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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到英国宪政

发布时间:2022-07-01 19:40:02

Ⅰ 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必要性

君主立宪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实君一样,重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任成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英国的《权力法案》就属于典型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Ⅱ 用现代史观看待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

君主立宪制就是将以前的以国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过度到以宪法为中心的国会中但国家任然保留君主。 君主立宪可分为实君宪政制和虚君宪政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实君宪政制度重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虚君宪政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实君一样,从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 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任成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政治作用主要体现在,英王是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Ⅲ 英国有宪政传统 这个宪政传统是指什么他跟议会与国王的争权胜利有什么关系希望通俗的解释 谢谢了

就是国王的权力一直受到限制啊,英国君王的权力一直受到限制,不像中国是朝皇权不断加强的方向发展。国王的权力受到贵族的分割和掣肘,13世纪的《大宪章》在法律上将国王和贵族的权力做了明确划分,以后又不断修订,到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彻底的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英国逐步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Ⅳ 为什么英国权利法案是宪政而不是宪法

在英国宪政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有两部法案,即1215年的《大宪章》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英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历经几百年的时间形成了君主立宪制的惯例。

Ⅳ 英国宪政体制是如何确立的英国是如何驯服王权,走向现代宪政文明的

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
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

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

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

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

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

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

的着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

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

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

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
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

,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

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

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

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

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

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

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

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

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

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

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

,寻求灵感而非模式。
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
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

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

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

:“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

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

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

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

,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

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

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

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

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

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

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

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

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
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
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

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

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

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

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

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

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

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

”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

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

,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

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
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

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

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

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

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

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

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

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着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

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

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

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

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因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治意识的觉醒,启示了人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

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http://www.gongfa.com/liberalspirit.htm

Ⅵ 自由大宪章为何诞生在英国

英国宪法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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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第一个成文宪法出自美国,然而其法治精神却来自英国母体。要知道宪政是怎样诞生并发展的,英国是一面历史镜子。在大学,那些号称学过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受那种公式化教科书的影响,十个有九个认为宪政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而对革命前的法制茫然不知,甚至连“大宪章”都不知为何物。这也难怪,因为毛泽东曾经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毛选》合订本p693,694)“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期开始的。”(《毛选》第5卷p127)当年有关宪法的任何论述,丝毫都不能越过毛老人家划定的雷池半步。尽管毛老人家已经去世多时,但是国内关于宪法性质、起源的论述,依然大都带有历史的惯性(这也正是当局坚持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一个旁证)。因而关于宪法的一般知识,除了有个别精明的吃法律饭的朋友或者有志于探究法治根底的朋友比较清楚外,相当多的人还是一笔糊涂账。显然,进行宪法起源常识的说明,还是十分必要的。

要追溯英国法治的源头,得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谈起。然而这似乎太遥远了-现在的各路朋友,往往是吃快餐的主儿,没有那份耐心去在故纸堆里寻找历史的智慧。我们只能简要说明,在五到八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七国时代),英国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法基础上的规范,即法律禁止和惩罚一切危害国王统治的行为,但国王同时要承担遵守法律和公正裁判的义务。也就是说,王权在法律之下。这种规范当然有其社会根基,不学法律的人可以绕过它,但以法律为业者最好能够有所了解。

