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河裡捕魚違法嗎
在河裡下網捕魚不犯法,只要不是禁漁期即可。如果是在禁漁期內進行的捕魚活動,則屬於違法的行為。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捕魚以下幾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會追究責任:
1、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中的非法捕魚治安處罰如下,電瓶捕魚的處罰措施,要視具體違法情節而定:
1、情節較輕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由漁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經批准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三千敬橡瞎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亮空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如腔其可捕撈標准,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② 三亞疫情源於越南漁船非法交易,這說明了什麼在防疫方面需注意哪些方面
三亞疫情源於越南漁船非法交易,這說明了可能仍然有漁民外出非法捕撈,在防疫方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防疫需要始終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科學、准確地控制疫情,是我們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法寶”。也是我們用最少的代價,換來最大程度地控制效果的需要。
③ 在南海主權問題上,越南、菲律賓等國家均以不同方式主張什麼詞窮了,幫忙
南海問題實質上是中國與某些東南亞國家在南中國海諸島主權歸屬上的爭議,其焦點是南沙群島的主權歸屬。
南海諸島分布在我國海南島以南和以東的南中國海上,按其分布形勢,分為四大群島,即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據中國地名委員會1983年4月25日發表的公告,南海諸島被標准化處理的島、州、暗沙、暗礁、灘共252個,其中被稱為島的有25個,礁、灘佔了絕大部分。
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是在長久的歷史中形成的,是以史實為根據的,是符合國際法的。首先,南海諸島最早由中國人發現並命名。三國時代萬震的《南州異物志》和康泰的《扶南傳》便對南海諸島的地貌作了描述。在宋元時期,中國已將南海諸島命名為「千里長沙」和「萬里石塘」,宋朝《諸蕃志》記載:「至吉陽,乃海之極,亡復陸塗……南對占城,西望真臘,東則千里長沙,萬里石床(塘)……」。[1](P.16)清初《海國聞見錄》的附圖則已將東沙、中沙、西沙和南沙四個群島分別命名。其次,中國漁民千百年來一直在開發經營這些島嶼。晉朝的《廣州記》記載道:「珊瑚洲,在(東莞)縣南五百里,昔人於海中捕魚,得珊瑚。」至明清時代,以西沙、南沙為基地進行捕撈的中國漁民常多達七八百人。關於中國漁民在南海諸島的活動,還可見於當時外國航海家和侵略者的記錄,如英國海軍部測繪局出版的《中國海指南》在論及南沙鄭和群礁時說:「海南漁民,以捕取海參、介殼為活,各島都有其足跡,也有久居島礁上的」。[2](P.79)第三,中國政府最早並一直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自宋代以來,南海諸島便被列入中國的版圖和水師的巡視范圍,這在當時由官方編纂的《武經總要》、《廣東通志》、《瓊州府志》等書中都有記載。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繼續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發表的《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聲明》中嚴正指出:西沙、南沙群島和東沙、中沙群島一樣,「向為中國領土」。從5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針對南海諸島主權問題多次發表聲明,對某些國家侵犯我國南海諸島主權的行為表示嚴重關注,此外,還在西沙和南沙群島進行了開發和建設。總之,無論從歷史上看還是從法理上看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都是無可爭辯的。 