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国近代的普遍法传统指的是什么
不成文法,即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相区别的法律体系。英国是一个十分守旧的国家,君主立宪制的保留可见一斑。他们认为法律是越旧越好,因而在判案子的时候会根据之前的法官的判案的方法如法炮制,或是稍加修改。就像我们再看港台的电视剧的时候,在法庭上都会有人宣读在某年某月某日什么什么案件盼了多少年,如是几条判决如下,再去处理当前的案件。
Ⅱ 什么是英国普通法
看过周星驰的算死草吗?就是用的普通法,现在香港还是。与我们的大陆法不同的是普通法是请N个陪审员,把犯罪的经过告诉陪审员,陪审员的想法就是百姓的想法,代表了民间的想法,如果陪审员一至认为有罪就有,没就没。拿个典型的例子吧,比如以前有个人在银行ATM机取钱时由于机器有问题取了1块出来1000块的例子,相信我们百姓都认为就是无罪的,是银行自己的问题,只要陪审员一至认为无罪就没事了,但中国的大陆法不行。还有就是中国的股票市场为什么这么乱就是很多内幕交易无法用法律来判,因为还没有相关法律,但如果是英国或美国,只要陪审员认为你有罪你就跑不了。
普通法的最大好处就是代表了民间的想法,是很伟大的法律,还有就是很犯罪都是走在法律前的,导致无法判案,普通不会有这个情况。目前只有英国和美国是取用普通法。
Ⅲ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的观念”、“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主要指 高中历史
“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的观念"就是罗马法,“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是指盎格鲁萨克孙人的习惯法
Ⅳ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的观念”、“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主要指什么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法律。有点像上帝给摩西的十诫。不论有没有一个监视平台(政府),人们都应该顺从自然法。自然法是绝对的,在他面前,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用咱们国家的谚语吧,不遵守自然法那就是逆天而行。
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和自然法非常不一样。英国没有一本法典,上面写着,比如,杀人者死或类似的明文条令。而是通过传统来决定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英国法官用以前的案例来断定一个人的生死存亡。也就是说,如果十年前有一个倒霉鬼跟你今天在同样的情况下犯了同样的错误。而十年前的法官判他死刑,那么你今天肯定也就难逃一死了。
Ⅳ 英国近代的普通法传统指的是什么
英国的《权利法案》
Ⅵ 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甚么、、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采取进行土地调查、编制“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年,又称“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等多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着特征。
Ⅶ 什么是普通法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拓展资料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Ⅷ 名词解释普通法法系
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由于英美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扩张和殖民统治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分布于世界各地。欧洲有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美洲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有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非洲有冈比亚、尼日尔爾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不能完全划归普通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普通法法系的影响。德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虽然原本都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二战后美国的占领,其法律制度也受到普通法的影响。根据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对英国普通法的接受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在殖民者到来之前,该地区没有国家和法律,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洲的前英国殖民地属于此类。在这些地方,随着殖民地的建立,英国普通法便被带入,在适用过程中,除了根据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进行某种修改,并没有遇到大的阻力。二是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那些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英国法在这些地方的传播遇到了一些阻力。三是殖民地原有的文化较为发达,在被英占领前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加拿大和印度就属于此类。
Ⅸ 中世纪发源于英国的普通法是指什么
英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普通法着作是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186年);
第二部是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1250年);
第三部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在中世纪形成了英吉利法的三种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是英吉利法的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称英国法为普通法)
(一)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英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普通法着作是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186年);
第二部是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1250年);
第三部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上述权威着作被视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具有约束力成为法院办案的依据。
(二)产生了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衡平法产生的原因:
a、普通法的诉讼程式刻板僵化。
b、普通法内容不适应客观需求。
在英国法中,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
衡平法是弥补普通法的空缺陈旧。
衡平法效力优先原则――公元17世纪确立;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院”-―公元18世纪末――结束两者对立和冲突。
(三)制定法:
爱德华一世――立法很多――人称英国的查士丁尼。
《大宪章》(1215年)――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a.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判例法。
c.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才能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
(三)信托制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P104
英国法中的信托制产生于13世纪中叶。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违约诉讼可以用于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
英国封建时期的签约形式主要有两种:
1、正式契约――无对价也有法律效力;
2、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无对价无法律效力。(一)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上的圣典,一般不允许离婚。到14世纪,英国刑法中逐渐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直到资本主义时期仍在沿用。(二)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将王室法院分为:
a.王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b.普通诉讼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c.棋盘法院(或称国库法院)――审理有关国王财政的案件。
(三)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四)14世纪爱德华三世时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