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国政府是怎么运作的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政党
(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盟,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是英国第三大党。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2. 英国内阁成员是怎么产生的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
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2)英国内阁怎么运转扩展阅读:
汉诺威王朝时期,内阁会议开会时,在国王不出席的情况下,为了在讨论时取得一致意见并把意见集中起来通知国王,渐渐在内阁大臣中出现了一个主持讨论的人。
国王本人也感到有了这样一个人可以使意见容易集中,避免分歧,既有利于他对内阁意见的掌握,也有利于使内阁的意见在议会获得通过。
这样,在内阁会议中就渐渐突出了一个主持内阁会议的领导人物。最初,这个人物并无固定称谓,所谓“首相”是后来才出现的名称。
3. 英国内阁议事规则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介绍
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议会内阁制。
同时,责任内阁制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对议会负责,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宪政制度。
4. 英国内阁政府是怎样产生的及有怎样的权力如题 谢谢了
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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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关英国内阁的问题
政治上不能这样等量代换。选民选的只是议员,不是内阁成员。只有当形成多数党时,由此党决定谁来组成内阁,并得到议会同意。而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仅是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对该党不信任,所以可以由执政党更换内阁
6. 现代英国的议会、内阁到底是怎么进行选举的
英国是议会内阁制。内阁由议会下议院产生。议会下议院由选举产生,下议院代表人民行使主权。因此内阁是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支持的。从这里出发,内阁是由下议院多数党或者党派联盟组阁。女王的职责是象征性的和荣誉性的。女王必须召见多数党领袖,然后授权他组阁。
如果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或者宣布内阁总辞职,或者要求英王解散议会,而对于首相解散议会的要求,英王必须接受。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意味着对内阁的全民投票。如果新议会支持内阁,内阁保留,如果新议会再次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
当然了,英国等这些议会内阁制国家,党的领袖对本党议员控制力是很强的,所以除非是党首的重大失误造成本党陷入分裂、党内大佬造反,几乎是不可能通过对本党的不信任案的。
7. 英国内阁制度
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它最早建立了议会[1]制度,因此有“议会之母”之称,英国议会对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有重大影响。因为英国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加之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政府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所以英国议会有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职能和权力,议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体现出来。
一、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
质询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这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议会首先设立。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2]。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问两种。前者主要针对一般问题,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所提的问题涉及重大的政府行为,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信任与否的表决,从而导致政府的危机。
英国议会只有询问权而没有质问权。对于询问,英国议会规定,星期一至星期四的14:45~15:45,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议员可提出1~3个质询的口头问题,书面提问不受限制,若要求政府口头答复,则必须至少在48小时之前把提问送达质询对象。下院议员每天口头或书面提出的问题约为70~100个。凡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带有“讽刺”、“侮辱”性等法律禁止的问题,大臣或政府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都应对议员的提问作出答复。如果议员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提出补充性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再作答复。如果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
为了适应20世纪以来政府职能作用的不断增加和政府工作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下院设立了与政府工作相对应的1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的对口监督。在下院开会时,这些委员会分别就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向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3]。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一个议员无论是想要纠正一件错事,还是想要攻击哪个大臣,提出质询的权力总是重要的。它迫使各部在它们的行动中谨慎小心;它能防止一些小小不公平之事,这些事情是如此普遍地和官僚主义连在一起的;它迫使行政人员去注意个人的不平之鸣”[4]。议员们通过质询,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
二、英国议会的弹劾制度
弹劾是议会控告和制裁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吏,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近代资产阶级议会的弹劾制度起源于英国。1376年,当时正是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英国议会对英王的御衣总管提出控告,由封建贵族把持的议会同国王展开了权力斗争。斗争的结果,议会迫使爱德华三世宣布,议会的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家的高级官吏。这开创了弹劾的先例。在王权显赫的时代,弹劾是对付封建专制的有力工具,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皇权或其他形形色色的独裁和专制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了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随心所欲,艰难却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5]。
英国议会弹劾的对象为内阁阁员、各部大臣和议会议员。举凡内阁阁员、各部大臣或议员职务上或非职务上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被弹劾的主要为政府的高级官员,这是因为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通过其上级首长或司法机关给予惩戒、制裁。而针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习惯使然。将议员也列入可弹劾对象,是由于议员享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有时司法机关对议员的违法行为惩戒起来有所不便,因此议员也就构成了弹劾对象[6]。
