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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权怎么继承

发布时间:2022-07-18 14:09:51

❶ 为何英国的王室是女人当家

通常女性都会排斥在继承权之外,这是全球历史上绝大多数的历史过去。在中国就是武则天,她是自己加封的皇帝,而不是继承得来的,因为在中国还没有一个皇帝让自己的女儿继承皇位,哪怕是长女。

但是在英国却是有例外。在英国历史上出现了众多的女王。而且这些女王的存在,主要是在君主立宪制之前,有的则是在君主立宪制之后。

不过长年累月的让你做一种职业,你是否会心生厌倦呢?至少在古代的中国的帝王历史上,就有不想当皇帝的人。

所以说,不是因为英国的王室传女不传男,而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王冠就摆在了她的面前。勇于承担责任和义务,也是伊丽莎白二世一生的写照吧。

❷ 欧洲古代皇位继承问题

1。首先,罗马帝国最初不是皇权世袭制,也没有皇帝。最初罗马人实行的是从希腊继承来的罗马式的共和制。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相当于今天英国的议会。由元老院选出一名有执政能力和战斗能力的人作为罗马帝国的最高长官,称为执政官。最着名的执政官就是凯撒。他因卓越的政治能力和军事能力而被元老院的贵族们尊奉为终身执政官。所以有些人称凯撒为凯撒大帝,其实是一种不太正确的说法,而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是凯撒的侄子兼养子奥古斯都屋大维。由他开始罗马帝国称为了真正的皇权国家。他在高龄时期终于被自己的妻子奥利维亚经过不懈的努力毒死后,他的46岁的儿子继位。由此,皇权制度一直到及前后罗马帝国彻底从历史里消失。都没有改变。
2。这个情况不是兄终弟及制度,,因为没有一个人愿意大权旁落的。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问题是因为他们各自的名字,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现在英国的女王是伊丽莎白二世,对吧,那为什么是二世呢,因为在十四世纪有伟大的童真女皇伊丽莎白一世,只不过两个人相隔的时间太长,欧洲皇室的惯例,如果两个皇帝的名字相同那么先当皇帝的就是一世,而后当皇帝的就是二世。你说的查理三世,是因为他前面有两个皇帝分别是查理一世和二世,如果他的儿子还叫查理那么就应该是查理四世,然后他的儿子叫斐力,而在他们家族中交过斐力又当过皇帝的有五个人,因此他就称为斐力五世,以此区别于先前已经当过皇帝的斐力们。我这么说你明白了吗?只有在皇帝没有后裔的情况下才能由旁支的亲属中找人继承王位。当然你也可以毒死皇帝的后裔。。。比如英国的那两位失踪了的王子,据闻就是被他们的叔叔皇帝的弟弟给。。。。至今也没有人找到王子们的下落,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补充问题回答:他们似乎特别偏爱这样一些名字,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对祖先的一种缅怀和纪念,因此给刚出生的孩子去相同德名字。当然也有皇帝不叫相同名字的,比如康斯坦丁大帝,玛丽斯图亚特女王。
因为老子和儿子名字相同,所以名字后面才会加一世或者二世加以区分。

❸ 英国历史上的王权争霸战是怎么样的

英国堪称当今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制国家之一。至今已有1000余年的历史。10个世纪间, 英国历史先后经历了撒克逊、诺曼、金雀花、兰开斯特、约克、都铎、斯图亚特、汉诺威、撒克逊西考伯格、温莎王朝, 总计62位国王, 其中6位女王。英国历史上就王位继承, 各封建贵族之间展开了血腥的、你死我活的战争。

一,黑斯廷斯战役

英王爱德华是在法国长大的。他在位期间 (1042-1066) 所有的亲信都是诺曼底人, 都担任要职。朝廷里法国味非常浓。由于他没有儿子, 所以当时诺曼底公爵威廉 (他的表侄) 就认为自己应当是爱德华的继承人;此事爱德华也曾应许过他。当然, 还有其他人想成为王位的继承人。如苏塞克斯的哈罗德伯爵, 并非出身于王室, 其英勇善战而被爱德华推荐为王位的继承人。爱德华驾崩后的第二天, 哈罗德伯爵接受加冕成为英王。威廉不是一个轻易让人把王位夺走的人, 同年的9月27日, 威廉公爵在苏塞克斯海岸登陆。两人所率的军队于10月14日在距黑斯廷斯9英里处相遇。战斗打了一天, 傍晚结束。哈罗德战死疆场, 溃不成军, 被彻底打败。那年的圣诞节, 威廉登上了英国的王位宝座, 史称“英格兰威廉一世”。

❹ 王位继承法的英国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
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继承顺序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8人
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乔治-亚历山大-路易斯(George Alexander Louis)威廉王子与凯特王妃夫妇的长子,英国时间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24分出生。
4、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威廉长女)
5、哈里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6、约克公爵安德鲁王子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7、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8、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9、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10、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亚历山德拉·菲利普·提奥,威塞克斯伯爵的儿子)
11、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12、安妮公主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3、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4、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5、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6、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7、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8、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❺ 欧洲那些国家的皇权是儿子继承

