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越南有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何還要設立司法部這算不算機構臃腫人家美國就只有一個司法部
檢察院是蘇聯特色,社會主義小兄弟愛用
Ⅱ 越南國家機構體系是什麼
與中國相似。
立法:國會,是越南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全國惟一的立法機構。
行政:中央政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會)的執行機關和越南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司法: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越南共產黨是越南唯一的政黨,國家機關全部在其領導之下。
Ⅲ 越南政治制度的政府結構
總理阮晉勇(Nguyễn Tấn Dũng),副總理黃忠海(Hoàng Trung Hả)、阮善仁(Nguyễn Thiện Nhân)、阮春福(Nguyễn Xuân Phúc)、武文寧(Vũ Văn Ninh),國防部長馮光青(Phùng Quang Thanh)、公安部長陳大光(Trần Đại Quang)、外交部長范平明(Phạm Bình Minh)、司法部長何雄強(Hà Hùng Cường)、財政部長王庭惠(Vương Đình Huệ)、工貿部長武輝煌(Vũ Huy Hoàng)、勞動、傷兵和社會部長范海傳 (Phạm Thị Hải Chuyền)、交通運輸部長丁羅升(Đinh La Thăng)、建設部長鄭庭勇(Trịnh Đình Dũng)、信息與傳媒部長阮北山(Nguyễn Bắc Son)、教育培訓部長范宇論(Phạm Vũ Luận)、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長高德發(Cao Đức Phát)、計劃與投資部長裴光榮(Bùi Quang Vinh)、衛生部長阮金薦(Nguyễn Thị Kim Tiến)、民族委員會主任楊小福(Giàng Seo Phử)、國家監察總署總監察長黃豐崢(Huỳnh Phong Tranh)、國家銀行行長阮文平(Nguyễn Văn Bình)、政府辦公廳主任武德儋(Vũ Đức Đam)、內務部長阮太平(Nguyễn Thái Bình)、科技部長阮軍(Nguyễn Quân)、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長黃俊英(Hoàng Tuấn Anh)。
Ⅳ 在越南國家公訴是由司法部提出還是檢察院提出越南同時擁有司法部和檢察院 而美國只有司法部提起國家公
檢察院提出,在社會主義國家建國初期照搬蘇聯經驗建立檢察院。因為美國沒有獨立檢察院,檢察院隸屬於司法部(行政機關)
Ⅳ 越南的法律之婚姻法
越南的法律關於婚姻關系的規定雖然是一夫一妻制,但基於男人少的現狀,政府對一夫多妻制實際上是默許的。一個男人只要能養得起,娶多少老婆是沒人過問的,並且每迎娶一個老婆的程序都是一樣的,都要舉行儀式,都要宴請親友,婚後幾個老婆大多會生活在一起,只不過從法律意義上講,一個男人只能和大老婆領取結婚證,其他小老婆都是『無證駕駛。』但不管是有證無證,生下的小孩政府都一視同仁,全部能正常上戶口,不存在中國的黑戶或罰款問題。」
十分有趣的是,越南人對幾個老婆的稱謂,與我們解放前「一夫多妻」時代的稱謂是不同的。我們那時叫姨太太,有幾個小老婆,就依次稱呼為幾姨太。而越南則依次稱這些老婆為大米飯(大老婆)、二米飯(二老婆)、米粉(三老婆)、面條(四老婆)和方便麵(五老婆)。其寓意也頗為貼切:大米飯作為主食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二米飯雖然在米的成分上有一些變化,但終歸還算主食范疇。米粉應該歸位點心類,是主食的補充。面條在你很餓的時候可以拿來充充飢。方便麵則是很隨意的東西,想吃的時候就拿來泡一泡,不想吃就擱置一邊。
在越南,男人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家中說一不二。越南女人秉承了溫柔賢惠的傳統美德,是持家過日子的好手,在公路邊的田地里,干農活的大多數是女人。阿華告訴我們,在越南,有這么一種說法:「男人干大事,女人做小事」。怎麼講呢?看孩子,做家務,干農活這些「小」事都有女人來做。男人們則干一些喝啤酒、打牌之類的「大」事,享福的很。
Ⅵ 越共十三大召開之際看「越南奇跡」,越南政府完成了哪些驚人成就
2021年1月25日到2月2日,越南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河內正式召開。這次會議中提出了一個名詞叫“越南奇跡”,總結了越南在近5年內取得的一系列成績。很多網友對我們這個鄰居其實非常關注,因為近些年很多企業都在越南設置工廠或者是進行投資,很多人都提出了要警惕“越南製造”。今天小編就分別從經濟,政治以及外交三個層面來分析越南所取得的以下三項驚人成就。
一、越南經濟保持高速增長。從越共十二大以來,越南經濟一直保持著很快的增長速度,除了2020年,越南GDP每年都維持著7%左右的增長,2015年越南人均GDP是2109美元,2020年增長2750美元,整體增長率達到30%。即使是受到今年疫情的嚴重考驗,國外經濟低迷和外貿貿易額下跌影響,越南經濟仍然實現2.91%的增長,是全球為數不多的正增長國家。因為越南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現在越南已經從一個貧窮落後的國家成為中等收入的發展中國家,貧困戶的比例也從以前的60%下降了4%以下。
