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越南強占中國多少島嶼,在我南海有多少海上油田,每年會採集對少油氣,價值多少
20世紀70年代開始,越南等國開始對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並以軍事手段佔領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到目前為止,越南佔領了南沙29個島礁,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部海域。
由於煉油能力有限,越南的大部分原油都出口,因此石油和天然氣也成了越南出口創匯的主要來源之一。越南侵佔南沙群島部分島嶼後,將南沙海域劃分為上百個油氣招標區,在該地區迅速招標,合作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近幾年來,越南同美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德國等國家,不斷簽訂勘探開採石油、天然氣的合同。
南沙的石油給越南帶來了巨大的利潤。僅2006年上半年,越南油氣總公司油氣開采產量就達1237萬噸,其中原油為860萬噸、天然氣37.65億立方米,原油出口量約為820萬噸,出口額達41.4億美元。越南不但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將世界主要大國都牽連到這一地區,大有使南沙問題國際化的趨勢。
㈡ 越南能否成為新的世界工廠
越南目前還是不能夠成為新的世界工廠的。
越南目前還是不能夠成為新的世界工廠的,主要原因在於越南對外開放的時間比較晚,基礎設施比較落後,除了交通極不便利外,也沒有國際性貿易港口。
越南企業即使在越南開廠,生產出來的商品要運出來,送往全世界都還是個難題。所以,越南如果想在低端製造業領域搶佔中國一些份額還是有可能的,但是要想取代中國,成為世界加工廠,這幾乎是不可能達得到的。
越南的工業能力:
越南還是以傳統製造業為主,機械化率低,需要進口大量的原材料和各種機械設備,而低端產業污染嚴重。在高精密的和高技術的產業中,越南還尚缺。
目前越南從事製造業的人口,並沒有很高。而越南從事工業的人口,佔到20%,服務業為30%,農業人口佔一半。在把這些從事工業的人口劃分,他們在不同行業,不同的崗位,從事簡單的操作,沒多大的技術含量。像高端的機械製造和設計,越南很難生產。
㈢ 現在東南亞國家陸地上有哪些大的油田它們的產量大嗎二戰時的產量如何
印尼石油探明儲量43億桶,石油輸出國組織給印尼規定的石油生產配額是日產145萬桶,印尼目前石油日產量110萬桶,日消費量120萬桶,仍需進口少量石油。印尼石油管理部門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准備引進更多的資金和設備,開發邊際油田,如印尼政府免去了石油勘探生產設備的進口稅。
馬來西亞石油探明儲量30億桶,大部分油田分布在馬來半島沿海地區。由於馬來西亞石油開采迅猛而勘探相對滯後,近年馬來西亞石油儲量呈下降趨勢。為開拓海外石油市場,馬來西亞國營石油天然氣公司已在23個國家涉足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在海外29國石油業均有投資。
菲律賓石油產量不高,目前日產石油2.3萬桶,產自深海油田。菲律賓石油日消費量33.6萬桶,國產石油只能滿足7%的需求。為防止石油產品價格暴漲,菲律賓政府對國內市場油品價格實行調控;為保護國內煉油企業,菲律賓對原油和成品油徵收2%—3%的進口稅。
越南探明石油儲量6億桶,近來石油日產量40萬桶,日消耗石油33萬桶。由於煉油能力有限,越南在出口原油的同時,進口成品油。越南已投產的油田有9個,現正在勇決建一座日加工原油14萬桶的煉油廠,耗資將達25億美元;在越南北部將建一座日加工原油15萬桶的煉油廠,計劃2010年開工;越南南方也在規劃建一座新煉油廠
二戰時期
印度尼西亞的石油主要分布在蘇門答臘、爪哇、加里曼丹、斯蘭等島和巴布亞。幾乎全部賦存在第三紀地層中。較大的油田有中蘇門答臘的Minas, Duri, 和Bangko油田,蘇門答臘 Rama, 油田、東加里曼丹的Bunyu,Handi 和 Bakapai油田,
另外提示你,
在日本對中國發動戰爭時期,當局曾派出大量專家在中國東北地區進行大規模的地質調查,在尋找其他礦產資源的同時,也曾進行過油田的找礦工作。之所以沒能找到大慶油田,「是因為戰前日本鑽探的深度只達到大約八百米。不知道是否還有更深的鑽探技術,總之是越深越困難,聽說實際上並沒有鑽探。而且,大慶油田最淺的油層也有一千米深,還差不足兩百米」。
