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跟越南女人結婚要什麼手續
中國公民同越南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越南公民需要提供相應證件。
前提:男女雙方有一方護照並簽證!
一、在越南登記結婚:
(一)自己要在國內辦以下手續:
1、在家鄉公證處開未婚公證(之前要去派出所、街道辦) 350元。
2、到首府司法廳認證 300元。
3、到首府外事辦認證 200元。
4、到越南駐中國領事館認證 200元。(如果不在領事館認證的話也可到中國駐河內大使館認證 60美元)
(二)、在越南的程序如下:
1、去越南登記處(地方司法廳)要登記表。
2、去河內涉外婚姻醫院體檢(交錢了事) 400元左右。
3、把所有公證、認證的東東、男女雙方填好登記表、個人簡歷讓有資質的人翻譯成越南文 400元左右。
4、在越南登記(地方司法廳)交300元左右,另給小費200元。2個月後發證給你。
二、在中國登記結婚:
(一)、女方在越南辦以下手續:
1、在家鄉公證處開未婚公證。
2、到越南出入境局(外事局)認證 。3、到中國駐越南領事館認證 。
(二)、在國內的程序如下:
去首府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⑵ 和越南人在越南辦結婚需要哪些手續
和越南人在越南辦結婚需要辦的手續材料如下:
一、辦理程序: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
二、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2)、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的證明(選擇以下一種途徑獲取):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翻譯文本可以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當地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
(2)搜索越南婚姻什麼電話擴展閱讀:
離婚登記
一、辦理程序: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
二、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有效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港、澳、台居民應當提交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應當提交有效護照。
2、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內地居民同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只提交中文文本,如一方當事人不通曉漢語的,應當自帶翻譯人員。協議書內容應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別和號碼、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四、照片要求
各提交2張2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⑶ 和越南女孩結婚要什麼手續
一、在越南登記結婚:
(一)自己要在國內辦以下手續:1、在家鄉公證處開未婚公證(之前要去派出所、街道辦);
2、到首府司法廳認證;
3、到首府外事辦認證;
4、到越南駐中國領事館認證(如果不在領事館認證的話也可到中國駐河內大使館認證)。
(二)在越南的程序如下:
1、去越南登記處(地方司法廳)要登記表;
2、去河內涉外婚姻醫院體檢;
3、把所有公證、認證的相關材料、男女雙方填好登記表、個人簡歷讓有資質的人翻譯成越南文;
4、在越南進行登記(地方司法廳)。
二、在中國登記結婚:
(一)女方在越南辦以下手續:
1、在家鄉公證處開未婚公證;
2、到越南出入境局(外事局)認證;
3、到中國駐越南領事館認證。
(二)在國內的程序如下:去首府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
三、越南相關習俗忌諱:
(一)言語忌諱:
1. 農歷大年初一和每月的初一不要說不吉利的話;
2. 農歷大年初一和每月的初一不要發脾氣;
3. 釣魚不要說有貓;
4. 寫作時禁忌聽到悲慘的聲音;
5. 忌說小孩胖;
6. 小孩忌諱直呼父母,祖父母的名字。
(二)飲食忌諱:
1. 小孩上學不要吃雞爪,怕寫字會發抖;
2. 商人不要吃燒焦的飯;
3. 出門的人不要吃燒焦的飯;
4. 要考試的學生不要吃蝦;
5. 喝酒不要把酒杯倒過來;
6. 去廟里不要吃肉。
(三)婚喪忌諱:
1. 農歷牛月不要嫁娶;
2. 一年中不要嫁兩個女兒;
3. 父母不要送女兒去女兒的婆家;
4. 有喪事忌諱紅顏色;
5. 忌諱死者用過的東西;
6. 忌諱外村的人抬已故之人經過本村地界,特別是祠堂。
(四)建房忌諱:
1. 年底月底都不建房子;
2. 建房子要單數不能是雙數;
3. 房屋大門不正對著別人的大門;
4. 忌諱別人在自己家門口建房。
(五)其他忌諱:
1. 大年初一和每月初一忌諱穿白色衣服;
2. 喜慶的日子忌諱穿白色衣服;
3. 夫妻忌諱相互給牙簽,用一條毛巾;
4. 忌諱在房子里戴斗笠;
5. 照相忌諱三個人合影,說是中間的人會不吉利;
6. 忌諱大年初一打掃房子;
7. 妻子懷孕,丈夫忌殺生;
8. 忌諱孕婦從外地回家生孩子;
9. 孕婦忌諱喪事;
10. 不要在夜晚摘水果;
11. 忌諱大樹底下小便,怕遇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