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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公诉

发布时间:2022-01-23 23:59:12

⑴ 让拥有307年历史的英国得以维持现状的是哪个公诉

让拥有307年历史的英国得以维持现状的是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

2014年苏格兰独立公投是苏格兰政府于2014年9月18日举行的一场公民投票,目的是让苏格兰选民决定是否从英国独立。公投的结果为55%反对独立、45%支持独立。根据此结果,苏格兰留在联合王国内。

⑵ 在英国 审判之前有罪还是无罪 还有英国怎样执行法律

在英国实行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当一个人被起诉为罪犯时,在经过逮捕许可后才能对其进行拘役和管制;在法庭告诉阶段,公诉方寻找证据证明对方犯罪,而被起诉人无需自证其罪,而且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庭,未提前提交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如果在法庭中有特别重要的证据临时提交会休庭几天,让被告方准备辩护。
陪审团确定罪名是否成立而法官负责裁量刑罚。如果陪审团认为罪名不成立则无罪释放,并且此后不能以同一罪名同一案情起诉被告。如果陪审团无法确定,僵持不下,则换一批陪审团,直至出现结果。

⑶ 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是改革检察机构体制和刑事起诉制度的一部重要制订法。过去,英国警察机关独揽侦查与起诉大权,警察机构非常庞大而检察机构却很不健全。检察官员完全附属于行政部门,上下级关系很不明确。检察力量非常薄弱,检察官员只对少量案件拥有起诉权。检察官员对警察的起诉工作既无权指导又无权监督,涉及起诉的许多重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起诉程序很不正规,不但影响了诉讼质量和效率,而且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英国于1984、1985两年先后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犯罪起诉法》。依据这两部法律,刑事侦查与刑事起诉的权力分离,警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和刑事起诉初始的决定权。而检察机关则拥有审查起诉和起诉的最终决定权。这两部法律的问世和执行,将使英国刑事侦查和起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985年《犯罪起诉法》(以下简称新法),主要提出了检察机构新体制,明确了各级检察官员的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检察机关同警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起诉阶段的关系。新法还就中止诉讼、期限等具体问题以及刑事诉讼的费用、设备、房屋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仅就新法所涉及的检察机构体制、起诉工作的重大变化诸问题阐明如下。

一、检察机构的新体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的检察机构的新体制,除中央法律事务部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刑事检察署(或译皇家检察署),首长是检察署长。下设若干区,每区设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管其所在检察署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概由检察署长任命。检察署长还有权指定律师或其他人员为检察官。新法还规定,检察署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署长应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管,并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情况。由此可见,新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及被监管的关系。新体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国的检察机构的体制,加强了检察机构的力量,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犯罪起诉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但是没有涉及总检察长作为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长的原有职责有无变化。新法规定的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将检察署长向其提交的履行职责的年度报告副本呈交议会,并予公布。

(二)任命检察署长,检察署长的人选必须具有从事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10年以上的资历;决定署长的报酬(需经财政部批准);通过制订法规进行人员调动;经财政部批准,有权将在其他部门主要或全部履行检察职能的人员调入检察署。

(三)对检察署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特别指定检察署长向其汇报某件案件的情况。

(四)有权制定有关的条例,如要求警长向检察署长提供、移送材料等内容的规定。

(五)总检察长应当成立一个职员委员会,研究并明确各机关雇佣的、与履行检察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作用;总检察长与检察署长为了保障这些工作人员的利益应当提供建议;对职委会的工作程序进行指导;职委会为执行本条所需的费用由检察署长支付。总检察长还有权对这些职员进行指导。

三、检察署长和检察官的职权和责任

检察署长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根据案件的重要或难度等情形,检察署长认为由他提起诉讼适宜时,则由其亲自提起并进行刑事诉讼。

(二)接管警察或他人(指警察以外的任何人)提起诉讼的一切刑事案件,但总检察长另有要求者除外;接管警察或他人提出的具结程序以及依照《1959年反淫秽出版物法》第3条签发传票开始的诉讼。

(三)检察署长认为适当的情况,就有关刑事犯罪的一切事项向警察提供建议。

(四)在接到法庭的通知后,依照该法的特别规定在上诉程序中为起诉方出庭。如对藐视治安法院的裁决上诉的案件,对刑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向上诉法院刑庭并由此上诉至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检察署长应当出庭。

(五)检察署长应于每年4月4日后向总检察长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向总检察长汇报他所指定的案件。

检察署长应当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划分若干区;有权随时改变区的划分;有权指派区署的首席检察官。