雖然越南取得了一系列成績,但我們還是要清楚地看到越南發展的一些危機,它並不能影響中國在東亞的位置,和我們世界工廠的地位。廣大網友們你們覺得越南發展如何?說出您的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Ⅶ 越南國會的介紹
國會常務委員會由國會主席、國會副主席、委員組成。國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由國會決定,除國會主席、副主席外,通常還包括國會辦公廳主任和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本屆國會常委會委員共18人。常委會委員須為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國會常委會的任期通常為5年,與國會任期相同,當國會任期屆滿,國會常委會要繼續工作,直至新一屆國會選出新一屆常委會(第十二屆國會常委會任期為4年)。 國會設有司法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金融委員會、社會問題委員會、對外委員會、民族委員會、科技環境委員會、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員會、法律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民願委員會共計12個專門的委員會。
每屆國會任期5年。國會會議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越南語:Ủy ban Thường vụ Quốc hội)召集,國會主席主持,分例會和非常會議兩種。例會一年舉行兩次,一次春季會議,通常在4~5月召開;一次秋季會議,通常在10~11月召開。非常會議在國家主席、政府總理和國會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下召開。
Ⅷ 越南公安部和美國聯邦調查局職能有什麼區別
一個是司法與執法一體的國家機器——越南公安部。
一個是調查機構,沒有拘禁權的社會機構——聯邦調查局。
越南公安部的只能包含了我國安全部門、公安部門雙重職責。甚至涵蓋一定的司法審判權。
聯邦調查局在電視上很威風。其實就是聯邦制國家一種高於州政府,由中央統轄的調查機構。對司法沒有干涉力。電視上說的都是不全面的。其實州警察並不受其支配,可以選擇不配合其工作。
這就是我認為的差別。跟國體和政體有關。
美國是聯邦制,各州有權在意見不統一情況下獨立。這是符合憲法的。而越南屬於共和制,是不允許地區行政機構獨立的,在憲法就不允許。
Ⅸ 越南政治制度的司法機構
越南的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實行二級審判制,但在特殊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初審,同時進行終審。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人民法院和軍事法庭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國會休會期間向國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人民法院向同級人民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越南的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平行,其組織形式也包括縣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三級。
Ⅹ 試總結東盟十國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柬埔寨法律概論
第一節 憲法
一、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發展
公元1世紀,在現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東南亞早期最強大的王國之一——扶南。扶南後來國勢逐漸衰落,於公元7世紀為其北方興起的真臘所兼並。真臘王國存在9個多世紀,可分為早期真臘、吳哥王朝和晚期真臘3個時期。其中從9世紀到15世紀初葉的吳哥王朝,為真臘歷史上的極盛時期。
16世紀末葉,真臘改稱柬埔寨。從此至19世紀中葉,柬埔寨處於完全衰落時期,不是成為強鄰暹羅就是成為強鄰越南的屬國。同時,越南從17世紀至18世紀中葉逐步侵佔了柬埔寨的湄公河三角洲地區,形成了今日的越南南部。1863年柬埔寨淪為法國保護國,並於1887年並入法屬印度支那聯邦。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年一1945年)期間被日本佔領。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同年10月重遭法國控制。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當時名柬埔寨王國)獲得獨立。次年7月在關於印度支那問題的日內瓦會議上,柬埔寨獨立得到與會大國一致承認。
