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執法不公平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城管執法不公平可以投訴、復議或者是起訴。對於城市執法部門不公平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可以就具體執法人的行為去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去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或者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撤銷或者更改其執法行為,對此不服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⑵ 不服城管處罰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城管執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⑶ 其他國家地區有城管嗎他們的社會相關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這個每個國家地區都不同的,我只講一些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
美國有,稱為Code Enforcement Officer他們沒有槍, 基本上行動也不是一群人出動, 基本上是單獨或者二人出去行動的. 屬於市府工作人員。但是美國的城管不會那麼暴力, 基本上管理的范圍是: 違章搭建 - 先是警告, 然後開罰單; 無人開的車在小區外面的街道上停了72小時不動的話開罰單, 類似這樣的事情. 很多時候是本地區的市民向市府舉報 (比如你去舉報, 說你的鄰居有違章建築), 然後城管人員去看看, 是否確實需要整頓, 然後作出相應處理, 最後市府會向舉報的市民作出交代.
歐洲沒有,但是仍然有城市管理局,執法者基本上就是政府文官
在歐洲 所有的商業性質的商店小攤 都要有執照license
城市管理局的人會不定期檢查(city council)但他們不會向中國城管那麼野蠻 一切事情按照法律辦理 沒執照經營的話 會處以罰款 而且歐洲的路邊攤小販 不會向國內那麼亂 畢竟人少。。。 他們會在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或者直接就是在商業步行街周圍 據我所知我知道的幾個城市沒有街邊擦鞋的 賣小吃的有 但是都是用汽車做移動商店 而不是國內的小推車 而且管理人員沒有接到投訴的話 很少主動去找事兒
日本沒有,城管的活完全由警察攬下了,但是因為警力有限,他們會雇一些退休的老頭子來做類似中國城管活中的一部分。
東京的城市秩序管理,基本上依靠警察。市民與警察之間,沒有「城管」這一中間環節。於是,一些容易讓城市亂七八糟的現象,譬如走路抽煙、違章停車等,就需要由專人來做管理,於是催生了專項的管理隊伍,「路上抽煙監視員」就是其中的一支。這支部隊算不算「城管」?從廣義上來說,是城市管理環節中的一員,也是穿統一制服的,但不是中國人印象中的「城管」。
韓國有,但是跟中國的不一樣,他們的城管只管拆違,小販由警察來管,另外韓國城管口碑也不佳。
俄羅斯貌似是沒有城管,莫斯科主要是警察維持秩序,其他城市人太少地太多,也沒必要弄城管。
印度有城管,但是城管遠遠沒有小販那麼多,經常出現一群小販圍毆一個城管的場景,等其他城管趕到現場,小販已經一鬨而散。印度政府很窮,雇不起那麼多的城管來維持秩序,當然小販多了,也顯得到處亂七八糟的。
另外我覺得各個國家國情不同,中國是什麼人口密度,外國是什麼人口密度,沒有辦法照搬他們的管理方法的
⑷ 對城管執法有異議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城管執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⑸ 城管過度執法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報警。對於正在侵害自己的行為,可以撥打110處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為。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⑹ 城管執法 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城管執法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是依據相關法律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法律分析
城管執法是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授權: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而其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