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越南的友好國家是哪些越南和哪個國家石油合作越南可以自己供應自己時候嗎
越南跟以下國家地區關系較好!
1 日本。原因:日本、越南均是中國鄰國,日本一直想勾結越南來對抗中國,中國領海不斷遭到這個國家侵擾就是一個例子。另外越南也有很多豐富的自然資源,資源缺乏的日本想從越南身上撈到好處,每年都撥出大量援助金給越南。
2 韓國。韓國在越南投資迅猛,越南是韓國海外投資的最重要市場之一。
3 新加坡。東盟合作發展夥伴,新加坡發展程度高,但是缺乏各種資源,而越南正式一個非常好的資源選擇。
4 美國。美國希望通過支持越南,在一定程度上牽制中國。
5 中國台灣。台灣省的工業在中大陸成本劇增,越南已經成為台灣島外投資的首選。
6 寮國。越南一直在援助東南亞小國寮國,所以寮國很擁護越南。
越南和美國、英國有石油合作,石油開採的地點竟然是我國的南海領域之內!越南目前還不能自己供應石油,其自己的產量目前不大,但數年後的情況很難說。
越南可以自己供應自己的多為農產品,如大米、橡膠、咖啡、腰果、熱帶水果等。
B. 中國將西沙那個島送給了越南
白龍尾嶼
南海西北隅,北部灣的中心位置,有一座富饒美麗的海島!位於海南島與越南的中間,戰略位置極其顯要。這就是白龍尾島。
白龍尾島是南海諸島中最大的,面積達9.96平方公里,是太平島的2倍,永興島的4倍。與其它南海諸島不同的是,其他島嶼都是珊瑚島,而白龍尾島則是大陸島,上面有山川河流,茂密的森林!相對於西沙,白龍尾島更適合居住。
該島在歷史上一直由中國實際控制,清代中法戰爭後被法國殖民者佔領。1955年7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該島,到1957年3月交給越南。這期間,該島在行政上隸屬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儋縣,設立有「儋縣人民政府浮水洲辦事處」,區級行政單位。同時設立有黨的基層組織「中共儋縣委員會浮水洲工作委員會」和駐軍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海南軍分區浮水洲守備大隊」。銀行、供銷社、小學校、漁農生產合作社等,均使用浮水洲名稱。
隨著美越戰爭的爆發,越南不得不尋求中國的支持。
為了給海防和河內的的防空增加預警時間,必須有一個好的戰略縱深!白龍尾島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在該島上設置雷達、防空陣地、通訊站等,就象中國軍隊進入越南後都偽裝成越軍一樣。中國認為,只有這個海島成為越南領土,才能有效避免中美直接軍事對抗。最終,毛澤東同意把白龍尾島劃入越南領土。
或許是海洋意識進步的原因,中國多次提出收回白龍尾島的管理權。不過,送出去的東西如潑出去的水易放難收!考慮到既得的巨大利益,越南也多次拒絕中國的正常要求。說越南無恥而朝自己臉上貼金嗎?值得討論。
相對中國,越南是聰明的。
1974 年,越南首先提出來和平談判。1973年12月,當時的越南政府想將北部灣地區的第一批勘探區域權力批准給義大利石油公司,越南考慮到中國的敏感性,故建議中國舉行北部灣的劃界談判。1974年1月18日,中國答復同意談判,越南當時應中國政府要求暫停了和第三國石油公司進行的勘探談判。1974年8月 15日,中越雙方在北京舉行第一輪談判。
1991年兩國關系正常化之後,中越雙方都認為有必要盡早解決包括北部灣在內的邊界問題,成立了包括外交、國防、漁業、測繪、地方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啟動北部灣第三次劃界談判。從1992年到2000年,雙方共舉行了7輪政府級談判、3次政府代表團團長會晤、18輪聯合工作組會談。
2000年12月25日中越雙方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的同時簽訂了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之後又經過3年談判,今年4月29日,中越雙方在北京簽署了漁業合作協議的補充議定書。根據漁業協定,劃定了面積達3萬多平方公里的跨界共同漁區,兩國漁船都可以進入,時限為15年,此外在共同漁區以北又劃出為期4年的跨界過渡性安排水域。允許兩國漁船進入作業。
整個談判到此結束!也就是說,經過幾代人長達27年的努力終於把白龍尾島送給越南。
從此,中國開始「替越南行道」!中國嚴令禁止本國漁船在白龍尾島周邊15海里范圍內捕魚。
與此相對,中國的南海資源正在被越南積極蠶食。
面對越南在南海明目張膽的動作,中國最終還是選擇繼續韜光養晦!這跟先前送白龍尾島給越南有沒有關系呢?既然能輕松送給別人土地,那越南在南沙的事實存在有什麼不可解釋的呢!
