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禁漁令是什麼意思
禁止漁業的操作即禁止捕魚的命令。
禁漁令往往劃定禁漁區。
禁漁區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或禁止部分作業方式進行捕撈的水域,為保護某些重要的經濟魚類、蝦蟹類或其他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在其產卵繁殖、幼魚生長期、索餌育肥和越冬洄遊季節所劃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活動的水域。
② 什麼是禁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禁漁制度:
禁漁制度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活動期間的規章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按照我國《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二、禁漁制度的內容:
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目的不同而不同,同時因區域不同,規定的禁漁制度略不相同,比如,長江流域調整禁漁期制度如下:
1、擴大了禁漁范圍,覆蓋了長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禁漁區具體為: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的長江幹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烏江、漢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肅省、陝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境內的幹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內的幹流河段;鄱陽湖、洞庭湖;淮河幹流河段。
2、禁漁時間進行了合理的調整和延長,統一了長江上中下游的禁漁時間,並從3個月延長到4個月,使禁漁期能涵蓋長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產卵繁殖期。具體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3、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同時規定,因養殖生產或科研調查需要采捕長江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專項捕撈管理規定批准。
4、通告要求沿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聯合相關部門在轄區水域內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執法管理,確保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凡違反者,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予以處罰。
三、禁漁期劃分標准:
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目的不同而不同。親體是捕撈資源的基礎,過少必然對後備資源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般規定親體進入產卵期後為禁捕期。稚、幼魚是捕撈資源的補充來源,成熟後構成補充群體,是捕撈豐歉的決定因素,因此多將幼魚在某水域分布的時間定為該水域的禁漁期。國際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鄰水域對某些捕撈對象,如鯨類、堪察加蟹等,在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上定有多種不同形式的禁漁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 2月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禁漁期的規定,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青魚(鯡)禁漁期,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日至9月10日為黃海沿岸建網、壇網、闖網、袖網定置漁具禁漁期,4月15日至5月31日為淡水湖區與水庫禁漁期,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水深以內海域禁漁期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禁漁期的規定對漁業資源的保護起了良好作用。
③ 十年禁止捕魚政策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1、禁漁范圍為長江流域的重點水域;2、禁止漁業的生產性捕撈活動;3、禁止使用電拖網捕魚;4、禁漁期間也不可以進行釣魚活動。
法律依據:《農業部關於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以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為導向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和2017年中央1號文件「率先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等要求,切實保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商沿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包括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逐步施行全面禁捕。現將擬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予以通告。通告發布後新建立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均施行全面禁捕。
④ 越南有沒有禁魚期,有誰知道,能說下嗎
沒有
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我國的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項制度。按照我國《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⑤ 禁漁區的禁漁區簡介
保護魚類資源或其他水生經濟動物正常產卵、繁殖、幼體成長、越冬及維持其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通過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布法令,或通過國際的漁業協定規定實施。
通常在劃定禁漁區的同時,相應規定一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具。如在某一水域范圍內全年或某一段時間內禁止捕撈,或禁止捕撈某些種類(或某種規格的魚類),或禁止使用某種漁具作業等。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沿海國家為保護其近海漁業資源,相繼設置了不同類型的禁漁區(如專屬漁區、200海里經濟區等),對進入禁漁區捕撈的外國漁船頒發許可證,規定捕撈的時間、種類,使用的漁具和捕撈量的限額,違者處以罰款或扣留漁船等。
禁止或限制捕撈作業的水域。有的由國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有的由各級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按有關法律條款,以條例、命令、通告、實施細則等形式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