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方行政制度 西方國家的議會會議一般有哪些會議
議會議事規則主要是指議會會議制度、議會議事程序以及應遵守規則的規定。有些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了議會議事的基本條款。大多數國家為了保證議會的平穩運轉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議事規則,對議會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通過,議會的表決,議會組織機構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議會由兩院組成的,議事規則通常由議會的兩院各自製定,一般情況下對每屆議會都適用;也有的國家每屆議會都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由於各國的具體情況不一樣,議事規則的內容和繁簡程度也有所不同。現將國外一些主要國家議會的議事規則介紹如下:
一、會議制度
議會舉行會議是議會議事、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議事規則通常都對議會會議的會期、會議的召集、會議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數作出規定。
議會會議的種類及會期。議會會議的形式主要有:議會例行會議、議會非常會議、議會兩院聯席會議、議院會議、議會委員會會議、議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例行會議又稱例會或常會,是議會會議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規定在固定時間內召開。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一次,如美國、日本;有的國家規定每年召開兩次,如法國、義大利。例行會議往往有相對固定的會期,會期的長短各國有所不同,如法國議會每年的兩次例會,第一次例會從10月2日開始,會期80天,主要討論預算問題;第二次例會從4月2日開始,會期不超過90天,主要討論立法問題。俄羅斯國家杜馬會期分為春秋兩季會議,春季會議從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會議從9月1日至12月25日。日本國會一般會期為150天,韓國國會的常會會期為100天。議會例會期間,議員並不是每天開會,實際上是宣布議員正式工作的開始和議會內部機構的工作時間。在此期間,議員未經議會准假,不得離開舉行會議的城市,不得出訪或進行其他與開會無直接關系的活動。議會非常會議又稱特別會議、臨時會議,是在議會例會之外,國家遇到關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須召開的會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一般作出決定即算完成當次會議的任務,因此這種會議的會期較短,一般只有幾天。非常會議的召開需要有關人員或機構提議,由議會指導機關或議長作出決定。有權提出召開非常會議的人員或機構一般包括:國家元首、政府、議會指導機關、聯邦制國家中的一個或若干組成部分、一定數量的議員、選民團體等。但因西方國家的議會正常會期比較長及對提起召開非常會議的動議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因此議會非常會議較少召開。
會議的組織。議會會議由議會指導機構主持。指導機構可以是一個人(議長),如英國、美國;也可以是一個集體(執行局或主席團),如法國、德國。指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會議、安排議程、主持會議的辯論、主持會議的表決等。指導機構通常由選舉產生,作為指導機構的執行局或主席團,一般由議長、副議長、各議會黨團主席、議會秘書長等組成。集體指導機構也由一位議長主持工作,決定由集體作出。
議事日程的安排,是議會工作中的關鍵部分。在多數國家,議會的議事日程由議會指導機構排定。但有些國家的政府對議會有相當大的控制權,由政府決定議會時間表;德國、義大利等國,政府可派代表參加制定議事日程的機構。議會的議事日程一經確定,一般不做隨意改動;如有特殊情況,可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變動。如法國,議事日程確定後,只有涉及到法律規定優先列入的問題時,議程表才能修改。日本規定,議長認為有必要,或議員提出修改動議時,議長在徵求議院的意見後才能修改議事日程。
會議的公開制度。多數國家規定議會的會議一般公開舉行。公開的內容包括:議會會議公開舉行;議會議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許公民旁聽;報道自由;議會議事記錄和簡報登載在公開刊物上。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議會網站已經成為議會公開的重要渠道,還有些國家設有專門轉播議會活動的電視頻道。但在實踐中,各國對議事公開的理解和公開的程度是有區別的。
不少國家的議事規則還規定可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一般討論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討論的問題。秘密會議除議員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聽或報導,議事記錄作為秘密文件保管。為了不破壞公開性原則,規定秘密會議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由一定的機構或一定數量的議員提議才能召開。美國、英國等國家議會召開秘密會議時,需要關門進行,無關人員必須清出會議場所,所以秘密會議也被稱為「閉門會議」。