(六)为使检察署长能够监督控制起诉的一般活动,并且保证法院和检察署之间材料的正当移送,该法规定法院书记员有责任将每件案件的材料移送检察署长,署长或检察官也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法院官员,署长还可随时要求警长移送他指定的案件的材料。

(七)检察署长应向检察官发布业务准则,就一般原则进行指导。如应否提起诉讼,应否中止诉讼,应当提出何种罪名的指控,向治安法院指导某案使用的审讯模式,等等。署长有权修订他签发的业务准则。

(八)检察署长有权在任何时候任命一名事务律师或者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大律师,负责署长指定的刑事案件的提起或接管诉讼活动。受任命的这名律师享有检察官的全部权力,但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服从检察官对他的指导。

(九)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应当拥有检察署长有关起诉与进行诉讼的权力,但是应当在检察署长的指导下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权。

(十)新法赋予检察署长和检察官以中止诉讼权。中止诉讼权实际是对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诉决定的否定。在新法颁布前,必须经得法院同意,检察官才得撤诉。

依照新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在预备阶段提出。简易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法庭在开始听取起诉方证据以前的任何阶段,在公诉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审前或者简易程序的法庭听取起诉方证据开始以前。

中止诉讼提出的程序是:检察署长应向法院书记员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告人已将中止通知书送交书记员,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继续诉讼,但没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诉讼的理由的责任。被告人若愿继续进行诉讼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法院书记员送交通知书。法院书记员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后应当通知检察署长,诉讼就应继续。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的,该案从检察署长通知法院之日起终结。

警察无证逮捕某人并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并未收到起诉书时,检察署长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中止诉讼。在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告知该被押人诉讼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后果是被告人获释并获得法律规定的金额。

四、个人私诉权

新法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起诉权,但是制止无根据的起诉。私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进行诉讼,检察署长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诉开始时间

新法对提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在治安法院签发传票后,或签发拘捕证后,当收到起诉书(information)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无证羁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诉书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时,起诉即开始。

六、预备阶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规定国务大臣有权制订关于刑事诉讼各预备阶段期限的条例。内容包括:在完成起诉阶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羁押的期限;关于期限延长的条件,在“具有正当并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经以十分适当的速度起诉”令人满意时,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对治安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上诉适用一般上诉程序,而对刑事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则向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适用复审程序。

新法还规定了全面性期限已届满的法律后果。凡是适用期限的诉讼阶段,在完成该诉讼阶段以前,全面性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不论为了什么目的,都应对被告人的该项罪行视为无罪。这一规定对逃押犯或弃保潜逃者不予适用。

⑷ 在英国如何办理公证

英国公证认证手续,即英国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对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的文件,确认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

一、英国公证认证的基本程序:

(1)将文件送至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进行公证。

(2)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至英国外交部认证。

(3)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往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办理使(领)馆认证。人

二、英国公证认证注意事项:

(1)使(领)馆认证只确认英国外交部官员签字属实,不对内容做出认证。

(2)由于香港,澳门属于海牙公约组织,若是在英国产生的文件,无需经使馆认证,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便可在香港和澳门地区使用。

三、英国公证认证范围:

(1)英国个人文件:结婚证、出生证、离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护照、 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证明、授权书、声明书、绿卡、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房产证、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

(2)英国公司或者英属岛屿公司文件: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董事/股东信息、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声明书、证明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公司诉讼文件认证(诉讼书及诉讼中涉及到的文件)及其他公司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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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在英国处理刑事案件有哪两种方式

陪审团制度多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流行,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而法官只不过是在开庭过程中的一个代言人,宣布开庭,听取证据,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决定犯罪嫌颖人是否有罪的还是陪审团,现在中国也在学习这种制度中可取之处。

比如: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等

陪审制度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jury)和小陪审团(pettyjury)两种形式。大陪审团一般只运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可以低于12人,但不能低于6人),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由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诉。所以大陪审团应当对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师不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查后,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裁定检察官控告的证据是否成立或不足,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10。

⑹ 在英国被起诉会有什么结果

英国留学人员又不是英国人,该判还是会判,进行案件的处理

⑺ 英国对犯罪的起诉从过去主要依靠私诉转变为主要依靠公诉,是英国检察制度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怎么翻译成英文

A crime (which is) bought an accusation against in Britain has given first place to public prosecution from departed private prosecution, which is amarker event in the history of British prosecutorial system.

⑻ 英国、美国及我国采用何种诉讼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1、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2、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
3、因为说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
4、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
具体的说,美国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

⑼ 当代英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运行的

当代英国法律体系的运转,是通过英国的议会来实行的。

⑽ 英国如何出庭

等法院传票。上面有时间地址,到时候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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