C. 吃著屎的越南,為什麼不讓中國開採石油
因為採油區靠越南近,歷史上此海域是相對自由的, 中國是自古對此海域有記錄、民間有漁民和各國人民一起在此海域開發。。。 因為對海域領地的宣稱是近幾年的事情,古代沒有海洋領土這一說,所以越南獨立後 對南沙部分地區宣稱主權。 中國建國較晚,建國後也對南沙進行領海宣稱,理由是自古中國漁民就在此海域作業。。 但,問題是,海域在封建時期,是各個國家漁民共同開發的,包括中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都對南沙地區有很長的開發歷史。。。 現在在南沙地區發現了石油。。 於是中國想把這個說不定是誰的領海的海域搶過來,自己開發獲利。 部分南沙島嶼距離越南海岸線,如中國人在此開發,必定阻礙越南發展,所以越南必要盡全力組織南沙中國化
D. 那越南占據的二十七個島礁怎麼辦
第一點:越南的反骨性,都說它是養不熟的白眼狼,跟中國歷史上的恩恩怨怨上可以看出來,這個國家有很強的民族性,對中國心靈深處的提防與不信,現在的越南基本上是南方派掌權,這一派 勢力基本上是親美的,對於島礁的佔取是所有南海國家中最多的。
第二點:經濟利益,南海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被譽為下一個波斯灣,越南在石油開采與出售中獲得了豐厚的資金,占據越多的島礁,可以拓展石油版圖,鞏固經濟的發展。
第三點:越南的狹長領土決定了這個國家戰略縱深太淺,在戰爭中很容易被攔腰斬斷,所以這也是越南到現在還堅持西沙是其領土的重要原因,占越多且越遠的島礁,可以極大提高越南領海面積,提高戰略縱深,有利於越南的國家安全。
所以正因為第一點,才有第三點的堅定觀點。有第二點,才有越南用賣石油的錢,裝備蘇30,基洛級等先進武器,來拓展與鞏固第三點!
E. 越南強占中國多少島嶼,在我南海有多少海上油田,每年會採集對少油氣,價值多少
20世紀70年代開始,越南等國開始對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並以軍事手段佔領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到目前為止,越南佔領了南沙29個島礁,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部海域。
由於煉油能力有限,越南的大部分原油都出口,因此石油和天然氣也成了越南出口創匯的主要來源之一。越南侵佔南沙群島部分島嶼後,將南沙海域劃分為上百個油氣招標區,在該地區迅速招標,合作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近幾年來,越南同美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不斷簽訂勘探開採石油、天然氣的合同。
南沙的石油給越南帶來了巨大的利潤。僅2006年上半年,越南油氣總公司油氣開采產量就達1237萬噸,其中原油為860萬噸、天然氣37.65億立方米,原油出口量約為820萬噸,出口額達41.4億美元。越南不但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將世界主要大國都牽連到這一地區,大有使南沙問題國際化的趨勢。
F. 中國花百億南海布局「海上怪獸」,越南無奈只能「乾瞪眼」
核心提示:早在2500年前,希臘海洋學者狄米斯托克利就曾預言:「誰控制了海洋,誰就控制了一切。」時至今日,人口爆炸、能源短缺,「飢餓」的人類越來越依賴海洋。
中國南海蘊藏油氣資源豐富,但其中70%的油氣資源蘊藏在海面300米以下的深水區域,相當於中國全部油氣資源的三分之一。
而就在中國海上石油平台南海鑽探作業期間,越南曾派出各類漁船騷擾,企圖干擾中國石油平台作業,不過在中國海警船的強大威懾力下,越南船隻騷擾始終未能得逞。
作為中國海洋石油首座超深水半潛式鑽井平台,981鑽井平台的成功標志著中國海洋石油工業的深水戰略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讓中國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方面也更進了一步。
G. 越南的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分別是怎麼樣的啊
越南經濟合同法
越南經濟合同法
為了尊重各經濟單位在經營自主的基礎上,使各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實行得到障,從而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為了維護經濟關系中各方的權益,並提高其責任感,維護經濟活動中的秩序,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34條和第100條,本法特對經濟合同制度作出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各為了實現自己的計劃而明確相互在生產、商品交換、服務、研究、科技應用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第 2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者如下:
(1)法人與法人;
(2)法人與依法登記經營的個人。
第 3 條 經濟合同的簽訂,要遵照權利、義務平等和自願、互利的原則。簽訂合同各方應對所涉及的財產負有法律責任。
第 4 條 簽訂經濟合同是經營單位的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任何機關組織、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經營單位。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嚴格履行已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盡約單位的義務。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 5 條 簽訂合同各方有權協商,依法運用財產抵押和擔保方式及其他各種方式,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第 6 條 國家保護簽訂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簽訂合同各方有權要求在公證機關公證。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進行合同登記。
第 7 條 在履行合同發生爭執時,各方可用協商辦法或提交經濟仲裁解決。
第 8 條
(1)以下經濟合同被視為全部無效:
a、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條文的;
b、簽訂合同之一方沒有依法登記經營的;
c、簽訂合同者職權不明確或有欺詐行為的。
(2)經濟合同中部分違反法律條文,但不影響合同的其他內容,被視為部分無效。
(3)經濟合同的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應由經濟仲裁判定。
第二章 濟合同的簽訂
第 9 條 簽訂合同者必須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冊經營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冊經營者可以書面授權代理人代表自己鑒訂合同。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授第三者。
第10條 簽訂經濟合同的依據:
a、國家的計劃方針,現行的政策、制度、經濟——技術標准;
b 、市場的需求,顧客的訂貨單和售貨單;
c、自身發展生產經營的能力和經濟活動的職能;
d 、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簽訂合同各方的財產擔保能力。
