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和越南分別在北部灣的占海面積是多少
北部灣面積:約12.8萬平方公里
2000年12月25日,中國和越南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中越各得北部灣面積的46.77%和53.23%。同時簽署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
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此前,越南第十一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准了該協定。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2005年10月31日,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越南石油總公司簽署了《關於北部灣油氣合作的框架協議》,表示兩公司將聯合勘察北部灣的油氣資源。
B. 越南在海上屬於哪個海域
越南的沿海地區,屬於南中國海海域。
南中國海,英文名稱:South China Sea,面積:350萬平方千米。指的是位於西太平洋:東北至台灣,西南至新加坡海峽,南至印尼的巴東島和勿里洞島(通往爪哇海),為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泰國半島、柬埔寨、越南所環繞。
C. 為什麼越南的海域比中國南海小那麼多,是根據什麼劃分的那塊海域的呢
二戰後蔣介石得到美國的軍艦援助,當時解放軍身處內陸,軍艦派不上用處,蔣介石就讓軍艦繞東南亞沿海繞了一周,把圍上的定為中國沿海。
D. 中越北部灣是怎麼劃界的
中越劃定北部灣邊界海域爭議只剩南海
2004年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此前,越南第十一屆國會第五次會議於6月15日通過決議,批准了該協定。至此,《北部灣劃界協定》在中越兩國均完成法律程序,具有了法律效力。
北部灣(越南稱東京灣),位於南海西北部,是一個半封閉海灣,為中越兩國陸地與中國海南島所環抱,面積約12.8萬平方公里。北部灣是我國大西南的海上通道,油氣和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也是著名漁場。
上世紀70年代以前,北部灣沒有劃界,兩國漁民不分彼此在北部灣共同勞動。但70年代後期,中越關系惡化,由於中國漁民的捕撈裝備較好,越南明顯處於下風,於是越方開始採取控制措施,有時甚至開槍射擊、武裝沒收中國漁船。90年代以後,中越關系好轉,但雙方漁民糾紛仍然不斷,越南屢次沒收中國漁船。
1974年,中越兩國開始就北部灣劃界舉行談判,特別是兩國關系正常化、1999年兩國簽署陸地邊界條約後,這項談判進程加快。2000年12月25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該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共有11條,其中第一條確認了雙方劃分北部灣的法律根據,並明確了本協定的劃界范圍;第二條至第五條確定了以21個界點劃定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協議還明確了對跨界油氣資源和其他礦藏進行開發,以及對生物資源養護利用等事項的合作原則。現在,兩國立法機構先後批准了這一協定,標志著中越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已然劃定。
劃界與漁業問題關系密切
漁業糾紛是中越兩國在北部灣的重要爭端,因而除劃界外,漁業安排也是北部灣邊界談判的重要內容。兩國對劃界和漁業問題採取捆綁解決的方式,以尋求雙方利益的妥協點,因而《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與《北部灣劃界協定》同時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生效後,《漁業合作協定》生效的條件已趨成熟。
這些協定的簽訂,有利於中越兩國邊界的穩定和北部灣地區的長治久安,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越兩國關系的健康發展,符合中國的根本利益。但大量漁船要從傳統作業漁場撤出,仍將對我國瓊桂粵三省區漁業生產帶來影響。過去廣東有6000多艘漁船在北部灣西面海域作業,現在則要退回北部灣東部海域作業;海南省59%的漁船在北部灣海域作業,根據《漁業合作協定》,海南省計劃從2003年起每年淘汰570艘漁船,轉業漁民1.2萬人,2002年至2006年將淘汰報廢2471艘漁船。為應對這種變化,國家已制定漁民轉產計劃,撥專款資助部分漁民上岸轉業。
海上磋商機制繼續運行
中越間的劃界問題包括陸地、北部灣和南海三部分。中越陸地邊界談判歷時22年,於1999年12月30日正式簽署《中越陸地邊界條約》。至2003年底,勘界立碑進程已過半,雙方力爭今年確定另一半碑位。
迄今為止,中越間的領土、海域爭議只剩下南海問題。中越已於1995年成立海上問題專家小組,就南沙群島爭議問題進行談判。海上問題磋商機制現在繼續運行。該機制堅持先易後難的原則,力求通過和平談判,找到正確和長久的解決方法。
北部灣劃好界後的坐標1-9為領海分界線第1界點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第2界點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第3界點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第4界點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第5界點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第6界點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第7界點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第8界點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第9界點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以下為經濟區分界線:
第10界點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第11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第12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第13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第14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第15界點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第16界點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第17界點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第18界點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第19界點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第20界點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第21界點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唐家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