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制度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制度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着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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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英国的封建领土等级制度
英国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完全不同。因为有宗教等等信仰上的契约,使得国王从最开始就把土地分给了星罗棋布的大大小小的骑士和贵族,这是从罗马占领英国就开始的习惯。国王依赖于骑士的武装和承诺来维护王权。因此国王本身没有武装,或者说没有具有威慑力的军队。因此即使在查里一世(斯图亚特时期)时代,国王根本没有军队和警察来实行专职,人民服从于他的保证完全是一种不稳固的信仰。
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的分封制度是非常零散的,整个国家可以说是被分成了无数的小块,因此当人民要表达意愿的时候,代议制就是必要的选择。因为没有区域性的大的代表,谁也不能代替另一个封建领主说话,而每个领土上的人都依赖于领主,所以只有领主(士绅、骑士)可以有代表权,因此必须产生一个由多人组成的政治组织,即议会。而古代中国,虽然同样是分封,但是每个王侯都有相当大的领地,可以说已经能够独立形成一套政治体系(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经常会有诸侯造反的原因,虽然英国历史上也有许多伯爵、王室后代的反叛,但是他们并不是因为拥兵自重,而是因为对于谁应该继承王位右不同的观念,或者宗教信仰、理念不同造成的),而他们数量也不多,所以不具备产生议会的条件,同时皇帝绝对拥有军队的统治,王侯和人民对皇帝的服从建立在军队的威慑,而不是某种宗教信仰或者信念。因此,中国的“封建”不可能产生议会。可以说,英国的这种封建制度是不稳固的,随着地方领主的开明和富有,他们在议会中会要求更多的内容,而不觉得这和以前有什么不同。由于欧洲是经商为主的经济发展,因此财富更多的产生于人民自发的贸易活动,他们的意愿直接决定了国王的税收,再加上他们有表达意愿的场所——议会,所以要求不断提高和议会权力的不断增大是必然的。
㈢ 英国封建分封制的特点
特点:
1、先有地后有爵
英国的封建领主,往往先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
英国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因此有谚语“我的骑士的骑士,不是我的骑士”。
3、继承权
英国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贡赋制度
英国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衍生知识点——采邑制:
1、背景
英国从威廉一世开始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役。
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
2、影响
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骑士。
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
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㈣ 英国的封建制度
英国的封建制度与中国完全不同。因为有宗教等等信仰上的契约,使得国王从最开始就把土地分给了星罗棋布的大大小小的骑士和贵族,这是从罗马占领英国就开始的习惯。国王依赖于骑士的武装和承诺来维护王权。因此国王本身没有武装,或者说没有具有威慑力的军队。
㈤ 有谁能够告诉我英国的封建制度起源要详细的