第11條 可使用文本、貿易憑據、公文、電報、售貨單、訂貨單等簽訂合同。自各方簽訂或收到體現合同主要內容的貿易憑據之日起,合同即被視為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12條
(1)經濟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a、簽訂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稱、地址、資產數目和開戶銀行,代表者和登記經營者的姓名。
b、合同的對象可以用數量、重量或已商定的價值進行計算;
c、產品質量、種類、規格、配套或工作時的技術要求;
d、價格;
e、質量保證;
f、驗收與交換條件;
g、結算方式;
h、違反合同的責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證執行合同的辦法;
k、其他商定。
(2)本條款(1)中的a、b、c、d四項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其他各項與某類經濟合同的特點關系密切,也是該類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13條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質量、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者與該單位根據商品的質量和商標要求在標准計量部門登記的質量標准相符合。未登記質量標準的新產品或不能用具體質量標准衡量工作的則要在合同書中寫清楚產品的質量或工作的技術要求。
第14條 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商品工作質量保證的有關規定,對於沒有國家質量保證規定的產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寫明質量保證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質量保證期間,產品、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糾正和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體寫明價格,在執行合同中不允許更改價格。對於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合同中的計價必須與之相符。
第16條 各方有權協商商品工作的驗收交接進度表和交接的地點、方式,合同的內容必須與實際條件相符合,對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點、方式時、應遵照該類經濟合同的法律規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該類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交貨、售貨方的主倉庫則是交接地點,並把貨物交到訂貨、購貨方的運輸工具上。
第 17條 結算方式由各方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協商。
第 18條 經濟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條 為了鼓勵實現合同,各方有商定獎金權。違反合同的罰款標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各方有權協商罰款數額。
第20條 不違法的其他協議可列入合同。
第21條 為了使合同條款具體化,各方有權簽訂合同附件,附件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的內容。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更改、終止和清理
第22條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礎上,有保證准確全部履行合同的義務。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難可能違反合同,必須立即通知對方,同時必須設法克服困難。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能力幫助對方克服困難,並設法減少可能遭到的損失。
第23條 除了法律有其他規定外,編制發票和催款單要與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條款內容相符合,根據合同中協商的結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義務。 如果合同中不註明期限,付款期限為15天,從接到摧款通知單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單據通過銀行收足轉款或收足現金時,付款才視為完成。
第24條 一方將生產經營任務的部分或全部轉交給有經營登記的法人或其他個人,必須將有關繼續執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並轉交。
在轉交前30天,轉交方必須向與合同有關各方書面報轉交合同的內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繼續執行轉交合同的義務。在接受人不夠條件執行轉交合同的情況下,接受轉交前必須要求轉交方清理合同。
從接到通報之日起10天內,與轉交方有關的合同各方有權要求按合同規定清理合同。在這期間內,如果沒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轉交被視為已接受。
第25條 當簽訂合同的一方是即將解體法人,在解體前30天,被解體方必須書面通報合同有關各方,並進行清理合同。
第26條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據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廢除、修改。
第27條 當一方承認或者被經濟仲裁作出違反合同的結論時,如果被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不利,則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單方終止合同的通報必須在10天內用書面通知違約對方,從違約方承認或者有經濟仲裁的結論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經過公證或登記,單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報必須寄給公證機關或合同登記機關,同日寄給違約方。
第28條 有以下情況,各方必須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畢;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滿並沒有延長期限的協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廢除;
(4)根據本法第24條第2第3 款或第25條規定,合同不得繼續履行。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無效合同的處理
第29條
(1)各方都要互相承擔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的直接財產責任。
(2)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有損失必須根據以下規定賠償:
