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關越南歷史的書籍
1、《越南通史》
《越南通史》《大越史記全書》是越南的編年體通史,以文言漢文編撰完成,也是研究越南歷史最重要的史書。該書從後黎聖宗洪德年間(1470-1497),由吳士連編纂,收錄了自鴻龐氏時代以來的傳說及史實,最後於1697年,由黎僖負責增補至後黎嘉宗德元二年(1675年)的史事,為全書最後修訂本。
2、《欽定越史通鑒綱目》
《欽定越史通鑒綱目》,越南重要史籍之一,53卷,采編年體,用漢語文言文編寫。於越南阮翼宗嗣德八年(1856年),由潘清簡開始修撰,其後數次續修,至阮簡宗建福元年(1884年)始行刊布。
3、《大南實錄》
《大南實錄》,是越南阮朝歷代皇帝的編年體實錄、官修編年體史書,由阮朝國史館編修,584卷,採用漢文文言文寫成。
4、《越南通史》
《越南通史》是郭振鐸、張笑梅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國家社會科學研究「九五」規劃重點課題。本書主要論述越南原始社會(略述)和封建社會(詳述)這兩個社會形態,上起遠古時代下至19世紀末越南喪國成為法國的殖民地止,將兩千餘年的越南歷史系統而翔實地加以闡述。
5、《占婆史》
《占婆史》,亦稱《占婆王國》,是一部關於古代占婆國 (位於現今越南中、南部)的歷史文獻,由法國人喬治·馬司培羅(又譯馬伯樂)於1910年至1913年間發表。除有關占婆歷史外,該書亦是研究越南歷史的一部重要史書。
❷ 與越南戰爭相關的書籍有哪些
喬姆斯基文集/反思肯尼迪王朝-肯尼迪越南戰爭和美國的政治文化
《美國悲劇:肯尼迪、約翰遜導演的越南戰爭》
❸ 越南國防的國防教育
越南對全民傳授與國防有關的思想、知識、技能的活動。由國防部下設的國防教育委員會及省、市、縣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領導與組織,軍隊院校,軍區軍政學校,省、市軍事指揮部,國防教育中心和地方大、中學校實施。主要對象是各級幹部和大中學生。目的是強調保衛祖國是多有越南人的神聖職責,教育全民不凡男女老幼都要熱愛祖國,履行保衛我國的義務。
越南重視國防教育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設。1961年,政府作出關於在大專院校和中學開展國防教育和軍事訓練的決定,越南共產黨中央下發在全民中廣泛開展國防教育和軍事訓練的專門指示。1976年,制定下發了《國防教育大綱》,編印了國防教育教科書。20世紀90年代,越南頒布和修改了《義務兵役法》、《兵役法》、《軍官服役法》、《軍事義務條例》、《民軍自衛隊法》等多部有關國防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中都有對國防教育的明確規定。1992年,越南共產黨中央軍事黨委關於和平時期軍事各種和國防建設的決議提出,要逐步完善教育體系,把全民國防教育作為新時期軍事工作和全民國防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後重新修訂了《民軍自衛隊法》,頒布了《預備役動員法》。1998年6月,教育培訓部重新修訂了《國防教育大綱》、國防部重新修訂了國防教育教科書。越南國防部設於國防教育委員會,統籌全國的國防教育事宜。地方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主席兼任,副主席有同級軍事指揮長擔任。委員會包括教育培訓、思想文化、青年團、婦聯等部門負責人。軍事部門負責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部隊的國防教育;教育培訓部門在軍事部門協助下,負責大、中學學生的國防教育。教育培訓部設有國防教育司,為國防部派出機構;大專院校設有國防教育教研室,中學配有專職國防教育教員。此外,全國還設有6所國防教育中心,教員軍委現役軍人。
越南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軍事、國防指示學習與軍事訓練。軍事與國防知識分為12個專題,主要內容有國防工作的路線和基本觀點,對國防工作實施國家管理的基本內容,國防與經濟、安全和外交的關系,建立省市防守區域的基本內容,國防與經濟、安全和外交的關系,建立省市防守區域的基本要求,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建設,越南軍事學發展及軍事參謀工作,各級機構與人員在國防工作中的職責等。軍事訓練對不同對象有不同要求:中學生主要是隊列訓練和與軍事相關的文體活動;大學生有隊列訓練,輕武器射擊要領和槍支保管、維護等知識;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人員側重於基本戰術動作和動員、戰斗演練。
越南國防教育各級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形式。各級領導幹部主要進行集中訓練,時間約3周。省、部級領導幹部有越南軍隊國防學院負責;縣、部級領導幹部有軍區軍政學校負責;鄉鎮及工礦企業、農林場領導由省、市軍事指揮部負責。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部隊,採取國防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各級軍事機關負責,時間每年5~15天。大、中學校學生由各院校自行組織開設國防教育必修課,根據《國防教育大綱》規定,國防教育課的課時,高中為3周,中專和職業技術學校為4周,大專為5周,大學本科為6周,考試結果計入學生總成績。大、中學校學生還要興起到國法各教育中心集中培訓,國防教育中心每年可接納3.8萬大學生集訓。
越南國防教育經費由國家=地方=軍隊、教育培訓部門、工礦企業共同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均有專門的國防教育經費列項。院校的國防教育經費有教育培訓部門統一管理、下撥;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部隊的國防教育經費有軍事部門管理使用。
❹ 適合青少年閱讀的法律書籍
法律常識是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具備的,給小孩子看一些經典的法律書籍,幫助孩子積累法律常識,這是很重要的。下面是由我給大家帶來關於適合青少年閱讀的法律書籍,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適合青少年閱讀的法律書籍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1.《法律的正當程序》