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問題一直以來是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涉及到中國及幾個周邊國家的主權。在日益多元化的世界形勢下,解決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問題的必然性日益突出。和諧世界的建設必然離不開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確定。根據通行的國際法原則,本文認為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主張是符合國際法原則的,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家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是缺乏合法依據的。
關鍵詞: 領土變更 時際法原則 領土權益要決定海洋權益 鄰接原則正文:不僅從史料的記載來看,還是根據現行的國際法原則,南海諸島的主權都應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國家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是沒有合法依據的,在展開對國際法原則的論述之前,先讓我們了解一下其他國家對南海諸島主張主權的主要依據。
一、 其他國家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
(一)越南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
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歸屬越南的論據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歷史證據,越南外交部提出的最早史料是《籌集天南四至路圖》中的「廣義地區圖」及其注釋。該書中所說的名為Cat Vang,指黃沙之意的「黃沙」即為今日越南所稱之「黃沙群島」,在年之前已屬於越南。第二,地理原因,中國和越南與西沙群島的距離大致相當,中國不比越南更近而南沙群島距中國較越南更遠。如果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歸中國,島嶼周圍還要劃出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必然會侵犯到周邊國家的合法海洋權利。第三,國家繼承,國家繼承是指由於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一國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19世紀初期,安南嘉隆王與明命王時,均曾出征西沙,法國殖民時,越南即歸法國所有,則西沙群島亦當歸法國所有。法國對這些島的主權行使是和平的並足夠有力。後來越南海軍部隊取代了島上的法國軍隊。接著北越軍隊「接管」了原先由南越軍隊佔領的南沙島礁。越南對西沙和南沙的接管屬於合法的國家繼承。第四,反駁中國的主張,史料記載的可靠性。從中國漢代、宋代等記載至今,海陸變遷甚巨,中國古代即使發現了真正的兩群島也不是現在意義上的群島了。如果說是鄭和下西洋等大規模的航海活動到過某些島礁,也只是路過,並沒有代表國家政府佔領該島,中國對南沙和西沙群島沒有合法取得主權。首先,中國對南沙和西沙群島未實行過有效佔領。有效佔領要具備兩個要素:一是佔領國對該土地實行佔有,並正式宣布佔領國有將該土地置於其主權之下的意思;二是佔領國在該地建立行政管理機構,行使管轄權力。除了先佔外,中國也未通過其它合法途徑獲得該群島的主權。
(二)菲律賓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
菲律賓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主要從地理角度和法律角度來看待菲律賓的南海問題。從國際海洋法看,將「U」形線的法律地位將「U」形線解釋為「國界線」是難以成立的。首先,這是一條以斷續國界線,即未定國界線標繪的線,這條線的存在最多隻能說明中國政府主張將線內的島嶼和海域劃入中國的領土范圍。它不是一條已經劃定的實在疆界線。我們顯然不能根據這條線將線內的島嶼和海域說成是中國的領土,也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尊重中國的這一立場;其次,自從在地圖上標繪了「U」形線以後,中國歷屆政府從來沒有以一定的方式,明示的或暗示的,宣布過線內的整個海域是中國的領海,也從來沒有對它行使過領海權。
(三)馬來西亞對南海諸島主權的主張
