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国保守党的政策
在本次大选中,卡梅伦打出了“改变”的口号,这个口号的确吸引了对现状失望的民众的关注。
卡梅伦的施政纲领被媒体称为“突破性”的政策:在经济政策方面,于本年内削减60亿镑公共开支(医疗及对外援助除外),在5年内消除绝大部分的结构性赤字。在税收政策上,保守党对年收入低于3.5万镑者,取消工党调高薪俸税的计划。在银行政策上保守党力图推行全球银行税;解散金融服务管理局,恢复英伦银行的监察角色。
关于移民政策,保守党认为,应该向非欧盟国家实施移民配额,把净移民人数降至1990年代水平。保守党并不支持宪政改革,并反对选举制度改革。在对欧政策上,保守党表示,需先经过全民投票,才可签订把英国权力让渡给欧盟的条约。
保守党与工党施政纲领难得一致、并与自民党迥异的方面是:在国防及核政策上,保守党赞成替换三叉戟导弹,并加快建立新核电厂。
关于如何应对当前经济衰退导致失业率上升的问题,卡梅伦说,保守党已经提出一项增加就业计划。他批评工党政府近年的金融监管对金融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还批评工党政府的财政政策导致英国公共财政赤字迅速飙升,说将采取措施减少财政赤字。
关于阿富汗政策,卡梅伦说,保守党执政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尽快让驻阿英军及相关人员回国,为此应先向阿富汗增派军队以帮助当地训练足够的安全人员。
谈及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卡梅伦说,如果保守党执政,将在对英国有着实际利益的方面与欧盟共同努力,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减少全球贫困和推行自由公正的贸易等。他表示,保守党政府将在维护英国利益方面发出最强有力的声音。
英国保守党党魁卡梅伦日前在阐述该党核武器政策时,暗示英国有必要对中国保持“独立的核威慑”。
一位英国保守党消息人士透露了保守党与自民党就组建联合政府达成协议中主要内外政策的内容,以下为部分政策:
联合政府:
自民党将得到5个内阁职位。自民党党首克莱格将被任命为副首相。
经济:
显着减少财政赤字。
政府:
固定任期议会,包括目前的议会,将于2015年5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举行新一轮大选。
对投票系统进行全民公投。
全部或大部分选举上议院议员
核政策:
协定规定,新政府将维持目前的英国核威慑力量。
欧盟:
新政府不会加入欧元区,也不会提出类似建议。
移民:
限制移民人数。
在移民中心,不再拘禁儿童。
B. 撒切尔夫人改革的特点和影响
撒切尔夫人改革的特点:
法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改革。
(1)用法律来推动改革。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出售公房。由于地方政府掌握公房 并给居民以福利补贴,是他们争取选民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不积极卖房,被中央政 府视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阻力。为此,中央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主要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 居民的“购买权”。自1980年开始,英国相继颁布了《1980年住房法》、《1984年住宅与 建筑法》、《1986年住宅与规划法》。这些法律为地方政府应该出售公房和居民购买公房 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把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的公房、国有机构或企业的公房 以及住房协会的住房都列入可购买的范围内。住户凡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均可提出购买 住房申请:第一,居住期已满二年以上;第二,住房或公寓单元是可以分割的独立使用单 元;第三,所住房屋是租户惟一的或主要的居所。凡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居民愿意买房,地 方政府和任何单位无权阻拦,从而用法律来清除了出售公房的阻力。
(2)用经济措施来推动改革。英国政府在经济上还采取了强硬措施,就是减少对地方政 府的住房拨款。据部分城市统计,年中央政府拨给这些城市政府的住房拨款,仅为年的三 分之一。这些钱用于公房维修已经很紧张,使地方政府无力再建新房。这一使得地方政府 无力建公房的措施,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3)在管理方面推动改革。撒切尔政府计划用房协(管理住房的群众团体)来逐步代替地 方政府管住房,中央政府拨款转向房协。例如,年中央政府一次就给房协系统投资亿英镑 ,房协可以用它来买房或建房。地方政府愿卖而居民暂时不买的住房,也可由房协收购。 中央政府认为,住房由地方政府转移到房协手中,由他们来出租(包括适当提租)或出售, 比较容易实现商品化要求,又可以使得地方政府不再管住房。这也是一项重要改革。
撒切尔夫人改革的影响:
全面改革是大势所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地出现了两个小高潮:一 是提高居民福利;二是推行企事业国有化。但是,提高福利和企事业国有化,都存在一个 是否适度的问题。因为,不仅提高福利和事业单位国有化需要政府补贴,而国有企业单位 因亏损者居多,也要政府补贴。如果补贴数额超过了国家经济承担能力,就会“过了头” 。英国就是一个“过了头”的国家。