鞏固和發展中越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傳統睦鄰友好關系,維護和促進北部灣的穩定和發展,在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和公平合理地解決劃分北部灣問題的精神,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根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認的國際法各項原則和國際實踐,在充分考慮北部灣所有有關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確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二、在本協定中,「北部灣」系指北面為中國和越南兩國陸地領土海岸、東面為中國雷州半島和海南島海岸、西面為越南大陸海岸所環抱的半封閉海灣,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標為北緯18度30分19秒、東經108度41分17秒的中國海南島鶯歌嘴最外緣突出點經越南昏果島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標為北緯16度57分40秒、東經107度08分42秒的一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締約雙方確定,上述區域構成本協定的劃界范圍。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由以下21個界點以直線順次連接確定,其地理坐標如下:
第1界點北緯21度28分12.5秒,東經108度06分04.3秒;
第2界點北緯21度28分01.7秒,東經108度06分01.6秒;
第3界點北緯21度27分50.1秒,東經108度05分57.7秒;
第4界點北緯21度27分39.5秒,東經108度05分51.5秒;
第5界點北緯21度27分28.2秒,東經108度05分39.9秒;
第6界點北緯21度27分23.1秒,東經108度05分38.8秒;
第7界點北緯21度27分08.2秒,東經108度05分43.7秒;
第8界點北緯21度16分32秒,東經108度08分05秒;
第9界點北緯21度12分35秒,東經108度12分31秒;
第10界點北緯20度24分05秒,東經108度22分45秒;
第11界點北緯19度57分33秒,東經107度55分47秒;
第12界點北緯19度39分33秒,東經107度31分40秒;
第13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21分00秒;
第14界點北緯19度25分26秒,東經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點北緯19度16分04秒,東經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點北緯19度12分55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點北緯18度42分52秒,東經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點北緯18度13分49秒,東經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點北緯18度07分08秒,東經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點北緯18度04分13秒,東經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點北緯17度47分00秒,東經107度58分00秒。
第三條
一、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9界點的分界線是兩國在北部灣的領海分界線。
二、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兩國領海分界線沿垂直方向劃分兩國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任何地形變化不改變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7界點的兩國領海分界線。
第四條
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界點至第21界點的分界線是兩國在北部灣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
第五條
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界點至第7界點的兩國領海分界線用黑線標繪在締約雙方於二○○○年共同測制的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的北侖河口專題地圖上,第7界點至第21界點的兩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用黑線標繪在由締約雙方於二○○○年共同測制的比例尺為五十萬分之一的北部灣全圖上。上述分界線均為大地線。
上述北侖河口專題地圖和北部灣全圖為本協定的附圖。上述地圖採用ITRF-96坐標系。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各界點的地理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本協定所規定的分界線標繪在本協定附圖上,僅用於說明的目的。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相互尊重按照本協定所確定的兩國各自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第七條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氣單一地質構造或其他礦藏跨越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的分界線,締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就該構造或礦藏的最有效開發以及公平分享開發收益達成協議。
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就北部灣生物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以及兩國在北部灣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養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合作事項進行協商。
第九條
兩國根據本協定對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分界線的劃定對締約各方有關海洋法方面國際法規則的立場不造成任何影響或妨害。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對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定須經締約雙方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在河內互換。
本協定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唐家璇阮怡年
(簽字)(簽字)相關文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
E. 中越北部灣是怎麼劃界的
2000年12月25日,中國和越南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
