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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判定普通法院和横屏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24 20:54:59

A. 英国和美国现在还有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区分吗

现在英国有

B. 英国法院系统的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

C. 英国法院系统的介绍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D. 英国和美国的司法系统的区别

英国和美国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没啥区别,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英国以上议院为最高法院,美国则有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的最高法院两套司法体系
三审制,但并不绝对

E. 英国司法审查的模式

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
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 ,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英美两国 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
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英国坚持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享有最高的权力,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行使的权力,而法院负有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审查的职责,所以一旦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法院即可以宣告它无效或撤销它,因此,越权原则也就成为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据。由于英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所以,英国法院对于越权原则的解释都是通过具体的案件作出的。英国法院认为可以审查的越权行为主要有: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的越权;实质的越权。其中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程序规则,由于普通法并无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所以该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其它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时都不得违反这个原则。
程度
在英美司法审查中,都存在排除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从两国有关排除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对待司法审查的态度的差别。英国在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方面,首先强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对于是否向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问题上享有决定权。
与英国强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美国在排除司法审查时首先强调的却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趋势是尽量限制排除司法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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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即加强司法审查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到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和成文法的规定的限制,注定这种程度比起英国来说要小。同时,美国行政法中完全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也较英国为多,主要有外交和国防;军队的内部管理;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国家安全等。
方法
在英国,当公民权力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后,实际
上可以有三种救济的手段:一是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而是向法院上诉,三是请求高等法院司法审查。可见,司法审查在英国并非解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唯一手段。
英国相比,美国的司法审查的方法较为统一和规范,主要存在四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手段,法定的审查;非法定的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 法定的审查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中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方法,如果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法院也可以采取非法定审查的手段。这种非法定审查显然是受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其救济手段也主要是各种令状,包括提审状、禁止状、追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和执行状。除此之外,非法定审查中还吸收了英国普通诉讼的手段。
门槛
英国的起诉资格的规定相对简单,高等法院只要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就可以同意其司法审查的申请。因此,足够的利益就作为法院审查起诉资格的唯一标准。
美国当事人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40年代以后,最高法院通过多个案例将起诉资格放宽,当事人不一定非要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起诉,只要有实际的损害,甚至在没有实际的损害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也具有起诉资格。当代美国法院主要采用了双层结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宪法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宪法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必须有事实上的损害,法律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属于法律或者宪法所保护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比较美国与英国关于起诉资格的不同规定,显然英国规定得更为宽松,足够的利益标准不仅不要求有事实的损害存在,甚至此处的利益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和宪法内的利益,从中可以感受到实质法治原则和不成文法精神在英国无处不在的强大力量。
总结
当代英美司法审查制度虽然仍存在差异,但其发展的趋势也是在逐渐的融合,这不仅仅是在具体的规定上,两国都趋向范围更广、限制更少、方法更统一、起诉更灵活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大的融合在文化和宪政的领域进行。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预示着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建立,但是,不可否认,无论是就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赖以生存的宪政基础,还是法治的历史,中国与英美发达国家之间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虽然中国与英美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具有通过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共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他国的制度,为本国的法律建设提供有用的制度资源,也是笔者在比较之外的一点现实关照。

F. 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G. 英国法院系统的高等法院

建立于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H. 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甚么、、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采取进行土地调查、编制“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年,又称“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等多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着特征。

I. 请问“英国的法院体系”是什么

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至于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复杂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同时也受理针对郡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在英国的民事司法架构下,当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对高等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议院提起第二次上诉。通常认为,英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而就上诉审的审理对象而言,第二审原则上为法律审,一般不涉及事实问题,但在特定情形下亦涉及事实,第三审则为法律审。

J. 英国的三权怎么分谁掌握司法,行政,立法权

西方国家基本上就差不多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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