推薦語:《法律的正當程序》,堪稱世界法學史上經典著作,由當時正在北京大學法學系讀書的李克強總理主筆翻譯。
書中主要通過案例論述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採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審判和調查,適當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二是英國戰後家庭法的發展。
該書生動深刻的闡述了法治治理方式的規律與實踐,對於全面推動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2.《法律稻草人》
推薦語:本書是清華大學張建偉教授近年來關於法律學術、法學教育以及司法實踐的一系列短文精品,文章或借題闡發或針砭時弊,但都格守學術界限,闡釋法律精神,言短意長,點到為止,雋永中飽含深趣,是比較難得的法律人文讀物,尤其適合關注法律的人文閱讀愛好者。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3.《第一本法律漫畫書》
推薦語:250幅漫畫解說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250個法律問題,涵蓋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勞動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從此告別晦澀難懂的概念,枯燥無味的文字,復雜冗長的案例,法律不再離你遙遠。這本書里有故事,有漫畫,有法律。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4.《法律的故事》
推薦語:法律是人類歷史的縮影,伴隨著人類進步的歷程,特別是社會政治進步的整個歷史,指引著人類用淌血的雙腳在布滿荊棘的苦路上前行,從奴役走向自由,繼往開來,前仆後繼。
本書揭示了各個時代人類法律文明發展的漫長艱苦的跋涉歷程,以及從孜孜以求的目標直到人類成就的最高巔峰的求索過程。只要翻閱此書,每一位熱愛其國家的公民都會發現那些最有吸引力的事件都被囊括其中。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5.《以案說法——青少年必備法律知識讀本》
推薦語:為進一步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 增強青少年學習法律的興趣,提高其理論聯系實際的 能力而編寫的一本普法類知識讀本。《以案說法——青少年必備法律知識讀本》主要採用案例教學法,收集了大量青少年家庭生活、校園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典型法律案例,以案說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本書共分為兩部分:一是法律基礎知識及案例,具體包括法律基礎知識篇、家庭生活篇、學校生活篇、社會生活篇、預防違法犯罪與司法保護篇;二是現行學生常用法律法規匯編。在編寫體例上,本書採用節前設置導人案例、節中講解法律知識點時插入典型案例、節後配備案例思考題的編寫體制,內容豐富,重點突出,對青少年法律綜合素質的提升意義重大。
適合青少年讀的法律書6.《一張圖讀懂法律》
推薦語:本書以圖表的形式,極具特色地將每部法律都以一張圖來展現,使讀者一目瞭然地看懂每部法律的整體架構和主要內容。全書收錄了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重要的法律,圖表中的文字簡明扼要,清晰地表達了法律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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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有沒有中文版本的越南法律法規匯總書籍啊
請問你需要的越南法律中文版是哪些法律
書店有賣的是勞動法,礦產開發法,投資法
其他的法律規章一般是公司內部的中文翻譯自己翻的
找一些比較資深的公司
請他們幫忙給一些就有了
❻ 越南的法律之婚姻法
越南的法律關於婚姻關系的規定雖然是一夫一妻制,但基於男人少的現狀,政府對一夫多妻制實際上是默許的。一個男人只要能養得起,娶多少老婆是沒人過問的,並且每迎娶一個老婆的程序都是一樣的,都要舉行儀式,都要宴請親友,婚後幾個老婆大多會生活在一起,只不過從法律意義上講,一個男人只能和大老婆領取結婚證,其他小老婆都是『無證駕駛。』但不管是有證無證,生下的小孩政府都一視同仁,全部能正常上戶口,不存在中國的黑戶或罰款問題。」
十分有趣的是,越南人對幾個老婆的稱謂,與我們解放前「一夫多妻」時代的稱謂是不同的。我們那時叫姨太太,有幾個小老婆,就依次稱呼為幾姨太。而越南則依次稱這些老婆為大米飯(大老婆)、二米飯(二老婆)、米粉(三老婆)、面條(四老婆)和方便麵(五老婆)。其寓意也頗為貼切:大米飯作為主食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二米飯雖然在米的成分上有一些變化,但終歸還算主食范疇。米粉應該歸位點心類,是主食的補充。面條在你很餓的時候可以拿來充充飢。方便麵則是很隨意的東西,想吃的時候就拿來泡一泡,不想吃就擱置一邊。
在越南,男人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家中說一不二。越南女人秉承了溫柔賢惠的傳統美德,是持家過日子的好手,在公路邊的田地里,干農活的大多數是女人。阿華告訴我們,在越南,有這么一種說法:「男人干大事,女人做小事」。怎麼講呢?看孩子,做家務,干農活這些「小」事都有女人來做。男人們則干一些喝啤酒、打牌之類的「大」事,享福的很。
❼ 誰知道有寫關於反映真實越南戰爭的書籍
郭謹良:《親歷越戰》
艾澤曼:《美國人眼中的越南戰爭》
解力夫:《戰後四大戰爭—越南戰爭》
張志忠:《越戰的血》
喬姆斯基:《反思肯尼迪王朝-肯尼迪、越南戰爭和美國的政治文化》
David Lamb :《難忘越南戰爭》
金輝等:《中越戰爭秘錄》
韓靜霆:《凱旋在子夜》
李存葆:《高山下的花環》
《中越戰爭風雲啟示錄(紀實) 》
❽ 越南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分別是怎麼樣的啊
越南經濟合同法
越南經濟合同法
