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客戶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客戶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熏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3.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客戶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24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後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通關結束。
(1)食品出口到義大利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並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採用。
第十一條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採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監委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㈡ 食品出口需要什麼資質
法律分析:1、出口報檢時,報檢人員應提供以下單證:出境食品報檢單;委託書(委託報檢時);衛生注冊證書;合同;信用證;裝箱單或出口食品明細單(必要時);廠檢合格單;包裝性能結果單;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產品);出境食品換證憑單(口岸查驗時,必須提供);熏蒸! 消毒證書(對特定國家! 地區,含有木質包裝、隔墊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補充函電、文件等。 2、進出口報檢時,報檢人應提供入境食品報檢單、產地證明、衛生評價資料、貿易合同、信用證、裝箱單、提單、標簽審核證書(預包裝產品)等單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㈢ 食品生產型企業想出口食品到國外需要哪些手續
a、報關文件:
電放提單及電放保函或者正本提單,合同(復印件即可), invoice(復印件即可)(紅酒類進口需提供原廠商/酒庄invoice正本----海關總署2010年第17號公告規定),裝箱單(復印件即可),英文標簽翻譯件(彩色),原產地證,貨物規范申報要素清單,報關委託書,自動進口許可證(橄欖油奶製品)
b、報檢文件:
電放提單或者正本提單(復印件即可),合同(復印件即可),invoice(復印件即可),裝箱單(復印件即可),英文標簽翻譯件(彩色),中文標簽, 標簽情況說明,原產地證(復印件即可),《進口食品安全承諾書》,衛生證書,檢測報告,無木證明 OR 木質包裝符合ISPM-15證明裝瓶證明:內容包含每款的葡萄品種,裝瓶日期,保質期,也稱為灌裝證明(紅酒專屬)進口食品適用標准申明,進口食品包裝申明,貨物規范申報要素,清單成分列表,生產日期證明(蜂蜜產品),報檢委託書
進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
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
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 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
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
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
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
等。
7、代理報關委託書
8、出口貨物明細單
9、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