馬來西亞以大陸架延伸作為依據對彈丸島提出了主權要求。自主張了主權之後,在島上建立了海軍基地,將其逐步建設成人工島,並大力開發、經營。馬方認為中方以「先發現」作為其主張主權的依據是毫無根據甚至荒謬的。按中方的理論:哥倫布是發現新大陸的第一人,那麼哥倫布所在國西班牙則應當然的成為美洲大陸的主權國。第二,眾所周知,中日兩國在對釣魚島主權問題是亦是無法達成共識。日本欲以中間線原則劃分東海海域,並將釣魚島納入其領土范圍,而中國確堅持大陸架自然延伸的原則。然中方對待南沙群島態度則截然相反,從地圖可見,如果日本佔有了釣魚島,相當於直接打開了中國的東大門,從此十幾億中國人將飽受來自東海日本的威脅之苦。而曾母暗沙對於我當事國的國家安全來說,也具有與釣魚島相同的地位。如果承認曾母暗沙為中國領土,那麼中國的的邊界則直接劃到我當事國的家門口上了。
二、國際法原則在南海諸島問題中的適用
第一、關於領土變更的問題。領土變更最先是依據領土歸屬中的先佔原則,到19世紀,奧本還提出了有效佔領,不僅要佔領還要進行有效的管轄。有效佔領要具備兩個要素:一是佔領國對該土地實行佔有,並正式宣布佔領國有將該土地置於其主權之下的意思;二是佔領國在該地建立行政管理機構,行使管轄權力。按照當時的國際法,中國已經完成了對南海諸島的有效佔領。
南海問題包括兩個問題:一島嶼主權問題,二是海域劃界問題。但南海諸島主權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中國根據時際法因發現和先佔及管轄已經取得了南海諸島的主權,因而雖然南海島礁主權爭議雖然吵的沸沸揚揚,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界定島礁歸屬的問題,劃界的區域應該是南中國海海域,以我國U形線為基礎進行劃界。島嶼主權爭議的解決是進行海域劃界的前提,但南海島嶼歸屬中國毋庸置疑。
第二,時際法原則。一個國家行為的效力只能按照其與之同時的法律,而不能按爭端時的法律來衡量,根據此原則,南沙問題涉及三個時期的法律:一是「發現」、「管理」、「行使主權」等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二是對南沙群島的主權產生爭議時實行的法律;三是解決爭端時正在實行的法律,這分別涉及到18世紀以前的法律、20世紀50年代後的國際法以及現在或將來的國際法。根據時際法原則,對於南沙群島的爭端,只能按照18世紀以前的國際法來解決,而不能根據現代國際海洋法來解決。
中國是最早對南沙實施管轄及行政主權的國家,中國政府對南海行使管轄權還表現在一系列有效的政府行為中。南北朝時期的南朝宋代(420-422)南海諸島就在中國海軍的巡轄范圍之內。且中國早早以前就命名了南海的島嶼[2]。如,貓興,船暗(趙述島),長峙(北島),石峙(中島)等等。在近現代,中國政府主要是派遣軍政要員前往那裡樹立石碑,升旗鳴炮,重申主權
第三,關於禁止反言原則。不能以與先前提出的矛盾主張否定先前的主張。在我們前一段討論過的隆端寺案件中,我們對禁止反言原則有了比較清晰地認識。該原則的適用包括領導人的主張,即:領導人發言不能前後不一致。
在1958年9月4日,越南總理範文同照會周恩來總理,鄭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中國發表的聲明,即尊重中國政府12海里領海寬度的規定適用於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屬於中國的島嶼。而且越南教科書一直到1974年都承認中國擁有對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3] 而如今越南竟一改往常的說法,否定了以前的說法,更否定了越南總理範文同的鄭重表示,顯然這是與國際法上通行的禁止反言原則相違背,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支持。
第四,鄰接原則。該原則從未在國際領域里得到確認,包括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確認。所以,以該原則作為依據是不合國際法的。在這一點上,本文不再贅述。
最後,領土權益要決定海洋權益。該原則講的是在劃定海洋權益時要以領土為依據,先劃定領土的范圍再根據領土的范圍劃定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范圍。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島嶼都適用這里的領土權益要決定海洋權益原則。只有國際法所規定的島嶼才適用。
島嶼主權爭議的解決是進行海域劃界的前提,但南海島嶼歸屬中國毋庸置疑,從國際法角度看,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的劃定不僅不能決定島嶼領土主權的歸屬,相反,它們的劃定應以領土主權為基礎,它們是領土主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一國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的劃定不能作為取消別國領土主權的依據,這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因此,如果南海周邊國家能尊重事實,尊重中國在U形線內的歷史性權利,南中國海就一定能實現公平的劃界。