1970年3月18日,朗諾一施里瑪達集團趁柬埔寨國家元首西哈努克出國之機發動政變,推翻了西哈努克親王領導的王國政府。西哈努克寓居北京,於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統一陣線和王國民族團結政府,致力於打倒朗諾政權。
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裝力量解放了全國。1976年1月頒布新憲法,改國名為民主柬埔寨,廢除了君主立憲制。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兵10多萬侵入柬埔寨,於1979年1月7日佔領首都金邊。1979年10月以宋雙為主席的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陣線成立。1981年3月26日。西哈努克親王建立爭取柬埔寨獨立、中立、和平與合作民族團結陣線。1981年6月27日通過了民主柬埔寨憲法。1981年12月6日,柬共中央宣布柬埔寨共產黨解散。柬埔寨抗越愛國力量三方領導人西哈努克親王、喬森潘和宋雙,於1982
年6月22日在吉隆坡簽署了《民主柬埔寨聯合政府成立宣言》。同年7月9日西哈努克發表聲明,宣告民主柬埔寨聯合政府成立。
1990年9月,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同金邊方面的代表在雅加達會晤後宣布組成柬埔寨全國最高委員會。1991年7月,西哈努克被推舉為柬埔寨全國最高委員會主席。10月23日,柬埔寨問題國際會議在巴黎召開,簽署了《柬埔寨沖突全面政治解決協定》(通稱《巴黎協定》)。11月,西哈努克親王返回祖國,全國最高委員會在金邊設立總部。1992年2月28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745號決議,決定建立聯合國駐柬埔寨過渡時期臨時權力機構,負責實施《巴黎協定》。
1993年5月23—28日,柬埔寨制憲會議選舉在聯合國駐柬埔寨過渡時期臨時權力機構的組織和監督下進行,選舉產生120名制憲會議代表。6月14日,制憲會議通過決議,恢復西哈努克親王1970年3月18日政變前的名譽和國家元首的地位,把一切權力交給西哈努克親王。 6月23日,奉辛比克黨、人民黨和佛教自由民主黨等三派的武裝力量宣布實現聯合。6月30日,佛教自由民主黨主席宋雙當選為制憲會議主席。9月21日制憲會議通過新憲法,決定恢復君主立憲制。9月24日,西哈努克親王簽署新憲法,柬埔寨恢復成為君主立憲制的王國,制憲會議轉為國民議會。當晚,西哈努克親王登基為國王,任命拉那烈為柬埔寨王國政府第一首相,洪森為第二首相。1999年3月4日,第二屆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新憲法由原來的14章149條增至16章158條。
從上面柬埔寨的歷史發展我們可以看出,柬埔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發展受到世界不同法律文化和淵源的影響,包括起源於亞洲的習慣規則、作為法國保護國期間法國大陸法系的影響、20世紀80年代受越南影響的社會主義法制思想、20世紀90年代初期聯合國過渡時期在柬埔寨恢復法制的影響等方面。
可以說,柬埔寨的法律發展綜合了上述各方面的因素,沒有哪一種法律文化傳統主導著柬埔寨法律的發展。
總體來說,柬埔寨目前的法制還並不是很健全,許多法律還正在建設的過程當中。
二、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
柬埔寨現行憲法是1993年9月24日頒布實施的,1999年3月8日又對其進行了重大的修訂。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王
柬埔寨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是國家對內對外的象徵,是虛位國家元首。
(二)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其職權包括: (1)批准國家財政預算、計劃、貸款、金融合同及創設、修改和取消稅賦;(2)批准政府開支;(3)批准大赦法;(4)批准或取消條約或國際公約;(5)批准宣布戰爭的法律;(6)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前述決定除第(6)項需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外,其餘以絕對多數通過。
國民議會由至少120名議員組成,議員通過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方式產生,可以連選連任。議員須是年滿25周歲以上、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國民議會的任期為5年。國民議會在其任期屆滿前不能被解散,除非政府在12個月內兩次被罷免。在這種情況下,經總理提議和國民議會議長同意,國王必須解散議會。新一屆國民議會的選舉最遲在解散後60日內進行。在此期間,政府只能處理國家的日常事務。遇有戰爭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舉行選舉時,應國王的請求,經國民議會至少三分之二票數的通過,國民議會可延長任期1年。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每次例會至少持續3個月時間。應國王、總理或至少三分之一國民議會議員的請求,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會議。