在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前,英国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上述补贴,使得 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一些必要的资金不足,导致英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失业率高,通 货膨胀率高,经济状况差,从而被人们称为“欧洲病夫”。撒切尔夫人竞选首相的施政纲领,就是要积极改革,采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住房私有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减少政府 的负担和复苏经济。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就是以提高住房自有率为重点的住房制度改革。 撒切尔夫人上台后的1980年,通货膨胀率仍高达21.9%,它说明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C. 英国的政体和美国的政体有什么不同
一、 英美政体的不同:
英国:君主立宪制
(1)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2)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
(3)政府(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美国:民主共和制
(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3)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获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而在于总统选举中能否获胜
不同点:1、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产物。而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2、君主立宪制设君主为国家元首,世袭继承,没有任期限制,是终身制。而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
3、 君主立宪制的国王(或王后)无实权,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元首掌握大权。
二、产生过程
英国议会和王室的关系是历史形成的。早期贵族领主势力壮大,向国王讨权,要求明确权力和义务,订立《大宪章》。到后来资产阶级逐渐壮大,和贵族进行拉锯,两方实力不相上下,不得不找国王这个权力平衡的中心。直到一场红白玫瑰战争,英国两大盘踞已久的贵族势力几乎消灭殆尽,封建势力一下垮台。资产阶级的力量得到长足的巩固。英国的传统一向是延续渐进的改革,所以后来资产阶级代表的议会和国王一直相互制衡,权力开始划分,契约和承诺成为王室和民众之间双向的义务。
及至最近两百年,实权已经大半到了议会下议院,也就是民选代表的手里,王室大权已经旁落。之所以还养着王室,和英国“绅士”以及崇尚贵族的历史传统分不开,这是一种文化的象征。
这方面的内容国内比较好的着作是钱乘旦教授的《英国通史》和阎照祥教授的《英国政治制度史》。
至于美国,它是由移民开创的,特别是很大一部分在自己国内受到迫害的清教徒。所以它一开始代表的就是自由、勇敢、探索、创新的精神。
它原来就是十三个殖民地凑起来的联合体,就像正在筹备中的欧盟,其实是非常松散的。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开创了在一个幅员辽阔而分散的大国建立联邦制共和国的先例,这也是美国的第一块制度基石。所以美国从一开始出现政党的时候,就已经遵循现代政党的概念了。而美国的政党,也产生与议会制度建立之后,而不是之前。
南北战争之后,美国通过宪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这是个转折,美国就此完成古典共和政治到现代民主政治的转变。
这两国的政体产生过程都是蛮典型的,有其偶然因素、历史传统和地理环境的原因在里面,分析起来一篇论文都不够写,你可以去阅读这方面的相关书籍,通俗一点的有旅美学者林达写的走遍美国系列,非常睿智深刻。
D. 现代英国的政体与政府官员,首相,议会和国王的关系
国王是国家元首,只作为国家的象征,不负责实际事务。王室经费由国会拨给,国王每年召集一次国会两院宣读施政纲领。
议会由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每年开会两次。
上院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对下院的法案起阻碍作用,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
下院职权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
政府包括名义上包揽一切权力并代表国家的国王、内阁及所属行政部门,但通常指内阁。内阁成员由议会多数党任议员者出任,对议会集体负责
E. 林登约翰逊以什么相标榜的施政纲领
约翰逊继任总统以后,冥思苦想地寻找一个新奇的政治口号来团结人民,作为奋斗目标。他发现英国政治思想家格雷厄姆·沃拉斯写的一本书,题为《伟大的社会》。他觉得这个标题很有新意,便使用它作为施政口号。1964 年5 月22 日,约翰逊在密执安大学的一次演说中正式提出“伟大的社会”计划。
后在在总统就职演讲中,他讲到:“我们同住在一个国家,同属一个民族,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前途不能只靠一个人的努力,而必须靠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每一代人各有其命运,有些靠历史决定命运,至于我们这一代,命运必须由我们自己来选择。“在这场变革中,我们的命运只有仰赖全国人民始终如一的性格及信念,我们的祖先——那些离乡背井的异乡人,勇敢但也受过惊吓的异乡人,来此寻找一块个人可以自主、自由生活的地方。他们和这块土地订下公约,公约的立意是公正,用自由书写,受团结的约束,它注定是被用来激发全人类的希望。而且,它仍然约束着我们,只要我们遵照其条款,我们就一定能繁荣起来。
“我认为‘伟大社会’并不是一大群听命从事不求变化又不事生产的蚂蚁。它应该适应刺激的事物一—不断地变化、试验、探索、失败、休整,然后再试验——总会有收获的。我们每一代都必须用我们的辛劳和汗水将我们的传统保持下去。“你们必须从心底铭记旧日的承诺和旧日的梦想。它是你们最好的向导。至于我自己,借用古代一位圣贤的话,我只求你赐给我智慧与知识,使我能在这支民族面前来去自如。因为,有谁能统治这属于你的民族,这支如此伟大的民族呢?”
F. 资产阶级维新派的第一个施政纲领是什么
你问的是中国资产阶级维新派的第一个施政纲领吧?