三、結語
在法律的問題分析上不能用 「可能」「或許」「說不定」之類詞語所引發的懷疑,這樣的懷疑毫無根據,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希望另外三方能以拿出確切的歷史或者法律依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於越南一方的質疑對於越南方認為中國在漢代就已經發現了南海群島並進行捕魚活動的質疑,我方首先聲明的是對於歷史的考證,我們依據的是歷史記載,而不是是否合理推斷。對於中國最早發現南海諸島的記載,我方提供了眾多的歷史記載,著作,各記載之間沒有矛盾的地方。
地理位置上的相對遙遠並不能真正的阻擋中國古代人民對南海的漁業活動,我方提交兩份中國船舶協會的歷史考證以證明中國古代的造船技術足以進行航海活動。一個地區的劇烈的動盪不安與徭役過於繁重,就足以使人們開始尋求新的出路。關於菲律賓的主張,菲律賓大陸邊緣的一部分,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菲律賓對其擁有主權)主張主權是錯誤的,是違反公約原則的,公約不解決領土爭端問題,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制度不涉及島嶼歸屬問題。關於鄰接原則,島嶼的主權應該由法律關系來決定,而不是受地理遠近的影響。菲律賓以鄰近原則對我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最後,1991年,中國政府在承認主權歸屬中國的前提下,提出「擱置主權,共同開發」。主權是原則性問題,不容談判。 這里有不少形式的論文範文,也有你要的南海主權問題論文,參考一下吧,希望對你可以有所幫助。南海是一個南北狹長,東西寬度略窄的大陸架型海域。國僅僅占據南海沿岸的最北部,而東南亞各國占據東、西、南三面沿岸地帶。並在南海擁有大量作戰力量(僅越南一家就在6個島嶼修建有機場,在超過11處島嶼修建有雷達站)如果 軍兵力深入南海,很容易遭到沿岸各國的攔擊;
2、同時由於南海南北長度超過2000千米,即使進行空中加油, 軍戰斗機抵達南海曾母暗沙也需要超過2小時,這么久的時間足夠沿岸各國對 國艦隊進行超過6次的空中打擊!而且飛行員連續飛行2小時已經很疲勞,而敵人的空軍以逸待勞,對 軍不利。
3、說到最後,其實國海軍的軍艦數量和質量目前都遠遠不足,整個南海艦隊的驅逐艦、護衛艦就那麼幾艘,大家都清楚,用於島嶼補給的大型登陸艦,全海軍不過18 艘。如攻取南海,面對星羅棋布的超過一百個島嶼、沙洲、暗礁。軍分兵把守,在戰略上就犯了力量分散的大忌,而後勤支援也非常遙遠,相反越南、菲律賓、印尼等國則可以就近出擊各個擊破距離他們本國國土不到300千米的軍守島部隊。
4、短期作戰行動對 們來說不是問題, 們集中兵力連續奪取南沙各島嶼都不難(畢竟島嶼都很小,最大的太平島不過駐扎1個戰術飛機中隊而已),但是奪取以後防守卻很困難,而且,軍事補給長年累月,至少目前 國在南海開採的資源尚不足以抵消軍事開支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第四,從戰略上分析,
1、東南亞各國本質上對於國就深懷戒心,這個是有歷史原因的,當年法國、荷蘭、英國的殖民者為了控制東南亞,故意大量騙華人前往南洋「淘金」,然後給予一定的經濟扶植,確保華人控制當地的經濟系統,但是卻把政治權力交給當地土著,有意挑起兩族沖突。即使在東盟各國已經獨立的今天,由於經濟上對西方的依賴,東南亞各國依然在政治上非常靠近西方,而把 國作為對他們的威脅看待,從70年代越南的排華到98年印尼動亂,都是東南亞對 國不信任的直接表現。
2、美國為首的西方對東南亞各國的蠱惑和挑唆,同時有出口先進武器裝備並提供所謂「軍事合作」來誘導東盟國家對抗 國。而 國目前還處於經濟上升期, 國綜合國力目前還遠遠不及美國,所以不能給東南亞提供更多的軍事、政治保護,而卻在南海資源上和東盟形成天然分歧。
3、 國的經濟模式,特別是東南沿海一帶,和東南亞的經濟模式非常類似,所以, 國實際上是東盟經濟上最大的競爭對手,而東南亞和美國、西歐卻是經濟互補的關系,所以,東盟自然不希望看到一個強大的中國來搶占它的飯碗。
4、樓主你說的馬六甲困局是個問題,但是並非唯一,因為國由波斯灣到上海的石油航線不僅僅有大批國的油輪,同樣有掛各種「方便旗」的其他國家商船,即使開戰東盟禁止掛中國國旗的油輪通過,但是依然有大批掛第三國國旗的油輪可以進入國港口,油路不會受太大影響,但是肯定會有一定幅度的升高。
5、國目前沒有解決南海問題內在核心在於台灣問題和中日東海問題也牽扯了很多精力,這兩個戰略方向如果得到一定緩解,們集中兵力於南海,局面也絕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但是,無論日本、台灣都不是省油的燈,都有一支強大的艦隊(不要小看台灣,戰術上,台灣海軍還是很有實力的),不搞定他們, 們解決南海問題,他們肯定會背後捅刀子。