在國民議會休會期間,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國民議會的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國民議會議長、副議長和國民議會委員會的主席組成。
(三)參議院
參議院是擁有立法權的機關,其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參議院議員的數量不能超過國民議會數量的一半。參議院議員的一部分通過任命而產生,其他的通過非普選方式而產生。參議院的議員可以連選連任。參議院的議員須是年滿40周歲、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國王可以任命2名參議員,國民議會可以通過多數票產生2名參議員,其餘參議員通過非普選產生。
參議院的任期為6年。由於戰爭和特殊原因無法進行參議院選舉時,根據國王的提議,參議院通過至少三分之二議員票數的同意,可以延長1年的任期。
參議院每年舉行兩次例會。每次例會的時間至少為3個月。經國王、總理或至少三分之一的參議員的提議,參議院應舉行特別會議。
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參議院的職責,常務委員會由參議長、副參議長和參議院各委員會的主席組成。
參議院的主要職權包括:
(1)負責協調國民議會和政府之間的關系。
(2)審議和評論由國民議會通過的一讀法律草案和其他由國民議會提交的事務,時間最遲不超過1個月。緊急情況下.時間為5天。如果參議院批准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評議,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則頒布成為法律。
如果參議院要求對法律草案或擬定的法律進行修改,國民議會應立即對其進行二讀,以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取消參議院要求修改的內容。
參議院和國民議會間就法律草案或擬定法律交流意見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如果是與國家預算和財政問題有關的法案或法律,則時間不能超過10天;緊急情況應在2天之內決定。
如果參議院拒絕法律草案或擬定的法律,國民議會在一個月內不得對該法律草案或擬定法律再次進行審議。如果事關國家預算和財政問題,則上述時間為15天,緊急情況為4天。在對法律草案和擬定法律進行第二次審查的時候,國民議會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法律草案或擬定法律經過上述程序後就頒布成為法律。
在特殊情況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可以聯合召集大會,解決國家的重大問題。對此,法律將作特別規定。
(四)政府
內閣是柬埔寨的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高級部長、部長和國務秘書組成。由在國民議會大選中獲得勝利的政黨組織內閣。
(五)司法機關
司法權力是一項獨立的權力。法院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法院及檢察機關的職能和運轉由法律另行規定。
(六)憲法委員會
憲法委員會負責捍衛對憲法及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的尊重,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參議院最後對憲法委員會的解釋進行審查。
有權檢查與決定與國民議會議員和參議院議員選舉有關的案件。憲法委員會由9名成員組成,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的成員。
國王、總理、國民議會的議長或國民議會十分之一的議員、參議院議長或參議院四分之一的議員在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頒布之前,可將其提交給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
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的內部規定以及各種組織法在其頒布之前,應提交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憲法委員會應在30日內決定法律和內部規定是否符合憲法。
在一項法律頒布以後,國王、參議院議長、國民議會的議長、總理、參議院四分之一的議員或法院可以要求憲法委員會審查該法是否符合憲法。
公民有權通過他們的國民議會的議長、議員或參議院的議長,對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憲法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性的
