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內總公司派員工到越南分公司,需長期呆在越南,越南公司已為該員工購買當地社保,國內公司是否再購買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這名員工退休後,能否達到領取越南養老金的條件?如何領取?如果退休後在國內居住生活,領取國內的養老金,那麼建議還是參加國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公司也可以將國內應交社保單位繳費的錢,作為社保補貼給員工,由員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國內的社會保險。
在越南工作期間,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等商業保險。
國內參加了社會保險,提交社保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免交國外的社保。中國與很多國家有社保交納後不再重復徵收的互認協議。
可以問問在越南的其他中資企業,比如中國銀行胡志明分行等企業,他們是如何處理外派員工的社保交納。
B. 越南社會保險制度
越<<勞動法>>有關內容摘要
一、勞務合同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種;2、工作時間;3、工作場所;4、休息時間;5、薪資;6、合同期限;7、勞動安全、勞動衛生、社會保險。
二、勞務合同可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協議兩種
書面合同有:1、無期限合同,適用於無法確認完成工作時間或完成工作時間超出36個月;2、有期限合同,適用於可確定12至36個月內完成的工作;3、臨時合同,12個月以內即可完成工作的,這種合同期滿30天內應簽訂新合同,如不簽訂新合同而繼續工作,則舊合同繼續生效。勞務合同從簽訂或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書面合同應雙方各持一份。
三、試用期。
技術性工作不超過60天,一般性工作不超過30天,臨時性工作不超過6天。試用期薪資不少於正式錄用薪資的70%,試用期內,雙方可對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
四、薪資。
薪資由簽訂合同雙方商定,薪資可為月薪、周薪、日薪、時薪、計件薪水、承包薪。薪資應按時發放,特殊情況需延長發放時間的,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
五、工作時間及加班和休息
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一周至少休息1天,一個月至少休息4天。作息時間由僱主根據實際需要定,雙方可商定加班時間,但加班時間不能超出規定工作時間的50%,日加班不得超出4小時,年加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00小時。按周為單位規定勞動時間的,日均工作及加班總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勞動者加班時,非節假日享受150%的平常工資,節假日享受200%的平常工資 ,加夜班按節假日計發工資。元旦1天(1月1日)、春節4天(舊歷年30和初1至初3)、勝利日1天(4月30日)、國際勞動節1天(5月1日)、國慶1天(9月2日)為法定節日,勞動者休息享受全額工資;每年休假,普通性質工作12天/年,勞動強度大和具危險性的工作14天/年,勞動強度很大及在特別危險的環境下工作的16天/年。
六、企業內部規章。
10人以上企業須制定內部規章,規章頒布前須徵求企業工會意見並報省級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七、社會保險
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和無期限合同,須辦理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工因工受傷殘,僱主須支付醫療費,如未投保,亦按社會保險條件支付賠償。
八、勞工可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
(一)有期限合同、12個月以下臨時性合同,以下情況勞工可單方終止合同:
1、業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工作場所或不能保證完成工作條件(提前3天通報業主);
2、不能或不完全享受薪水(提前3天通報業主);
3、被虐待或強迫勞動(提前3天通報業主);
4、個人或家庭困難不允許繼續工作(1至3年合同者,提前30天通報業主;1年以下合同者提前3天通報業主);
5、婦女懷孕(按醫囑);
6、合同期為1至3年或12個月以下的有期限合同,勞動者患病經3個月治療不愈者(提前3天通報業主);
(二)無合同期限的,勞動者可單方終止合同,但須提前45天通報業主。
(三)季節性工作或從事某一固定工作者
以下情況,勞動者單方終止合同時需賠償的培訓費:
1、勞動者接受培訓時故意離學;
2、學成後不為業主服務;
3、培訓後為業主服務但時間不達勞務合同、學習合同規定時間;賠償額度由雙方商定。
九、業主單方終止勞務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經常不按合同完成工作;
2、勞動者被開除;
3、無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患病經12個月治療不愈,1至3年合同勞動者患病經6個月治療不愈,以及期限為1年以下合同勞動者患病經合同期一半時間治療不愈的。
4、遇不可抗拒原因而業主已盡力克服仍不能恢復正常生產的;
5、單方終止合同,業主須與地方工會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應向地方職能部門報告,於30天內作出決定,如達不成一致,按法律程序辦理;
除被開除外,單方終止合同應事先通報勞動者,通報時間要求如下:
無期限合同,提前45天;
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報;
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報。
辭退工人時,業主須按每年半個月工資及獎金支付補償;但在因勞動者違法單方終止合同和因盜竊、貪污、泄漏企業機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勞動者受延長提薪時間處分、轉從事其他工作而在未取消處分期間再犯或被革職又重犯的,不予補償。
十、業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時的處理原則
1、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種的,可臨時安排其他工種,但不超過60天,且須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2、如臨時安排的工作勞工不接受時,則分清責任,決定是否享受工資;
3、轉工種時薪資不能少於原工種工資的70%,且轉工30天內如原工種薪資高於新工種,則享受舊工種薪資;
原企業被合並或分家,新公司有義務吸收原勞工,否則需支付每年一個月薪水的補償,但補償金不能少於2個月薪水。
十一、外籍人員在越勞動須辦理手續
在越工作3個月以上外籍勞務人員須辦理由省(直轄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證,勞動證有效期根據合同期定,但不超過3年,依用工單位的要求,勞動證可延長。
以下人員不須辦理勞動證:
-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下;
-外籍人員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的;
-在越代表處代表、分公司領導;
-已取得越司法部頒發行業許可的律師;
十二、外籍人員在越工作條件:
1、年滿18歲;
2、身體狀況符合工作要求;
3、具高技術水平、在行業及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此類人員的技術水平、管理經驗等資質須有經該人所在國職能部門的認證書。
4、無前案前科;
5、有由越南職能部門頒發的3個月以上工作許可證。
十三、外籍人員辦理在越勞動許可證所需材料
1、就業申請書;