總之,南海是一個困局,這個局部要放在 國整個海防危機的大環境里去考慮,朝鮮-東海-台灣-南海是一個連環套一樣的困局。目前 們在一方面加強自身海軍建設的同時,一直在尋找一個真正突破口,可以一舉突破這一困局。
南海諸島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之前,其主權從來就沒有成為過問題。1967年間聯合國東南亞大陸礁層探測團提出報告說,中南半島和南中國海地區大陸架油礦豐富,有210萬立方公里的儲量,相當於中東各國或委內瑞拉加上墨西哥海灣附近與美國東南部沿海油藏之總和,而且含硫量少,品質優良。美國亨特號探測船在美國海洋研究所指揮下,曾於1969年6月至8月間,五度在中國南海地區進行探測。根據其探測報告顯示,此一海域均以基盤為火成岩的海底山為主,山與山之間均有因沉積物形成的盆地,且盤地邊緣均向上尖滅,形成地層封閉。海坪周圍的地層封閉,有儲積大量油氣的可能性。雖然此次探測所用的僅為普通性質的閃電反射法震測,必須做出更詳細的地球物理勘測才可確定,但是此項消息傳出後,立即引起了菲律賓及越南武力侵佔南沙地區島嶼的動機。 我國於1974年經過「西沙自衛反擊戰」,一舉收復西沙群島的所有島礁。
越南從1973年起,南越政府已經開始搶占我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到1975 年4月,北越打敗南越後立即派兵佔領了這些島嶼,陸續在1973-1974,1978,1988, 1990-1991,和1998年先後侵佔了我國南沙群島29個島嶼之多。為侵佔我國南沙群島數目最多的國家。
菲律賓從1970~1980年先後侵佔了我國南沙群島中的9個。
馬來西亞從1983~1986 年, 共侵佔我南沙群島中的10個島礁。
現狀
目前西沙群島和中沙群島(除黃岩島)已全部被我收復;東沙群島在台灣的控制之下。南沙群島的情況最為復雜。目前總共有三個國家在實際控制數目不等的南沙群島島礁。有越南29個、菲律賓:9個、馬來西亞10個、中國台灣1個。而聲稱對南沙群島全部或部分島礁擁有主權的則有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和印尼。
各佔領方 佔領島礁數目 主基地 兵員 軍事設施
中國 7(駐軍,不是佔領) 永暑礁 260 直升機平台
中國台灣 1 太平島 100 直升機平台
菲律賓 9 中業島 480 1300米跑道
越南 29 中礁、南威島600 600米跑道
馬來西亞 10 彈丸礁 70 600米長跑道
國際背景
南海問題的核心問題是能源問題。包括兩個層面,第一是南海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第二的層面是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經之路,也是我國和美、日的能源之路。正因為如此,決定了南海問題的復雜性和長期性。隨著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深入,各國對能源――石油的需求呈不斷上升趨勢。抗不見。作為一個國家經濟、國防的命脈,沒有哪個國家會對石油的來源和運輸問題視而不見。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提出主權要求,主要是因為南海被相信蘊藏著極其豐富的油氣資源。而世界大國美國和地區大國日本、印度等對南海問題的介入則主要是因為擔心一旦中國完全控制南海,就會扼住美日的石油命脈;同時也使得他們遏制中國的戰略徹底失敗。因此,這些大國不會坐視中國完全控制南海,會變著法的支持南海周邊國家和中國對抗。因此近年來,南海地區並非風平浪靜,小的摩擦十分頻繁,大的沖突也會時而發生(象近期又出現了印尼軍艦炮擊我漁船的事件)。
總體來說我國在南海問題上實力還是有限的。主要體現在:一、海空軍的遠程作戰能力比較有限,特別是象南沙群島,距離最近的海南的基地也有1000多公里,因此存在的問題是即便能夠佔領南海諸島,如何守住這些島嶼也是個很大的難題。二、我國周邊存在爭議的問題還很多,中日的釣魚島問題以及最重要的台灣問題,都使得我國在南海問題操作時有了很多的顧慮,外交迴旋的餘地也少了很多。因此我國提出了「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的國策,這其實也是很無奈的,誰願意擱置主權啊?只是不這么說的話,別人把石油都採光了,我們還在和他爭論這是誰的領土。
④ 三亞疫情源於越南漁船交易這種民間交易能否禁止呢
三亞疫情源於越南漁船的非法交易。這種民間交易可以禁止,只要有關部門進行嚴格管理,完全可以禁止非法交易。
⑤ 十堰男子非法網魚補償2萬尾魚苗投放漢江,非法捕魚對於生態有多大的影響
非法捕魚會導致魚喪失繁殖能力、污染水體、水中藻類植物受到破壞無法正常生長、生物鏈斷裂。
非法捕魚會對魚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因為他們捕魚的時候部分魚的大小直接把魚帶走,讓水中的魚數量明顯減少穗茄,而且有些人用電魚器捕魚它瞬間釋裂陵放出來的電量,可以把大量的魚電死。有些魚能僥幸逃過一劫,活下來也會喪失繁殖能力,這樣就會讓水體失去生機。會讓水中的魚越來越少,這使生態平衡就會被破壞。