(七)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的第3章對公民的個人權利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如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權利,言論自由和參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自由,公民的生命、榮譽和尊嚴受保護的權利,財產權和禁止沒收公民私有財產,私有財產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被徵用時有權獲得按市場價值補償的權利。
三、政黨法
1997年10月28日通過的《政黨法》,是一部規范柬埔寨王國政黨的建立、登記和活動的法律,對於完善柬埔寨的憲政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黨的建立
在柬埔寨擁有永久性住址的柬埔寨公民,如果人數夠80人,且每個人的年齡至少為18周歲,以書面形式通知內政部,即可成立政黨。在15日之內,內政部以書面形式承認收到通知。超過15日未作答復,即認為內政部已收到通知。
為了獲得合法承認,正在成立的政黨須選舉一個由至少7名成員組成的臨時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須年滿25周歲或以上,以便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準備手續和履行相關條件。在此期間,盡管還未獲得合法承認,政黨可在其總部辦公室設置銘牌。
每一個政黨須以書面形式起草其黨章和黨的指導思想。
任何政黨須有一個名稱和黨微。
(二)黨員
年滿18周歲享有公民權利的公民可以申請加人政黨。入黨須是自願的行為,黨員也可在任何時候退黨而無須要求說明理由。
黨員擁有平等的黨章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柬埔寨公民每次只能加入一個政黨。加人幾個政黨的,只承認其最近的黨員資格是有效的。僧侶、公務員、武裝力量的成員及警察可以加入政黨,但不能從事任何支持或反對任何政黨的活動。
政黨不能在宗教組織、武裝力量和警察組織中建立黨組織。
(三)政黨的機構
每一個政黨的領導機構至少由下述幾個部分組成:(1)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類似的機構;(2)全國委員會或中央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3)執行委員會或常設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4)仲裁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或爭端解決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
領導機構及其他機構的職能由各黨的黨章或內部規則確定。
(四)政黨的登記
為了獲得合法的承認,政黨須進行登記,必須至少擁有來自不同地方的4000名黨員。
內政部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政黨,須在30日之內頒布收到政黨登記的申請。
經審查後,如果相關手續和文件齊全,符合憲法、政黨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規定,內政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政黨,該黨的登記已獲批淮。
經審查後,如果相關手續和文件不齊全,不符合憲法、政黨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規定,內政部廢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政黨。有關政黨廢在收到通知15日內補齊有關手續和文件。超過此期限,內政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政黨,其登記已被拒絕。
有關政黨的登記申請被拒絕後,可向憲法委員會提起上訴。憲法委員會應在收到上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如果憲法委員會認為政黨提供的文件符合有關要求,內政部必須立即按照有關法律批准對該政黨的登記。
與政黨有關的變更事宜,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內政部。
(五)政黨的收入
政黨的收入主要來自:(1)黨員的捐贈或黨費;(2)政黨合法經營活動的各項收入;(3)法律規定的財政基金;(4)柬埔寨私人企業或個人的捐贈;(5)政黨自身的資產。
國家從財政當中給予所有政黨同等數量的撥款,以支付政黨參加國民大會選舉的競選開支。如果政黨沒有獲得3%的有效選票,或沒有在國民大會獲得一個席位,則須在選舉結果公布後3個月內將有關撥款全部退回。
除本法規定的外,嚴禁政黨以任何形式收取國家機構、社團、非政府組織、公營企業、公共機構或外國公司的捐贈。
(六)記錄與審計
會計報告和文件至少須保存7年,以便根據政黨的黨章或內部規則或有關法院或機構的決定提交審計。
登記的政黨每年須在12月31日之前向內政部和經濟與財政部提交一份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政黨的主要活動、資產負債表、政黨銀行賬戶對賬單等。