實際上,標志大慶油田發現的第一口油井——松基三井,恰恰是開鑽到1357-1382米之間的油層才出油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這種說法。
㈣ 亞洲主要國家的油氣工業發展概況和安全戰略
日本、韓國是亞太地區油氣資源匱乏的國家,因此兩國的油氣嚴重依賴進口。其能源安全政策著重於得到安全可靠的石油供應,並通過立法建立石油儲備體系。印尼油氣資源豐富,是東南亞重要的產油國之一。因此,印尼的油氣開發政策著重與外國進行油氣合作勘探、開發項目,通過與外國公司的產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壟斷性地管理石油開發項目。
一、日本的油氣工業發展概況和油氣安全戰略
1.日本的油氣的產量和儲量
日本是一個工業發達而油氣資源極端匱乏的經濟大國,其所消費的石油的99.7%都要依賴進口。其國內石油剩餘探明儲量截止到2002年為801.4萬噸,與截止到2001的剩餘探明儲量799萬噸相比增長了0.25%。日本2002年的石油產量為60.0萬噸(估計值),比2001年的產量65.5萬噸減少了8.40%。
日本也是一個天然氣資源很貧乏的國家,1999年底,日本僅有幾個小氣田,1976~1999年日本年產天然氣22億~26億立方米,2002年為24.02億立方米。日本2003年1月1日的天然氣估計探明儲量為396.44億立方米,與2002年同期的估計探明儲量相比增加了0.99%。日本2002年的產量為24.02億立方米,比2001年的24.38億立方米減少了1.46%。
2.日本油氣貿易
日本是世界上第四大能源消費國,第二大能源進口國(僅次於美國),石油進口位居世界第二。日本缺乏足夠的國內能源來源,必須大量地依靠進口能源,該國約80%的一次能源依靠進口。日本的石油資源在海外,市場在國內。2000年進口石油2.64億噸,進口天然氣725億立方米。
日本天然氣進口量在逐年增加(見表7-2)。日本是島國,沒有從國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管道條件。日本進口天然氣主要是液化天然氣,其中,1998年液化天然氣貿易量為661億立方米。日本天然氣主要進口來源:印度尼西亞佔39%,馬來西亞佔20%,澳大利亞佔16%,汶萊佔10%,阿聯酋佔10%。
表7-2日本天然氣進口量(單位:億立方米)
資料來源:日本通產省。
1999年日本主要的石油進口來源於中東,共占日本石油進口總量的85.0%,其中阿聯酋佔26.4%,沙烏地阿拉伯佔22.1%,伊朗佔9.8%,卡達佔7.0%,印尼和科威特各佔5.9%,阿曼佔5.1%。另外,從中國進口的石油占日本石油總進口量的4.7%。
3.日本的油氣消費
(1)日本的經濟增長與油氣消費
日本經濟在不斷地增長,雖然從90年代以來日本的經濟陷入困境,但其年增長率大約達1.3%,對能源特別是石油和天然氣的消費仍然在不斷地增長。其經濟增長與能源消費的關系見表7-3。
表7-3日本的經濟增長與能源消費
資料來源:日本通產省。
(2)日本油氣的消費量
日本的天然氣和石油消費量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在不斷地增長。其1988年以來的石油消費量,見表7-4。
表7-4日本1988年以來的石油消費量(單位:萬噸)
(據《能源政策研究》,2000.4)
日本的天然氣消費量也在不斷地增長。1995年其消費量為624.98億立方米,1996年的消費量為676.79億立方米,增長率為8.28%,1997年的消費量為664.1億立方米,比1996年下降了1.88%,1998年的天然氣消費量為692.6億立方米,比1997年的消費量增加了4.29%。
(3)日本油氣消費結構
日本是第二大經濟強國,由於原來的石油消耗非常大,對外依賴進口的程度非常高,如果發生石油危機,日本的經濟和國家安全會受到極大的危害,因此日本近年來不斷努力降低其石油耗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不斷增加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的消費。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石油1997年為52.8%,1999年為51.1%,預計2010年將達到50.1%~47.7%。天然氣所佔比重1997年為10.7%,1999年為13.2%,預計2010年將達到12.7%~14%。
