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金的領取是如何辦理的
失業金的領取的辦理具體如下:
1、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2、符合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公司為志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一年;
(2)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
(3)個人願意接受關於再就業的培訓;
3、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相關的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
4、在辦理了失業登記之後,是社保局對失業的審查時間;
5、審查合格之後,失業人員要前去參加在就業培訓,領取失業金,辦理下崗證;
6、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辦理手續之後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2. 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
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不是失業人員主動放棄工作的機會即非本人自己辭職;失業人員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之後,帶上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一寸證件照兩張)、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即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等,去社保中心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 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
如何領取失業金:
1、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2、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