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國外幣現金最多可以帶多少
一、出國最多帶多少現金
出境可以帶人民幣20000元現金。
根據國家規定,進出境旅客可攜帶的外幣額度尺攜梁則分為當天進出隱譽境超1次攜帶外幣金額摺合不超過500美元,15天內進出境超一次攜帶外幣金額摺合不超過1000美元,非以上情況攜帶外幣金額摺合不超過5000美元。
普通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時,數額超出等值5000美元的,須向海關書面申報,並提供最近一次攜帶外幣入境的申報單,或者提供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或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單證予以放行,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屬於走私行為,將被處以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海關予以警告,並且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陵運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2. 去越南最多可以帶多少現金
越南是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東南亞國家,越南境內的旅遊產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位於熱點地區,海岸線又長,諸多知名的海濱度假城市吸引了世界各地大量遊客,那麼前往越南旅遊最多可以攜帶多少現金呢?下面給大家詳細的解答褲襪。
1、推薦帶3,000,000越南盾(約摺合1000人民幣)
越南我經常飛,一般提示去越南的朋友帶1000人民幣在身上即可,帶零錢的目的是方便小額的支付,比如打車,路邊買個什麼,小費等等。
這大概是多少越南盾呢?
今天的匯率是1元~3300越南盾,但實際換到手裡的大概是1~3000,這個是正常的兌換,大概整數方便計算。
(另不同地方不同人兌換不一致,高的可兌1~3200,低的1~2800,不過多計較)
兌換的地方:
①、飛機場的外幣兌換處。
②、領隊手裡可以兌換部分。
③、當地機場,商店等等
2、最多帶2萬人民幣
(摺合越南盾約66,000,000)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其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當前個人每次攜帶人民幣出入境的限額為2萬元
3、簡單認識越南盾如圖六信純悶
①越南盾分硬幣和塑料幣,硬幣現在很少見,基本為塑料幣。塑料幣方便流通。
②越南幣有很多「0」,簡單的計算小技巧:
一般去4個「滑彎0」,在乘3即大概人民幣的金額。
如圖六:最小額1,000,即去4個「0」,剩1,乘3,即約0.3元。最大額200,000即20乘3約60元。
4、去越南不必帶大量現金,大的商城等都可以刷卡,帶VISA卡就行。吃飯,打車等不是很貴,少量現金方便零用即可。
所以啊,不要帶多,1000人民幣上下即可。
是摺合多少越南盾你知道了嗎[
3. 出國個人最多能帶多少現金
依據中國海關相關條例,市民在出境時可以攜帶20000元人民幣或5000美元以下的現金。
如果是其他外幣,則最多可帶不超過5000美元等值的外幣。不過海關的條例也並沒有那麼僵硬。據介紹,如果市民確實因一些原因需要多帶一些現金出入境的話,則需要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具體來說,市民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而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則會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檢驗放行。
拓展資料
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范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7年2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1999年6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9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加強<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