英国从5世纪中叶到14世纪末实行的由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并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的经济形式。 产生和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从5世纪中叶起由欧洲大陆入侵不列颠,经历一个半世纪的征服,把大部分土着凯尔特人排挤到不列颠的北部和西南部,并在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小王国。各王国的经济基础是以酋长为核心的村社,土地分配给作为自由农民的社员世袭耕种,每份大约120英亩,称为"海得",但这些土地不是私有财产,不得买卖,原来的土着人则沦为奴隶。于是形成一个由贵族、普通自由人及奴隶组成的等级社会。 当时战争频繁,因而出现了职业战士,称为武士。这些武士受国王的赐赠或自行割据而拥有几倍于"海得"的领地,通常达600英亩。自由农民则逐渐分化,有些人变成武士,多数人日益沦落。到撒克逊时代后期(7世纪末8世纪初),自由农民的土地往往只有30英亩或15英亩。还出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的每人有2~5英亩土地的贫苦农民阶层,这种农民就是后来的茅屋农。与此同时,贵族、武士则拥有较好的和日益增多的土地,逐渐变成封建领主。 基督教于 6世纪后期传入不列颠,教会因国王和贵族的赠予以及对农民土地的兼并而获得大量土地,主教们也成为大封建领主。 撒克逊时代处在由部落组织到封建组织的过渡阶段。世俗领主或教会领主和其他豪门贵族都有农庄并拥有奴隶,而奴隶也领有一小块土地和一间小屋;还有一些普通自由人的田地和领主田地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敞地,他们往往要向领主缴纳实物地租或服一定劳役。那时,还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 8世纪后期,诺曼人的一支丹麦人入侵不列颠,到9世纪后期在英格兰东北部建立了"丹麦区"。在与丹麦人的斗争中,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立的小国逐渐形成政治联合。他们依靠自由农民组成的军队与丹麦人作战,其中的骑兵能从国王手中领受采邑,后来成为封建骑士阶层。作为退兵的条件,英国人对丹麦人支付大笔款项,称为丹麦金。对丹麦人的战争及丹麦金的沉重负担加速了自由农民的分化与没落,贵族得到国王的封赐而占据了大量土地并奴役农民,不少村社变成了封建庄园。 11世纪初的英国庄园中的农民有三种:①自由农民,大都保有土地,向领主缴纳少量货币和实物,有时也服劳役,对国王有服兵役义务;②定居在领主土地上的无权农民;③茅屋农。 完备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1028~1087)渡海入侵英国,后加冕为王,史称"诺曼征服"。征服者威廉没收了大批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使国王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随着征服的进展,他又把土地分封给亲属和随从,于是全国出现了许多与昔日武士领地相当的采邑。威廉在英国建立了强有力的王权,规定接受封土的领主必须服兵役,缴纳一定的赋税,同时也赐予领主统治封土上农民的权力,即领主设置法庭、征税及强派劳役的权力。另外教会的地产也不断扩大。至此,由世俗领地与教会领地所构成的封建领地制经济在英国占据了统治地位,英国从村社制经济经历约四五百年时间的封建化过程转变为庄园制经济。 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运动的150年间,是英国封建领地制经济最为完备的时期,其经济结构主要是以庄园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经济,另有少量手工业。庄园成为封建领地制经济的经济细胞。一个典型的庄园有一个中心村,耕地分为领主自营领地及租佃领地即份地两部分。每个农奴从庄园主手中领有一块份地,一般为30英亩,收获归农奴所有。领主的自营领地由农奴代为耕种,每周服义务劳役3~4天,收获归庄园主所有,农奴附着在土地上依附于领主。每个庄园还拥有大量草地、森林和荒地。庄园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进行简单再生产;农奴受庄园主剥削,但有自己的经济。领主的自营领地与农奴份地都划成条地,相互间杂,实行三圃轮种的敞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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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求英国封建制度形成过程(详细分析)
1、公元五世纪中叶,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进入不列颠东部和南部,七世纪初形成七个王国,历史上称“七国时代”(7 ~ 9 世纪),英格兰即开始封建化过程。
