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孕期請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員工孕期請假工資計算方法為以下幾點:
1、產假,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病假,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工人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公司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B. 如果懷孕,公司女員工懷孕期間的工資怎麼算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懷孕有產假,為三個月,工資按底薪發放。如果是計件工資則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並且《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C. 員工懷孕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懷玉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解除勞動關系。女職工孕期工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計算,也就是與沒有懷孕期間相同。 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D. 懷孕期間請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員工孕期請假工資計算方法為以下幾點:懷孕期間,按病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公司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 員工懷孕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在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一般不是從單位拿,而是享受生育津貼的,生育津貼等於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30(天)乘假期天數。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的工資標准,差額部分就會由企業補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