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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法怎么发展的

发布时间:2022-07-10 04:07:49

A. 英国是怎样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的 历史题

①确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维护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②议会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立法。

B. 简述英国近现代新闻传播法制的确立过程

①封建王朝时期时期(1215–1640)
英国国王约翰应英国贵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签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权的法令——《大宪章》。它确立了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着名的。"星法院法令",该法令各项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特许制。
②资产阶级革命爆发(1640–1938)
1641年7月,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久,"新法院法令"条例被正式取消,英国报业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英国于1642年专门定制了苛刻的。出版检查法对书籍、报刊实行严格的事前检查。为了巩固其统治克伦威尔于1649年规定,除了特许者外一律不许出版。1662年又颁布"特许制法令",严厉管制报纸。不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结束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后,英国的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法治一度又活跃起来。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1986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英国实行了战时新闻管制。二战后英国的报刊业继续发展,但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这种发展很不平衡。1962年第二次皇家报刊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这一报告促使英国政府在1965年颁布了。《反垄断法》。此举有效的削减了引爆业日益集中而对出版等新闻自由带来的威胁。与此同时,英国的广播电视业也得到了加大的发展,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调整范围也从纸质媒体扩展到了电子媒体。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欧各国相继出现了广电业商业化趋势。面对此新形势,英国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英国新的《广播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保护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世界潮流的影响。英国立法开始与时俱进,司法开始变通。分别于1981年和1996年对藐视法庭法和诽谤法进行修订,出台了《藐视法庭法》和《1996年诽谤法案》。

C. 外国法制史的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美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普通法律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通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文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法》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发的重要渊源。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的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着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体现在:废除努奴隶制的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外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烦琐的诉公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性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让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主县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为新的法律部门。

D. 英国专利法发展特色及影响

摘要 1:英国是现代意义专利制度最初制定的国家,英国专利制度的演进过程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E. 英法的发展史

你好。
英国
United Kingdom

历史 约公元前 700年以后 ,欧洲西部的克尔特人移入不列颠群岛 。公元1世纪罗马人占领了英格兰东南部 ,在伦敦筑起了城堡。5世纪起 ,北欧部族纷纷入侵 ,有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并在此定居 。7 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许多小国合并成7个王国 ,彼此角逐达200 年之久 ;其间北欧海盗屡屡入侵 。827 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了英格兰。8世纪末遭丹麦人侵袭 ,并于1016~1042年沦为丹麦海盗帝国的一部分。后经英王短期统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兰 ,称威廉一 世 。1215 年约翰王被迫签署《自由大宪章》,王权遭到抑制。1337~1453年英法进行百年战争,英国先胜后败。伊丽莎白一世时期(1558~1603)于1588年击溃西班牙无敌舰队,树立海上霸权,进行了一系列殖民扩张 。1640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642年发生保王党和议会党人之间的内战 。1649年 5月 19 日宣布为共和国。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1668 年发生了“ 光荣革命” ,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18世纪后半 叶至19世纪前半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 。1914 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 ,为世界第一殖民帝国 ,自称“日不落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衰落。1931年被迫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承认其自治领在内政、外交上独立自主,殖民体系开始动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损失惨重。战后经济实力削弱,政治地位随之下降;在世界反帝反殖、民族解放运动的冲击下,英帝国殖民体系逐步瓦解。现维持着松散的英联邦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直由英国保守党和英国工党轮流执政 。1979年5月,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第一位女首相。在1983年和1987年大选中保守党连胜。1990年11月,J.梅杰当选为保守党领袖并成为英国首相。1992年以梅杰为首的保守党第四次蝉联执政。1997 年 5月 ,工党领袖T.布莱尔出任首相。1998年4月10日 ,英国、爱尔兰与北爱尔兰有关各方达成北爱尔兰和平协议。

