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 美國是聯邦制,有國會。英國是君主立憲制,有議會
事實上,議會和國會的機構職能大體相同,只是各國在叫法上各有不同。議會是一個主權地區的立法機關,其成員由該地區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可以是直接或間接選舉出來的,也可以是委任的。一般議會除有立法的權力外還有簽署外交條約、宣戰或批准和談、選舉或解散政府、批准政府預算等權力。在一些國家議會還有選舉國家元首的權力,但也有一些議會的權力比較少。
世界各國的議會多為兩院制,一般一院由國民選舉產生,直接代表國民,多稱為眾議院;另一院不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多稱為參議院。各國對議會的稱呼不同。比如美國稱之為國會,俄羅斯叫杜馬,而英國則叫議會等。」
2. 為什麼議會比聯邦權利更大在英國
因為這個英國是是議會就是議會制的,政府說他議會權力比較大。就相當於這個人大在我國的地位是一樣的。
3. 德國中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權力哪個大一點
根據德國統一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帝國立法機關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共有58席(1911年後又增加了3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組成。它有權提出和通過法案,頒布某些行政法令;帝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聯邦議會的批准;皇帝對外宣戰、締約時,須經它同意;它還有權決定帝國的財政。聯邦議會是帝國事務運轉的總樞紐,其地位至為重要,它不僅擁有廣泛的立法權,而且還握有官吏任命權、條約締結權和國家防衛權,同時是政府的審計機關和國家的最高法院,在邦與邦或邦與帝國發生爭執時,聯邦議會又是最高的裁判機關。帝國議會議員共382名(1873年後增至397名),按普遍、秘密、直接選舉的方法,由選民選舉產生。帝國議會的會議公開舉行,但議員們對開會並無熱情,這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一)德國人新近實行議會制度,經驗不足,缺少習慣;(二)德意志民族重實際,輕空談,對多言的議會制度興趣不大;(三)帝國議會的法定權力較小,是否出席會議,無足輕重,帝國議會對法案只作形式上的認可,用西方學者的話來評價:「下院是汽車的第五個車輪,居於不足輕重的地位。
1918年,德國作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開始著手制定新的憲法。在制憲過程中,德國學者主張,真正的議會制必須是由兩個各自獨立的機關組成的,應當實行二元議會制體制,給予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與議會平等的地位,為了保證總統的權威,他不應由議會選出,而應和議會一樣,由國民直接選出。 在該理論的指導下,魏瑪憲法加強了總統的權威和權力,然而這種權威後來竟被納粹所利用。魏瑪憲法的國會實行兩院制,下院議員由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上院由各邦選派的代表組成,是一個咨詢性機構。按魏瑪制憲會議的構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國會為中心,國會的地位與責任,一方面是將人民意志轉變為法律,另一方面是通過責任內閣制對政府作必要而適當的控制,由此一來,國會就不再是可有可無的「第五個車輪了,而將成為一個飛輪。國會下院行使立法權,有權任命內閣,並可對內閣閣員提出質詢。由於下述原因,下院並未達成制憲會議構想的目的。其一,多黨林立,議員各為其黨,感情用事,爭權奪利。黨爭干擾國事,議事效率低下。其二,下院既無團結精神,亦無團結力量,以致陷於消極被動,處處依附政府,成了政府的「應聲蟲。其三,政府享有廣泛的法規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下院的立法權被大大減削。其四,國會上院對下院通過法案的否決權,及公民的復決權,也使下院的立法權受到減損。1929年以後,這種牽制制度被野心家所利用,漸使下院陷於萎縮。國會上院的功能是消極性的,對於憲法修正案,上院僅有擱置性的否決權。在普通立法方面,上院擁有較多的權力。
魏瑪憲法確立的憲政體制,在希特勒上台後遭到全面摧毀。希特勒執政後,雖然選舉仍然進行,而且選民參選的投票率幾達百分之百,但選民並無自由選舉或表達自由意志的機會,只能就希特勒作的決定加以形式上的通過。國會亦在納粹黨的控制之下,立法權名存實亡。在從1933一1939年的6年中,國會集會不及20次,每次集會,時間長者一天,短者幾個小時,其作用是匆匆舉手擁護希特勒的各種決定。國會中從未有過熱烈的討論,也沒有反對意見,唯有贊成的呼聲以表示其對黨對領袖的完全忠誠。 法西斯政權的出現,給全人類都帶來了災難,也是對現代民主立法機關的反動,我們研究立法機關的體制,認真總結這方面的教訓,引為戒鑒,是大有裨益的。