為了尊重各經濟單位在經營自主的基礎上,使各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實行得到障,從而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為了維護經濟關系中各方的權益,並提高其責任感,維護經濟活動中的秩序,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34條和第100條,本法特對經濟合同制度作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各為了實現自己的計劃而明確相互在生產、商品交換、服務、研究、科技應用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第 2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者如下:
(1)法人與法人;
(2)法人與依法登記經營的個人。
第 3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要遵照權利、義務平等和自願、互利的原則。簽訂合同各方應對所涉及的財產負有法律責任。
第 4 條 簽訂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的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任何機關組織、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經營單位。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嚴格履行已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盡約單位的義務。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 5 條 簽訂合同各方有權協商,依法運用財產抵押和擔保方式及其他各種方式,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第 6 條 國家保護簽訂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簽訂合同各方有權要求在公證機關公證。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進行合同登記。
第 7 條 在履行合同發生爭執時,各方可用協商辦法或提交經濟仲裁解決。
第 8 條
(1)以下經濟合同被視為全部無效:
a、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條文的;
b、簽訂合同之一方沒有依法登記經營的;
c、簽訂合同者職權不明確或有欺詐行為的。
(2)經濟合同中部分違反法律條文,但不影響合同的其他內容,被視為部分無效。
(3)經濟合同的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應由經濟仲裁判定。
第二章 濟合同的簽訂
第 9 條 簽訂合同者必須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冊經營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冊經營者可以書面授權代理人代表自己鑒訂合同。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授第三者。
第10條 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
a、國家的計劃方針,現行的政策、制度、經濟——技術標准;
b 、市場的需求,顧客的訂貨單和售貨單;
c、自身發展生產經營的能力和經濟活動的職能;
d 、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簽訂合同各方的財產擔保能力。
第11條 可使用文本、貿易憑據、公文、電報、售貨單、訂貨單等簽訂合同。自各方簽訂或收到體現合同主要內容的貿易憑據之日起,合同即被視為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2條
(1)經濟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a、簽訂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稱、地址、資產數目和開戶銀行,代表者和登記經營者的姓名。
b、合同的對象可以用數量、重量或已商定的價值進行計算;
c、產品質量、種類、規格、配套或工作時的技術要求;
d、價格;
e、質量保證;
f、驗收與交換條件;
g、結算方式;
h、違反合同的責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證執行合同的辦法;
k、其他商定。
(2)本條款(1)中的a、b、c、d四項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其他各項與某類經濟合同的特點關系密切,也是該類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13條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質量、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者與該單位根據商品的質量和商標要求在標准計量部門登記的質量標准相符合。未登記質量標準的新產品或不能用具體質量標准衡量工作的則要在合同書中寫清楚產品的質量或工作的技術要求。
第14條 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商品工作質量保證的有關規定,對於沒有國家質量保證規定的產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寫明質量保證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質量保證期間,產品、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糾正和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體寫明價格,在執行合同中不允許更改價格。對於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合同中的計價必須與之相符。
第16條 各方有權協商商品工作的驗收交接進度表和交接的地點、方式,合同的內容必須與實際條件相符合,對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點、方式時、應遵照該類經濟合同的法律規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該類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交貨、售貨方的主倉庫則是交接地點,並把貨物交到訂貨、購貨方的運輸工具上。