历史 公元前10世纪左右高卢人即在此居住。称为山外高卢。公元前1世纪 , 山内高卢(今意大利波河流域)总督恺撒并吞高卢全境 ,从此受罗马人统治达500年之久 。公元481年 ,法兰克人克洛维征服高卢 ,建立法兰克王国。至加洛林王朝查理大帝时期国势最盛,囊括西欧大部分,并基本确立封建制。843年查理帝国分裂为3个王国,即东西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形成现代德 、法、意3国的雏形。 10世纪末西法兰克王国改称法兰西王国 。 1337~1453年法 、英进行了百年战争,法国先败后胜,收复了除加来港以外的全部英占领土。15世纪末~16世纪初形成中央集权国家。17世纪中叶路易十四当政时期,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发展 ,1789年7月14日爆发法国大革命,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 ,8月发表《人权宣言》,废除君主制 ,并于1792年建立第一共和国 。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一世夺取政权 ,1804年称帝 ,建立第一帝国 。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1830年查理十世被推翻,代之以七月王朝 。1848年2月爆发革命 , 建立第二共和国 。1851年总统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 ,次年12月建立第二帝国 。1870年7月普法战争爆发,法国战败并于9月成立第三共和国。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不久被镇压。此时法国经过几个世纪的对外侵略和扩张,已成为仅次于英国的殖民国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法国参加协约国,在与同盟国战争中获胜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0年5月遭德国入侵,6月法贝当政府投降 ,第三共和国覆灭 。与此同时,戴高乐将军领导的抵抗运动迅速发展 , 1944年6月成立临时政府 ,8月24日巴黎解放。1946年通过宪法,成立第四共和国 。但政局不稳,政府更迭频繁 。1958 年5月法国派驻殖民地阿尔及利亚的将领和极端分子发动军事叛乱,国民议会授权戴高乐组阁并制定新宪法 。9月28日通过新宪法 ,成立第五共和国。同年12月戴高乐当选总统 。 1969年4月戴高乐因其“区域改革”方案遭到公民否决而辞职 , 6月被认为戴高乐的接班人的蓬皮杜当选总统。1974年蓬皮杜病逝,独立共和党人吉斯卡尔·德斯坦当选总统 。 1981年5月法国社会党第一书记F.密特朗当选总统。1986年以社会党为主体的左翼力量在立法选举中受挫,出现了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未有的左翼总统(密特朗)和右翼总理(希拉克)共处的局面。1988年立法选举中社会党获相对多数,密特朗再度蝉联总统,任命社会党人罗卡尔出任总理,组成以社会党为主体、有中间派和知名人士参加的政府。

F. 英国是怎样建立起近现代法律体系的

普通法系起源于英格兰。在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被来自诺曼底的诺曼人征服后,原本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来自诺曼底的封建法律融合,也被罗马法所影响,形成了英格兰独立于的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普通法。后在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下,也传播到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与香港等地。

G. 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H.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产生 共存与融合的进程并揭示其站发展规律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他和继任者为巩固统治,扩大王权,采取进行土地调查、编制“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年,又称“最终税册”/Domesday Book)等多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并从前者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后人习称其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其时可以认为: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两大法院系统的关系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大量案件从普通法院转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渐增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这场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着特征。

I. 19世纪英国法律

一、工业化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开始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专制统治,从而使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工业革命逐步清除英国封建制度中的封建残余,促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英国建立。工业革命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机器大工业代替了传统的工场和家庭手工业,工厂制度确立了在工业生产中的统治地位,促进了英国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并使英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一个工业国。现代工业的发展还推动了农业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大农场经济在农业经济中取得主导地位,现代农业资本主义体系在英国建立起来。随着工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新兴工业城市不断涌现,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并形成了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小城市为依托的新兴城市体系。工业革命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使英国进入到工业社会。工业社会“是英国现代各种关系的基石, 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1]。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和工业化社会的出现,英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其中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工业资产阶级的壮大和工人阶级的形成,并与传统的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结构的变迁意味着利益在社会结构性分布上的变化,利益的驱动使得人们在政治结构中都尽可能地谋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和扩大,而权力是利益实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前提,即只有当人们在制度安排中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代表时,自我利益的实现才有可能。”[2]工业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金融贵族由于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而成为对立的阶级。虽然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但是他们在政治上,特别是在议会中缺少自己的代言人,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甚至连选区都没有,致使议会被土地贵族控制。经济困难很快引起了议会改革的要求[3] ,因为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认识到,经济困难的根源在于他们在议会中没有足够的议员与代表土地贵族的议员相抗衡,进而在议会中不能通过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利益的法案,因此他们认定议会改革是走向社会改革和经济平等的第一步[4]。于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强烈要求进行议会改革。

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体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工业革命中,机械大工业逐渐代替了手工业生产,工人却由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谋取最大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而且给予较低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却不能给予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业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景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关于这个报告的讨论以及其他工业揭露出来的类似状况,几乎立即在英国文学里反映出来,它们分别从道德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不断地掀起批评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要激化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是,在工业时代之初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大兴其道,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的关系,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应该自负其责。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政府的劳动立法进展迟缓,这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觉醒了的英国工人阶级逐渐成长壮大起来,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争取民主的工人运动即宪章运动,是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标志着工人阶级开始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

