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需了解关于英国社会分层的情况!!
英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分层指标最完备,最具有代表性的。下面我们就以英国为例说明几种典型的社会分层指标体系。
第一种分层是按职业划分,在英国,职业分层指标分为按行业划分的职业结构和按组织技术资源占有划分的职业结构。
从1992年起,英国把全部的经济部门划分为9个大行业,57个小行业。从这种分类来看,农业变动不大,服务业则在不断增长,下表反映了这种变化:
表1 1971-1996年英国按行业分类的职业结构变化 %
行业分类 1971 1981 1991 1996
农业:
农林牧渔业 1.9 1.7 1.3 1.3
工业:
矿产和能源、水供给业 9.5 7.6 5.0 1.1
制造业 30.6 24.2 18.3 18.2
建筑业 5.4 5.2 4.5 3.6
服务业:
商业销售和旅馆餐饮业 16.7 19.1 21.4 22.6
交通和邮电通讯业 7.1 6.6 6.1 5.9
金融保险业 6.1 8.0 12.1 17.5
公共机构、教育和医疗 18.2 21.7 23.7 25.3
其他服务业 4.5 5.9 7.6 4.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1971-1991年的比例数根据绝对数测算,这些数据不包括自我雇佣者,所以在自我雇拥者多的行业(如农林牧渔业),该比例数比实际数字要小,数据来自Employment Gazette,Oct.1994.转引自Stephen Nickell,Sectoral Structural Change and the State of the Labour Market in Great Oxford University,April 1996。1996年的数据来自Labour Market Trends,Nov .1997,ONS.
这种分类反映了职业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变化。
另外一种职业分层是按组织技术的资源占有量分层,就是把全部就业者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官员、企业经理、行政主管和其他各种专业人员,他们约占就业总数的1/4强;第二部分是,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秘书约占1/4弱,第三部分是工艺人员、私人服务和保卫服务人员,他们也占1/4弱;第四部分是销售人员,车间和机器操作者,及其他体力劳动者,他们占1/4强。这种分层,已经是按职业高低,即组织技术资源的占有量高低来划分了。
第二种分层是按收入和财富分层。
收入的分层有两类。一是按狭义的收入,即按工资收入分层,这是较易测量的。工资收入可以区分不同职业间的差别,由下表可以看出,金融保险业工资比较高,农业的工资就比较低。
表2 1997年英国按行业划分的工资收入结构单位:英镑、小时
行业 平均每周毛工资 平均小时工资平均周工作小时 平均周加班小时
(非加班)
农业 271.5 5.7 45.8 5.3
破产和采掘业 474.0 10.8 45.7 5.9
制造业 361.7 8.5 42.0 3.6
电汽水供应业 455.2 11.3 39.8 2.6
建筑业 361.2 8.1 44.1 4.3
批发零售和修理业 321.2 7.9 40.9 1.8
旅馆餐饮业 242.2 5.9 40.3 1.0
交通和邮电通讯业 370.2 8.2 45.1 5.5
金融保险业 493.7 13.5 36.6 1.0
房地产和租赁业 412.0 10.3 39.9 1.5
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 377.6 9.9 38.1 1.2
教育部门 377.7 10.7 35.1 0.5
医疗保健和社会工作部门 326.7 8.5 38.4 1.1
其他社区和私人服务部门 348.4 8.7 39.9 1.7
资料来源: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New Earnings Survey 1997,Part A,1997
除了按工资的绝对数,还可按工资的百分比,划分层级,最常见的是分为五等分或十等分。分成五个20%或十个10%,每个层次有一个平均数,就可以表示出来某个收入是属于哪个层次。
广义的收入,除了工资,还包括了养老金、福利收入、投资利润、储蓄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英国的税收和福利政策对社会收入再分配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英国的初始收入如果按五等分来计算,最高的20%与最低的20%收入差距是19.8倍;如果加入了家庭的货币福利收入以后,二者税前毛收入的差距缩小到6.2倍。福利政策对缩小收入差别是作用最大的一种措施,在减去直接税后,二者的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到5.4倍,税收虽对收入差距的缩小有影响,但比起福利政策,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不大的,在减去间接税后,二者的税后收入差距又扩大到6.4倍。最后,加上教育、医疗、住房等实物津贴之后,二者最终收入相差3.7倍。可见,由于福利和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上层20%的家庭与下层20%家庭的收入差距从初始收入的19.8倍,下降到3.7倍,当然,这种高福利涉及到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多了,象欧洲的高福利国家,效率肯定就有问题,低增长,高失业,就是付出的代价。
在收入分层中,有两类是英国特有的:这就是按家庭类型分组来进行收入分层和按就业状况分组。
按家庭分组,是分成夫妇养老金家庭,单身养老金家庭,夫妇有子女家庭,单身有子女家庭,单身无子女家庭,分类调查的结果表明:按家庭构成类型进行的分类,其收入高低是有规则的,这就是:夫妇无子女家庭收入最高,单身无子女家庭其次,然后是夫妇有子女家庭,夫妇养老金家庭,单身养老金家庭,最穷的是单身有子女家庭,这种分类提供了一种很有意义的东西:首先,可以知道,哪种类型的家庭在收入上处于低层,其次,可以分析造成低收入的原因。比如单亲家庭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非常大的社会问题,大概不亚于失业问题。