2、八世纪末九世纪初诺曼人入侵不列颠东北部,为抵御入侵的诺曼人,七王国合并统一,从此有英格兰这一名称,到阿尔弗烈德大帝( 871 ~ 899 年)时,阻止了丹麦人的继续入侵,并控制丹麦区(英格兰东北部)以外的英格兰,英格兰全境统一,但到十世纪末,丹麦王国又入侵,其卡纽特国王建立了包括丹麦、挪威和英格兰在内的北海大帝国。不久,其死,帝国分裂。1042 年英格兰独立,封建庄园逐渐形成。
3、1066 年诺曼底征服大大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威廉没收了大部分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领地(据统计,他们的土地在威廉晚年时只占百分之八),把它们分封给自己的新旧封臣;并且在他死的前一年, 1086 年进行全国土地调查,编制成《土地赋役调查书》,其中对土地的归属,财产状况,耕作者身份,都作了详细登记.从调查结果看,当时绝大部分土地为封建主占据,广大农民已成为农奴,他们称调查书为“末日审判书”。这一调查结果保存到了今天.它表明英国封建制度的确立。
4、后来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和军事改革,限制封建主的司法权力,还推行盾牌钱,造就了一大批乡绅。1215年自由大宪章对亨利二世以来王权在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发展进行了清算,规定大封建主所属封臣之间的财产纠纷应由封建主自己来审理。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起来革命,利用大宪章这一古老的文件为武器同专制王权作斗争。但在此之前的漫长岁月里,因为封臣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强化,因为专制王权的建立,英国的封建集权制度已趋于成熟。
与法国相比,英国封建制度有其特点:①由于是不断地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克尔特人,诺曼底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者与当地人对立,故只能紧紧团结,依靠王权,所以英王权强大。所征服的土地七分之一归王室,实力超过任何封建主,而大封建主的领地又不相连接.②一切大小封臣除向其封主效忠外,还都要向国王宣誓效忠。③财政和军事上,国王把过去对付外敌而征收的“丹麦金”变成经常税,并征收附庸领地的继承税.到12 世纪,封臣骑士要为国王服兵役的习惯义务,又被称之为“盾牌钱”的货币税所取代,国王可以用这些钱召募雇佣军队,从而又大大加强国王的军事力量。④司法方面,亨利二世规定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上诉国王法庭,使国王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效地行使司法权,正因为如此,英国比法国较早出现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㈦ 英国封建社会社会的起止时间什么大概是哪一年开始,哪一年结束标志是什么
英国封建社会时间:476—1640年,西欧封建社会也叫西欧中世纪。
开始于476西罗马帝国灭亡刚好是欧洲进入中世纪时间,1640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于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结束,英国开始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但完全确立还是一个渐进式的漫长完善过程的。
在地方上,国王的权力主要通过各郡郡长贯彻。郡长由国王任命并直接管辖。为商讨国家大事,国王组织枢密院,该院当时又称元老院或国王法庭。诺曼王朝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比法国更加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这是英国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强大的王权得到中、小封建主、教会和富裕市民阶层的广泛支持,他们要求得到王权的保护。大封建领主反对王权过于集中,但他们封土分散,难以割据一方、同王权对抗。
(7)英国的封建制度怎么运作扩展阅读:
诺曼征服后,在分封的领地上到处都出现封建庄园。封建庄园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领主是庄园里握有全权的最高统治者。庄园土地通常包括领主直接领有地、农奴份地和森林、牧场、池沼等公用地3部分。劳役地租是主要剥削形式。大部分农民沦为真正的农奴。
农奴在英国叫做维兰,拥有15~30英亩份地,为领主服劳役;此外还有边农、茅舍农和奴隶。英国社会封建化的过程是漫长、缓慢、不彻底的,保留了较多的前封建残余。
