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国最高法院的法院编制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确立了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由一个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韦尔斯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Board for Scotland)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Northern Irel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及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间,在遴选新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时,院方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最高法院的遴选制度进行遴选。
❷ 英国最高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俗称英国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则一如昔日的上议院,继续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要上诉获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据合理。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类型的上诉案,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❸ 英国最高法院和议会设么关系或者说最高法院如何产生
英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联合王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1]同时最高法院对苏格兰的民事案件及有关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具有审判权。 苏格兰由于其法律体系中混有大陆法系特征,因此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机关为苏格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无权审判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❹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
有上诉法院 ,同时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
英国的法院制度
现代英国法院
1873年《司法法》统一了一系列法规,1925年重新起草为《最高法院司法(统一)法》,推翻了整个传统的英国法院结构。当代英格兰有一个含有两个部门的上诉法院,一个部门管辖民事案件,一个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常常是由同一个法官主持审判。
英格兰在诺曼征服(1066年)以后,皇权逐渐延伸至封建领主,到13世纪初期,尽管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法院还未废除,但是从御前会议演变来的中央法院----即财政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讼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至上地位已经得到确立。普通诉讼法院审理涉及普通臣民间的案件,而王座法院审理涉及高爵位的人之间的案件并充当上诉法院。不久皇家巡回法院(itinerant royal courts)设立,以节省民事诉讼当事人去首都威斯敏斯特的人力财力并审判在被刑事起诉关押在郡监狱的人。到14世纪,中央法院的首要职能就是听审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16世纪,作为一个由大法官执行的与众不同的一套法律体系的衡平法的出现,至少是暂时地打破了法院的统一。
管辖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一直持续着,直到1875年, 《1873年司法法》开始实施才告终止,这一法令规定了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审判权。纯粹出于管理目的,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管辖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分为三个部分:衡平法官法庭(Chancery)、家事法庭(Family)和王(女王)座法庭(Kings Bench)。从上诉法院有时可上诉到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审判来自英国殖民地及英联邦国家的上诉案件。
1873-75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普通法的规则和衡平法的原则在同样的法院都被执行。现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已取代了先前的立法。
A)民事法院处理私人间的纠纷,其目标不是惩罚而是尽可能恢复当事人双方以前的状态。民事法院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s和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B)刑事法院处理被指控犯罪的人,并决定他们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决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后果。英格兰和威尔士当前的法院系统的建立几乎全部都依靠过去一百年来通过的法律:1873-75年的《司法法》;1971年的《法院法》。
刑事法院的结构从低到高的级别如下:
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
王座法院分院Divisional Cour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上诉法院:刑事分院
上议院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因此没有陪审团。判刑的程序和审判的程序必须分开,判决有罪是陪审团的程序(证明责任必须让人满意),判刑则交给了法官。
治安法官是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以女王的名义任命,一个治安法院有三个作用。首先,它是一个审判法庭。治安法院是一个行使简易审判权的法院,它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审理和判决案件。它们审理不重要的简易罪(轻微盗窃、酗酒、交通肇事),大多是判6个月监禁和/或2000英镑罚款。其次,它是一个预备调查法院地。一个被控可诉罪(译者注:由大陪审团起诉)的人在没有被治安法官审查之前是不能被刑事法院审判的。这个阶段就是广为人知的委托程序。第三,某些治安法官得审理儿童(14岁以下)犯罪和青少年(14岁至17岁)犯罪。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于1972年,受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直接领导,它分为六个巡回区,高等法院法官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推荐由女王任命。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城市定期开庭。它包括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区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recorders(兼职法官)。他们在陪审团参与下开庭。中央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就是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只审理伦敦市区和郊区或在公海上发生的可诉的刑事案件。
有三种类型的法官在刑事法院开庭。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在刑事法院可诉罪按审理目标分为四类,所有的这些案件只要有无罪辩护的提出,则法官必须在由12位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协助下决定。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创立于1834年,即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从刑事法院来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决定。
王座法院分部是一个审理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刑事上诉法,1968年)它包括英格兰皇家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上诉法院法官the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和一定数量的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的王座法院分院的法官。由三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上诉案件。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再次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1876年的《上诉管辖权法》组建了一群终身薪水制的上院议员----普通上诉贵族the Lords of Ordinary或法律贵族Law Lords。五个普通上诉贵族组成上议院的刑事审判权。上诉必须至少由三个普通上诉贵族共同审理。每一个贵族发表独自的意见,但判决采纳多数人的意见。
C)上诉法院检查初审法院的工作并纠正其错误。
❺ 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原本的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议院具备终审权,令人混淆之余,亦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到司法审讯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内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然而,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则担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有机会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从而使到他们权力膨胀。菲利普斯勋爵曾回应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未有广泛咨询公众,使方案初时备受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在2004年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视,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
❻ 英国最高法院的英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Middlesex Guildhall)。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则一如昔日的上议院,继续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要上诉获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据合理。
❼ 英国政府是怎么运作的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政党
(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盟,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是英国第三大党。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❽ 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并非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
❾ 英国最高法院的介绍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
❿ 英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力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覆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类型的诉讼,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亦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由《1998年苏格兰法案》、《1998年北爱尔兰法案》及《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决。这类型的诉讼,都与北爱尔兰行政院及北爱尔兰议会、苏格兰政府及苏格兰议会、或威尔士议会政府及威尔士国民议会三个地方政权的权力有关。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这类案件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而过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欧洲人权公约》、各条《权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