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年中國與義大利的雙邊貿易如何
中意雙邊經貿關系簡況 時間:2008-06-17 16:13 來源: 商務部 中意兩國於1970年11月6日正式建交,建交以來,雙方在政治、經貿等各方面合作關系發展順利。中意兩國先後簽署了《民航協定》、《海運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經濟合作協定》。 一. 雙邊貿易 2001年中意兩國間貿易發展順利。雙邊進出口額達到77.8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3.1%。其中我出口39.93億美元,增長5.0%,進口37.89億美元,增長23.1%。在我與歐盟國家的貿易中列第五位。今年1-9月,雙邊進出口額達到67.5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3.2%,其中我出口35億美元,增長13.9%,進口32.57億美元,增長12.5%。 我向意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服裝及衣著附件、紡織紗線、織物及製品、鞋類、旅遊用品及箱包、山羊絨、玩具、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部件、塑料製品、醫葯品等。 我從意進口主要商品有:紡織機械、牛皮革和馬皮革、電視顯象管、金屬加工機床、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械、醫葯品、煙草加工機械、型模及金屬鑄造用型箱、電視、收音機及無線電訊設備的零附件、計量檢測分析自控儀器及器具等。 二.對華投資 1991年以前義大利對中國投資還不多,隨著我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意企業家對中國市場興趣的增加和意政府的支持,意企業在華投資近幾年有較大幅度增長。截至2001年12月底,意在華投資項目共計1628個,協議外資金額為29.51億美元,實際投入19.88億美元,在歐盟國家中名列第五。2001年全年批准意在華投資項目133個,協議外資金額2.39億美元,實際投入1.56億美元。中意合資企業主要分布在沿海省市。行業有服裝、紡織、鞋類、皮革、首飾、機電、儀表、航空和租賃等。 三.財政經濟合作 迄今為止,意方共向我們承諾政府貸款22.66億美元(其中混合貸款20.16億美元,貼息貸款1.3億美元及贈款1.26億美元)。雙方已執行完混合貸款項目55個、貼息貸款項目17個、贈款項目23個。我使用義大利政府貸款的主要領域包括環保、醫療、文物保護、農業、專業人員培訓等項目。此外,意方還用贈款培訓了數百名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技術引進 中意兩國技術貿易合作情況一直很好,自1981年至2001年底,我自意引進技術1841項,合同金額91.52億美元。其中2001年自意引進技術85項,合同金額1692.21萬美元。 五.雙邊經濟合作混委會 1991年5月28日,中意兩國簽訂了新的《經濟合作協定》,根據該協定,中意兩國每年應召開一次部長級混委會會議。新協定簽署後的中意經濟合作混委會會議共召開了七次。第七次會議於2002年10月在北京召開。
2. 誰能幫我統計一下,近代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損失的土地面積!列出時間 侵佔國家 損失面積!
從1842年英國強迫中國簽定第一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起,西方列強在1842~1919年間共迫使中國簽定了709個不平等條約,其中英國163個,日本153個,沙俄104個,法國73個,德國47個,美國41個,比利時26個,葡萄牙13個,義大利7個,荷蘭5個,奧匈帝國5個,西班牙4個,其他國家68個。
補充: 引自鳳凰網歷史不平等條約研究是近代中外關系史研究的重要領域,也是中國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領域,某種程度上,一部不平等條約史就是一部中外關系史。雖然不平等條約對近代中國影響重大,但迄今為止,還沒有專著系統地探究什麼樣的條約屬於不平等條約。在論述到不平等條約問題時,學者們直接對條約進行分析,每人頭腦中自然有了一個確定的標准,但是這個標準是什麼?有沒有科學的根據?由於沒有標准,大家對不平等概念的認識也莫衷一是,因此在統計時得出的數目往往大相徑庭,以至於近代中國究竟與外國訂立了多少個不平等條約,也一直沒有形成一個各方認同的約數。有人認為是1182個,另外一些人則認為是1100多個。依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章匯編》所載文件的逐個梳理,我們得出的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目是343個。這一數目不是最後的數字,但卻是一個有根有據的統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
不平等條約的形式名目繁多、五花八門,內容卻只有一個——侵犯中國的主權、掠奪中國的領土和財富,反映出當時中國處於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國際地位。據統計,從1689~1949年,中國共與外國簽定了約1182件左右的書面形式外交文件,其中除正式的條約、和約、界約和協定外,還有所謂的:①「專條」:如中日關於台灣「生番」的《北京專條》;②「合同」,大多數是為解決鐵路借款、合辦鐵路及其他經濟事務的,如1898年中美訂立的《粵漢鐵路借款合同》等;③「章程」,如1843年中英簽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④附約(附件):如中日1905年簽署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及附約》等;⑤證明書。如中國秘魯廢除苛例證明書等;⑥「租約」,如1898年的《中俄旅大租地條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等。這些形式各異的條約及外交文件基本是都是不平等的。
通過這些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攫取了種種特權和利益。這些特權和利益包括:
一、駐軍權:根據1901年《辛丑條約》第9款的規定,帝國主義國家在華享有駐兵的特權。該條款稱:「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二、內河航行權:帝國主義國家的船隻不僅可以在中國領海任意往來,而且可以在中國內河自由航行,如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第10款規定:「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具可通商」。並「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選擇不逾三口,准為英船通商之區」。
