.退稅時需本人當場簽字領取現金。
減免增殖稅的商品不一定由旅客隨身攜帶出境,也可通過航空公司托運至目的地。在這種情況下,運輸公司會給旅客開具一份航空運輸證明(LTA)。
辦妥托運手續後,海關出境辦公室在核實以下情況均屬實的條件下,才會加蓋海關簽證:
1.航空運輸證明與商家開具的發票對商品的描述一致;
2.商品的寄件人與收件人一致;手啟棗
3.航空運輸證明與商家開具的發票上上註明的旅客本人畢拆的身份資料(護照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證件)一致。
由於退稅手續繁雜,現在有專門的公司負責辦理減免增殖稅業務,可即時辦理,退還現金,旅客則不必親自將發票退還商家。當然這些公司將從退還給旅客的增殖稅里抽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另外在貼有退稅服務(Tax Refund)的商店購買商品可直接要求商家開具退稅單,這樣就可以直接在海關簽字領取現金。
(三) 處罰
若旅客進入義大利時攜帶的消費品超過了上述規定的限制,需向海關申報;超出免稅份額的物品需繳納關稅。
如果超額攜帶物品的旅客試圖欺騙海關逃稅,一經發現,將被勒令補交稅款;如果逃稅額超過4000歐元或逃稅的物品為外國生產的煙草,該旅客還將被控以走私罪名,處以逃稅額2至10倍的罰款。罰沒物品可由旅客贖回,除需支付與物品價值相等的回購款外,還需補交關稅及罰金。
二、 有關攜帶貨幣、動植物及武器的規定
(一) 貨幣
進出義大利可無申報攜帶的貨幣、證券總價值不得超過10329.14歐元。超過這一數額則需填寫一張報關單:
1.前往或來自非歐盟國家的旅客應在通關時在海關辦公室填寫;
2.歐盟國家間旅客可在入境後48小時或出境前48小時(不含節假日)以內在任意一個銀行、海關辦公室、郵局或財政警察局填寫。
(二) 動植物
1. 貓狗
攜帶貓狗進入義大利需准備好該動物的原產地證明書和健康證明書(由義大利承認的外國公共衛生部門頒發),證明書上除了需註明動物的詳細資料及所有者的身份資料,還要證明該動物健康狀況良好且已注射防狂犬病疫苗20天以上,且注射日期不得超過健康證書頒發日期11個月以上。
2.其它動物
攜帶鳥類、魚類、蛙類、陸龜等其它動物進入義大利需准備好由原產地國有關當局頒發的原產地證明書,證明書上需證明該動物已受過衛生檢查,且沒有傳染病。
3.受保護動物
某些來自特定地區的動物(如鸚鵡、蜥蜴、蛇、海龜等)屬於《華盛頓條約》中的“受保護類別”,旅行者如欲攜帶此類動物進入義大利必須出示由該動物原產地國頒發的出口許可證書(CITES)。
《華盛頓條約》附錄1中所列舉的動物絕對不準進入義大利,比如皮膚上帶有斑點的動物(花豹、獵豹和豹貓)。
如果沒有CITES而攜帶上述動物入境,將被處以1033至9296歐元的罰款,甚至將該動物沒收。
4.象牙、獸皮、珊瑚
即使由《華盛頓條約》規定的保護動物所製造的產品(如象牙、獸皮、皮革、珊瑚等)在進入義大利時也需要有出口許可證書,對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與違法攜帶動物入境的處罰措施相同。
5.植物
某些植物樣本(如仙人掌、蘭花)也屬於“受保護類別”。旅行者如欲攜帶此類植物進入義大利必須出示由原產地國頒發的出口許可證書(CITES),對某些特定的類別《華盛頓條約》完全禁止其進出口。
(三) 武器
義大利禁止旅客攜帶任何槍炮、刀劍(包括裝飾性的)及難以定性的武器入境,除非旅客持有其居住地警察局頒發的准許其攜帶該種武器的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旅客可將武器免費存放在義大利海關,等候有關部門頒發許可證。
三、 有關攜帶文物出入境的規定
(一) 入境
旅客攜帶文物入境需向海關出示購買發票及原產地證明書。海關將請文物及環境保護部門對該藝術品進行鑒定。
(二) 出境
如果要攜帶有歷史、藝術價值的文物(如50年歷史以上的繪畫、雕塑、裝飾瓶以及100年歷史以上的傢具)出境,需要持有文物管理出境辦公室出具的國家出境許可證和海關通知單。
如果要攜帶列如國家歷史遺產的具有藝術、歷史、考古價值的文物出境,需要持有文物管理出境辦公室出具的國家出境許可證和自由流動證書。
如果對文物的藝術、歷史、考古價值有疑問,可以向文物管理出境辦公室申請鑒定。
四、 義大利口岸通關介紹
(一)進口單證