一、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產生的背景
北部灣是中越兩國陸地和中國海南島環抱的一個半閉海,面積約12萬8千平方公里。中越兩國在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向。歷史上,中越兩國從未劃分過北部灣。20世紀整個60年代以前,中越雙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領海寬度管轄,灣內的資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無事。例如,兩國有關部門分別在1957年、61年和63年三次簽訂了有關漁業的協議,對各自近海(6-12海里)的捕魚問題做出安排。這就是說6-12海里以外是公海,雙方漁民可以自由進入進行捕撈。
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隨著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越兩國劃分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問題呈現出來。按照以1982年開放簽字、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核心的現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國可擁有寬度為12海里的領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里的大陸架。沿海國對領海享有主權,但其他國家的船隻可以無害通過。至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沿海國不擁有主權,但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排它性的主權權利。這意味著一國不得隨意進入它國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捕撈,除非徵得該國的同意。
北部灣是一個較狹窄的海灣,寬度約在110-180海里之間。中越兩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海域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必須通過劃界加以解決。
實際情況也說明,過去由於沒有一條明確的北部灣分界線,兩國間經常發生糾紛,造成局勢不穩,影響了兩國關系。因此,兩國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既是國際海洋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灣情況的現實需要。
二、中越北部灣劃界
(一)總體面積比例問題。根據中方提出的兩國在北部灣總體政治地理形勢大體平衡的觀點,並按照國際法上公認的公平原則,雙方同意充分考慮北部灣有關情況並參照國際實踐,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以取得公平的劃界結果。根據劃界協定,中越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共由21個坐標點相續連接而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侖河的入海口,南至北部灣的南口,全長約500公里。雙方所得海域面積大體相當,實現了雙方均滿意的公平劃界結果。
(二)漁業問題。北部灣劃界直接關繫到漁業資源的分配利用和中國沿灣幾十萬漁民的切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中方在談判伊始就明確向越方提出,北部灣劃界的同時必須妥善解決漁業安排問題,劃界協定必須與漁業合作協定同時簽署、同時生效。
經過努力,雙方同意劃界談判和漁業談判同時進行,並於2000年12月25日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的同時簽訂了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之後,經過近3年的談判,今年4月29日中越雙方在北京簽署了漁業合作協定的補充議定書。雙方最終妥善解決了北部灣的漁業安排事宜。
劃界協定只原則規定雙方應就北部灣的漁業資源的養護、管理和利用等事宜進行合作。具休的合作形式則體現在漁業協定的規定中。根據漁業協定,雙方劃定了面積較大(3萬多平方公里)的兩國漁船都可進入的跨界共同漁區,時限為15年;另在共同漁區以北,又劃出為期4年的跨界過渡性安排水域,允許兩國漁船進入作業。同時,協定還明文規定,雙方本著互利精神,在共同漁區內進行長期漁業合作。雙方同意設立北部灣漁業聯合委員會具體落實有關合作事宜。做出上述安排的考慮是盡可能少地影響我漁民在北部灣的傳統捕魚方式;同時,也在我國逐步按新海洋法制度進行漁業管理的大背景下,為我國漁業產業的調整、漁民的轉產轉業爭取較寬裕的時間。
應該明確的是,這種安排是向新海洋法制度的一種逐步過渡,是在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壓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做出的。據專家估計,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量年約為60萬噸/年,但近年來,雙方漁民在北部灣的捕獲能力已超過100萬噸,遠遠超出了灣內漁資源的承受能力。長此下去,將導致漁業資源的萎縮甚至枯竭,後果非常嚴重。中越做出的漁業安排,建立了雙方在北部灣合作管理漁業資源的機制,有助於理順雙方的漁業關系,有助於建立兩國漁民在北部灣良好的作業秩序,最終有助於灣內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灣內生態環境的保護,符合我國長遠的漁業利益,有利於我們的子孫後代。
(三)油氣問題。雙方同意尊重劃歸對方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有關權利。因此,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大陸架上自行勘探開採油氣或礦產資源。但對於尚未探明的跨界單一油氣地質構造或跨界礦藏,參照各國的劃界條約和實踐,雙方約定應就此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合作開採的協議。
F. 越南的地理位置
越南位於東南亞的中南半島東部,北與中國廣西、雲南接壤,西與寮國、柬埔寨交界,國土狹長,面積約33萬平方公里,緊鄰南中國海,海岸線長3260多公里,是以京族為主體的多民族國家。
越南地形狹長,地勢西高東低,境內四分之三為山地和高原。北部和西北部為高山和高原。黃連山主峰番西邦峰海拔3142米,為越南最高峰;
西部為長山山脈,長1000多公里,縱貫南北,西坡較緩,在嘉萊-昆嵩、多樂等省形成西原高原。中部長山山脈縱貫南北,有一些低平的山口。東部沿海為平原,地勢低平,河網密布,海拔3米左右。
越南的氣候特徵:
越南氣候屬熱帶氣候,整年雨量大、濕度高,北部受中國陸地氣候的影響因此或多或少帶有大陸性氣候。東海(即「南海」或「南中國海」,「東海」系50年代末以後越南對該海域的稱呼)對陸地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具有巨大影響。
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對越南領土有不同影響,因此越南不同地區有不同氣候特點。越南氣候隨著季節、南北、東西的不同而變化的。由於深受東北季風的影響,越南年均溫度低於亞洲同緯度一帶各國的年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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