第 17條 結算方式由各方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協商。
第 18條 經濟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條 為了鼓勵實現合同,各方有商定獎金權。違反合同的罰款標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各方有權協商罰款數額。
第20條 不違法的其他協議可列入合同。
第21條 為了使合同條款具體化,各方有權簽訂合同附件,附件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的內容。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更改、終止和清理
第22條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礎上,有保證准確全部履行合同的義務。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難可能違反合同,必須立即通知對方,同時必須設法克服困難。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能力幫助對方克服困難,並設法減少可能遭到的損失。
第23條 除了法律有其他規定外,編制發票和催款單要與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條款內容相符合,根據合同中協商的結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義務。 如果合同中不註明期限,付款期限為15天,從接到摧款通知單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單據通過銀行收足轉款或收足現金時,付款才視為完成。
第24條 一方將生產經營任務的部分或全部轉交給有經營登記的法人或其他個人,必須將有關繼續執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並轉交。
在轉交前30天,轉交方必須向與合同有關各方書面報轉交合同的內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繼續執行轉交合同的義務。在接受人不夠條件執行轉交合同的情況下,接受轉交前必須要求轉交方清理合同。
從接到通報之日起10天內,與轉交方有關的合同各方有權要求按合同規定清理合同。在這期間內,如果沒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轉交被視為已接受。
第25條 當簽訂合同的一方是即將解體法人,在解體前30天,被解體方必須書面通報合同有關各方,並進行清理合同。
第26條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據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廢除、修改。
第27條 當一方承認或者被經濟仲裁作出違反合同的結論時,如果被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不利,則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單方終止合同的通報必須在10天內用書面通知違約對方,從違約方承認或者有經濟仲裁的結論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經過公證或登記,單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報必須寄給公證機關或合同登記機關,同日寄給違約方。
第28條 有以下情況,各方必須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畢;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滿並沒有延長期限的協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廢除;
(4)根據本法第24條第2第3 款或第25條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無效合同的處理
第29條
(1)各方都要互相承擔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的直接財產責任。
(2)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有損失必須根據以下規定賠償:
a、違約金標准為該合同價值的2%到12%,部長會議對各類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標准作具體現定;
b、賠償損失費包括財產丟失、損壞價值、為阻止和限制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因違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違約方已付給第三方的罰款和損失賠償費。
第30條 違反結算規定的一方必須交納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相當於法律規定的過期貸款利息數額。
第31條 因產品和工作質量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要求,接收方有權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權提出降價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違約方要交納違約金和賠償因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質量保證期間,如果接收產品方發現質量問題,必須及時用書面通報對方,以便共同確認,這一工作不得超過15天,包括收到通報之日起,確定後形成備忘錄。在收到通報15天內質量保證方不作答復,則被視為已承認質量問題,並承擔質量責任。各方有權協商產品的降價或更換。如果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或拖延解決而引起產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違約方有權要求按本法第37條規定進行處罰和賠償損失。如果接收產品方已與違約方協商處理了質量問題,那麼接收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處理費用。質量保證期間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產生的損失,違約方要賠償被違約方的損失。