魏瑪憲法建立的二元議會體制,賦予了總統過多的權力,總統除有部長任免權、解散議會權、外交權、軍隊指揮權、對各邦的強制執行權而外,還可以通過宣布緊急狀態而行使某種程度的獨裁權。總統權力的擴張,導致議會與總統的均衡關系向總統方面傾斜,進而引起議會制的危機。納粹黨的迅速崛起,隨著它向議會的滲透,使議會急劇地喪失了決定和表達國家意志的能力,並漸漸走向分解。從社會的角度看,法西斯政權的出現有著一定的社會基礎:靠工資收入為生的階級,「他們覺得,對於民主的統治沒有妨礙的獨裁政治好象能更為有效地應付危機,並給予苦惱的群眾以職業、麵包和安定。於是,這些群眾以經濟安定為代價,放棄了他們的許多自由,而輕易地歡呼帝王的到來。 不僅如此,在納粹黨宣揚「民族的元首國家及納粹黨與國家結合而形成新的元首國家的同時,他們還從實踐上否認魏瑪體制下的三權分立,把立法機關與政府置於元首手中,以便通過一元化領導謀求國家權力的統一。在納粹黨與國家的關繫上,希特勒明確提出,黨是命令國家的;不是國家命令我們,而是我們命令國家。凡此種種,從理論上、制度上為納粹反民主政權的建立和鞏固提供了依據,而授權法使希特勒獲得了廣泛的立法權;1934年聯邦改造法,廢除了各邦的議會;聯邦參議院改造法和司法權轉讓法的頒布,元首法的實施,使希特勒成為最高而且唯一的立法者、法官,居於行政的頂端,最後的決策者。
法西斯政權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而垮台,德國被分解為東、西兩大部分。1949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基本法,確定實行兩院制,上院為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至5名州政府成員組成,州長是當然成員,共41席。下院為聯邦議院,由採用比例代表制及小選區制的混合體制各選出百分之五十的議員組成。聯邦參議院享有立法提案權、法案審議權和立法否決權等項許可權;聯邦議院的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等。
4. 德國的聯邦議會與帝國議會的區別
哪個聯邦會議?
帝國會議,如果是第二帝國那個的話,那是團結在以俾斯麥為核心的普魯士王國周圍,高舉陽光下的一席之地偉大理論(在他被解職後),還有各黨派選舉,如SPD Zentrum等等,已經被普魯士完全掌握
聯邦會議,你是不是說1848年那個?在法蘭克福,當時是普魯士和奧地利平起平坐,在排名上奧地利領先一些,還有三個國家也有些實力,分別是拜仁,還有兩個不記得了,好像有漢諾威,代表是以各邦國派的代表,以普奧爭霸為主旋律,他們兩個都點頭了才能通過。初步具有了攻守同盟的性質,對內借神聖聯盟的實力進行鎮壓民眾運動,但是到了統一的時候,就開始扯皮,為了一點點利益不肯放手,不能達成統一。
在關稅問題上,普魯士一直想要排擠奧地利,然後普魯士建立了北德關稅同盟,把奧地利給擠出去,在對丹麥作戰的問題上,普魯士不經議會討論就締結合約,已經是個尾大不掉的軍閥了。在帝國議會不過是讓大家更看清楚了普魯士才是老大。
前者是蘇聯解體前的聯合國,後者是蘇聯解體後的聯合國
5. 德意志帝國時期德國的聯邦議會與帝國議會的區別
1、代表的意志不一樣。
帝國議會名義上是人民議會,由所有年滿25歲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遍投票選出,但其實對國家軍事、外交政策什麼影響力也沒有,也沒有監督權,只是一個「公民權利」的裝飾品
聯邦會議並不代表議員個人意志,議員代表的是各邦君主的意志,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是各邦君主權利的集中體現,發揮的性質是主權性質而非議會性質,是帝國的最高機構,由於普魯士實力絕對優勢,所以實際就是普魯士霸權的操控。
2、職權范圍不一樣。
聯邦議會無直接人事權,但依《基本法》第54條規定,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產生。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的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各州議會根據比例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獲得聯邦大會成員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
帝國議會討論後,還必須經過樞密院的審議以及天皇的批准才能生效。天皇還可以不經議會的參與,以敕令、緊急敕令以及其他方式任意制定法律,議會不得干預。內閣不從議會中產生,而是直接授命於天皇,因此內閣僅對天皇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3、組織結構不一樣
聯邦議院會議主要為全會和委員會會議,兩名經選舉產生的書記員協助議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如議長因故同時缺席,由副議長主持會議。出席全會的議員須會前簽到。獲簡單多數贊成票聯邦議院的表決成立。