庄园里还有不少自由农民。大封建领主的势力不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封建主势力强大,封建制度的解体也比其他国家早。这是英国封建制度的又一特征。
㈧ 威廉统治之下英国的封建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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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改变了英国历史的走向,不论是商业、宗教或文化上,都由以往趋向斯堪的那维亚的风俗,变成了和欧洲相承继的局面。
威廉一世亦改变了以往以农业为主的社会模式,引入欧洲的封建制度,如骑士取代了家奴的地位,农夫地位也降为农奴阶级。为了掌握全国的人口和土地分配情况,威廉一世在1085年和1086年派人调查整个英格兰地区贵族和自耕农土地的实际情况及经济力量,颁布了被称为《末日审判书》的土地帐簿。
㈨ 英格兰的封建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诺曼征服战争(英国封建化过程的完成)
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的胜利把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度移植到英国
诺曼征服战争是11世纪中叶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进而征服英国的一场战争。这场战争既是诺曼人对外扩张的继续,又是西欧同英国之间的又一次社会大融合。它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对英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英国位于欧洲大陆西北岸外的大西洋中,由不列颠群岛组成。它悬置于欧洲大陆之外,但是来自大陆的一次次外力的冲击,却把它纳入了欧洲社会的历史进程。公元前后,恺撒统帅的罗马军团扬帆而至,不列颠开始纳入西方文明进程。
此后,来自欧洲大陆的一些日耳曼部落(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人)定居不列颠群岛,开启了英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即民族国家逐步形成和封建化时期。
公元8世纪以后,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波罗的海沿岸的诺曼人开始向外大举扩张。787年,诺曼人首次侵入英国,800年前后侵入法国,随后又侵入爱尔兰。9世纪中叶,诺曼人侵占英国东北部地区,并建立自己的王国。10世纪初,诺曼人首领罗隆侵占法国部分领土,建立诺曼底公国(911年)。
1002年,英国国王埃塞尔雷德娶诺曼底公爵的妹妹埃玛为妻。1013年,丹麦国王斯文(八字胡王)征服整个英国,埃塞尔雷德携妻儿仓皇逃往诺曼底。丹麦人的王国很快衰落,克努特二世死后王位空悬。英格兰贵族推举流亡在诺曼底的爱德华王子为合法继承人,并于1043年为其加冕。爱德华国王娶英格兰大贵族戈德温之女为妻,但他在朝中重用诺曼人,遂使诺曼人的外来势力同以戈德温为代表的英国本土势力之间矛盾激化。1051年,爱德华国王迫使戈德温全家出逃,并邀请诺曼底公爵威廉访问伦敦。次年,戈德温父子纠集一支军队卷土重来,并得到英国民众的拥护。窘急之下,爱德华只好恢复戈德温家族的权位。但获胜的戈德温却一病不起,长子哈罗德继承父亲的王位。英国本土贵族势力虽然打败了外来势力,把诺曼权贵从宫中逐出,但不久又陷入了同诺曼底公爵威廉之间的一场生死决斗。
威廉对英国王位的觊觎由来已久。1051年,他在访问伦敦时,就与表兄弟、英王爱德华讨论过王位继承问题。爱德华无子,对威廉的要求没有提出异议。哈罗德也曾许诺日后奉威廉为王。
爱德华国王于1066年1月病逝,临终前却让哈罗德为王位继承人,英国政治机构的核心贤人会议也决定由哈罗德继承王位。不久,哈罗德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称王。这对威廉来说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他决定用武力夺取王位,征服英国,建立自己的王国。
为创造有利的形势,威廉派使节游说当时最有影响的封建领袖罗马教皇亚历山大二世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向他们控告哈罗德背信弃义,是一个篡位者和发伪誓的人。教皇支持威廉的行为,还赐给他一面“圣旗”。亨利四世也表示帮助威廉夺回王位。丹麦国王出于个人野心,也支持威廉。很快,威廉便拼凑出一个反对哈罗德的松散联盟。为解除后顾之忧,他与东面的弗兰德人订立同盟,在西面征服了布列塔尼,在南部占领了梅因。这一切为他入侵不列颠创造了有利条件。1066年春,他在里里波尼城召开封建主会议,制定进攻英国的方案。