4.油氣儲備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日本是亞太地區最大的原油和天然氣進口國,其國內能源資源極為貧乏,油氣幾乎全部依靠進口。而其石油消費的99.6%靠進口,其中又有77.3%的石油來自中東地區,這就意味著日本比別的國家更容易受到石油問題的沖擊。因此,日本積極採取各項步驟進行石油儲備工作,從1975年日本就開始大量進行戰略石油儲備工作,制定了《石油儲備法》,規定石油輸入者、石油的煉制者都有儲備石油的義務。到80年代初,日本的總儲備量已相當於其121天的石油凈進口量水平;到1992年日本的石油儲備總量為8000萬噸,占年消費量的28%,相當於其140天的石油消費需要;到1995年日本國家和民間石油儲備總量相當於157天的消費量。目前已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石油儲備國。
日本的石油儲備體系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根據其石油儲備法進行的國家儲備,另一部分是民間儲備。國家儲備又分為兩種,即國家直接修建的儲備基地和國家向民間租借的儲備基地;民間儲備則分為由民間石油企業進行的石油儲備和由進口液化石油氣(LPG)的部門進行的儲備。其儲備體系見圖7-1。
圖7-1日本石油儲備體系
(據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2001)
日本國家石油儲備的主要對象是原油。到目前為止,日本在不同的地區規劃建造了10個國家儲備基地。到1995年3月,日本民間石油儲備大約為4540萬立方米,政府石油儲備大約為4500萬立方米,總儲備量相當於157天的消費水平。
日本石油儲備動用機制和機構為:日本石油公團以石油公團法,按通產省的命令,負責儲備的動用。原則上,政府儲備是「最後措施」,在動用政府儲備前,業界民間儲備必須先投放市場,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動用政府儲備:
(1)達成了利用政府儲備作為聯合應急對策的協議。
(2)政府在考慮石油供應中斷的性質後認為有必要動用儲備。
日本戰略石油儲備的資金來源是:政府儲備的資金是由日本石油公團(70%),煉油廠及地方政府;而民間儲備是由各煉油廠、營銷商及進口商。
1999年7月,日本石油政策委員會(通產省的咨詢機構)建議通產省考慮在供應中斷的早期階段就動用政府儲備,並將儲備量增加到與其他IEA的重要成員國可比的水平,即增加3140萬桶。
20世紀60年代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目標是保證穩定的石油供應。後來,第一次能源危機迫使日本將其能源來源多樣化,因此,政策目標調整為保持多種能源的穩定供應(見表7-5),而不只是石油的供應,擴大核能和其他可替代能源的使用,減少石油進口,在建築部門和運輸部門實行嚴格的旨在提高能源效率的新措施,解除對油氣部門和電力部門的管制,總之,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要素有:
A.促進海外石油開發,更好地利用潛在的國內能源資源;
B.發展非石油能源替代品,尤其是核能和液化天然氣(LNG);
C.石油供應來源的多元化並保持與能源生產國的友好關系;
D.促進新能源技術的保護和商業化;
E.制定能源緊急管理程序,建立石油儲備,應付可能的石油供應中斷;
F.加強區域合作。
表7-5日本能源安全指標(1973~2010財年)(%)
註:日本財年是從每年的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底(據趙志凌,2001)
為支持在海外勘查的日本石油公司,1967年,日本成立了一家國有公司(日本石油公團,JNOC)。日本石油公團已扶持了300多個海外的石油和天然氣勘查項目。最初目標是要把日本公司在海外生產的石油在消費中所佔的比例提高到30%,然而,目前僅達到15%。日本石油公團的另一種職能是建立政府的原油儲備。日本石油公團耗巨資建立了10個儲備基地,目前日本石油公團管理的儲備石油相當於78天的消費量。若加上私人石油公司的儲備,則日本能抵擋連續6個月的石油供應中斷。日本石油公團這類組織的正常運作依靠各種形式能源稅的收入,因此,日本的能源價格在所有經合組織國家中是最高的。
從區域角度看,日本與近鄰國家,尤其是東亞各國面臨共同的能源安全問題。健全的區域能源體系有利於日本。系統的安排,如區域性石油采買和儲備體系,能強化對石油供應中斷的抵禦能力並確保石油供應既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又維持合理的價格。此外能源安全的傳統概念也被賦予更多的含義。1980年中曾根首相政策研究小組首次在報告中使用了能源安全這一概念。此後,環境安全又發展成為一個新的工作領域,以維持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達到該目標,日本極力創設和資助許多研究項目。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區域合作領域:
A.能源政策、需求預測和供應戰略方面的信息共享;
B.雙邊或多邊儲備的石油儲備及儲備釋放機制;
C.定期聯合審查應急措施;
D.合作研究限制需求措施,如稅收、能源保護和提高效率等;
E.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和開發;
F.聯合開發可再生能源;
G.通過外交手段和國防戰略保護國際海運線;
H.環境合作,如跨國界空氣污染問題。
1996年7月,在日本財政支持下,亞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在東京成立。該中心推動了APEC成員國對各種能源環境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如APERC調查了各APEC成員國建立應急石油儲備的成本和效益。之後促使日本研究人員提出如下建議:日本倡議建立「亞洲戰略石油儲備」,以抵抗石油供應中斷。
在區域合作問題上,日本一直在財政上做出了許多努力,並提供技術支持。這些活動包括:在保護與有效利用能源方面與中國聯合實施的合作項目;與中國和韓國舉行的三方環境部長會議;東亞酸雨監測網路系統;APEC環境技術交流虛擬中心(APEC-VC);以及2000年11月與澳大利亞、中國、印尼、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和越南共同組織的「亞洲核能合作論壇」。
日本石油公團過去不管是否真正發現了石油,都對項目給予資金支持。這種對石油勘查的補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日本獲得未來預期的一定石油儲量,為日本長期的石油供應提供儲量保障,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沒有動力尋求高的回報。結果是,長期以來大量的投資項目和貸款擔保,使日本石油公團積累了許多壞賬(1萬億日元以上)。據媒體報道,從日本石油公團接受補貼基金的266家公司中,有154家公司已經破產,剩下的112家中,僅有13家沒有虧損。財務管理的不善最終導致了丑聞,迫使石油公團董事長下台。為彌補虧損,日本通產省要求石油公團清算盈利項目以抵消壞賬。
此外,2000年2月,石油公團子公司(日本阿拉伯石油公司)在沙烏地阿拉伯的鑽探權未獲延期。對日本尋求海外石油投資的政策,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因此,通產省重新考慮了未來的政策,將逐漸減少對石油公司石油開發支出的財政支持,公團對私人石油公司的資助也將更加慎重。(趙志凌,國際經濟動態參考)
二、韓國的油氣工業發展概況和油氣安全戰略
1.韓國的油氣產儲量、貿易及情況
韓國也是一個油氣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國內幾乎沒有什麼油氣儲量,各種能源消費中的97%依賴進口,其75%以上的石油進口於中東。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能源消費量迅速上升,1962年為1040萬噸油當量,1995年達到了1.5億噸油當量,增長了近14倍,1999年則達到了1.82億噸油當量。1998年韓國的石油消費量為9930萬噸,1998年韓國的天然氣消費量為156億立方米。在1999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費構成中,韓國的石油消費占消費量的56.3%,天然氣的消費佔9.3%。
近10年,韓國能源消費平均年增長速度高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二者分別為10.3%和8.7%,石油和天然氣的消費增長速度更高,其中天然氣的消費平均每年增長達22%,居亞洲各國天然氣消費增長速度的首位。
1998年韓國進口液化天然氣(LNG)為143億立方米。
2.韓國的油氣儲備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1979年韓國石油開發公司(PEDCO)法(1999年1月1日更名為韓國國家石油公司,KNOC)規定建立政府石油儲備系統,1991年修訂,1993年實施的石油經營法規定了私人公司的儲備義務。韓國1999年9月底的儲備規模為7580萬桶,相當於37天的需求量。2001年9月的原油和石油產品儲備達到了1.51億桶,相當於韓國74.5天的供應。