西方各國議會一般都允許公眾旁聽。議會設有專門的旁聽席,願意參加旁聽的公民,只要到議會大廳領取一張旁聽證,即可參加旁聽。旁聽證按先來後到,發完為止。有的國家也把一部分旁聽證發到有關部門,邀請有關部門派人旁聽。還有的國家,每一名議員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聽證,由議員送給有關人員。旁聽人員都要遵守旁聽秩序。
開會的法定人數。無論是召開例行會議還是非常會議,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都有法定人數的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全體議員的過半數,也有的國家規定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當開會時間已到而法定人數不足時,各國議事規則規定可以將開會時間適當推遲,推遲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宣告休會。
為了保證議員能夠出席會議,多數國家的議會實行請假制度,如芬蘭、瑞典,規定議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請假並經批准;對無故不出席會議的議員,規定了制裁的辦法。也有少數國家沒有規定請假制度,如法國、荷蘭,但有其他相應的督促措施。
二、議事程序
(一)議案的提出
議案是指被授予專門許可權的機構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法律或決議草案等議事原案。為了保證議案的質量,許多國家議會議事規則對議案的提出都作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提案主體。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憲法和議事規則規定。多數國家議會議事規則規定,一定數額的議員、國家元首、議會的兩院及各種委員會或政府擁有提案權。在責任內閣制國家,政府的提案在議會討論中占優先地位。聯邦制國家中,有些規定聯邦的組成部分擁有提案權。有的國家規定,一定數量的選民也可以提案。俄羅斯憲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轄的問題上也享有立法動議權。
議案一般需附有說明,寫明提案理由,議案要在會議召開前一定時間內提出。議案在列入議會的議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機構審查。議會的領導機構在通過議事日程之前,必須把它所收到的議案情況向議會全體會議匯報。
議案撤回。有的國家規定,議員要撤回已經提出的議案和動議時,必須由提案者請求。在成為委員會的議題後,撤回須經委員會准許;在成為會議的議題後,撤回須經議院准許。
(二)議案的討論
委員會討論審查。一般議會收到議案或決定將議案列入會議討論後,通常先將議案交有關議會委員會討論。委員會會議在聽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單位的代表就起草問題及有關事項所作說明後,委員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最後要對所討論議案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向議會或議院會議作匯報。決議以報告形式寫出,獲得委員會簡單多數贊同的意見、建議和修正案均列入報告,作為委員會的集體意見。
「三讀制」。西方國家對議案的討論一般實行「三讀制」。「三讀制」是指任何議案都必須經議會三讀審議後才能通過。「三讀」議事程序是在英國形成的,後來被美國、德國、丹麥、紐西蘭等主要西方國家所仿效。一讀階段,是在議會全院會議上宣布議案的名稱和要點,然後把議案送到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二讀階段,是宣讀議案內容,在專門委員會審查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辯論,再行修改。三讀階段,即進行表決。在一院制的議會,議案經過三讀通過後,即完成了在議會的立法程序。在兩院制國家,議案在一院三讀通過後,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樣程序三讀通過。如果議會一院批準的議案在另一院獲得通過,或者經過兩院聯席會議的協調獲得通過,那麼這項議案的「三讀」過程就告結束。
辯論。辯論是議會主要的、最常用的議事方式。一般議會或議院在聽取了委員會對議案的審議報告或提案者的報告後,議會或議院會議便開始正式討論,進行大會發言或辯論。許多國家的議事規則都對辯論的程序、辯論的規則作了規定。辯論要求辯題集中、態度分明、限定時間。辯論程序一般分幾個步驟:即動議——雙方首席先後發言——雙方其他議員輪流發言——雙方代表總結——表決。
議員的發言。外國議會議事規則中一般都對議員的言論免責和發言時間限製作出規定,前者旨在保護議員的言論自由,後者旨在約束個別議員漫無邊際的發言和利用言論自由阻撓討論的行為。議員在議會中任何會議上的發言只要不使用誹謗、侮辱性語言,不泄露國家機密和揭露他人隱私,且遵守發言程序規則和會場秩序規則,發表任何言論均受法律保護。違者議長可行使處罰權,如禁止其發言、驅逐出會場等。對於議員的發言,大多數國家對發言次數和發言時間有所限制,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員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另一種辦法是限制每個議會黨團的發言次數和時間。對發言時間的規定從不超過10分鍾到不超過30分鍾不等,法國、義大利、德國、日本等國對發言時間按該議會的議會黨團所佔議席比例分配。議事規則通常還規定,就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時間應少於第一次發言,如表達反對意見,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或不加限制。如發言人超過規定時間偏離議題,主持人可令發言人停止發言或言歸本題;對不聽勸阻者,主持人有權取消其發言權。