第33條 當一方推遲履行合同時,盡管產品已經完成,被違約方有權拒絕接收,並有權要求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合同沒有別的規定,合同內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訂貨方有權不接收。
第34條 當一方不按合同規定同步完成生產任務,對方有權不接收產品,直到按規定同步完成為止。違約方向被違約方賠償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損失。
第35條 當一方拒絕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規定完成的產品,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交納違約金,支付保管、運輸費用和賠償因不接收產品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36條 當一方不按本法第27條規定而單方停止履行合同時,按本法第37條給予違反合同的處罰,並賠償損失。
第37條 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規定罰款范圍內的最重處罰,並且賠償由不執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8條 當發生違反合同時,被違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違約金。自接到索取違約金通知單之日起15天內,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果越過期限,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過期的利息。由於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被違約方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接到賠償要求通知15天之內,如果違約方不答復或者不承認這一要求,被違約方有權要求經濟仲裁解決。索賠方有義務證明得知合同被違反後已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支付賠償損失費自承認賠償損失或經濟仲裁決定賠償之日起30天內,過期不付,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損失費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條
(1)根據以下規定處理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內容還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許履行。
b、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繼續履行合同,並進行資產處理。
c、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完畢,各方要進行資產處理。
(2)本條款(1)b 項和c項的資產處理應根據下列原則進行:
a、各方互相歸還履行合同以來已收到對方的全部資產,如果該資產沒有被依法沒收,不能以實物歸還則以現金歸還 。
b、不合法收入必須上繳國庫。
c、各方承擔一切損失。
(3)簽訂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者,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被視為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違法條款,恢復原來的權益,並依法另行處理。
第40條 在以下場合違反合同可以減輕或免於全部財產責任:
(1)遇到天災人禍和其他預想不到的客觀障礙,並已採取-切必要的克服辦法。
(2)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緊急令。
(3)由第三方對違約方違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據本條第(1)、(2)款規定不負資產責任。
(4)一方的違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違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條 經各方商定以外幣結算的合同,其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費也以相應的外幣計算。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42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法人與科學——技術工作者、藝人、家庭經濟戶、農民和漁民個體戶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3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越南法人與外國在越南的各種組織機構、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4條 以往規定與本法相違背者一律廢除。
第45條 部長會議制度實施本法細則和頒布有關各類經濟合同的規定。
本法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1989年9月25日通過,國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簽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