韓國的儲備機構有政府儲備(韓國國家石油公司負責國家戰略石油儲備的規劃、儲備場所的建設,儲備油購買、維護及動用)和民間儲備(主要是石油精煉廠,石油進口商和銷售商)。
在緊急狀態下,韓國國家石油公司負責儲備的動用。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動用戰略儲備:
1)嚴重的及長期供應中斷的情況下,根據政府命令動用儲備;
2)短期供應中斷情況下,應精煉廠和進口商的要求可動用儲備。儲備的動用主要按照國家石油公司與精煉商或進口商的租借合同進行。
韓國石油的政府儲備主要由國家出資(主要來源於能源稅的專門賬戶),民間儲備由企業出資。
1999年7月8日,韓國國家石油公司(KNOC)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地下石油儲備終端(在麗水),儲備能力為3000萬桶。這一終端的完工標志著KNOC應急儲備計劃的二期工程完工。KNOC目前的儲備能力為9500萬桶,相當於51天的消費量。韓國政府正在進行儲備計劃的三期工程,預期2004年完工。屆時KNOC的儲備能力將達1.62億桶,相當於84天的消費量。若加上私人公司的儲備,則可滿足IEA90天消費量儲備的規模。
1999年6月挪威國家石油公司(Statoil)與KNOC簽訂協議,租借韓國的兩個上述石油儲備終端(包括剛完工的麗水終端),出於商業性目的在韓國儲備800萬桶的北海石油。Statoil向韓國政府承諾,在發生緊急情況時,KNOC有權優先動用這些儲備油,價格可以比國際市場低5美元/桶。
為確保能源安全,韓國積極推行能源多元化政策。
三、印度尼西亞油氣工業發展概況及油氣安全戰略
1.印度尼西亞的油氣產量和儲量
印度尼西亞的石油剩餘探明可采儲量截止到2002年底為止為6.85億噸,與2001年底的6.82億噸相比增加了0.44%。印度尼西亞截止到2002年底的天然氣估計探明儲量為2.62萬億立方米,與截止到2001年底天然氣估計探明儲量2.62億噸相比沒有什麼變化。
印度尼西亞2002年的石油產量為5600萬噸(估計值),比2001年的石油產量6071萬噸相比減少了7.76%。2002年的天然氣產量為590.34億立方米,比2001年減少了8.39%。
2.印度尼西亞的油氣貿易和油氣消費
印度尼西亞自從1996年以來,其石油消費量都超過了4200萬噸,1997年達到了4600萬噸,1998年達到了4370萬噸。
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天然氣商品量為635億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天然氣商品量為660億立方米(估計值)。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出口量為364億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出口量為388億立方米(估計值)。
3.印度尼西亞的油氣儲運和油氣安全政策
印度尼西亞位於東南亞,國土面積191.9平方公里,人口21370萬(2000年預計數),印度尼西亞有豐富的油氣資源,是東南亞重要產油國之一。印度尼西亞1999年底探明的石油儲量為4980百萬桶,原油產量為128.8萬桶/日,油氣管理部門是PER-TAMINA國家石油公司。
1954年印度尼西亞憲法規定,印度尼西亞的自然資源歸國家控制。1967年的礦業法將印度尼西亞的礦產分為三類:
a類:戰略性礦產;包括石油和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煤、錫等。
b類:重要礦產;包括金、銀、鉛、鋅、銅等礦產。
c類:未包括在a類和b類的礦產,如非金屬礦產。
對a類和b類礦產的礦業活動由礦業能源部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和控制權,c類礦產是由礦產所在地的省政府來管理。
根據1945年印度尼西亞的憲法和1967年礦業法的宗旨,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其他各方只可以根據由礦業能源部代表國家頒發的采礦授權書(針對戰略性礦產和重要礦產而言),或由有關的省政府頒發的區域采礦許可證(針對C類礦產)進行礦業活動。
采礦授權書和區域采礦許可證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亞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本國私人企業、集體企業和印度尼西亞公民。