9世纪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即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的诺曼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附庸,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也被称为大会议),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和盎格鲁-撒克逊法的融合,构成了普通法的源头。而诺曼法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法。这里所说的封建,是领主制封建,绝非通常意义上“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那种封建。作为封建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领主和附庸(受封者)之间相对对等的权力义务关系上。不管领主和附庸那一方,只要是单方拒绝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不管是领主还是附庸)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封主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里已经有了苗头。到安茹王朝(来自法国的anjou家族,在英国建立了plantagenet王朝,即金雀花王朝,1154-1399),在领主法庭以外形成了王室法庭,以三大中央固定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定期巡回全国的巡回法庭为标志,有了相对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英国法体系出现了。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据说,当时只有七个骑士站在他这一边。而起义的贵族,也没有“彼可取而代之”的雄心壮志,因此,这场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示威性质,没有把英国引到一治一乱的历史循环中(尽管英国也有不断的骚乱和反抗,不断的甚至是残酷的对内或对外战争,但却没有同中国历史类似的那种“周期率”,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封建贵族和国王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国会,奠定了宪政的先声。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对于后世的宪政来说,大宪章永远是一个里程碑。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bishop william stubbs,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大宪章”有多种名称:magna carta;magna charter;greated charter.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名称,是因为大宪章在英国史上曾经多次颁布。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颁布大宪章,是在封建领主的强迫下进行的,其内心的不情愿是可想而知的。果然,约翰王出尔反尔,1216年,就起兵向封建领主宣战,领主们也不示弱,他们干脆请法王腓力二世之子路易为英王。路易自己的大概没有当英国国王的命运,刚刚到了英国,约翰王就死了。英国的贵族没有了对手,路易也就没有了当英王的必要。于是,封建诸侯们转眼就拥立约翰9岁的儿子亨利三世,摄政为了取得诸侯的支持,修改大宪章并重新颁布,更使诸侯们铁了心把自己请来的路易赶回了法国老家。由于有这么一段波折,为了使诸侯领主放心,1217年又一次颁布“大宪章”。1227年,亨利三世亲政,尽管他对这么一个处处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感到十分不舒服,但为了保证自己的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颁布大宪章,以表明自己对封建诸侯的态度。

大约在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巴力门,parliament)。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1257年,因为亨利三世流露出不受大宪章制约的倾向,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并强迫亨利三世接受。这个条例成立了一个24人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大政,另设一个15人会议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个15人委员会每年要集会三次,并负责向全国男爵的代表作出详细报告。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又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很有意思的是,即使到了兵戎相见的关头,英国人也没有放弃谈判和妥协。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国王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都当了俘虏。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到1265年,除了每郡有两名骑士代表参加议会外,每个自治城市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一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内战平息后,爱德华一世当上国王(1272-1307),他明白,政治就是各种力量的妥协和折衷,前面的教训告诉他,稳定的统治,有赖于国王、诸侯、骑士、市民的政治结盟。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征集军费召开了议会,由于包括了教会贵族、世俗贵族、骑士代表、市民代表,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由国王邀请,而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则由地方会议选举。由此,国会的构成和选举方式又形成了一个惯例,以后的国会都以这届国会为榜样,因而使其得到了“模范国会”的称号。值得注意的是模范国会的召集书中,有了“让一切有关公众之事,获得公众许可”之语。

此后的历届议会,尽管也有种种恶行(例如通过对异教徒处以焚刑的法令等),但是,在警惕国王权力坐大、牢牢抓住“钱包的权力”等方面,则堪足称道。这些,都同大宪章有密切联系。1297年,英国的封建诸侯在坎特伯里大主教领导下,迫使国王爱德华一世签署“重行保障特权令”,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税。1307年爱德华二世即位后,宠信法人庇尔。加未斯吞,引起了封建诸侯的反对。1310年,议会则迫使爱德华二世成立了一个改革委员会,其中有大封建主21人。1311年,二十一人委员会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媾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在议会的压力下,加未斯吞被放逐。尽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国,但国王的人事权毕竟受到了一些限制。1312年,贵族诸侯逮捕加未斯吞并将其处死,国王只好宣布诸侯无罪。从1325年起,英国议会中骑士和市民的势力开始不断增加。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又称西敏寺,westminster)召开的议会强迫爱德华二世逊位,开了议会废黜国王的先例。即使在百年战争的情况下,1340年议会又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49年,议会中骑士与市民代表合并开会,一般认为从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区分。1377年,英国议会开始采用“发言人”制度。1388年议会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并因此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称号。

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1413~1422),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固然是欧洲宪政的先驱,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建设。例如,13世纪起,法国也有了变化,国王有事,即召集僧侣、贵族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协商,到14世纪初,形成了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定制(以1302年腓力四世为对抗教皇而召开的三级会议为第一次有明确记载的全国三级会议)。1355年,法国三级会议借百年战争之机,迫使国王接受了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的原则,并确定由议会监督国王的收支。1357年,三级会议组建了一个委员会,开始监督国库收支。1282年起,丹麦国王埃利克也被迫颁布大宪章,承认封建贵族的若干特权。1359年,瑞典第一次召开了包括市民代表的议会。