同威廉的积极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哈罗德却无所作为,对威廉外交活动的战略意义毫无觉察,这就在战争过程中使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被动局面。
就兵力对比来看,双方基本是势均力敌,各有所长,但哈罗德准备不足。诺曼底地处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早于英格兰。威廉是诺曼底最大的封建主,下有伯爵、主教、骑士等诸多封建附庸,随时听候威廉的号令出征打仗。威廉纠集起一支6000多人的精锐部队,渡海所需的500余艘船只也很快制造完毕。
哈罗德的有利之处是以逸待劳、内线作战。不利的是,由于封建化水平低,军事制度相对落后,机动性差,再加上爱德华在位时,曾将英格兰的舰队解散,从而使哈罗德缺少在海上打击威廉的力量,防御纵深大大缩小。
1066年8月初,威廉的进攻准备基本就绪,军队在第费斯河口集结待命。12日原本准备向不列颠进发,但为恶劣气候所阻。非常凑巧的是,在威廉的大军被天气所阻的这一个月内,英格兰发生了一场战争,这意想不到的插曲无疑是上天对威廉的恩赐。封建主托斯蒂格为哈罗德夺走了自己的伯爵领地而起兵反叛,挪威国王哈拉尔德三世怀着个人野心同托斯蒂格联手行动。他们曾兵临英格兰北部重镇约克城下,但终为哈罗德所败。
就在哈罗德获胜的次日,即9月27日午夜时分,威廉的远征军乘着凉爽的南风驶向海峡对岸。28日早上9时未遇任何抵抗便在佩文西湾登陆。此时,英格兰东南沿海地区门户大开,直到伦敦都无重兵防守,因为哈罗德正在约克庆祝自己的胜利。
10月1日,哈罗德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飞马赶回伦敦。
由于事发突然,哈罗德来不及大规模动员,手下兵力只有未获充分休整的5000余人迎击威廉。
10月11日,哈罗德从伦敦出发,13日夜到达黑斯廷斯附近的一处高地宿营。威廉的远征军此时也已赶到黑斯廷斯,双方在此遭遇。一场激战,也是威廉征服战争中决定性的一战就这样开始了。
哈罗德选择威尔登山地的山背最高处作为统帅部所在地,将亲兵部署在峰顶两侧,在中央构成坚固的防守,两翼则是民兵把守。持矛、斧的步兵,肩靠肩、盾靠盾构成严密的方阵。威廉将军队分成左中右三路,每一路又分三个方阵,第一线是弓箭手,第二线是重装步兵,第三线是骑兵。他亲自指挥中央的诺曼底战士,并在队前打起教皇赐予的“圣旗”。
14日上午9时,号角齐鸣,战斗开始。诺曼人排成一线,沿山坡向山顶推进。当两军接近时,诺曼弓箭手开始射箭,英格兰人凭借盾牌护身,用长矛、标枪、战斧向敌人发起冲击。
英军居高临下,兵器锐利,给诺曼人严重杀伤。威廉左翼开始向山下败退,中央的诺曼人也受到影响后退。在混乱之中,威廉坠马,但他马上恢复镇静,跃上另一匹马,大声高呼:
“请大家都看着我,我还活着!上帝会保佑我们胜利!”诺曼人停止败退,重整旗鼓,在威廉指挥下,由骑兵在前,步兵随后,向英军发起第二次进攻。结果仍无法突破对方密集的防线。此时,威廉改变战术,用佯败将敌人引开坚固有利的阵地,诺曼人向后退到谷底、上山,待敌人追击时,居高临下予以痛击。哈罗德没有识破这一计谋,追击时损兵折将,实力受到削弱。威廉抓住这一战机发动最后反攻。哈罗德中箭身亡,英军阵脚大乱,全线崩溃。黑斯廷斯战役以威廉的彻底胜利而告终。
乘决战胜利的威势,威廉率军长驱直入,先后占领坎特伯雷、韦斯特汉姆、西尔、吉尔福德等地,接着又横扫北部。
伦敦投降代表向威廉表示屈服,并奉他为国王。1066年圣诞节,威廉在威斯敏斯特教堂被加冕为英国国王。
诺曼征服战争以威廉的胜利告终,从此开始了英国历史上的诺曼底王朝。威廉的胜利,取决于他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他有明确的大战略,即以外交孤立哈罗德;
有周密的战争计划,并能在决战中适时调整战术,使用计谋,出奇制胜。在对己不利的地形上连续两次发动进攻,导致惨重伤亡,这表明威廉并无指挥天才。所幸的是,他能临危不乱,在己方部队败退、险些“群龙无首”之际果断指挥,重整旗鼓。
反观哈罗德,他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战略头脑,如忽视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对处理突发事件缺乏远见、没能广泛动员民兵;没能把这场战争当作一场反抗外敌入侵的民族自卫战争来对待;在战役指挥上,英勇果敢有余,用兵计谋不足,不能抓住战争中的有利时机进行彻底的歼灭战。
诺曼征服是先进社会集团对落后社会集团的战争。威廉的胜利不仅把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度移植到英国,而且在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方面改变了英国的面貌,使英国同西欧大陆更紧密地融为一体。