市场竞争的加剧,还造成了大批穷人,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贫穷现象。到19世纪晚期,英国国内有近百万人失业,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济。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产阶级藐视人权,不把失业工人和穷人当做人来看待,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懒惰”所致,因而应由“个人负责”[6]。以这样的思想观念为指导, 1834年,在工业资产阶级的推动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在各地建立济贫院,凡无生活来源、需要社会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但是被救济者在济贫院内被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里面的生活条件又极为恶劣。“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像牛马那样干活儿。”[7]可见,这部济贫法实际上把“救济穷人”变成了一种“惩治穷人”的手段[8]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济贫税负担和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大量工人失业和贫困对政府和资产阶级构成了强大压力。这一事实迫使政府开始认识到,贫困问题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理应承担起救济贫困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了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无序、恶性竞争,生产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及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这在当时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切经济事务由市场主体去自我管理和调节;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张政府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义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体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工业社会中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迫使政府改变统治策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否则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样,“19世纪的英国其国际地位因为拿破仑的战败而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强大,但是国内却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时期。工商业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拥入城市的工人不断增加,但议会两院仍由极其保守的世袭贵族、主教和土地贵族把持着。这时,由于拿破仑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欧洲大陆对英国工业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场十分有限,因而英国的失业人口猛增,工资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却实行谷物的关税制,以抑制粮食的廉价进口,这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苦难。饥饿、罢工使英国的进步力量开始认识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须进行政治和社会的改革。”[9]整个19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二、自由主义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回应

边沁、密尔、格林的功利主义理论和自由主义思想为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论证,对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关系进行了探讨,解放了人们思想,影响了改革实践。

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n, 1748~1832年)是着名的自由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政治法律思想的伦理基础是功利主义。所谓功利,意思即是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解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假如这里的当事人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10]。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它决定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因而它能够成为人类行为的指南,目标是追求最大快乐及将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它又是人们衡量和评价一切行为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人们对外界事物或某种行为赞成与否、实行与否,是根据它能否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快乐、能否给个人和社会增添福利来决定的。人们判断一件事对自己有利就应该去做,反之,则不应该去做。这就是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总之,在边沁看来,趋乐避苦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宗旨,是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一切问题的终极标准。边沁把他的功利主义运用于立法理论中。他提出,增加个人和社会的幸福的手段应该从立法开始,政府的任务或立法者的任务就是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通过立法用赏罚的方法,特别是用惩罚破坏幸福的行为的方法来增进社会幸福。这就是说法律、制度应以功利为原则。同时他还提出,判断国家法律、制度的优劣也应该以功利为根本标准。如果某个法律或某项制度对于人们来说乐多于苦,那么它就是优良的,有益于人们的。反之,如果苦多于乐,那么它就是低劣的,无益于人们的。边沁的理论为政治和社会变革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密尔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总体上主张个人自由和自由放任,坚持“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则”[11]。鉴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弊端和问题,密尔提出了新的功利主义,为其具有新内容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伦理基础。他认为,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和快乐并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全体的幸福和快乐,人们在追求幸福和快乐时要平等地顾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一个彼此平等的成员组成的社会[12]。以此为出发点,密尔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预理论,认为“国家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13]。密尔认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界限是: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或没有能力和条件去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有利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事情,即利他行为,如果由私人去做,因其从中得不到相应利益而不愿做,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去做。政府应干预的具体事务主要有:第一,向人民提供教育。教育是公共事业,主要是用来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它的价值是决不能用市场上的需求来检验的,因此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自由放任这个一般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但要使父母承担这种责任,则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接受初等教

育”[14]。第二,保护儿童、青少年和妇女的权利。密尔主张,政府应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只要国家照看得到,就应保护少年儿童,禁止雇佣他们做过于繁重的工作。之所以应禁止少年儿童劳动的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是因为如果不加禁止的话,他们就总是被强制这样去做。就儿童来说,签约自由无异于强制自由”[15]。密尔主张,政府应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她们开辟更广的就业门路,使她们享有同男人平等、公正的社会地位。第三,政府应干预公共事业的垄断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密尔认为,许多行业如煤气、自来水供应、运河、铁路等虽然应让私人经营,但是实际上这些行业毫无竞争,他们比政府更加不负责任,更加不闻不问人们的抱怨,所以国家应从社会公共利益着想,不能完全放任私人公司的经营,对于这类公共事业应保留将来收回的权利,或保留并自由行使规定最高收费的权利和经常变动最高收费的权利[16]。第四,缩短工人劳动时间。普遍把工厂的劳动时间从10小时缩减为9小时,并且使工人劳动9小时得到的工资和劳动10小时一样多或基本一样多,这对工人是有好处的。第五,救济穷人。密尔认为,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穷人更需要帮助,所以应通过社会组织救济亟待救济的穷人,制定济贫法,进行社会救济。第六,政府应主动承担起那些没有私人去做但又是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公用事业的建设重任,如道路、码头、港口、运河、灌溉设施、医院、大中小学等,因个人无力承担,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做。

