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国议会成立具体时间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贰’ 英国议会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叁’ 英国上议院的沿革
国会自中世纪谏议国王的会议衍生而来。御前会议其后成为牧师、贵族、与各郡代表的组合(其后又加入各自治区代表)。首届国会通称‘模范议会’(1295)。包含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以及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国会的权威增长缓慢,随着君权的升降而起伏。例如说,爱德华二世在位期间(1307-1327),贵族拥有无上权威,王权受制,而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则软弱无力。1322年,国会首次非经一般惯例或王室特许认可其职权,而是以国会自行通过确立其权威地位的方式,认可自身职权。爱德华二世之继任者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事态发展更进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国会于其在位期间一分为二:下议院(由各郡与各自治区代表组成)与上议院(由领有圣职者及贵族组成)。国会权威持续增长,十五世纪早期,两院所行使的职权都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由于国内的贵族政治与神职人员影响重大,上议院远较平民院更具权势。十五世纪晚期爆发的内战,世称红白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贵族势力于此期间再度削弱。许多贵族或于战斗中死伤,或因卷入内战而遭处决,许多贵族之原有产业因而落入君主之手。尤有甚者,封建制度凋零,各贵族所领的割据势力一蹶不振。君王因而得以于国内重建无上权威。君权于16世纪都铎王朝统治期间持续增长,于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年─1547年)达到最高峰。上议院仍较下议院更具权势,但下议院之影响力亦日见增长。其与上议院之连系于17世纪中到达巅峰。国王与国会(大部分是下议院)的冲突最终于1640年代引发英国内战。在查理一世于1649年败北并遭处决后,英联邦(Commonwealth of England)宣告成立,但这个联邦实质上由奥利弗·克伦威尔独裁统治。在克伦威尔与其于下议院的拥护者支配的政府中,上议院大致上又变成无权无势的机构。1649年3月19日,国会通过法案废止上议院。法案宣称:‘英格兰各界长久以来体验到上议院无益且危害英格兰人民。’直到1660年的议会(Convention Parliament)开会且英皇复辟后,上议院方再度集会。此后上议院又回复为国会中较具权势之一院─直至19世纪。上议院于19世纪的历经数次改变。该院一度仅有50名左右的议员,复因乔治三世及其继位者大肆封爵而巨幅膨胀。院中个别议员的影响力因而遽降。此外,上议院本身的权势也在降低,而同时下议院的力量却在增长。在下议院逐步发展出优势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832年的改革法案危机(Reform Bill Crisis)。在当时,下议院的选举体制并不民主,而是极为陈旧原始:以财产权大幅限制选民资格;许多选区数世纪以来未曾重新划界;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市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但仅有11名选民的老沙伦(Old Sarum)特别行政区坚持因袭其固有的权利,选出两名国会代表。小自治区易受贿选影响,区代表通常受赞助者的控制,这些赞助者的提名即当选的保证。若干贵族一人可赞助数名腐化的口袋区代(pocket borough,从而在下议院中划出可观的地盘。 1831年,当下议院通过改革法案以纠正这些病态情况时,遭上议院驳回,且于1832年又再遭驳回,但内阁并未就此放弃众望所归的改革志业。第二代格雷伯爵,查尔斯·格雷首相(Charles Grey, 2nd Earl Grey)于是议请国王另行册封约80名赞成改革的贵族以压倒上议院中反对此案的力量。威廉四世一开始对此议留中不发,但上议院中的反对派已倍感威胁。反对改革的议员们因此于册封新贵族之前认输,在表决中弃权以任令法案通过。上议院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危机中受损,但并未彻底瓦解。然而上议院的权势在19世纪受到更进一步的侵蚀,下议院逐渐成为国会中较有力的一院。上议院于1906年自由党政府上台后权势再度抬头。赫伯特·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的政府提出数项社会福利计划,这些计划以及与德国间昂贵的军备竞赛,迫使政府以加税的方式筹措财源。1909年,财政大臣戴维·劳合·乔治提出人民预算(People's Budget),对富有的地主开征新税。这项不受欢迎的法案,在保守党主导的上议院中受挫。上议院的权势因此成为选战主要议题,自由党于1910年1月再度胜选获得政权,阿斯奎斯于是提案严格限制上议院的权力。其进程因爱德华七世驾崩而延迟,但于新君乔治五世即位后不久重新提案。在1910年12月的大选后,阿斯奎斯得以确保限制上议院权力案定获通过。首相提案,国王同意,而贵族院若不通过此案,将会涌入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褫夺上议院驳回大多数法案的权力。拨款案(仅与岁入及公共支出相关的法案,如预算案)不能在上议院中搁置超过一个月,而其他大多数法案则不能超出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11年国会法案》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划更为广泛的改革,但两党皆无彻底执行之热情,而上议院大体上维持世袭。1949年,国会法案经小幅修订,上议院有权搁置大多数法案的时间自三会期或两年缩减为两会期或一年。 1958年,上议院优势性的世袭状态受《1959年终身爵位法案》(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改变。该法案授权在不设上限的情况下,册封终身贵族。1968年,哈罗德·威尔逊的工党政府企图改革上议院,提案允许世袭贵族保持上议院内之席位并参与辩论,但不具表决权。该计划于下议院受挫于相互结盟的传统保守党员(如卫生部长埃诺奇·鲍威尔,Enoch Powell)与支持彻底废除上议院的工党党员们(如迈克尔·富特,Michael Foot)。在富特夺得工党的领导权后,废除上议院纳入党章。然而在尼尔·基诺克(Neil Kinnock,工党领袖)的领导下,代之以改革上议院。同时,策封世袭贵族也遭制止(皇室成员除外),仅有的例外是1980年代保守党的戴卓尔夫人主政时之三例。