2、本國職能部門頒發的司法履歷,如已在越6個月以上的,需增由越所在地司法廳發的司法歷履;
3、體檢表;
4、大學畢業或以上學歷證書、工藝技術證等專門技術證書的復印件。如勞工為具傳統工藝或管理經驗的人才,需有該國職能部門的證明;
5、交納3張近1年內照的彩照(3CMX4CM,免冠、正面、不戴眼鏡);
所提交的材料須公認證,並譯成越文。須有復印件與原件、翻譯件與原件相符公認證。
C. 在越南交的社保回國後怎麼退
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D. 出國後的社保醫保怎麼辦
一,如果出國定居的,醫保卡里的錢必須取出來,因為按照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出國定居人員在國內的戶口是會被注銷的,注銷後,與當事人相對應的身份在國內也就不存在了,所以與之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養老保險關系,都應該提前處理(具體支取流程,可咨詢當地社保辦)。
二,戶口將被注銷的情形:
1,參軍入伍:憑《居民戶口簿》、《公民應征入伍通知書》辦理。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含考入軍事院校學生),在入伍前憑入伍通知書或縣(市、區)人武部提供的《參軍人員花名冊》辦理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個別沒申報注銷的,派出所經調查核實確已參軍的,必須注銷其常住戶口。
2,公民出國或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出入境部門開具的《注銷戶口的通知書》辦理,已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收繳。全戶遷出的,應收繳其戶口簿;臨時出國、出境和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的,只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不注銷戶口。戶籍內勤民警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收集相關資料存檔。
3,死亡: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辦理,收繳《居民身份證》。
4,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登記: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報義務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證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戶口注銷登記手續。
E. 越南歸僑無社醫保如何解決
越南歸僑,無社保的,應該先恢復其華人的身份,落實戶籍以後,再辦理社保手續;
一,歸國華僑(包括越南歸僑)落戶手續可以咨詢戶口遷入地(居住地)派出所,看當地有無相應的政策,以下為浙江省的政策,供參考:
二,根據《浙江省實施〈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辦法(試行)》,華僑回國恢復戶口辦理規定如下:
第四條華僑回國定居的申請,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審批。公安機關負責協助核查並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第六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擬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擬定居地有能夠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應憑證的住房。
(二)申請人有穩定的生活保障。穩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經濟收入或存款。
第七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落戶條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國前在國內有常住戶口的;
(二)出生在國外、配偶在擬定居地有常住戶口的;
(三)出生在國外、在國外無人贍養,在擬定居地有子女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需來我省定居的華僑。
第八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二)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並提供復印件;
(四)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譯件),並提供復印件;
(五)二張兩寸正面免冠近照;
(六)申請人在擬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證明以及能夠在國內正常生活的經濟收入或存款,並提供復印件;
(七)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提供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分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夫妻團聚的,應當提供婚姻關系證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譯件);
(二)原為農業戶口的申請人擬回原戶籍地定居的,應當提供擬定居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的證明;
(三)出生在國外、在國外無人贍養,在擬定居地有子女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和子女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承諾書、房屋權屬證明;
(四)申請人因護照換發等原因無法提供在國外實際居住證明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五年內的出入境記錄;
(五)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且出國前在國內有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戶口注銷證明。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申請後,應當繼續在國內居留,並配合辦理審批;辦理期間出境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
本人在國內居留期間確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提供本章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委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託書。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後應出具受理單,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確認華僑身份,並於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後,於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籍注銷、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申請人落戶條件、護照與出國前戶口登記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請人變更更正條件等,提出書面回復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