帝國議會組成由公民議院和貴族議院。貴族院議員則由不經選舉的皇族、華族、敕任議員構成。貴族院不解散,所以多數議員是終身任期。
6. 1871年憲法里所說的德意志帝國的帝國國會與聯邦議會的區別
帝國國會有直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產生,相當於下院;聯邦議會由各個聯邦成員派代表組成,相當於上院。
7. 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區別
聯邦議會的權力大,帝國議會只有預算審核權
8. 俄羅斯是總統的權力大還是聯邦議會的權力大
俄羅斯總統最大,只要總統出聲,原子彈都馬上可以發,無法可擋.美國的總統要通過國會.但俄羅斯的不用,做總統和做蘇聯主席差不多,望加最佳
9.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哪個大
沒有哪個大 跟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種性質
美國有國會沒議會 因為他是聯邦制國家
英國有議會沒國會 因為他是君主立憲制國家
君主立憲制國家:日本 英國等等
聯邦制國家:俄羅斯,美國,法國,德國等等
美國國會: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出,每州兩名,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由各州按照人口比列選出任期兩年。
議會差不多也是由各地區選出
跟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種性質
10.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國會適用於聯邦共和制國家,而議會通常適用於君主立憲制國家。
2、代表的政治地位不同
共和制國家的議會代表了組閣的權利,是國家權力中心,但是立憲制國家的國會只是對總統起制約作用,權力中心還在總統身上。
3、權力制約不同
議會相對來說權力受限小,而國會由於三權分立等制度導致國會受總統和法院制約較大。
(10)越南聯邦議會和國際議會哪個厲害擴展閱讀
國會的起源
議會起源於英國﹐其它立憲國家建立代議機關﹐大多仿效英國。中世紀歐洲許多封建制國家建立了由貴族﹑領主﹑僧侶代表組成的等級會議﹐但由於君主專制權力強大﹐等級會議多被解散﹐唯英國等級會議一直延續下來﹐並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逐步發展成為近代意義的議會。
遠在13世紀以前﹐英國就有「大會議」的組織形式﹐由國王指派的僧侶﹑宮廷大臣和封建領主等組成﹐作為國王處理國家事務的咨詢性機構﹐國王還利用這種會議來籌款征稅﹐以解決財政上的困難。1215年;
對國王強烈不滿的英國貴族﹑諸侯﹐聯合教士﹑騎士和市民﹐迫使無地王約翰(1199~1216在位)簽署了《大憲章》﹐憲章規定國王非經大會議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稅金。
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開大會議﹐要向貴族籌款﹐諸侯們全副武裝出席會議﹐拒絕國王的要求﹐這次大會議被稱為「瘋狂的議會」﹐「議會」從此而得名。
1265年﹐擔任攝政王的貴族革新派領袖蒙福爾為了解決財政困難﹐重新召開議會﹐除了大貴族﹑大主教照例參加外﹐每郡還推選兩名騎士代表﹑大城市選出兩名市民代表參加會議。
從此資產階級作為市民代表﹐開始參加了議會﹐並使議會成為等級代表機關﹐握有對國王財政收支的監督權。1295年﹐愛德華一世再度擴大議會參加者的范圍﹐准許各地推派平民代表參加。
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時﹐議會除掌握財政監督權外﹐還初步取得了立法權。不過這一時期的議會還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當時英國資產階級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奪取政權﹐只能通過議會對國王的權力稍加限制。
1688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資產階級在同王權斗爭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第二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
這些法律賦予議會以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為英國的資產階級議會制奠定了基礎。從此﹐英國完成了從君主專制制度到君主立憲制度的轉變﹐議會也就從中世紀代表封建領主利益的﹑供國王咨詢的機構變成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