三、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是指一國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對居住在駐在國領土上的本國公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種制度是西方列強侵犯弱小國家主權、掠奪弱小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國是受領事裁判制度危害最深、時間最長的國家。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英國在華享受領事裁判權。「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照辦。」 這就是說,英國人在中國土地上犯了罪,中國官員不能根據中國法律來懲罰他,只能交給英國領事按英律治辦。此後約有20多個西方國家在中國取得了這種特權。直到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方國家才被迫放棄此種權利。
四、自由傳教權:1844年,中法簽定《黃浦條約》,該條約規定:法國取得在五口通商口岸建造禮拜堂、醫院、學堂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實際上要求清政府保護法人在華自由傳教。1846年在法國的威脅下,清政府正式取消對天主教的限制,並發還過去沒收的天主教堂。隨後,其他西方國家也取得了在華傳教的自由。他們在中國各地設立教會。許多傳教士充當帝國主義在華的謀士和間諜。
五、海關管理權:1853年,英、美、法三國以上海小刀會起義使「海關行政陷於停頓」為借口,迫使上海道台在次年6月訂立了《上海海關征稅規則》,並於同年公布英、美、法「三國領事通告」,攫取了上海海關管理大權。從此,帝國主義控制了上海海關,並通過委任外國人擔任各地海關的稅務司,控制了全中國的海關。在帝國主義分子的把持下,中國的關稅自主權和關稅收支權也統統喪失。海關長期成為西方列強侵掠中國的工具,中國的民族經濟受到了嚴重的摧殘。
六、設立租界權: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規定:英國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永久居住。這一規定後來成為西方列強在中國各口岸建立「租界」的根據。1853年,英國在上海設立了租界。不久,美國和法國也在上海建立了租界。1849年,英、美在上海的租界合並為公共租界,最大時面積達到8萬畝以上。1854年,公共租界設立「工部局」。最多時在中國的外國租界多達幾十處,分布於上海、天津、廣州、重慶、福州、廈門、漢口、九江、長沙、沙市和煙台等城市。在「租界」內,帝國主義侵奪中國主權,形成國中之國,並使租界逐步發展成為擴大對中國侵略的橋頭堡。
七、片面最惠國待遇: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特別規定:英國對中國享有片面的最惠國待遇。該條約稱:「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後來其他列強也群起效法,給中國帶來無窮的禍害。
八、勒索巨額賠款:在中國近代,帝國主義向中國發動了一次次侵略戰爭,強迫中國簽定了無數的不平等條約,也勒索了巨額的戰爭賠款。據統計,全部賠款約在19.53億銀元,相當於清政府1901年財政收入的16倍,1901年全國工礦總資額的82倍。
九、割占和蠶食中國領土:1843年的中英《南京條約》第3款規定:清政府「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南京條約》的簽定和香港割讓英國,使中國的領土完整開始遭到破壞。以後其他西方列強紛至沓來,中國大片河山淪入帝國主義之手,僅俄國一國就侵佔了中國約150萬平方公里的領土。
3. 中國近代簽了哪些不平等條約
據統計,從1689~1949年,中國共與外國簽定了約1182件左右的書面形式外交文件,其中除正式的條約、和約、界約和協定外,還有所謂的:
①「專條」:如中日關於台灣「生番」的《北京專條》;
②「合同」,大多數是為解決鐵路借款、合辦鐵路及其他經濟事務的,如1898年中美訂立的《粵漢鐵路借款合同》等;
③「章程」,如1843年中英簽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④附約(附件):如中日1905年簽署的《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及附約》等;
⑤證明書。如中國秘魯廢除苛例證明書等;
⑥「租約」,如1898年的《中俄旅大租地條約》、《中德膠澳租借條約》等。
這些形式各異的條約及外交文件基本是都是不平等的。其中僅李鴻章一人就簽了三十多個不平等條約。
通過這些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攫取了種種特權和利益。
這些特權和利益包括:
一、駐軍權:根據1901年《辛丑條約》第9款的規定,帝國主義國家在華享有駐兵的特權。該條款稱:「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二、內河航行權:帝國主義國家的船隻不僅可以在中國領海任意往來,而且可以在中國內河自由航行,如1858年的《中英天津條約》第10款規定:「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具可通商」。並「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選擇不逾三口,准為英船通商之區」。
三、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是指一國領事依照本國法律對居住在駐在國領土上的本國公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種制度是西方列強侵犯弱小國家主權、掠奪弱小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國是受領事裁判制度危害最深、時間最長的國家。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英國在華享受領事裁判權。「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照辦。」 這就是說,英國人在中國土地上犯了罪,中國官員不能根據中國法律來懲罰他,只能交給英國領事按英律治辦。此後約有20多個西方國家在中國取得了這種特權。直到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西方國家才被迫放棄此種權利。
