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英国议会权利至上
因为国王统而不治,而政府首脑首相是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因此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内阁。所以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㈡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及其发展
英国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主要根据3个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样的法律制约;惯例原则,即宪法惯例与宪法法案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议会主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10]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11] [12-13]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2]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14]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12]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11] [12]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11] [12]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㈢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公元5至7世纪,盎格鲁一撒克逊人趁罗马帝国崩溃之机征服了大不列颠岛的中部和南部,在英格兰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这些王国的国王与贵族代表组成“贤人会议”,共同治理国家。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世袭的原则选举王位继承人,辅助国王决定王国及其他内外大事。以后,诺曼王朝(1066-1154年)在贤人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大会议”制度。那时,一般情况下,王室的费用,无论是用于私人还是公务,都要从国王的收入中支付。而国王征收封建捐税实际上是受限制的,其数量不得超过习惯所许可的限度。如遇紧急情况比如战争需要额外的财源时,国王就得寻求封建贵族们的大笔捐赠,其渠道就是“大会议”。到了13世纪,几代国王都感到税收和一般捐赠已不足以支付政府的开支,于是他们召集封建权贵以及各郡、城市、镇的代表开会,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同意征收特别的税款。这样,“大会议”就按参会者的身份变成了两部分,这两部分经过长期的演变成了现今的议会两院,由贵族们参加的会议演变成了贵族院即“上院”,由地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则演变成了平民院即“下院”。这两部分与国王一起,构成今天所说的“议会”。 1215年,大贵族为抗议国王约翰未经同意就向他们征收特别捐赠的做法,组织起来,拟定了《自由大宪章》,逼迫约翰签署。该宪章规定,国王向贵族征税,必须先召集贵族大会,征得他们的同意。 约翰王死后,其子亨利三世继位。亨利不顾《自由大宪章》的约束,加重捐税,引起贵族们的抗争。1258年4月,亨利因国库空虚再度召开议会,大贵族借机提出他们的条件。国王与贵族达成协议:由12名御前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组成24人委员会拟定政治改革条例;国王表示将遵守条例,如违反,愿受开除教籍之惩罚;大贵族则保证,如国王信守诺言,他们就批准赋税。最终,国王接受24人委员会提交的“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议会法规抵触;议会一年必须召开三次;议会召开时,15名咨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必须出席;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作出决策。至此,议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于国王并定期举行会议的国家机构,其地位进一步提高。 1295年11月13日,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征收税款,特地召集新的议会开会。出席这次议会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构成: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大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他们由国王特诏赴会;每个主教管区有2名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每个郡有2名骑士代表、每个市有2名市民代表、每个自治市有2名市民代表,他们由各郡、市选举产生。这些人代表了当时英国社会的两大阶级:贵族及他们的宗教代表即教士和包括骑士在内的平民。史学家们将这届议会称为“模范议会”。它的主要意义在于,由选举产生的骑士和市民代表的参加使议会具有了代议性质。据此,人们称1295年的模范议会为“第一个代议性议会”。 模范议会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英国议会的产生。但是在中世纪,英国议会还只是从属于王权的封建议会。在模范议会初期,下院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爱德华一世在位的最后12年间,共召集了19次议会,但至少有6次没有地方代表出席。爱德华二世继位后,开始正规地召集“下院”会议。随着国王对税收需求的增多,“下院”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 1327年废除爱德华二世是英国议会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爱德华二世倚重姻亲和内府管理政务,压制议会,引起大贵族的不满。于是大贵族趁国王滞留国外之机,召集议会开会,发布《斥国王书》,罗列了国王的一些过失和罪行,宣布国王的统治不仅完全背离了他加冕誓言的精神,而且说他不思悔改,实属罪恶昭彰。最后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这次事件实际上是一次弹劾案,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发生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宣布了议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确定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并再次否定了国王的征税权和进口权,规定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的会议。议会的最高权力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㈣ 英采用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因
立宪君主制。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此种制度的国家中,君主名义上为国家元首,执掌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政府等机关的限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回答者:一诺yinuo - 经理 四级 5-17 08:10
内容有点多,不过怎么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是说不清楚的。
1.英国是采用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就是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但他(她)的权力要受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
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力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2.英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马恩全集1卷,第682页)
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
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招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
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
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
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没有君主政体淡化不可能存在的,在……去掉王权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过来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所以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越来越不重要,它在英国人的眼光中意义就会越重大。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统而不治的人物。”
㈤ 英国国会为什么限制王权却又不废除王位
为何限制王权?