㈩ 英国封建国家是怎么样形成的
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率军入侵不列颠。征服不列颠后变其为罗马帝国的行省。罗马人以位于泰晤士河口的伦敦为中心,向四面八方修起大道,连接各地的城市,使伦敦成为罗马不列颠统治和对外联系的中心。
7世纪初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时是氏族部落组织。入侵过程中,原来的氏族组织解体,按地域组成的村社代之而起。村社土地公有,归村社自由农民使用。随着生产力发展,土地逐渐变成私有财产,出现了贵族、大土地占有者、依附农和奴隶。村社成为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过渡的形式,一般认为是英国社会封建化过程的开始。
930年,英王下令“(自由)人必有主”,农民为躲避战祸和捐税、求得安全,便将土地交给大地主,再领回耕种,表示自己受地主保护。国王还给教俗地主以“特恩权”,即对领地内的依附农民实行政治、经济、法律等全面统治的权力。特恩权加速农民的农奴化。
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丹麦维京人后裔)于1066年率军入侵,同年10月进入伦敦,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1066~1087在位),史称“征服者威廉”,诺曼王朝(1066~1154)由此建立。
诺曼征服加速完成了早已开始的封建化过程,封建生产方式基本确立。威廉征服英国后,宣称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大量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和自由农民的土地,把全国可耕地面积约1/6和山林面积约1/3据为己有,其余的分给他的诺曼亲信和随从,并根据分封土地的多少,授以贵族爵位。教会也由诺曼人接管。威廉一世的封臣再将自己的封地分成小块,分赐给自己的附庸。通过分封土地,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威廉不仅要求自己的直接封臣宣誓效忠,要求封臣的封臣也对他效忠。
1086年,威廉派出大臣到全国进行调查,编成土地调查书(亦称土地清丈册),详细记载每郡多少土地属于国王,多少属于领主,各领主又有多少附庸,每个庄园有多少土地、牧畜,多少自由农民、依附农民、奴隶,多少森林、草地、牧场、磨坊、鱼塘等,领地上有多少货币收入。
编制清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国王详细掌握封臣的财产状况,从而要求他们严格履行封建义务。人们害怕这种调查,感到象是面临末日审判一样,因此调查清册被称为《末日审判书》。
据这次调查,英国当时的人口约150~200万,贵族约占4%,自由农民占12%,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占70%以上。这表明诺曼征服后,农奴制迅速发展了。
在地方上,国王的权力主要通过各郡郡长贯彻。郡长由国王任命并直接管辖。为商讨国家大事,国王组织枢密院,该院当时又称元老院或国王法庭。诺曼王朝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比法国更加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这是英国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强大的王权得到中、小封建主、教会和富裕市民阶层的广泛支持,他们要求得到王权的保护。大封建领主反对王权过于集中,但他们封土分散,难以割据一方、同王权对抗。
诺曼征服后,在分封的领地上到处都出现封建庄园。封建庄园是英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领主是庄园里握有全权的最高统治者。庄园土地通常包括领主直接领有地、农奴份地和森林、牧场、池沼等公用地3部分。劳役地租是主要剥削形式。大部分农民沦为真正的农奴。农奴在英国叫做维兰,拥有15~30英亩份地,为领主服劳役;此外还有边农、茅舍农和奴隶。英国社会封建化的过程是漫长、缓慢、不彻底的,保留了较多的前封建残余。庄园里还有不少自由农民。大封建领主的势力不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封建主势力强大,封建制度的解体也比其他国家早。这是英国封建制度的又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