四、自由傳教權:1844年,中法簽定《黃浦條約》,該條約規定:法國取得在五口通商口岸建造禮拜堂、醫院、學堂的權利。同時又規定:「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實際上要求清政府保護法人在華自由傳教。1846年在法國的威脅下,清政府正式取消對天主教的限制,並發還過去沒收的天主教堂。隨後,其他西方國家也取得了在華傳教的自由。他們在中國各地設立教會。許多傳教士充當帝國主義在華的謀士和間諜。
五、海關管理權:1853年,英、美、法三國以上海小刀會起義使「海關行政陷於停頓」為借口,迫使上海道台在次年6月訂立了《上海海關征稅規則》,並於同年公布英、美、法「三國領事通告」,攫取了上海海關管理大權。從此,帝國主義控制了上海海關,並通過委任外國人擔任各地海關的稅務司,控制了全中國的海關。在帝國主義分子的把持下,中國的關稅自主權和關稅收支權也統統喪失。海關長期成為西方列強侵掠中國的工具,中國的民族經濟受到了嚴重的摧殘。
六、設立租界權: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規定:英國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永久居住。這一規定後來成為西方列強在中國各口岸建立「租界」的根據。1853年,英國在上海設立了租界。不久,美國和法國也在上海建立了租界。1849年,英、美在上海的租界合並為公共租界,最大時面積達到8萬畝以上。1854年,公共租界設立「工部局」。最多時在中國的外國租界多達幾十處,分布於上海、天津、廣州、重慶、福州、廈門、漢口、九江、長沙、沙市和煙台等城市。在「租界」內,帝國主義侵奪中國主權,形成國中之國,並使租界逐步發展成為擴大對中國侵略的橋頭堡。
七、片面最惠國待遇: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特別規定:英國對中國享有片面的最惠國待遇。該條約稱:「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後來其他列強也群起效法,給中國帶來無窮的禍害。
八、勒索巨額賠款:在中國近代,帝國主義向中國發動了一次次侵略戰爭,強迫中國簽定了無數的不平等條約,也勒索了巨額的戰爭賠款。據統計,全部賠款約在19.53億銀元,相當於清政府1901年財政收入的16倍,1901年全國工礦總資額的82倍。
九、割占和蠶食中國領土:1843年的中英《南京條約》第3款規定:清政府「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南京條約》的簽定和香港割讓英國,使中國的領土完整開始遭到破壞。以後其他西方列強紛至沓來,中國大片河山淪入帝國主義之手,僅俄國一國就侵佔了中國約150萬平方公里的領土。
PS:
從1842年英國強迫中國簽定第一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起,西方列強在1842~1919年間共迫使中國簽定了709個不平等條約。
其中:
英國163個,
日本153個,
沙俄104個,
法國73個,
德國47個,
美國41個,
比利時26個,
葡萄牙13個,
義大利7個,
荷蘭5個,
奧匈帝國5個,
西班牙4個,
其他國家68個。
主要有以下這幾個: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賠款、開五口通商口岸、割香港島、協定關稅。
(2)《南京條約》附件(1843年,包括《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3)中美《望廈條約》(1844年)——美國兵船可任意到中國各通商港口「巡查貿易」;美國有權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還包括《南京條約》的主要條款)
(6)中法《黃埔條約》——允許法國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
(7)《天津條約》——外國公使駐京、開10口通商口岸、外國軍艦的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到內地活動、賠款。
(8)《北京條約》——開天津、割九龍司、准許華工出國、賠款。
(9)中俄《瑗琿條約》、《北京條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伊犁條約》——割地(略)。
(10)《中法新約》——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在中越邊境開辟商埠,中國日後在廣西、雲南修築鐵路應與法國商辦,法國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11)中日《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三國干涉還遼)、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賠款白銀二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內地免收內地稅。
(12)《辛丑條約》——賠款白銀4.5億兩;劃定東交民巷為「使館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炮台,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質的組織,革職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訂商約。
(13)《二十一條》——承認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所享有的一切權力,並加以擴大。要求延長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安奉鐵路的期限為99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規定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規定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他國。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顧問;中國警政及軍械廠由中日合辦。
(14)《俄蒙協約》——俄國與外蒙古當局簽訂,規定俄國扶植外蒙古「自治」,同時享有廣泛特權。
(15)《中俄聲明》——袁世凱與俄國簽訂,規定中國政府不能在外蒙古設治、駐軍和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