被欧洲各国所共同认可的大宪章原则和议会制度的出现,成为后来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合法性的渊源。因此,以前那种“资产阶级革命后诞生了宪法”的说法,恰好是本末倒置。宪政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程,革命,不管是克伦威尔的革命、罗伯斯庇尔的革命,还是拿破仑的革命,只是宪政火种在存续过程中的一次次火光迸裂。

让我们还是回到英国。英国的宪政文本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中世纪形成的议会传统,英国国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法律只有国王才能颁布。因此,“权利请愿书”尽管是法律,但还是只能以“请愿书”的形式出现。不过,它得到了国王查理一世的同意。这份重要文献是英国国会1628年提出的,其内容有四:一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由此,大宪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正是查理一世对大宪章的践踏和对权利请愿书的漠视违背,才引发了英国革命。

革命后,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国会也通过了建立共和国的决议,然而,迎来的是克伦威尔独裁。于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具体的革命过程在所有历史书中都有介绍,这里不再废话。需要说明的是,经过漫长的演变,英国国会的地位已经不可逆转。在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国会废除了不听话的詹姆士二世,迎来了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伦治亲王威廉三世。威廉自然要召集国会,而国会在尊奉威廉为王的同时发布了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并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其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大过失(违法乱纪、破坏典制、僭用王权、剥削民众等等);二是列举了宪政的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人民福利等);三是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规定威廉及玛丽去世后,王位传于公主的直系继承人,无子女则传给丹麦的安公主及其直系继承人,再无子女则传给奥伦治王子的直系继承人。《权利法案》不仅是英国宪政的又一个里程碑,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宪政,演化为各国宪法中的权利条款。

就是到了这里,英国宪政的演变历程还远远没有结束,后来的不断调整变化(如1832年开始的选举改革,1911年的《议会法》,1949年的新《议会法》等),已经超出了我们的视野,不过,它的脉络是前后一贯的。了解英国宪政的演化史和英国宪法的内核,能够使我们感受到宪法那沉甸甸的份量。任何轻飘飘地对宪法玩弄辞藻的举动,都是对宪政精神的一种糟践。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一个没有宪政传统的国家中,即使是渐进式的宪政建设,都会有着想不到的巨大阻力,甚至连那种热衷于修宪的举动,都有可能南辕北辙。哪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却依然是曲折的,而且对这种曲折做出任何充分的估计都不过份。中国缺少的不是浅薄,而是深沉;不是浮躁,而是坚韧。