代表国会的国会成员他们都是从封建贵族向资产阶级贵族演变过来的
英国光荣革命是王室内部斗争,分别是代表着封建保守贵族拥护保守国王的的保王党人与代表资产阶级议会制开明贵族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人拥护的开放国王的为争夺英伦控制权而爆发的不流血革命
国会的议员们大部分都是由中世纪封建贵族领主转变的资产阶级开明贵族
他们的祖先都是封建贵族他们与封建贵族保持着相当近的血统,只不过是向资本主义过度的开明贵族,影响资产阶级改革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这是由贵族内部产生的矛盾,封建保守贵族与资产阶级化的开明贵族之间爆发的内部斗争,原来的国王是代表封建保守贵族一方利益的王权的过分专制必然会影响资产阶级开明贵族的利益,他们当然不想看到执掌英伦大权的专制封建君主成为他们发展资本主义的绊脚石。于是英伦皇位争夺战成了两派斗争的导火索。
最终资产阶级开明贵族打败了封建保守贵族废了代表封建势力的专制皇帝
拥立了受资产阶级议会控制的改良开明皇帝,同时限制了皇权皇帝不能像以前的专制皇帝那样有过分集中的王权了,实际上就是架空了皇帝的权利,改由资产阶级开贵族的联合议会行使全国大权。
为何不废除王位?
这是由资产阶级的局限性而定的,英国革命的任务是废除君权神授的中央君主专制集权推翻专制的皇帝而建立由资产阶级控制下的听从资产阶级意志的傀儡皇帝限制了王权但不废除皇帝的王位,要求皇帝依从议会的大多数建议行使皇权,实际上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其实是阶级体制的改良而不能称为根本性的阶级变革,是皇室与资产阶级在统治权的妥协,而不是根本的阶级变革。实际上废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并限制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开明皇帝的王权是为英国的资产阶级扫平了阻碍其发展的道路。属于阶级内部权力的再分配最高权力的移植,皇室的统治权的变更,而不是自下而上的社会阶级革命,是由资产阶级的改良开明贵族领导的皇室内部革命。他们不希望真正的还政于民,天下为公
依然打着自己享有特权的小算盘,绝对不会废除代表他们利益的皇家王权。
这是由英国的基本国情等社会因素决定的
1.资产阶级在英国发展水平不高刚刚起步需要一定的发展环境
2.英国的资产阶级的构成本质是封建阶级贵族中的改良派开明派所构成的
他们本质上还是传统贵族不希望他们的革命引起阶级变革
3.英国皇室内部存在保守派和开明派为争夺英伦大权而展开的皇室内部的权利斗争这是上层的斗争并不会引起广大人民的同情。属于“家里事”
4.英国是岛国人口财力有限无法承受巨大社会变革带来的经济破坏社会动荡
5.下层无产阶级人民与资产阶级的商贾的矛盾并没有太大激化同属于被封建阶级剥削的无特权阶级,只不过资产阶级更有钱罢了。有结成统一战线的可能性
㈥ 简要说明英美两国分别是如何贯彻中央集权原则,又避免了专制的
美国是三权分立,分为总统 参众两院 最高法院分别主管行政 立法 司法
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
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和宪法(针对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总统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三权分立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㈦ 英国议会的权力为何逐渐高出了国王的权力
这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和背景有关系的 当时欧洲都在闹民主 英国因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很强势了 商人和贵族掌握了国家大部分的实力 英国的爱尔兰和苏格兰 都想乘乱独立 英王也是不得已啊 现在你看看发展的不错的国家都是那时这些国家的国王都比较英明 或者是国王和反动势力 实力相差不多 最后协议出来的结果 你多查查欧洲历史 再和英国自己的资料一对比 大概就这么种结果 一句话 大势所趋啊 他不减少自己的权力 最后肯定让推翻直至消灭 而减少权力 能让自己将来还有余地和地位 这应该就是那时的王所考虑的吧
㈧ 英国议会的历史沿革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颠。他们趁着罗马人撤离英国后出现的权力真空,陆续的征服了英国,并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英国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中,由国王和贵族代表共同组成“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辅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和根据世袭的原则来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创造了与“贤人会议”相似的机构称为“大会议”。它由僧俗两届的大封建主和国王的直接附庸所组成,并且每三年开一次会来决定国家重要大事。由于大会议机构庞杂并且经常无法召开,于是在大会议下建构了一个小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它由王室事务总管、保安长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并且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也称“御前会议”。它被看作为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过分的税收,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订了英国史上有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起来与国王斗争。1258年在牛滓召开了一次称为“国会”的议会,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国会把全部权力都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占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叛乱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予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其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虽然后来孟福尔失败,但等级会议被保留下来。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史称“模范国会”的会议,它标志着议会三各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到了15世纪,英国的国会获得了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表面看起来权力一直在向着制约国王权力议会方向转移,但是国王仍然掌有有着实际性的决定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的时候才召开。“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中,国会只召开了七次,伊丽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国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仅有的几次国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处于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讲是封建王权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排除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国会才有可能真正的转变为资产接的的代议机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到21世纪议会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㈨ 历史。为什么英国议会权利很大
因为国王统而不治,而政府首脑首相是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的,因此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监督内阁。所以说英国议会权力至上。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答案补充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答案补充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答案补充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