盡管采礦授權書和區域采礦許可證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亞的團體和個人,但外國公司有大量的機會參與印度尼西亞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自1967年以來,印度尼西亞政府一直在促進外商投資活動,根據外國資本投資法(1967年),外國公司可以在與政府簽訂「工作合同」的基礎上,獲得礦產開發的專有權。就石油工業和天然氣而言,一家私人公司(通常稱之為「石油承包人」)必須按照所謂的產量分成合同(PSC)的規定簽訂一個合同。石油勘探也採取PSC方式,外國公司必須同國有石油公司(PERTAMINA)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的規定,外國公司得到28.85%的石油產量,印度尼西亞政府得到71.15%的石油產量。對於公司所得的28.85%的產量,承包公司必須支付48%的所得稅,外國公司實際到手的收益只能是石油產量的15%。外國公司負擔的所得稅是由油氣分成合同決定的。
印度尼西亞政府要求國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建立儲備,其目前儲備的規模相當於34天的國內消費量(其中17天用於國內銷售,12天用於供應煉油廠,5天供港口船隻)。印度尼西亞的儲備機構為印度尼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其資金來源為國家石油公司的周轉儲備。
4.印度尼西亞鼓勵外商投資的立法變化和油氣開發新政策
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進入印度尼西亞從事油氣資源勘查活動,印度尼西亞政府制定了優惠的措施。主要是:外資要想從事勘查活動,可以直接與印度尼西亞政府簽訂工作合同,也可以與印度尼西亞勘探權人建立聯合風險企業,然後再簽訂工作合同。但外商一般選擇與印度尼西亞政府簽訂合同的方式進入,因為這種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證外資取得開發其發現的礦床的權利。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其他政府規定,並且不受未來立法變化的影響。它賦予經營公司獨占權利進行礦產勘查,開采發現的礦床,精煉、存儲和運輸採掘出的全部礦產,在印度尼西亞境內推銷、出售或處置生產的礦產品。經營公司必須是在印度尼西亞注冊的有限印度尼西亞責任公司。工作合同具有優先權,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和安置程序比較簡單。工作合同有效期可長達30年,並可以延續。1994年6月印度尼西亞發布一項新的政府規定,大幅度放寬對外資的限制,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系列特許權。即允許在新成立的印度尼西亞公司中外資股權達到100%,而以前最高不能超過80%,並且取消了以前規定的最低投資需要125萬美元的要求(張莓,2001)。在石油開發方面,印度尼西亞的最新政策是(張新安,2001):
1)PERTAMINA通過與外國公司的產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壟斷性地管理石油開發項目;
2)1988年以來產品分成合同修改了4次,針對前緣地區開發,提供專門優惠;
3)1997年東南亞爆發了金融危機之後,重新審視了總體石油政策,國會正在討論新的油氣法。
4)建立石油戰略儲備。目前印度尼西亞的石油戰略儲備已達成34天的國內消費量。
在天然氣領域,印度尼西亞天然氣勘查開發和利用的新政策是:
1)計劃擴大天然氣用量以替代國內石油消費,減緩石油出口能力下降的速度;
2)為鼓勵天然氣開發,計劃採取稅收優惠政策,取消石油產品補貼,修建國內天然氣管線網(蘇門答臘-Batam-新加坡;蘇門答臘-西爪窪等)。
㈤ 越南的經濟發展優勢是什麼
越南公司經濟發展的優勢有以下幾點:
1、越南地理位置優越,位於東南亞心臟地帶,有便利的海港和機場,有豐富自然資源,是中國「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支點。
2、勞動力成本低廉,越南目前勞動力成本尚屬低廉且充足,國內內需市場成長潛力無窮。
3、越南放寬市場准入、完善企業投資法律法規、建設廉潔政府、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4、越南與60多個國家建立自由貿易協定FTA、經合協定ECA和經濟夥伴關系協定EPA,也是RCEP成員國,與歐盟簽署了FTA,經濟體制向國際接軌,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