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從越南進口農產品關稅多少
從越南進口農產品關稅是21%。越南進口農產品的平均關稅將由現在23.5%降至21%,工業產品進口稅將由16.6%降至12.6%,自越南加入WTO之日起,5年內越南下調進口稅的主要商品有:木製品、紙張、水產品、布料、服裝、電器、機械設備等。
② 請問:在中國生產面料出口到越南,在越南做服裝(褲子和襯衫)後進口中國的話,有什麼優惠進口稅
有不少越南工廠,能用許可證從中國免稅進口一些產品。同時越南也屬於東盟十國,出口越南的話如果提供中國的原產地證,越南那邊也許依然可以零關稅進口。加工成服裝出口到中國的時候,中國工廠也可以由越南的產地證零關稅進口。
③ 從越南進口農產品到中國的關稅問題
依據不同的標准,關稅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徵收對象分,有進口稅、出口稅和過境稅。
(1)進口稅。它是指海關在外國貨物進口時所課征的關稅。進口稅通常在外國貨物進入關境或國境時徵收;或在外國貨物從保稅倉庫提出運往國內市場時徵收。現今世界各國的關稅,主要是徵收進口稅。徵收進口稅的目的在於保護本國市場和增加財政收入。
(2)出口稅。它是指海關在本國貨物出口時所課征的關稅。為了降低出口貨物的成本,提高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世界各國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稅。但為了限制本國某些產品或自然資源的輸出,或為了保護本國生產、本國市場供應和增加財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國家也徵收出口稅。
(3)過境稅。又稱通過稅。它是對外國貨物通過本國國境或關境時徵收的一種關稅。過境稅最早產生並流行於歐洲各國,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徵收的。後由於各國的交通事業發展,競爭激烈,再徵收過境稅,不僅妨礙國際商品流通,而且還減少港口、運輸、倉儲等方面的收入,於是自19世紀後半期起,各國相繼廢止徵收,1921年資本主義國家在巴塞羅那簽訂自由過境公約後,便廢除了過境稅的條款。
2.按徵收目的分,有財政關稅和保護關稅。 中國會計網
(1)財政關稅。又稱收入關稅。它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課征的關稅。財政關稅的稅率比保護關稅低,因為過高就會阻礙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達不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財政關稅的意義逐漸減低,而為保護關稅所代替。
(2)保護關稅。它是以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為主要目的而課征的關稅。保護關稅主要是進口稅,稅率較高。有的高達百分之幾百。通過徵收高額進口稅,使進口商品成本較高,從而削弱它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能力,甚至阻礙其進口,以達到保護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保護關稅是實現一個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徵收標准分,有從量稅、從價稅、混合稅和滑准稅。
4.按稅率制定分,有自主關稅和協定關稅。
(1)自主關稅。又稱國定關稅。一個國家基於其主權,獨立自主地制定的、並有權修訂的關稅,包括關稅稅率及各種法規、條例。國定稅率一般高於協定稅率,適用於沒有簽訂關稅貿易協定的國家。
(2)協定關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締結關稅貿易協定而制定的關稅稅率。協定關稅有雙邊協定稅率、多邊協定稅率和片面協定稅率。雙邊協定稅率是兩個國家達成協議而相互減讓的關稅稅率。多邊協定稅率,是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達成協議而相互減讓的關稅稅率,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的相互減讓稅率的協議。片面協定稅率是一國對他國輸入的貨物降低稅率,為其輸入提供方便,而他國並不以降低稅率回報的稅率制度。 www.canet.com.cn
5.按差別待遇和特定的實施情況分,有進口附加稅、差價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制。
(1)進口附加稅。它是指除了徵收一般進口稅以外,還根據某種目的再加征額外的關稅。它主要有反貼補稅和反傾銷稅。
(2)差價稅。又稱差額稅。當某種本國生產的產品國內價格高於同類的進口商品價格時,為了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國內價格與進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徵收關稅,就叫差價稅。
(3)特惠稅。又稱優惠稅。它是指對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但它不適用於從非優惠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它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經過長期斗爭,在1968年通過建立普惠制決議後取得的。該決議規定,發達國家承諾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性的和非互惠的優惠關稅待遇
④ 越南有免稅店嗎,有什麼產品便宜
越南是有免稅店的。無論是胡志明市的機場、峴港或是芽庄亦或是其它城市的免稅店,但是都非常小。而且國際大牌沒多少,價格也不便宜。就算是一些當地產品也比當地市區采購的貴一些。所以並不推薦在越南免稅店買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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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准,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商店。目前,我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國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4)從越南進口產品怎麼免稅擴展閱讀:免稅店,網路
⑤ 哪些進口產品可以免收關稅
進口貨物可以免稅的如下:
1. 加工出口免稅 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製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 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按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徵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征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子以退稅。
2. 特殊貨物減免稅下列進口貨物,可酌情減免關稅:
① 在境 外運輸途中或者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② 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貨物;
③ 海關檢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貨物。
3. 退回貨物免稅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免徵進口關稅。
4. 外交人員免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 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關稅。
5. 邊境貿易免稅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
6. 生活用品免稅 中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連續在境外每滿180天,遠洋海員每滿120天者,可以免稅攜帶一件規定的生活用品,包括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照相機、錄像機、收錄機、組合音響等。
7. 避孕用具和葯品免稅攜帶不超過海關規定的合理數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葯品,免徵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關稅。
8. 貸款項目設備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 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及其配套件、備件和技術,免徵進口關稅。
⑥ 求越南稅法。
關稅和增值稅都有的,退稅也有的。
進出口關稅。一般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從0到50%。但是對某些產品,如酒和煙,稅率高達100%。對外國投資中作為資本投入的商品和日本政府開發援助資金項目規定的來料加工再出口的商品,給予免稅。出口關稅只對極少數產品,例如自然資源出口徵收,稅率為0到45%。2008年,越南決定對煤炭出口實行配額管理和徵收絕對稅,對出口大米和尿素徵收絕對稅。將原油、煤炭和礦產出口稅率擬提高至20%,鋼胚出口稅率從0%提高到10%。越南據財政部日前發布的規定,對東盟國家的數千種商品將實行0-5%的優惠降稅率。從東盟國家進口原裝汽車的稅率將從10%降至5%,2013年9座以下的旅遊車的進口稅率將從83% 降至60%。對產自寮國並實行零進口優惠關稅的三類商品為:稻米、煙葉和摩托車配件。調整部分商品進口優惠稅率。其中,水泥熟料進口稅率下降到0%。對產自中國的部分商品執行進口特別優惠稅率。 降稅幅度最大的是現行最惠國待遇稅率(MFN)在60%以上的商品,稅率將降到40%,包括啤酒、葡萄酒、舊服裝、大排量摩托車、10噸以下自卸車等。
越南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在越南境內生產、貿易和消費的貨物和勞務增加值(價值)所徵收的稅。在越南,對營業機構(無論是當地還是外國投資)廣泛地徵收增值稅,根據貨物和勞務的分類,增值稅稅率分別為0%,5%和10%(標准稅率),出口貨物和勞務適用0%稅率。2008年修訂後的該法規定25種經營活動不徵收增值稅,其中,未經加工的原礦出口列入免稅項目。越南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決定,提高茶葉增值稅稅率。
外國總承包商應繳納的增值稅由承包方按應稅流轉額的一定比例預繳(見表5),轉包額除外。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同,預繳的比例不同。增值稅的預提稅稅率為1%至10%,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增值稅申報表中作進項抵扣。
退稅減稅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免稅、減稅、退稅
第10條,以下情況可免稅:
(1)無償援助的商品。
(2)用來參加展覽會的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商品。
(3)屬於轉移財產的商品,以及在國外進行勞動合作、專家合作、工作和學習的越南公民攜帶或郵寄回國的屬於部長會議規定額內的商品。
(4)部長會議規定符合於越南簽訂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免稅標準的國際組織、個人的進出口商品。
(5)政府用來償還外債的出口商品。
第11條以下情況准許免稅:
(1)專門用於安全、國防、科學研究和教育、培訓的進口商品。
(2)按照簽訂的合同為國外加工然後出口的進口物質、原料。
(3)獲得國家權力機關批準的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商品。
(4)按照《外國在越南投資法》的規定,屬於鼓勵投資范圍的有外圍投資企業和在合同基礎之上合作經營的外方企業的進出口商品。
(5)在部長會議規定額內,外國組織、個人贈送給越南組織、個人或者越南組織、個人贈送給外圍組織、個人的禮品。
第12條,當商品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出現意外損壞或丟失,有充分理由並經國家商品進出口簽定機關的證明後,可准許減稅。其減稅額要與貨物損失的比例相應。
第13條,能夠免稅,批准免稅、獲准減稅的商品在本法第10、11、12條里有規定。但是以後免,減理由有變化,則按規定收足商品進出口稅。部長會議規定免稅、審批免稅、減稅以及按本法第10、11、12條規定收足稅的許可權和手續。
第14條,在以下場合,可將收取的進出口稅退還給納稅對象:
(1)已經納稅而仍停放在口岸倉庫、貨場,但又獲准再出口的進口貨物。
(2)已交納出口稅,但又不再出口的貨物。
(3)己按申報表納稅,但是實際出口或者實際進門少於申報表上納稅的貨物。
(4)作為進口物資,原料用以生產出口商品的貸物。
以上內容摘自國家稅務局官網 首頁> 境外投資> 國外稅收政策管理> 概述 >正文 文章名稱 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