(七)政黨的解散、合並和聯合
政黨根據其章程,在清理完所有的債務和資產後,可以根據黨員大會的決定予以解散。政黨解散的決定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內政部。
任何權力機構都無權解散政黨,除非政黨被有關法院的判決宣布解散。
政黨可以根據其章程與其他政黨合並。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則由黨員大會作出決定。合並的決定須通知內政部。
政黨可以自由地建立雙邊或多邊聯盟。
(八)處罰
處罰的形式有罰款、暫時中止政黨的活動、監禁等。
第二節 刑事法律
一、普通刑事法律
柬埔寨的新刑法還在制定的過程當中,目前其普通刑事法律主要是1992年聯合國過渡當局制定的一部臨時刑法和1994年通過的一部維護社會秩序法。
(一)《關於過渡時期在柬埔寨適用審判程序和刑法的規定》
1992年9月10日通過的《關於過渡時期在柬埔寨適用審判程序和刑法的規定》是柬埔寨主要的刑法,是由聯合國過渡當局制定的。當中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對刑事犯罪的主要類型及刑罰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刑事犯罪的主要類型及刑罰
(1)重罪類型
謀殺罪:可處以10-20年的監禁。
故意殺人罪:可處以8—15年的監禁。
強奸罪:可處以5一10年的監禁或10—15年的監禁。
搶劫罪:可處以3—10年的監禁。
非法拘禁罪:可處以3—5年的監禁或10年監禁。
有組織的犯罪:可處以3—15年的監禁。
公共官員的貪污罪:可處以3—10年的監禁,同時並處貪污財產價值2倍
的罰金。
公共官員敲詐勒索罪:可處以3—7年的監禁,同時並處敲詐勒索財產價
值2倍的罰金。
非法交易買賣毒品罪:可處以5-15的監禁。
(2)輕罪類型
過失殺人罪:可處以1—3年的監禁。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處以l一5年的監禁、6個月至2年的監禁、2個月至
1年的監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話,監禁的年限翻倍。
強暴狠褻罪:可處以l一3年的監禁,如果該犯罪伴有暴力、詐騙或威脅
或利用職權便利,或受害者不滿16周歲,則刑期翻倍;如果是以賣淫為目的
或利用末成年人賣淫,則處以2—6年的監禁。
盜竊罪:可處以6個月至5年的監禁。
與文化財產有關的輕罪:可處以6個月至10年的監禁。
詐騙罪:可處以l一5年的監禁。
侵佔罪:可處以l一5年的監禁。
偽造公章、鈔票、公共文件、郵票和商標罪:可處以5—15年的監禁。
侵佔知識產權罪:沒有規定刑罰。
偽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業或銀行文件罪:可處以5年得監禁或100萬-
1000萬瑞爾的罰金。
收買或隱匿賊贓罪:可處以1—5年監禁。
故意毀損罪:可處以1—3年的監禁或2個月至1年的監禁。
故意縱火罪:可處以l一3年的監禁,如果被縱火的財產是住處,則刑期
翻倍。
非法持有或運輸武器罪:可處以6個月至3年的監禁。
脅迫證人罪:可處以l一2年的監禁。
偽證罪:可處以1—2年的監禁。
侵犯個人權利罪:可處以1—2年的監禁。
故意賄賂罪:可處以l一3年的監禁。
煽動犯罪罪:可處以l一5年的監禁。
煽動歧視罪:可處以1個月至1年的監禁及100萬—1000萬瑞爾的罰金。
使用毒品罪:可處以1個月至1年的監禁。
2.刑罰的基本原則
(1)法律面前平等。
(2)廢除死刑。
(3)減輕刑罰的情形:法官在量刑時應考慮到減輕刑罰的因素.如罪犯的
年齡、罪犯的個人背景、被告的心理或精神狀況、犯罪時的境況等。前述犯
罪,如果罪犯年齡不滿18周歲,則刑期減半。
(4)共犯:共犯與主犯的刑罰相當。
(5)緩刑:非刑事犯罪的監禁可以部分或全部施以緩刑。
(4)假釋:罪犯服刑滿二分之一非刑事犯罪的刑期或三分之二刑事犯罪的
刑期,如果釋放有利於改造罪犯,則法院應監獄當局的建議,可予以假釋。
(二)《維護金邊、省和直轄市社會秩序法》
1994年8月l0日通過的《維護金邊、省和直轄市社會秩序法》規定,維
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衛生是每一個柬埔寨公民的責任,每個人都必須嚴格
遵守有關省、市在這方面的有關規定。
違反社會秩序、公共秩序和衛生的行為屬於輕微犯罪。對輕微犯罪的處罰
形式有:(1)警告;(2)罰款;(3)賠償被損害的財產。
對沒有將垃圾丟入政府部門設置的垃圾箱內的個人,可處以2000瑞爾的
罰款;對屢教不改者,可處以2倍、3倍或4倍的罰款。
對將死去的動物丟棄在公共區域的個人,可處以5000瑞爾的罰款;對屢
教不改者,可處以10000瑞爾的罰款。
對亂扔建築廢棄物或將死去的動物扔進水井和下水道系統的個人,可處以
10000瑞爾的罰款;對屢教不改者,可處以20000瑞爾的罰款。
對在進行個人活動後未將公共區域清掃的個人,可處以50000瑞爾的罰
款。
所有的建築物、賓館、機關或政府部門都必須設置垃圾箱。如果其垃圾給
鄰居造成衛生問題,首先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警告後拒絕改正的,可處以
20000瑞爾的罰款。
單個建築內的廁所如果缺乏良好的衛生條件而導致衛生問題,首先給予有
關責任人警告;警告後拒絕改正者,可處以20 000瑞爾的罰款。
對在其房屋面前晾曬衣物而影響到市容的個人,首先給予警告;警告後拒
絕改正者,可處以10000瑞爾的罰款。