《应诏统筹全局折》是资产阶级维新派施政纲领,集中反映了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等政治主张。在光绪帝决定变法后,资产阶级维新派代表人物参与新政,形成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
G. 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
欧洲国家太多了,举几个例子吧。。。
另外,准确地说,法国是半总统制。
其他的,瑞士是委员会制(世界上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H. 施政纲领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成为干部,在竞争时你会说,我成为干部之后会怎么样?这就是施政纲领
I. 英国内阁制度
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它最早建立了议会[1]制度,因此有“议会之母”之称,英国议会对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有重大影响。因为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加之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所以英国议会有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职能和权力,议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体现出来。
一、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这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议会首先设立。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2]。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问两种。前者主要针对一般问题,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所提的问题涉及重大的政府行为,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信任与否的表决,从而导致政府的危机。
英国议会只有询问权而没有质问权。对于询问,英国议会规定,星期一至星期四的14:45~15:45,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议员可提出1~3个质询的口头问题,书面提问不受限制,若要求政府口头答复,则必须至少在48小时之前把提问送达质询对象。下院议员每天口头或书面提出的问题约为70~100个。凡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带有“讽刺”、“侮辱”性等法律禁止的问题,大臣或政府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都应对议员的提问作出答复。如果议员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提出补充性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再作答复。如果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
为了适应20世纪以来政府职能作用的不断增加和政府工作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下院设立了与政府工作相对应的1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的对口监督。在下院开会时,这些委员会分别就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向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3]。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一个议员无论是想要纠正一件错事,还是想要攻击哪个大臣,提出质询的权力总是重要的。它迫使各部在它们的行动中谨慎小心;它能防止一些小小不公平之事,这些事情是如此普遍地和官僚主义连在一起的;它迫使行政人员去注意个人的不平之鸣”[4]。议员们通过质询,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
二、英国议会的弹劾制度
弹劾是议会控告和制裁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吏,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近代资产阶级议会的弹劾制度起源于英国。1376年,当时正是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英国议会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由封建贵族把持的议会同国王展开了权力斗争。斗争的结果,议会迫使爱德华三世宣布,议会的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家的高级官吏。这开创了弹劾的先例。在王权显赫的时代,弹劾是对付封建专制的有力工具,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皇权或其他形形色色的独裁和专制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了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随心所欲,艰难却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5]。
英国议会弹劾的对象为内阁阁员、各部大臣和议会议员。举凡内阁阁员、各部大臣或议员职务上或非职务上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被弹劾的主要为政府的高级官员,这是因为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通过其上级首长或司法机关给予惩戒、制裁。而针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习惯使然。将议员也列入可弹劾对象,是由于议员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有时司法机关对议员的违法行为惩戒起来有所不便,因此议员也就构成了弹劾对象[6]。
根据英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法惯例,因为下院代表民众,上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所以在弹劾程序上逐步形成了由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审判弹劾案的弹劾制度。对于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下议院一名议员就可提出弹劾动议,经下议院2/3的议员同意和议院会议通过后,便可起草弹劾起诉书送达上议院。上议院接到起诉书后,即传唤被弹劾人到庭,审理弹劾案。这为以后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随着英国内阁责任制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废弃这种监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
三、英国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制度
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具体而言,在西方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内阁推行的政策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议会如认为内阁成员或全体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或措施失当等情节并对此深感不满时,议会可以通过谴责政府某项政策的决议案,可以否决政府的议案,或对政府的议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难以接受,甚至通过政府不赞成的法案,进而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议会通过这种不信任案,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这就是不信任程序,因其目的是促使现任政府总辞职,故又称为“倒阁”权。它是议会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
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内阁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或某项重大行政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议会通过不信任程序对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程序具有预防和制止政府的政治失误的积极作用。二是内阁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是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内阁实行连带责任制,即使内阁的某个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内阁也必须总辞职[7]。因此,不信任程序对于政府内阁而言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制约措施。
不信任投票程序的目的在于检验政府是否得到代议机关的足够支持,并通过设立该程序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有力监督与控制。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或者否决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财政法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这种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对着政府又同时对着议会本身的双刃剑,因为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风险。当然,英国的两党制使议会和内阁保持了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除非执政党本身产生了重大分歧,或执政党的议员在下院丧失了多数议席,否则议会是不可能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的。也就是说,议会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时期才能启动并奏效。
四、英国议会的调查制度
调查是指议会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为了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由议会组织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某种事实的权力。这种调查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情况下,由议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或授权某人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化堕落等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陈述各自的情况和理由。现在议会的调查程序更具有司法性,特别机构在调查时已越来越多地采取司法手段。例如,为了保证调查能够依法顺利进行,英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人员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妨碍调查,若不出席议会所举行的有关听证会,或拒不作证,或作伪证则处以罚款或以“藐视国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机构实际上是议会指定代表其查明情况的一个组织。特别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由议会决定。
一般性的调查包括视察、考察、走访等,没有严格的程序。确认某种事实的专门调查或特别调查包括国政调查、听证调查和特别委员会调查等,其适用范围可能涉及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某些违法行为。调查的程序大致是[8]:(1)通过议会一定数量的议员表决通过或议会授权某委员会决定而提出;(2)组织专门或临时的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活动;(3)举行各种听证会,邀请或传唤有关公民、社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4)调阅和获取有关信息,包括用秘密手段等从当事人和知情人处搜集情报资料和获得证据;(5)公布调查结果。依照一定程序获准公布的结果,可导致政府的危机。调查中如发现触及刑法的事项,则引起司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