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越南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和中國是相同的嗎
越南和我國都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公有制,土地是國家的,私人只有使用權。或許有少許的不同,為了保留自己的特色。
Ⅱ 越南土地是私有化的嗎
除了中國、越南、寮國、朝鮮、古巴、新加坡、梵蒂岡7個國家,其他國家均實行土地私有化。
但是,所謂的私有制國家並不輪埋仿是每一寸土地都私有,以著名的土地私有制國家美國為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還擁有大量的公有土地,它們的用途主要是森林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鐵路公路與運河、教育等等。事實上廣為人知的瑞典、澳大利亞等國也有相當多的公有土地儲備。
拓展資料:
土地私有制,指的是土地歸個人佔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液孝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
土地公有制意思是土地由部分或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所有制。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它決定了我國的土地不能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買賣或者臘纖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各自的優劣:
公有制:
優點是資產歸國家和全體國民所有,分配均勻,沒有貧富差距。缺點是過於死板,太教條化,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超出目前的水平,束縛人的發展。
私有制:
優點是充分利用市場的優勢,進行自行配製,自由發展,能者多得。缺點是可能產生不正當經營,造成社會的混亂。
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好處和壞處:
好處:土地歸私人所有,所有者能夠積極的使用土地,利用土地創造更多的價值,減少了土地的浪費。
壞處:土地是生產資料,土地資源也有限。當土地資源集中到少數人手裡的話,必然會導致多數人失去土地。多數人失去生產資料的話,社會就會動盪,無產者將會推翻有產者。
Ⅲ 農村土地怎麼分配給個人
一、如果你是出生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時候,那個時候農村都是按人頭來分配土地的。這個時候每個家庭成員都被分配有土地的,具體可以查看以前的分戶記錄,就可以知道自己有多少土地了。這樣分戶後直接就可以帶著屬於自己的土地分戶了。
二、第一輪土地承包後期出生,沒有被實際分配到土地。不過按現在的增人不增加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你還是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未來是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的。
農村土地補償款一般是如何分配的?
從現實情況來看,各地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土地補償費常見的使用、分配方案有以下幾種:
1、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民集體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都有權分得土地補償費。
也就是說,能否拿到土地補償費跟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關,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能分得一份(包正攜括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不到。
2、按集體經濟組織的戶數平均分配,也就是按戶平均分配
在有些地區,因每家每戶的人口都差不多,經集體成員商量後就採取了按戶分配的方法。前幾年,我們老家土地被徵收,土地補償費就是按戶分配的。
3、大部分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少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有些地區在分配土地補償費時,大部分會分給被征地的農戶。像山西就規定,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4、土地補償費不分給任何個人,留著給集體經濟組織公用
對於土地補償費,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分配方案,那就是土地補償費不分給任何個人,留著給集體公用,比如留給村裡修路、建祠堂等等。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汪清手式承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困嫌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Ⅳ 越南農村土地分到戶沒有,朝鮮的土地又如何哪朋友知道講一下!
土地到戶,小農經營已經有上千年歷史。根本不是什麼創舉。朝鮮和越南應該沒有分地到戶。朝鮮是集體農庄,住房,上學,醫療,就業都不要自己掏錢和操心。
Ⅳ 越南的土地改革對我國土地流轉有何借鑒意義
越南在保持農村土地國有化的前提下,制定了農地終身使用並可繼承的政策,開啟了農地流轉市場化的體制先河,並有效促進了庄園經濟的形成和發展。目前,越南基本完成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制度框架,並在法律與制度層面不斷完善與匹配,以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越南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發展歷程說明,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會成為土地流轉市場化的制度障礙。中國在探索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制度設計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法律的匹配性,並立足南北農村土地特質差異和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現實國情,兼顧制度推廣的普適性和特殊性要求,鼓勵發展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
1、借鑒越南「換地聚田」的做法,解決中國「分散經營」的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是推進農村土地的適度集中和規模經營。但目前我國農地經營狀況卻面臨著機械化生產與土地分散之間的矛盾。由於手工耕種的效率低,農民收益少,加之農民不能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充分補償,他們寧願將土地作為自己的最後保障也不願意低價轉讓土地。現在我國轉移到城市的青壯年農民達到一億多,他們或者將土地交給年邁的父母對付耕種,或者將土地拋荒。農村勞動力的這種畸形配置已經嚴重阻礙現代農業生產。越南的「換地聚田」的做法能夠使土地在農民自願基礎上得到集中以更好地實現生產的機械化,值得我國深入學習借鑒。
2、借鑒越南土地使用權物權化促進中國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形成。目前我國只允許農民出租或者轉讓土地承包權,而且對轉讓范圍嚴格限制在農村居民范圍內,不允許非農村居民參與交易。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卻不能自由轉讓,無法將這種使用權視為自己的真正物權,這樣農民就不能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充分補償。這種現象已經極大地限制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核心目標的實現—一穩定地增加農民收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使農民逐漸富裕起來。既然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突出問題,我們應當借鑒越南賦予農民土地交易的權利,支持和扶持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和發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