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派出所」越南文么寫
派出所:trạm cảnh sát khu vực ; đồn cảnh sát nội bộ
兩個都是
⑵ 世界上除了中國的警察叫「公安」,還有哪個國家的警察叫「公安」
日本警察分為刑事警察和公安警察兩大部分,刑事警察就是普通警察,負責各種案件,各都道府縣都有自己的警察機構,除東京都的警視廳長官為警視總監外,其餘各警察本部長都是警視長。警視正以上都是國家公務員,人事權歸警察廳。
公安警察就是情報人員,而且帶有秘密警察的性質,前身是特別高等警察,常看動漫日劇或是日影的可能知道特高課,這就是公安警察。主要負責國家安全和情報工作,權力極大。
越南內務部實際上就是公安部。內務部管轄下的公安警察分為行政公安警察和武裝公安警察兩類,同時包括中央警察和地方警察兩個層次,其警種分為野戰、武裝、刑事、治安、經濟、交通、海關、鐵路、邊防等警察。中央公安警察由內務部下屬的各大總局管轄,地方公安警察中省公安司(廳)隸屬內務部的警察總局管轄;縣(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司(廳)和武裝公安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中央的人民武裝公安司令部由內務部管轄,地方的人民武裝公安指揮部由內務部和中央的人民武裝公安司令部直接領導和指揮。現行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是1989年2月1日頒布並實施的。其中對越南人民警察的性質、任務和許可權、警察組織制度等內容作了規定在警察銜級制度方面,越南按照軍隊做法進行。人民警察幹部、戰士由國家授予將級、校級、尉級、軍士、戰士警銜。
寮國國家政府機構中,設有公安部。公安部中又設有治安警察署和國家安全警察署。治安警察署主要負責維護社會對一般刑事案件行政偵查權;同時,負責對法院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刑事判決執行的方式和場所主要包括拘留所、勞動教養場和監獄。國家安全警察署主要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相當於我們國家的安全部。
社會主義朝鮮沒有「警察」這個資本主義舊社會的稱謂,在其他國家被稱作警察的那種職業,在朝鮮被叫做「人民安全員」。
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公安」意思同「警察」或「警政」。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 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而公安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警方)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公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是解放初期為抓特務組成公安軍(公共安全),以區別邊防軍、國防軍而叫的,後來組成公安部、公安局至今。
公安一詞很早就有了,它來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安委員會,那是個有生殺大權的機構。國民黨時期也用過公安局這個名稱,朱德南昌起義時就是南昌市公安局長。
警察二字是外來語,是袁世凱首創。
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中國的警察制度從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人民警察、武裝警察(武警)二大體系。各個警察體系內部由於具體分管的工作性質有所不同,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不同的警種。其中,人民警察分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與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武警又可以劃分為內部保衛部隊、邊防部隊、黃金部隊、水電部隊、防暴隊(特警)等。不過,武警有其特殊性,接受中央軍委與國務院的雙重領導。
⑶ 越南公安部的歷史
1945年8月9日為越南公安力量成立日。1946年2月21日,胡志明主席簽署命令,在內務部之下成立越南警察局。首任局長Nguyễn Dương(1946年3月22日——6月7日),繼任局長Lê Giản。1952年8月,繼任局長Trần Quốc Hoàn。
1953年2月16日,胡志明簽署命令,設立公安副部(Thứ Bộ Công an),越南勞動黨中央委員陳國環任公安副部的副部長。1953年8月29日,越南政府決定把公安副部升格為公安部,部長陳國環。1959年邊防部隊改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隸屬於公安部。1960年9月勞動黨三大選出新的中央政治局,陳國環任政治局候補委員。1962年7月20日,公安部開始實行警銜制。 1975年8月1日的越南第十屆國會三次會議決定把內務部與公安部合並為新的內務部。1979年下半年,由於國境線上的軍事戰斗沖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邊防部隊,並由內務部轉隸國防部;1988年由國防部轉隸內務部;1995年底再次轉隸國防部。
1980年副總理范雄兼任內務部長。1998年內務部更名為公安部。2002年,組建了新的內務部,其職權類似於中國的民政部。
2013年12月9日,越共總書記簽發命令,在公安部機動警察司令部實行政治委員制。2014年3月25日越南政府發布了修改、補充公安部職能、任務、許可權和組織機構第77/2009/NĐ-CP號議定的第21/2014/NĐ-CP號議定。2014年11月17日,越南總理簽署命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改革公安部內設機構,8個總局合並為6個,其中力量建設總局更名為政治總局。
經費管理體制
越南公安力量所需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供給,每年全國公安經費支出總額占國家財政支出總額的5%。經費實行中央垂直管理,越南公安部統一管理全國的公安經費,每年公安部匯總編制全國公安經費預算,報財政部。越南國會審議通過政府總預算後,財政部將全國公安預算下達給公安部,公安部提出全國公安經費預算分配方案報部領導審批後,下達給公安部所屬各總局和各省公安廳,各總局和各省公安廳再將預算分配下達給所屬各局和各縣公安局。公安部按月或按季度通過銀行將預算經費劃撥給各總局和各省公安廳,各總局和各省公安廳按月或按季通過銀行將預算經費劃撥給各局和各縣公安局,二級預算單位和三級預算單位在銀行開設的是經費限額賬戶。各單位預算執行要受銀行監督,按國家決算制度每季每年報決算,預算按項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