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不論在哪一個國家,都由指導機構負責安排。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議員可以(或必須)預先向每一場辯論的主持人登記;一種是在辯論過程中,議員可隨時向主持人請求發言。議員發言,有些國家不準議員照稿宣讀,有些國家允許使用發言提綱或宣讀有關技術性材料和引文。極少數國家不對發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蘭等國,只要議員願意,想講多久就講多久,想講幾次就講幾次。
「一事不再議原則」。這一原則是議會議事的傳統和慣例,即對於議會已經議決的事項,在同一次會期中不得再次審議和做出決議;如確有必要討論,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後的會期提出和審議。這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議會意見的一貫性,保持議會決議的權威,也有利於提高議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議會內少數派阻撓議事過程的正常進行。
(三)表決
表決是代議機關作出決定的重要法定程序。各國根據方便實用、公正合理、烘托氣氛等原則,並從自身的歷史傳統和習慣出發決定採用何種表決方式。各國常用的表決方式有:口頭表決、舉手錶決、起立表決、分組或分門列隊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擲球或作記號表決、鼓掌歡呼表決、使用表決器表決、無異議表決。在議事過程中,議會所採用的表決方式不限於一種。電子表決技術因其准確、方便、快捷的優點,在各國議會表決中得到廣泛應用。
關於表決的法定人數各國規定不一,主要取決於議案的重要程度。例如對憲法的表決,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才能通過,而對一般法律案的表決,過半數即可。對同類別法律的表決,各國規定亦有差別,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可通過法案的國家最多,其他還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在表決議案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的情況下,通常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由議長或其他主持會議的人投票決定。在美國國會中,議長不進行投票,但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議長的一票就是決定性的。二是提案被視為否決。例如,法國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贊成與反對票相等,付諸表決的問題算不通過」。關於法定票數的計算基準,主要有「出席表決比例制」、「出席會議比例制」和「全體成員比例制」。
整體表決和逐條表決是表決法律案的兩種主要方法。就各國的慣例而言,逐條表決為常規方法,而整體表決則為例外。美國在表決時分兩步進行,先對議案的各種修正案進行表決,然後對整個議案進行表決。
在議員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情況下,有些國家議事規則中設計了委託投票規則,允許議員將表決權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也對這種委託投票的操作做了嚴格的限制,如委託他人投票的議員必須出具書面的表決委託書。在允許委託投票的國家中,法國兩院的委託投票規則是比較完備的。
一般情況下,各國議會的表決都是公開進行,只有個別人事選舉或有關個人權利的表決等極少數情況例外。例如,在德國,秘密投票這種投票形式專門用於選舉聯邦議院議長、副議長,聯邦總理和議會國防專員。
(四)議事記錄
議事記錄是議會會議的重要文件,幾乎所有國家的議會都記錄議員在各種問題與事項上的辯論發言、一切動議。會議暫停或結束後,向議員提供議事記錄,議員有權利也有義務審閱本人的發言記錄。如發現所記內容與發言有出入,可以向會議主席提出校正要求。如議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就記錄提出異議,就被認為批准了記錄。有的國家允許議員將未講過的資料或未能完成的發言增補進記錄中。議事記錄付印後由議長或有關負責人簽署,存入議會檔案室備查。一般國家的議事記錄要在會後公開發表,有的是完整記錄的發表,有的只發表記錄概要。當會議發生爭執時,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議事記錄作出決斷,公眾也可以通過議事記錄了解立法意圖以及各種審議意見。
三、委員會工作程序
各國議會大都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就各種問題向議會提出意見、報告或者議案。議會的各種活動,特別是法律的制定和審議大都在委員會中進行,委員會實際上是議會活動的中心。
