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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难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14 09:17:27

㈠ 在英国申请难民多久有结果 最长要等多久 我现在快一年了,我只是想问时间谢谢!

1)薪水不用3.5w磅,2w多就够了!
2)你完全不符合申请难民的资格,这点就别想了。我们国家从未打压过天主教徒,未发生过什么大规模暴乱,战争等,你申请成功几率小于1%.
3)你预科+本科=4年,如果读2硕士+博士的话,一共10年,可以申请永居
4)现在是信息时代,如果你真成为难民了,你一辈子也别指望回中国了,别指望和你父母团聚了,就算你英国护照改名了也无法进入中国领土,我劝你早日打消这个念头!

㈡ 欧洲难民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原因:
美国及其欧洲盟友英国及法国等在冷战后对全球事务和阿拉伯世界的干预,推行霸权主义,直接导致叙利亚等国发生战乱,最终引发一场又一场的难民危机。
造成欧洲难民潮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西亚北非局势的蛮横干涉。这一干涉政策导致西亚北非局势发生大规模动荡。为躲避战火和失控的安全局面,突尼斯、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大量难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欧盟。

措施:

一是难民摊派。
二是加强边境和移民管理。
三是加强对中东地区经济援助。
四是其他措施。比如,共享航班乘客信息,采用“旅客姓名登记制度”,将共享成员国之间以及飞往欧盟之外国家航班的旅客信息。
五是不干涉他国内政,不奉行霸权主义。

㈢ 欧洲为什么这么多难民

近些年来,在这世界上有很多的国家都饱受着战争和地区冲突的折磨,也正是由于战争和地区冲突有大量的难民居无定所,所以就会涌入邻近的国家。就比如说有大量难民涌向了欧洲,也有大量难民跑向了非洲,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与这些国家的生活经济水平有关。


但是这些大量难民的涌入也会给当地的社会造来负面的影响,就比如说恶化了社会治安,提高了很多的犯罪率,因为本身就是难民,他们没有钱,没有吃的就会选择去犯罪,而且是在其他国家。

㈣ 欧洲难民的起因,现状,困难点

综合来看,欧洲此次爆发大规模移民潮有三方面主要原因。
首先,西亚北非地区的持续动荡造成大量难民。
匈牙利科尔维努斯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教授、欧洲一体化和安全政策专家加利克在接受新华国际专访时表示,本次的欧洲难民潮源自于局势不稳定的阿富汗、伊拉克等国以及像叙利亚这样的爆发内战的国家。西方国家曾试图稳定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局势,但却没有成功。伊拉克局势的动荡又引起整个中东不稳定,加上“伊斯兰国”扩张地盘,难民潮由此而来。
加利克说:“美国当初对伊拉克和阿富汗进行干预,目的很明确,就是用新的政权替代独裁政权,推广民主,但现在这被证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失败。作为美国的盟友,欧洲国家也参与其中。二战后,美国在德国和日本用军队成功地稳固了民主,但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这里面,美国和欧洲负有很大的责任。
以利比亚为例,卡扎菲统治时期,利比亚曾与欧洲国家签署协议,共同打击难民偷渡欧洲。但包括法国在内的西方粗暴干涉利比亚,推翻卡扎菲政权,导致利比亚目前缺乏中央政权,根本无法阻止来自非洲的难民通过广阔的利比亚国土进入欧盟。
持续了四年多的冲突使叙利亚陷入深重的人道主义灾难。战乱不仅夺去了叙利亚人的生命和家园,而且诸如经济凋敝、物价飞涨、失业率高企等等这些战争的“衍生品”也在销蚀着他们对于继续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下去的信心。
受战乱影响,叙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水电供应等公共服务难以为继。即便在局势稍好的首都大马士革,普通家庭平均每天停电六到八个小时,为加油排队一两个小时已成为家常便饭……“如何偷渡去欧洲”,现已成为叙利亚人私下里讨论最多的话题。为了逃避战火,为了一个扑朔迷离的未来,越来越多的叙利亚人选择孤注一掷,踏上这条生死未卜的偷渡路。
叙利亚资深媒体人穆恩尼斯说,难民问题并非这一天两天产生的,而是伴随着战乱动荡的持续不断深重。一些西方国家从危机爆发之初“煽风点火”,为叙反对派武装提供经济、政治支持,导致叙局势不断恶化;但当他们现在受到叙利亚危机的外溢影响时,却相互推诿责任,这显示了他们对待叙利亚问题的虚伪和双重标准。
其次,目前的难民潮有人口走私者的推波助澜。
加利克指出,在目前的难民潮中存在令人难以置信的“专业化”人口走私活动,人口走私者组织并运输大批难民。由于有令人难以置信的现代技术存在,人口走私者已经知道使用手机等技术指挥难民的行动,告诉他们朝那个方向走,该做什么。
第三,欧洲因为地理位置和经济利益等原因受到难民青睐。
加利克说,目前的难民以信奉伊斯兰教为主,他们无法前往富有的阿拉伯国家,因为沙特等海湾国家关闭了边界不愿接纳他们。欧洲则不然,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表示愿意接纳他们,因此这些国家对他们具有吸引力。难民选择欧洲国家也有经济方面的考虑。
就法国来说,分析人士指出,法国位于西欧核心地区,前往英国和西欧国家都非常方便。而法国作为前殖民大国,在历史上与很多非洲和中东国家有持久广泛的联系,目前法国本土有大量来自这些国家的合法移民,有些人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已经稳固立足,在法国社会获得良好发展。
分析人士指出,难民潮引发欧洲经济社会问题和人道主义危机,而且成为一些国家难以承受的重压,考验着欧盟内部的团结和应对能力。然而,探究这场危机产生的根源,却与欧洲在西亚北非盲目追随美国的外交政策密不可分。
不管怎样,还是希望这次危机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化解,让人们不再遭受苦难,让和平与稳定洒满整个人间。