a、違約金標准為該合同價值的2%到12%,部長會議對各類經濟合同的違約金標准作具體現定;
b、賠償損失費包括財產丟失、損壞價值、為阻止和限制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因違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違約方已付給第三方的罰款和損失賠償費。
第30條 違反結算規定的一方必須交納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相當於法律規定的過期貸款利息數額。
第31條 因產品和工作質量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要求,接收方有權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權提出降價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違約方要交納違約金和賠償因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質量保證期間,如果接收產品方發現質量問題,必須及時用書面通報對方,以便共同確認,這一工作不得超過15天,包括收到通報之日起,確定後形成備忘錄。在收到通報15天內質量保證方不作答復,則被視為已承認質量問題,並承擔質量責任。各方有權協商產品的降價或更換。如果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或拖延解決而引起產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違約方有權要求按本法第37條規定進行處罰和賠償損失。如果接收產品方已與違約方協商處理了質量問題,那麼接收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處理費用。質量保證期間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產生的損失,違約方要賠償被違約方的損失。
第33條 當一方推遲履行合同時,盡管產品已經完成,被違約方有權拒絕接收,並有權要求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合同沒有別的規定,合同內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訂貨方有權不接收。
第34條 當一方不按合同規定同步完成生產任務,對方有權不接收產品,直到按規定同步完成為止。違約方向被違約方賠償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損失。
第35條 當一方拒絕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規定完成的產品,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交納違約金,支付保管、運輸費用和賠償因不接收產品而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36條 當一方不按本法第27條規定而單方停止履行合同時,按本法第37條給予違反合同的處罰,並賠償損失。
第37條 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規定罰款范圍內的最重處罰,並且賠償由不執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38條 當發生違反合同時,被違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違約金。自接到索取違約金通知單之日起15天內,違約方必須向被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如果越過期限,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過期的利息。由於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被違約方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接到賠償要求通知15天之內,如果違約方不答復或者不承認這一要求,被違約方有權要求經濟仲裁解決。索賠方有義務證明得知合同被違反後已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支付賠償損失費自承認賠償損失或經濟仲裁決定賠償之日起30天內,過期不付,違約方必須依法支付損失費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條
(1)根據以下規定處理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內容還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許履行。
b、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繼續履行合同,並進行資產處理。
c、如果合同內容已履行完畢,各方要進行資產處理。
(2)本條款(1)b 項和c項的資產處理應根據下列原則進行:
a、各方互相歸還履行合同以來已收到對方的全部資產,如果該資產沒有被依法沒收,不能以實物歸還則以現金歸還 。
b、不合法收入必須上繳國庫。
c、各方承擔一切損失。
(3)簽訂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視為全部無效的合同者,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被視為部分無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違法條款,恢復原來的權益,並依法另行處理。
第40條 在以下場合違反合同可以減輕或免於全部財產責任:
(1)遇到天災人禍和其他預想不到的客觀障礙,並已採取-切必要的克服辦法。
(2)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緊急令。
(3)由第三方對違約方違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據本條第(1)、(2)款規定不負資產責任。
(4)一方的違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違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條 經各方商定以外幣結算的合同,其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費也以相應的外幣計算。
第五章 最後條款
第42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法人與科學——技術工作者、藝人、家庭經濟戶、農民和漁民個體戶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3條 本法各條規定適用於越南法人與外國在越南的各種組織機構、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第44條 以往規定與本法相違背者一律廢除。
第45條 部長會議制度實施本法細則和頒布有關各類經濟合同的規定。
本法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1989年9月25日通過,國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簽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