根據外國議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分常設(或稱專門)或臨時(或稱特別)兩種。常設委員會是根據立法需要,以管轄范圍劃分的委員會。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出於議會自身活動的需要而設置的,如日本參、眾兩院設有議院運營和懲罰兩個委員會,美國參議院的規則和行政委員會;後一種委員會的具體設置有的與政府部門對口、有的按專業領域設置。常設委員會下面還可設小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對委員會管轄事務具有專長的議員。特別委員會是為處理特定問題而設置的,任務結束、向議會提出報告後,即告終止。
委員會的活動主要是審議議案。議案提出後,議長或議會主持人將議案送交有關常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應對與議案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它可以派員到各地巡視了解情況,也可以通過召開征詢意見的會議或舉行聽證會收集材料。經過調查後,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議案逐條審議,向議會提出審查報告。在以美國為代表的總統制國家,委員會可以通過議案,也可以修正議案,對於它認為不成熟的議案,委員會可以將其擱置。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責任內閣制國家,委員會也有權修改議案,但無權否決議案,而必須將自己的意見連同被審議議案交付議會,由議會最後定奪。委員會對於傾向通過的議案應在報告中說明議案的目的、范圍以及推薦的理由,經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即列入議會會議的議事日程。
B. 義大利國王哪去了,是怎麼從王國到共和國的,
義大利國王維托里奧·埃馬努埃萊三世的兒子翁貝托二世於1946年被迫退位,義大利在1946年6月2日舉行的公民投票後正式成為現時的義大利共和國。
1861年撒丁王國統一義大利成立新的義大利王國。
在墨索里尼的義大利國家法西斯黨掌權的1922-1943年這段時間里,義大利王國也通常被歷史學家稱做「法西斯義大利」。在二戰結束前的兩年中,義大利王國轉投同盟國陣營,墨索里尼及其狂熱法西斯主義追隨者曾在義大利北部成立過一個納粹德國的傀儡政權義大利社會共和國。
1946年戰後民怨四起,公民投票中人民一致選擇放棄君主制,建立共和國,即今天的義大利共和國。
(2)義大利通過議案是怎麼回事擴展閱讀
義大利王國的歷任君主:
維托里奧·埃馬努埃萊二世(Victor Emmanuel II of Italy) (1861年至1878年):義大利王國第一位國王。
翁貝托一世(Umberto I of Italy)(1878年至1900年):批准與德國和奧匈帝國同盟。在1900年被一個無政府主義者暗殺。
維托里奧·埃馬努埃萊三世(1900年至1946年) :經歷義大利國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及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權。
翁貝托二世(1946年) :義大利的最後一位國王,呼籲義大利公民投票是否將保留君主制,贊成義大利共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義大利王國
C. 義大利為什麼要公投
義大利常年飽受二戰之後憲法制度的「折磨」,導致義大利政治一直處於極其不穩定的狀態。
首先,因為議會可以隨時解散政府,同時因憲法規定的選舉制度問題,每屆政府的政黨都很難在議會兩院中取得多數席位,導致政府經常被解散並提前舉行大選:自二戰結束以來,在新共和國誕生後的70年間,義大利共經歷了63屆政府;
其次,義大利執行嚴格的上下兩院制度,兩院之間的權力完全對等,在通過任何的立法和政策時,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一議院通過的無效,且在審議同一議案時兩輪審議的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
在這種憲法制度下,義大利根本無法擁有一個長期執政的政府,繼而無法執行長期經濟政策,也無法有效通過立法實行結構性改革。因長期積弊,義大利經濟已經積弱不堪,再疊加08年經濟危機的打擊,義大利已經到了不改不行的關口。
D. 義大利的政治體制
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義大利屬於典型的議會共和制政體。
1、義大利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和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復性決議。
2、義大利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3、義大利政府。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
4、義大利司法。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沖突;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上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上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司法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