1.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應准備3份,發票上端應印有發貨者名稱、發貨地址等。發票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和件號、包裝件數和每箱內容、每箱的凈重和毛重、生產國別等。所有費用必須逐項列出。發票必須由得到授權的負責人用墨水筆手簽。
2.產地證書
如果進口商或信用證有要求,則需提供產地證書。有時產地證明可以做在發票或提單上,無須單制。產地證書應由被認可的商會頒發,一式兩份,原件與其他單據一起寄給進口商,副本與商業發票副本隨貨物走。通常應多要一份發票的副件存檔。
3.提單
除了標明產地,義大利海關對提單的形式和數量沒有別的規定,允許使用“指示提單”。提單通常包發貨人姓名、收貨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貨名、運輸和其他費用清單、整套提單的張數、待運貨物正式到達運貨車船上的日期及承運人收到貨物的簽字。提單內容與發票和裝單的內容應當一致。空運貨物使用空運提單。
4.裝箱單
裝箱單不是必須的,但為了便於海關結關,特別是當各種不同類型的商品混裝時,最好制定裝箱單。
5.保險單
保險單至少需要兩份,按義大利海關規定,以F.O.B價格進口的商品必須在義大利投保。
6.衛生、動物檢疫和獸醫證書。
義大利禁止沒有原產國指定的檢疫部門簽發的衛生及產地證書的動物進口。使用過促進生長和中和性別的雌性激素的動物、肉製品、牛奶和奶製品也禁止進口。食用魚及魚製品衛生及產地證書中必須聲明:該產品是由官方承認的機構或工廠在衛生條件下加工的,且未使用化學添加劑。罐頭魚衛生及產地證書應表明對需要滅菌的產品進行了適當的消毒處理。家兔、野兔、及其肉製品,蜂蠟和蜜蜂要有衛生及產地證書,且應由原產國的官方機構用本國文字填寫清楚。
(二)進口關稅
1.從量稅
只有少量產品徵收從量稅,既按進口商品的單位數量(如每百升或百公斤)徵收固定稅額。商品按重量征稅時,“毛重”一詞指包括包裝在內的商品重量,“凈重”指內外包裝除外的商品重量。有時從量稅是按商品的凈重徵收的。
2.從價稅
大部分商品須繳納從價稅,從價稅按到岸價格(C.I.F)計征從價稅,按關貿總協定關於海關佑價的第七條款。
3.優惠稅
義大利對歐共體成員國免徵關稅,並根據歐共體的一系列特殊貿易安排對來自屬於第三國的許多國家的進口給予優惠的關稅待遇。
4.處罰
報關時錯誤申報進口商品或商品的數量、種類或價值可能受到罰款處理。罰款額不少於商品實際價值與申報額之差額的1/10,也有可能高達相當於全部差額的數目。允許報關數量或價值與實際情況有5%的公差。
(三)非關稅管制措施
進口條例因國別而異。義大利得把所有國家分為三類:A地區,其中又劃分A/1地區(歐共體各國、瓜德羅普、法屬蓋亞那、馬提尼克和留尼汪),A/2地區(歐共體國家的海外領地和附屬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各國、歐共體的聯系國),A/3地區(A/1、A/2、及B、C以外的所有國家);B地區包括大部分東歐國家、中國、朝鮮和越南;C地區為日本。對不同的商品採取不同的進口措施,有些商品可不受數量限制自由進口,有些需要特殊許可證。A/1和A/2地區的商品可以自由向義大利進口,對A/3地區的商品進口也幾乎沒有怎麼限制,而對地區B和C,尤其是地區B,很多商品進口受到嚴格控制。
進口許可證由義大利商貿中心提出,由義大利財政部發放。有些進口產品需要全國商貿中心協會事先審批。煙草、煙草製品和火柴的進口由國家控制,不允許私人參與。進口彩電必須有郵電部頒發的彩電技術標准合格證書,電視接收裝置的標志和標簽符合義大利有關當局的規定方可進口!
(四)樣品、廣告品和標簽的規定
1.樣品
義大利對有商業價值的樣品一般可獲免稅待遇,但有以下4個條件:
(1) 樣品必須是外國公司的代表攜帶入境的僅為展出和陳列,並將按期出口;
(2) 必須提交由被承認的商會簽發的產地證書;
(3) 先在入境海關交付適當關稅,待復出口時再退稅;
(4) 填寫表格,一式兩份,詳細填報每件樣品的重量和價值。
2.廣告品
廣告印刷品、工業出版物和其他廣告品進入義大利要交稅,稅率與印刷品或平版印刷品相同。印有待售或待租商品的目錄表、價格表和行業通知的印刷品免稅入境。
3.標簽
義大利法律規定,所有紡織品不論是國內產品還是進口貨,必須在標簽上用義大利文註明其注冊商標、廠商、製造商、進口商或零售商品名稱,所有纖維的名稱和按用量多少依次排列的主要成分的百分比。
義大利:熟悉義大利海關規定,能讓您過關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