㈤ 英国难民政策

没有难民证,肯定是会被遣送回国的。

在伦敦找个律师行详细咨询咨询。

㈥ 有英国难民证的是非法移民吗

难民是一种特殊状态,既不是非法移民也不是合法移民,只是暂时被允许居留,将来通过了申请可以转为合法移民,申请不能通过,就要被遣返

㈦ 欧洲为什么会有比较多的难民

因为饱受战争和地区冲突之苦,大量难民涌入欧洲。难民前往欧洲的最直接原因与欧洲高质量的经济和生活水平有关。当然,这也与欧洲的政策制定、接纳和资助难民有关。然而,大量难民的出现也与欧美国家干涉别国内政和发动战争造成的动荡有关。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难民涌入欧洲。欧洲国家正在自食其果,并且对接收难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难民的涌入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例如,由于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等问题,难民和欧洲本地人之间存在冲突。当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种族歧视和暴力。就事论事,欧洲国家导致难民涌入欧洲,从而导致了欧盟的分裂。此前英国退出欧盟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难民的影响。如果想妥善处理涌入欧洲的难民问题,还需要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共同努力来缓解动荡地区的局势。

㈧ 跪求英国难民历史。急!

早在13世纪初,英国开始扮演难民接受者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初,有关难民和寻求避难者的管理措施开始进入英国的政治议程中。自1993年以来,英国国会通过了三部关于避难和移民的法案,《1993年避难和移民申诉法案》、《1996年移民和避难法案》、《1999年避难和移民法案》。 本文以2001年9.11事件为时间节点研究英国难民政策的变化。9.11事件使得全世界开始形成反对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的浪潮,这一状况冲击着英国现有的难民政策和程序,也引起了英国政府对于难民状况的高度重视。英国政府对此做出了重要调整,以解决英国国内的难民问题,如直线上升的避难申请人数,来自伊斯兰教国家的避难申请以及避难被拒者的遣返问题等。英国政府颁布了《2002年国籍、避难和移民法》、《2004年避难和移民(申请处理等)法》,并实施了其他的难民处理程序。英国政府严格控制来自伊斯兰教国家的避难申请,2003年英国避难申请总人数与2002年相比下降近一半,遣返人数的比例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总而言之,英国的难民政策日趋收紧。

㈨ 英国的难民是从哪来的

中东地区

㈩ 关于难民问题 美国,法国,英国(最好还有德国)的国家立场

一)难民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欧洲产生了大量的难民,使得难民的保护成了国际性的问题。在历史发展中,人类社会在保护难民和维护自身组尊严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颁发的一些关于难民证件的专门协定中出现了关于难民的最初定义,各种协定条约对于难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其中,1951年在日内瓦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生效)与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协议书》(1967年生效)较全面较准确的归纳了难民的普遍性定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指出,“难民”是指:“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起草时,一些国家坚决反对承担无法预见的某些义务,为此,公约列入了1951年的时间限制。同样为了满足某些国家的愿望,1951年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将他们对公约的义务限制在由于发生在欧洲的事情而成为难民。⑴

另外,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依据国际法,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可以享受国际社会的特别保护和援助。因此,难民地位的甄别和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作为难民,要获得难民地位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其一,已经离开其原籍国,其二,具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迫害,其三,这种担心理由必须有下列五种原因:种族,宗教,国际,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其四,由于担心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者返回该国。⑵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 “不推回”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⑶“国际团结合作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那么赖昌星是否适用加拿大难民资格申请呢?加拿大移民局律师雷斯尼克辩称,赖昌星因涉及中国厦门远华公司大规模走私案逃往美国,因此不适合难民身份的申请。雷斯尼克在向审理赖昌星申请书的移民与难民局提出的最后抗辩书中说,赖昌星担心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移民与难民局是半官方机构,不属于移民部。赖妻曾明娜及其三名子女也曾申请难民身份。雷斯尼克说:“有确凿证据显示赖昌星和曾明娜掌理远华业务和逃税数百万美元。”她又说,他们涉及行贿、走私和欺骗的重罪,使他们申请难民无法受理。

(二)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1 罪犯本人所属国;2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 受害国。

其中引渡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
3、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不得以此罪名引渡而以彼罪名审判。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而且“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引渡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给予引渡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国家的事情,对于赖昌兴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而且被要求引渡国享有庇护权。所谓庇护权,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外国人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不过,日本的一些学者却认为:“庇护全部是国家的权利,而是从保护人权出发的个人权利,国家对他有相应的庇护义务,这是我国的主要观点。”⑷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另外,在引渡赖昌星时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死刑不引渡”。

“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众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而我国对于死刑废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对其持否定态度。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应当拒绝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获得法律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或沉默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⑸

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
但是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了,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相当重要。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示我国对承诺的切实履行。此外,解决好“死刑不引渡”问题,我国也更容易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有了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也就更为容易和便捷了。

(三)政治避难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避难一词原指由于种族、宗教、参加特定社会团体、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国受到迫害或出现了遭受迫害的明显的可能性而逃到国外,不指望本国政府给予保护,不愿意回到本国而言。因上述理由均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所以便称为政治避难。
一个国家对于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国际法上称之为“庇护”。一个国家给予某人以庇护,是以不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前提的。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各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
在国际法上,准许政治避难和拒绝引渡,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许一般刑事罪犯避难。

那么赖昌星是否符合政治避难的条件呢?

赖昌星担心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拿大的观点。另外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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