對將動物放置在公共區域而不看管的個人,首先給予警告並將動物捕獲;
督告後拒絕改正者,可處以3000瑞爾的罰款。
對在公共區域內亂擺放物品的個人,首先給予警告;對屢教不改者,可處
以10000瑞爾的罰款。
對在禁止的公共區域內進行銷售活動的個人,首先給予警告;如果是屢教
不改者,可處以2000瑞爾的罰款。
對未經允許建造房屋的個人,首先責令其自行拆除;如果拒絕拆除,將強
制拆除並處以50000瑞爾的罰款。
對未經允許開挖公共街道的個人,可處以50 000瑞爾的罰款;並賠償街
道所造成的損失。
對噪音或吵鬧影響社會秩序的個人,可處以5000瑞爾的罰款;對屢教不
改者,罰款翻倍。
二、特別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事法律外,柬埔寨還通過了一些特別刑事法律,對一些嚴重危
害社會穩定與安寧的罪行予以重點打擊。
(一)《打擊拐騙、買賣和剝削人口法)
1996年2月29日通過的《打擊拐騙、買賣和剝削人口法》,是一部規范
打擊拐賣人口的特別刑事法律,對有關罪名及刑罰進行了規定。
1.拐騙人口買賣或賣淫罪:對犯此罪的人可處以10——15年的監禁;如果
受害者是未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處以15—20年的監禁。對於共犯、買
者、賣者都按此類規定處罰。那些提供金錢等手段從事犯罪的人也被視為共
犯。
2.組織賣淫罪:對犯此罪的人可處以5一10年的監禁;對重復犯罪者,
給以前述刑罰的雙倍處罰。
組織賣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處以10—20年的監禁:(1)受害者為未
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2)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武器;(3)組織受害者到國
外賣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內賣淫的外國人;(4)犯罪人屬於夫妻關系、男
朋友/女朋友關系、父母或監護人與子女的關系之一方者。
除刑罰外,法院還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權利。
3.淫亂罪:對組織淫亂的任何個人可處以l一5年的刑罰和500萬一
3000萬瑞爾的罰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須加倍處罰。
對任何與未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淫亂行為的人,可處以10-20年的
監禁。
對此類犯罪,法院還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權利。
(二)《禁止賭博法》
1996年1月26日通過的《禁止賭博法》,對與賭博有關的刑事問題進行
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非經政府允許,柬埔寨境內所有的賭博活動均局違法行為。
對任何參與賭博者,可處以10000——50 000瑞爾的罰金或處以1個星期
至1個月的監禁;對屢教不改者,可處以50000-500000瑞爾的罰金並處1
個月至1年的監禁。
對開設、擁有或管理賭場、賭館者或賭博代理人,可處以500萬一2000
萬瑞爾的罰金的罰金並處1—5年的監禁;屢教不改者應處以最高罰金和最
高刑期。
對任何未經政府批准,為經營或銷售之目的生產、進口賭具或賭博設備
者,可處以50萬一500萬瑞爾罰金並處1個月至1年的監禁:屢教不改者,
應處以最高罰金和最高刑期。
除柬埔寨王國政府以外,任何部門都無權批准在任何地方開設賭館或賭
場。對任何違法批准開設賭博的政府官員或代理人,可處以1—5年的監禁。
(三)《毒品控製法》
1997年1月24日通過的《毒品控製法》,對與毒品犯罪有關的問題進行
了具體的規定,加大了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
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麻醉、精神物質的分類以及用於葯品製造的麻醉、
精神物質;(2)禁止麻醉植物的種植及生產、使用、銷售、走私毒品:(3)醫學、科學
和教學研究;(4)檢查和記錄違法行為;(5)處罰;(6)預防和偵查與走私毒品有關
的洗錢活動;(7)對懷疑洗錢活動的報告與偵查;(8)刑罰等內容。
第三節 民商法
一、台同與其他債務法
關於合同與其他債務方面的規定.柬埔寨執行的還是1988年l0月28日通過的《合同與其他債務法》中的規定。
(一)合同
1.合同的定義及形式
合同是指兩個或多個人之間為創設、改變或終止約束他們的義務的一種協議。合同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簽訂,法人可以通過其代表簽訂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形式兩種,含有金錢結付或者標的物價值超過5000瑞爾的須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
(10)參與貨幣與金融市場的建立與監督工作;(11)主管證券和外匯市場、寶
石和貴金屬市場的許可、取消許可、管制和監督工作;(12)規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