总之,密尔对利己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修正的目的在于如何协调社会转型后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寻找一个能够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效协调起来的契合点,以最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17]。他的这一思想和努力具体应用于其自由理论及国家的性质与功能理论中,就是在坚持自由放任原则的基础上,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适当运用政府干预来解决自由主义带来的破坏作用和弊端,以实现个人自由和政府干预之间动态的平衡。所以他的理论处于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过渡阶段,为形成新自由主义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促进英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同样基于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大量使用妇女和童工、广大工人劳动条件恶劣、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社会道德沦丧、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等社会现实,诞生了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在当时英国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希尔·格林( 1836 ~1882 年) 、霍布豪斯( 1864 ~1929年)和霍布森( 1858~1940年) 。格林是新自由主义的始作俑者。“他论证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并力图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他认为,人是道德的存在物,人所追求的道德上的善,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善。任何个人的道德发展都必须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发展相一致。个人与他人是相互依存的,人与人之间都应该互相帮助,离开他人和社会,个人不可能得到幸福。进而,格林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实现共同的善,实现共同的利益,因此国家不应该是消极的、放任的国家,而应该是积极的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从而为实现个人利益、为个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论证了国家应该干预土地买卖,强迫实行教育,规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 为工人提供必要的住房等措施的合理性。”[18]格林和其他几位思想家的自由主义主要是重新解释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提出并且论证了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的主张。这些主张对20世纪初英国政府的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

工业社会的到来意味着社会转型,严酷的社会现实导致了社会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巨大变化,为古典自由主义开始向新自由主义转变提供了现实基础。而新自由主义的逐步确立也就意味着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方式要由自由放任型向政府积极干预型转变,消极政府向集权政府转变。也就是说,繁多复杂的经济社会事务增添了国家的社会职能,由过去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经济社会事务的积极调控者和管理者。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前提下,政府对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主动进行纠正和干预,主要表现为在政治、社会、司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

三、英国政府实行干预政策和立法改革

在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下,受变化的自由主义的影响,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对政治、经济、社会、司法制度实行积极的干预政策,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进行了议会选举法改革。通过两次议会选举法的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逐渐争得了选举权,资产阶级逐渐控制了议会议席,议会里土地贵族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这样工业资产阶级和大商人就能通过自己在议会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法律。为了保护工人的人身权利,从19世纪30年代起,议会就开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几次颁布《工厂法》,严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 1847年通过了(成年男工) 10小时工作日法案;通过一个《煤矿法》,规定了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法案旨在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 1896年议会通过的《调解法》规定,由政府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各地委员会不能处理的劳动争议问题。这些都反映了无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和要求。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不断制定社会立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的力度。在20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一批福利法律。如: 1908年的养老金法, 1909年的劳工介绍法, 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 1918年的教育法, 1922年的住房法。这些立法奠定了现代英国福利法的基础[19]。“随着19世纪的前进,社会立法不断增加,据有资格的观察家的看法,到了1875年前后,议会实际上抛弃了个人主义作为它的指导原则,转而接受了集体主义。人们以往理解的那种自由主义处于劣势,立法机构破天荒地通过了合乎社会福利也就是合乎最大幸福的立法,这是同老式的自由主义思想背道而驰的。”[20]

英国政府颁布多种法律,积极干预经济活动。针对无限责任公司阻碍投资增长的问题, 1855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潮,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针对金融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和调控。针对19世纪中后期债务人恶意宣告破产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法院通过几个判例完善破产法,从法律上防范了欺诈行为。针对自由竞争所导致的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现象,到19世纪末,普通法开始对竞争自由采取一定的灵活态度,它不再机械地把一切限制竞争行为都视为违法,而是综合考虑竞争双方的经济实力、商业地位、限制的特定地域和时间等多方面因素[21]。这些立法和干预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影响,保护了投资者和广大民众的利益,促进了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有秩序发展。