根据英国的宪政理论和宪法惯例,因为下院代表民众,上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所以在弹劾程序上逐步形成了由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审判弹劾案的弹劾制度。对于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下议院一名议员就可提出弹劾动议,经下议院2/3的议员同意和议院会议通过后,便可起草弹劾起诉书送达上议院。上议院接到起诉书后,即传唤被弹劾人到庭,审理弹劾案。这为以后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随着英国内阁责任制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烦琐,英国议会从1864年起废弃这种监督方式,代之以不信任投票程序。
三、英国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制度
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的活动。具体而言,在西方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里,内阁推行的政策必须得到多数议员的支持。议会如认为内阁成员或全体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或措施失当等情节并对此深感不满时,议会可以通过谴责政府某项政策的决议案,可以否决政府的议案,或对政府的议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难以接受,甚至通过政府不赞成的法案,进而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议会通过这种不信任案,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这就是不信任程序,因其目的是促使现任政府总辞职,故又称为“倒阁”权。它是议会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首创于英国,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采用。
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内阁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或某项重大行政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议会通过不信任程序对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程序具有预防和制止政府的政治失误的积极作用。二是内阁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是引发议会动用不信任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内阁实行连带责任制,即使内阁的某个成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内阁也必须总辞职[7]。因此,不信任程序对于政府内阁而言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制约措施。
不信任投票程序的目的在于检验政府是否得到代议机关的足够支持,并通过设立该程序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有力监督与控制。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或者否决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财政法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这种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对着政府又同时对着议会本身的双刃剑,因为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风险。当然,英国的两党制使议会和内阁保持了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除非执政党本身产生了重大分歧,或执政党的议员在下院丧失了多数议席,否则议会是不可能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的。也就是说,议会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时期才能启动并奏效。
四、英国议会的调查制度
调查是指议会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附带产生的权力,为了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由议会组织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某种事实的权力。这种调查在英国政治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情况下,由议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或授权某人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化堕落等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陈述各自的情况和理由。现在议会的调查程序更具有司法性,特别机构在调查时已越来越多地采取司法手段。例如,为了保证调查能够依法顺利进行,英国法律规定有关部门人员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非法妨碍调查,若不出席议会所举行的有关听证会,或拒不作证,或作伪证则处以罚款或以“藐视国会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机构实际上是议会指定代表其查明情况的一个组织。特别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提出报告和建议,最后由议会决定。
一般性的调查包括视察、考察、走访等,没有严格的程序。确认某种事实的专门调查或特别调查包括国政调查、听证调查和特别委员会调查等,其适用范围可能涉及政府要员、法院法官的某些违法行为。调查的程序大致是[8]:(1)通过议会一定数量的议员表决通过或议会授权某委员会决定而提出;(2)组织专门或临时的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活动;(3)举行各种听证会,邀请或传唤有关公民、社团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4)调阅和获取有关信息,包括用秘密手段等从当事人和知情人处搜集情报资料和获得证据;(5)公布调查结果。依照一定程序获准公布的结果,可导致政府的危机。调查中如发现触及刑法的事项,则引起司法追究。
8. 英国内阁的权力有哪些
内阁的主要职权: 一是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二是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三是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 四、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责任制内阁,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概括: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五、英国内阁的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巅。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第二,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而且在准备议案中,内阁委员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即先由内阁列出议案原则,再由他组织有关大臣、文官、专家等一起磋商议案细节,然后交内阁审定。最后提交下院通过。第三,作为政党的领导。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对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下院和公众中,为其 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
9.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介绍
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早期英王乔治一世统治时(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乔治一世及首开英国内阁制的先声),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当时是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这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首开了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逐渐发展成内阁。辉格党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华尔波尔及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并逐渐向责任制内阁的方向发展),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期,英国的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这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