非法捕魚不但會破壞生態環境,影響生態平衡,還會影響人體健康,因為非法捕魚時使用的電魚器,會對魚造成很嚴重的傷害,這些因為電擊而死亡的魚會產生一些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如果經常吃這樣的魚就會危害身體健康,會讓身體多器官功能受損,還可能讓多種疾病高發。
⑥ 非法捕魚的定罪量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明頌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禁漁區、禁漁期指對某種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的場所等劃定的一定區域,在一定的時間內,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網捕魚等等。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首孫失的;非法抗拒激芹鄭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⑦ 十堰男子非法網魚7.93斤補償2萬尾魚苗,非法捕魚的危害有哪些
據相關媒體報道,湖北十堰一男子下網捕魚7.93斤,後來被五峰所民警所抓獲,經相關調查發現該男子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後經過民警和檢察官的批評教育,該男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於是為了彌補這一行為,決定自掏腰包購買2萬余尾魚苗投放於河中。非法捕魚的危害到底有哪些呢?
3、對環境的危害。世間萬事萬物其實都有自己的循環規律,同時,也是相輔相成的。通過非法捕魚把河中的魚電死之後,如果數量巨大,肯定會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因為魚類死亡之後,身體會沉入到水裡,逐漸產生變質和腐敗現象,不單單會影響水質,還會影響其他魚類的生存環境以及植物方面的生告胡存環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的一點私慾,進行非法捕魚活動。
⑧ 捕魚犯法嗎會有什麼處罰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禁漁期捕魚,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察兆寬水產品的,採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猜慶管制或者罰金。
⑨ 嚴厲打擊越南人非法捕撈的意義
嚴厲打擊越南人非備談法捕撈的意義:
1、解決漁船和漁民仿答碰侵犯我國海域的問題。
2、解決嚴重破壞漁業資舉搭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問題。
⑩ 非法捕魚怎麼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電、炸、毒魚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一般是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一、捕魚需要具備的條件:
1、必須持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書,確保船證相彎凱符、證業相符;
2、必須確保滿足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准,普通船員全員持證;
3、必須握茄足員足額辦理保險,推行實名制;
4、必須確保北斗、AIS等通導設備狀態正常。
二、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1、罰款;
2、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
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埋皮喚業證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十七條 在內水、近海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作業,並遵守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炸魚、毒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