“这种对经济自由主义的反抗,是对产业革命的破坏性和对无情地推进工业化政策所带来的破坏作用而无保障措施的一种自发防卫。主要的动机是一种受威胁感,即认为没有节制的工业化和商业化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威胁。⋯⋯彻底修正自由主义理论要求重新研究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研究自由的性质、自由和法律强制之间的关系。那样的重新研究又揭开了个人人性及其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老问题。从伦理和社会科学两方面看,潮流是在脱离个人主义,趋于探求某种集体主义的观念”[23]。

工业社会讲求成本和收益,提倡快节奏和高效率。新自由主义理论的逐步确立必然对英国的司法制度产生影响。到19世纪英国进行司法改革前,作为上层建筑主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制度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司法组织混乱,诉讼程序繁琐僵化,审判效率低下,费用高昂,警察组织不完备,监狱制度落后[24]。司法制度中存在的这些弊端,显然与讲求效率、讲求成本和收益的工业社会不相适应。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费用已经成为工业社会中的人们寻求司法救济和实现正义的障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长远来看,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利益也是不利的。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社会正义已成为工业社会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诉讼哲学由过去的追求实质正义转变为分配正义[25]。迫于社会公众的强大压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对不合时宜的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主动予以干预,意图以国家的力量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 19世纪英国政府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

对此,英国的政治法律界予以高度关注,一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论证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其中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推动和指导作用。边沁把他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用于考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对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 1688年以后的英国法律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斥着封建主义的痕迹,法律原则复杂模糊,司法工作人员因循守旧,就连英国的成文法大多也是“由500年来收集的和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制状态’”[26] 。他还对当时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进行了批判,称其已经“腐败透顶”,“充斥着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这只能导致拖延、筋疲力尽以及更大的开支”[27]。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边沁认为,普通法的传统制度“不是以合理的设计为基础的普通法规则,简直是进行重要社会改革道路上的障碍”[28]。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改革思想。他指出,英国的法律体系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既不安全也不平等,实有批判、改革和重新制定的必要。因此,他主张不但要进行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的改革,而且要对当时的司法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边沁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民主原则。他主张,在司法审理中,法官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律师不能担任法官,同时,法官不能包揽全部司法审理权,应允许选民推荐自己的代表参与司法。选民代表享有半个司法权,他们不参与裁决,但应参加并监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法院为贫民免费提供律师与辩护条件,以至要求法官复审案件[29]。边沁的法律改革思想为19世纪英国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其法律改革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要想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司法制度,必须对旧的法庭组织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造[30]。于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议会得以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法案。这场世纪改革主要围绕着调整司法管理体系、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理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的关系这些目标而展开[31]。为了消除令状制度所造成的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繁琐僵化的弊端,首先对令状制度进行彻底改革。令状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完成,这些法令主要是1832年颁布的《统一诉讼程序法》、1833年颁布的《不动产实效法》、1833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852年、1854年分别颁布的《普通法诉讼程序法》。这些法律实施后,令状制度逐步减少使用,令状制度迅速衰亡[32] ,普通法诉讼程序繁琐而僵化的弊端得到了根本纠正。通过1852年《大法庭诉讼条例》和1858年的《衡平法修正条例》,衡平法庭的诉讼程序被大大简化。为了彻底解决普通法和衡平法二元司法体系所造成的司法组织混乱和职权交叉重叠的弊端, 1873年制定了《司法法》,合并了普通法庭和衡平法庭,建立了统一的最高法院;统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当两种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原则应服从衡平法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审判中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允许普通法法庭使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而且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诉讼效率高。由此重建了整个司法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

可见, 19世纪的民事司法改革充分体现了工业社会的特点和要求,适应了发展资本主义的根本需要。为了贯彻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弱化普通法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强化衡平法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反映了国王的集权意志,以此来实现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的转型,这是符合新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思潮的。从根本上讲,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以及干预型国家的出现最终导致了这场世纪司法改革。

英国近代着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1874年写道:“自边沁时代以来,我不知道哪一项法律改革能不追溯到边沁的影响。”[33]改革派大法官布鲁厄姆在1838年写道:“法律改革时代就是杰里米·边沁时代。他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奠基人⋯⋯他第一个抱有严肃思想来揭露我们英国法律制度的弊病⋯⋯过去20年来,我们法律制度已经取得的全部重大的进步⋯⋯自然使我们想起边沁先生和他的学派长期的、不屈不挠的、启发性的劳动。”[34]

J. 英国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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