英国,比利时,荷兰

❻ 制定王位继承法的目的是什么修改王位继承法要通过什么机构至今英国为什么还非常重视王室和王子的婚事

目的在于限制王权。意思是指议会有权利选择皇位继承人。这一法律将皇权直接归入了议会之下。
要通过下议院、皇室机构的一同确认。
重视的目的在于关注皇室的名誉,在于挑选合格的皇位继承人

❼ 为什么英国是家族制国王

家族制国王?呃,我想你应该问的是君主立宪制吧。

就像我们对西方的印象一样,知道他们那里有国王、公主等,我们中国古代有皇帝、驸马等。为什么英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至今还保存着国王的制度,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因为英国的最典型,就那英国来说吧。
在17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英国,但是国王詹姆士一世和他的继承者查理一世都信奉“君权神授”(君权神授的意思是国王的权力是由上帝赋予的,所以只对上帝负责,不对其他人负责,这就使不明智的国王一意孤行,渐变专制)在那个时候,新型的资产阶级因为国王过分干预经济的发展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对过往的不满情绪也就越积越多,同时,新贵族的利益也受到了侵犯,如此,限制王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为了简洁明了的说明,在这里我就不介绍议院在13世纪时发生过起义,结果是议院分为了上议院和下议院的事件了。
作为国王,一心想要加强王权,而之后上台的查理一世国王也是不断残害、抑制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发展和利益,于是在1640年英国爆发了革命,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英国成为共和国。但是统治者争权夺势,查理二世准备复辟,加强王权,维护旧的统治秩序。这令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十分不满。因此在1688年发生了为世界所着名的“光荣革命”,这次革命呢,英国议会邀请的是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荷兰执政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这对“君权神授”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王权渐渐衰弱,议会的权利不断的扩大。在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这部法案已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君主的权力不在由上帝赋予,而是由法律赋予,国王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确立起来。至于议会的选举我就不多说了。
一直发展到现在,英国:国王是国家的元首,代表着国家的凝聚力;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首相是政府首脑;内阁是行政机构。
也就是说,英国国王从不干预内政,他没有权利,只做好国王就行,津贴仍由政府发放。虽然国王没有了权利,但是也不能撤销他,因为他代表了大不列颠的凝聚力,是一个国家的象征。
英国的王位是世袭的,跟传宗接代一样,历史沿传,皇族血统。皇室和议会不能混淆,议会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因为是国家的权利掌控中心,所以公平起见,要进行选举,以便更好的统领国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❽ 英国国王的继承问题

以下虽然说是复制粘贴而来,但 描述却是很详尽的,自愧不如

英国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英国王位继承法
王位继承法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继承顺序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6人 目前的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4.约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鲁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5.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6.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9.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亚历山德拉·菲利普·提奥,威塞克斯伯爵的儿子) 10.王家长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1.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2.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3.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4.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5.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6.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❾ 西欧皇权继承办法

欧洲基督教文化中有一个“君权神授”的概念,这是中国文化中所没有的。不相干的人可以动“杀去伦敦”的脑筋,但绝不会想到“夺了鸟位”。
“君权神授”的概念在中国文化中是不存在的,中国文化中只有“天命”的概念,中国文化中虽然把皇帝尊为“天子”,但那只是一种对皇权的奉承,皇帝本人就已经是神了,不需要别的什么神来授予他皇权。中国文化中的“天”只是一个可以由当权者任意解释的“天道”,并不存在一个“天”的实体,实体是土地和臣民,也就是“天下”,只要领有了“天下”就是“天子”了,天道也就自然站在了天子一边,所谓“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惟有德者居之”嘛,谁都可以去抢那个“君权”,抢到了就是“真命天子”。

特点一:皇帝继承方式的多样性
有资料统计了拜占廷帝国93位皇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发现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具有极大的多样性。在93位皇帝中,有65位是通过血亲继承。在这65位继承者中,长子继承的有22位(33.8%),其他诸子继承的有11位(16.9%),兄弟继承和情人继承各5位(7.7%),遗孀、远亲继承各4位,侄甥、姐妹、女儿继承的分别为3位,父母和孙子继承分别为2位和1位。

特点二:皇帝继承结果的不稳定性

上述多样的继承方式虽然确实从表面上维系了拜占廷王朝的延续,但是仍然不能解决皇室缺乏继承人的根本问题。帝国存在多个短命王朝轮番主政的现象,王朝统治时间短暂。由此可推出,拜占廷帝国皇帝继承的过程极不稳定。

拜占廷帝国何以会出现皇权继承不稳定、王朝统治时间短的现象呢?除了许多外在因素外,拜占廷皇室男性继承人数量少是最重要的内在因素。而拜占廷占主导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又是造成皇室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决定性因素,对皇权继承具有深刻影响。他们结婚的次数普遍偏低,这是由于其几乎都严格遵守教会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特点三:皇帝继承过程凶险残酷性
生子与结婚有必然联系,但是,结婚不能保证必然生子。在拜占廷历史上,未婚皇帝8人,结婚而无子的皇帝有22人,还有的皇帝甚至无皇后,连女性继承人也没有。这样,拜占廷历史上有近1 /3的皇帝由于没有结婚或无子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皇权继承,这就使以父死子继为主要继承方式的皇权继承难以维持,为许多有可能篡夺皇位的势力提供了机会,进而导致频繁的激烈的皇权继承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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