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终身贵族的介绍
终身贵族,亦作一代贵族,是英国贵族的一种。与一般贵族不同的是,终身贵族只限于个人,不能让其子女世袭继承。现时的终身贵族由1958年制定的《终身贵族法》所管制,爵位只限于男爵。终身贵族的称呼与勋爵一样,而且都可以成为英国上议院的议员。成为终身贵族,可以选择封邑,但这个“封邑”只是象征式,并不会为贵族贡献税收。
㈡ 英国上议院有什么权利
上议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上议院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㈢ 英国上议院的职务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贵族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贵族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上议院大臣;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贵族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议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议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议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立法职能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主文: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于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㈣ 英国贵族头衔除了了名誉外还有什么用
1、英国的一部分国家公职需要有贵族身份(比如大法官、上议院议员)
2、贵族家族世代累积财富,形成英国上流社会。
㈤ 英国上议会由世袭或任命产生,下议院才是民选,那上议院有何作用
英国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上院议员人数不定,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平均年龄为63岁。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上院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上院的权力很有限。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作用仍然不能忽视。
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然而,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则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英国的下院才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由选举产生。
㈥ 英国议会上议院的组成与作用,它和下议院比有什么差别
1、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贵族院。代表贵族利益,以前英国政府主要由上议院主导,近代白皮要吹民主,所以慢慢退居幕后,其实现在影响力还是很大。举个例子:2009年英国才有独立的最高法院,以前的最高司法权由上议院掌控。这就是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
2、下议院由平民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庶民院。原本为了让泥腿子分钱的时候相互攻击设立的舞台,时代发展到今天,慢慢在掌控英国政治。英国如果上下议院不合并,谈民主就是对民主最大的讽刺。
㈦ 英国贵族等级知识,你知道多少
【终身贵族】就是所谓的一代贵族,贵族称号不能被子女继承。所有的终身贵族都是男爵爵位,又因为进入上议院的最低标准便是男爵,所以更多时候,一个人被封男爵并不是因为他的成就,而是通过册封使其进入上议院。男爵虽然也有封地,但是事实上并不能对封得的土地征税。历史上一共有三位华人被封为男爵,他们是香港殖民时地期的女政治家、后来任汇丰副主席的邓莲如女男爵,新加坡裔英籍华人医生和政治家曾秋坤,还有商业顾问保守党议员韦鸣恩(这个比较有名吧)。在正式场合,男爵穿着与伯爵同样的外套,帽子上镶有两条貂皮,冠冕上有一浅色银圈,饰有6个银球。
最后的最后,大家一定在影视作品里看到过对不同贵族的各种称谓,现在也来教一下大家:国王和女王要称“Your Majesty”,亲王和公主要称“Your Highness”,公爵称“Your Grace”,而其他的爵位统称“Your Lord”。
㈧ 英国爵位有什么特殊待遇
英国王室爵位是英国贵族制度中的级别,和古代做官的分几品一样的意思。
与欧洲大陆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兰西等国贵族相比较,英国贵族集团的特点之一,是人数较少,长期以来,贵族称号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和政治特权只是由爵位领有者本人所拥有,其家属虽为贵族家庭成员,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
(8)在英国上议院终生贵族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英国爵位
1、某要人一旦获得一种爵位,并非固定不变,若新获显赫军功、政绩卓着或受到国王格外宠爱,可以晋升更高级的爵位,或兼领新爵位,除此之外,贵族联姻也是获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机会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为社会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拥有贵族身份和家产者以及其长系继承人总能轻易得到爱慕者和求婚者。
2、例如兰开斯特王朝的兴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拥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亲布里奇从娘家带来,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孙女,她除拥有兰开斯特公国外,还拥有德比、林肯和莱斯特的伯爵领地,英国5级贵族大致定型于13—15世纪,它与中国周初的5级贵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在漫长的岁月里逐渐形成,最终成为定制的。
3、14世纪初,在5级贵族之上的王室贵族中,还出现了一个颇为独特的、专为王储所占有的称号“威尔士亲王”,该称呼最早为一度统一过全国的威尔士王子利维伦制造出的名号,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率领大军与舰队攻打威尔士,利维伦死于非命,两年后,威尔士合并于英格兰,爱德华在1301年把威尔士亲王之头衔加给不列颠王位的继承者。
4、现在按照英国传统,女王(或国王)可以根据内阁首相的提议,将某种贵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数是有限的,每年大约在20名以内。
㈨ 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和议会和内阁都有什么权力,,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1、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无政治实权的国家象征。内阁/首相在仪式流程上由国王任命。
2、内阁是英国政府(行政机构),首相是其负责人(即政府首脑)。内阁所有成员皆由下议院议员充任,行为对下议院负责,即内阁在某种程度上从属于下议院。
3、上议院&下议院是英国议网络会的组成部分,主要权力在下议院,行使立法权。同时由于内阁对下议院有从属关系,故下议院既是最高立法机构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最高行政机构。
4、上议院原本是旧贵族的安置机构,现今对下议院行使有限的监督和封驳权,且有有限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