‘肆’ 英国上议院的介绍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伍’ 英国议会发展史
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1689年为限制英国王权,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2019年8月28日,英国女王正式通过首相鲍里斯·约翰逊的请求,议会自9月10日休会至10月14日。2019年9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议会休会的做法违法,原因是在英国脱离欧洲联盟前的关键时期“阻止议会履行职责”。2019年9月25日,英国议会复会。
2019年10月14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主持英国议会大典并致辞。2019年10月22日,英国议会下院投票否决了首相约翰逊为推动“脱欧”协议尽快在英国议会通过而制定的立法时间表。2019年11月6日(当地时间)凌晨,英国议会宣布正式解散,为大选做好准备。
2020年4月16日英国下议院宣布,英国议会将于4月21日恢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议员将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是英国议会700多年历史上首次通过远程方式举行。
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提案;
2、讨论决议;
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陆’ 英国上议院的简介
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名称。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的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的《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预算案在内的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上议院的官方全称改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宫召开会议。
‘柒’ 什么时候英国议会有三个部分: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
贵族院又称上议院,平民院又称下议院,出现在14世纪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下议院大约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上院驳回大部份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捌’ 英国议会大厦建于什么时候
英国议会大厦
来自 维客
Jump to: navigation, search
依泰晤士河而建的议会大厦是英国的政治中心。它不仅外表雄伟壮观、内部装饰华丽,而且其建筑结构和内部设计也能充分地体现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宪政体。据说英国国会开会时,国王应坐在上议院的国王宝座上,但首相和议员需从下议院进入自己的席位,普通公民也可在旁听席观看议会进程。
位于伦敦市中心区的泰晤士河畔,是19世纪中期英国最主要的哥特式建筑。大厦建立在泰晤士河畔一个近于梯形的地段上,面向泰晤士河。各个部分之间分段相连,形成许多内院,大厦内的主要厅堂都在建筑物的中间。整个建筑物中西南角的维多利亚塔最高,高达103米,此外,97米高的钟楼也很引人注目,上有着名的“大笨钟”。这座大厦的所在地原来是一座王宫,王宫建于1060年,此后不断有增建。直到1512年亨利八世搬离之前,这里一直是王宫。
16世纪中叶以后,这里成为议会所在地。1834年,一场大火烧毁了宫殿建筑,后进行了重建。大厦中的中央大厅是整个大厦的交通枢纽,中央大厅的平面呈八角形,上部是一个拱顶,高达23米,从这里可以前往上院和下院。此外,大厦中还有许多着名的房间和走廊,它们是议会各委员会的办公室,上下两院的图书馆也在其中。
‘玖’ 什么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两院制 资本主义国家议会设上、下两院的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但各国名称不同。英国始称贵族院和平民
院,后改称上议院和下议院;法国称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美国和日本叫参
议院和众议院;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下议院各国通常按人口比例原则
普选产生,上议院各国产生的方式也有不同。英国上议院由贵族担任,不
通过选举;法国议员由市镇议会、省议会和国民议会联合组成的选举团选
举产生;美国按地区原则,每州选参议员两名;冰岛、挪威等国与下院一样
普选产生。一般情况下,上议院议员有资格限制,如年龄、财产、居住年限、
学历、保证金等。两院都享有立法和监督权。立法主要在下院,但上院可采
取否决、拖延等方式对下院权力进行牵制。上院通常代表较为保守的势
力。当两院决议不一时,有的由下院最后裁决,如法国;有的按下院决议实
行,如日本;有的采用两院协议会方式解决,如美国。两院制具有资产阶级
的广泛性,可以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和草率从事,立法机关内部互相牵
制,减少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有利于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势力保
持平衡,维持资产阶级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