Ⅶ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按照普世价值信仰者的看法,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确定不容置疑的普世价值,然后根据普世价值确定《宪法》,然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以及随后的一整套制度、法律。这是一种很理想的方式,体现了从头开始、正本清源的构想,就像在一张白纸上,开始设计一个蓝图。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美国的特殊性以后再说,今天只说美国的母国——英国——为何没有宪法。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说它是叛乱也没什么不对。因此,在英国人眼里,当美国那群乡巴佬,颇为天真地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精致的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儿子国”的小儿科过家家游戏。因此,当其他欧洲国家、亚洲国家、非洲国家纷纷按照美国的做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时候,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宪法》。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成为世界霸主。对于那些膜拜从普世价值推演到《宪法》这一理想模式的人来说,英国的存在,简直是一个嘲讽,是他们理论体系中最大的反例。于是,他们自圆其说地解释道,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而且,它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它在这800年中,一点点积累、修改、添加。那么,它的普世价值体现在哪里?是800年前?还是其中的某一年?还是现在?被很多人顶礼膜拜的《大宪章》,是认可农奴制的,应该不算普世价值吧。 英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次尝试,试图建立成文宪法,这个时间比美国成文宪法要早。17世纪英国内战后,克伦威尔执政,废除君主制,砍了国王查理一世的脑袋,建立共和国,年,颁布《政府约法》和《施政条例》两部宪法。但是,这一成文宪法的推出导致了独裁,最后君主制复辟,克伦威尔的尸体被挂上绞刑架。共和制失败,成文宪法在英国成为过眼云烟。此后,英国在没有宪法的状态下,成为世界强国。对于今天来说,不管是君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不管怎么称呼它,至少人们宣扬的“普世价值”中,没有君主的位置,但是,英国照样是英国,照样是世界强国。那么,那种唯“普世价值”、非“普世价值”不可的理论,如何套到英国的头上? 英国人是喜欢经验主义的,他们不愿意精确设计所谓国家制度,不愿意在形而上学的空洞概念里争来辩去。因为,经验主义认为,没有天生的真理,真理是在经验积累过程中逐步呈现的,这种呈现的典型就是习惯,法律上也叫惯例法。这种惯例几乎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有效,自己就自动成为法律,无效就淘汰。其结果是,保留下适合自己的、本国的社会现实的习惯,而不管什么普世价值。美国独立后,虽然我们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看到,美国对英国恨之入骨,而且美国还按照所谓普世价值的观念,建立了自己刚性的成文宪法(其实也有修正),但是,美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大量吸收了英国的灵活做法,并没有真正贯彻《宪法》所依据的所谓普世价值。繁琐的法律一大堆,普通老百姓看看《宪法》里的漂亮口号,开心满足一下就够了,谁也没功夫去搞清法律细节中的真正含义。 没有宪法,使得英国的国家政策显得比其他国家更为灵活。例如,为保证普世价值的兑现,美国宪法制订了清晰的三权分立原则。英国则没有这种强制规定,想分就分,想不分就不分。理想主义者认为,三权分立是保证普世价值中“自由”的重要手段,英国人明确地说,分权未必是保证自由的基础。前文提到英国年的《施政条例》,其中就有分权的规定,照样导致了独裁。这也牵涉到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务实的英国人在这些问题上,尽量避免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纠缠,尽量避免一部成文宪法对自己的行动约束。你们的普世价值说破天去,英国人做的时候,只有一个原则,对英国有利。 英国自《大宪章》以后的近800年间,法律建设走的是一条改良道路。短暂的共和国革命失败后,导致君主制复辟,革命的成果被大大冲淡,渐进的改良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的实质,其实就是关注到国家的长远利益。自从外部力量退出英国,英国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直到今天,英国保持了1000多年的政策连续。这个过程中,它没有用普世价值之类的东西,搞一个从头开始的《宪法》,而是根据需要,时常修修补补,就这样,它也成为了世界强国。当然,英国的这种状况有它特殊的历史、地理原因。没有按照英国方式发展的美国,靠着革命和全新的理念建立国家,后来也成为世界强国。两者比较只说明一个问题:成为世界强国,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适合本国的模式。 在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国家富强才是首要目的。国家不强,被别人打个稀里哗啦,谁来保护所谓普世价值?国家不富,靠什么兑现所谓普世价值?被别国欺负了,欺负你的国家会送给你普世价值?纵观人类历史,没见过这种事情。如果有真正的普世价值,它一定会被全人类自动接受。真正的普世价值不需要推销,自然就会随着时间传遍全世界。靠强权来传播的,一定不是普世价值。靠杀人来推广的,更不可能是普世价值。真正的普世价值只能是全人类自觉自愿接受的那些东西。

Ⅷ 为什么英国走向宪政,而法国走向专政

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
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

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

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

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

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

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

的着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

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

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

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
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

,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

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

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

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

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

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

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

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

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

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

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

,寻求灵感而非模式。
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
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

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

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

:“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

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

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

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

,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

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

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

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

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

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

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

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

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
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
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

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

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

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

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

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

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

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

”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

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

,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

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
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

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

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

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

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

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

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

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着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

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

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

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

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因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治意识的觉醒,启示了人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

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Ⅸ 为什么说英国是君主立宪制政体

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 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Ⅹ 英国是个宪政国家是什么意思

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统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
第二,宪政过程即具有普世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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