按就业状况分组,把家庭分为八种类型(见表3)。因为欧洲的失业率太高,平均在10%以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弹性工作时间,很多人每天工作两个小时或三个小时,非全日工作,即Past-time work,成为一种很普遍的就业形式,而且这种工作和全日制工作马上就出现了收入差距。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就业、收入和家庭之间的相关关系。
表3 1979-1994/95年英国家庭结构及收入结构
家庭结构(%)收入结构(英镑)
1979 1994/95 1979 1994/95
按家庭类型分组: 100 100
夫妇养老金家庭 9 9 164 250
单身养老金家庭 8 8 156 232
夫妇有子女家庭 47 37 200 285
夫妇无子女家庭 18 21 272 384
单身有子女家庭 4 8 155 182
单身无子女家庭 14 17 237 313
按就业状况全日工作家庭 100 100
自我雇佣家庭 6 10 237 379
单身或夫妇全日工作家庭 24 23 275 398
夫妇一人全日一人非全日工作家庭 20 13 215 310
夫妇一人全日一人无业家庭 21 13 203 296
一人或多人非全日工作家庭 6 7 183 253
户主或配偶60岁或以上家庭 15 17 148 229
户主或配偶失业家庭 3 6 122 151
其他就业状况家庭 5 10 136 187
注:家庭分组的比重是按家庭人口在不同类型组中的分布,类型组的收入是指按可比价格计算
❷ 英国阶级怎样划分
英国全国统计办公室12月1日公布了新的社会阶层划分制度。它基本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别,即老板和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和被雇佣者。根据新的划分社会阶层制度,英国许多贵族地主的社会地位已经落在秘书和足球运动员后面。社会最上层包括大公司、银行和重要组织的总裁和经营人员、警官、军官和高级文职人员,仅次于他们的是医生、律师、神职人员、教师、工程师、飞机驾驶员、图书馆馆长和社会工作者。社会第二层是护士、助产士、新闻工作者、音乐家、演员、警察和小公司经营人员。处于社会第三层的包括一般职员、秘书、电脑操作人员、空中小姐、驾校指导员、足球运动员和电话接线员。在社会第四层的有小酒馆和旅店老板、农场主、出租车司机和房屋装修工等。第五层包括火车司机、屠夫、水暖电工和手艺工。社会第六层人员有商店售货员、流水线工人、看护人员、厨师和理发师等。处在第七层的是清洁工、餐馆服务员、建筑工人、邮递员和码头工人。在社会最低层的包括长期病号和长期失业者
❸ 英国的等级观念及制度形成原因
贵族与平民的划分,一直是英国历史、文化和政治的重要特点。号称“人人生而平等”的英国,直到今天仍然是一个法定的贵族国家。英国的等级观念及制度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协调和维护国家内部的关系及利益,更有效地管理国家,社会及组织。
早在1688年,乔治王朝就把英国社会分为26种等级。后来,这种社会等级逐渐发展成上层、中层和下层(三种等级。这三个阶层也可以为称为贵族绅士阶层、市民阶层 和劳动人民阶层。不同阶层的人去不同的学校,受不同的教育,从事不同的行业,他们之间的界限非常明晰。
英国的主体民族的正式称呼是“盎格鲁-撒克逊族”,但这仅限于英格兰地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还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三个地区,这三个地区人的民族,现在称之为“苏格兰族”、“爱尔兰族”、“威尔士族”。
这三个民族的祖先在古代还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凯尔特人”。英国历史是从罗马帝国开始的,汉宣帝五凤四年,罗马将军凯撒渡海进入不列颠岛,将这个岛屿变成帝国的西北省份,从此英国人有了自己文明史。
凯撒在不列颠遇到一些当地的土着人,这些部落的来源不明,是否是一个民族也不确定。不过黑头发的罗马人没有功夫理会更多的细节,凯撒给他们起了个拉丁语的名字:“凯尔特人”,在凯撒的战地日记里,凯尔特人最典型的体貌特征,就是他们标志性的红头发。
罗马帝国晚期国运衰落,老家大致在现在德国境内的“日耳曼人”冲入罗马帝国境内,肢解了罗马帝国,建立起一系列日耳曼族的小国家,史称“日耳曼人大迁移”。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族”,就是这场大迁移的结果。
简单的说,现代英国人有两大族源:日耳曼人和凯尔特人,前者是征服者,后者是被征服者。两个族群的差别是可以从体貌特征上看出来的。因此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典型特征,就是头发是金黄色的,或者说头发颜色越浅的,就越是“纯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
英国最早的文明史始于罗马帝国,欧洲各国都已罗马文明为自豪,就像战国中的齐楚燕秦吴越各国都以“周礼”为尊、以自已有姬周血统(至少是母系)为荣一样。
(3)你对英国的上层和下层了解多少扩展阅读
英国女王作为贵族之首,她既不是民主竞选的,也不是推选或者指定的,而是依照血统原则继承的。女王之下,还有大大小小的亲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教会贵族、法律贵族等共一千多人。
这一千多人组成的贵族院(上院),和剩下几千万人选举出来的平民院(下院),理论上是平级的,二者加上国王,共同构成英国政治的中枢——英国国会。历史上,上院曾经拥有比下院多得多的权力。即使在贵族制度高度式微的今天,上院也仍然是英国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到2009年,英国才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了“英国最高法院”,此前上院一直是英国的最高上诉司法机构,也就是说,最高司法权一直在贵族手中。贵族精神对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影响,更是无所不在。民间对贵族精神的追求,比上流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平民不介意血统是否混杂,而贵族们则坚持近亲结婚。贵族认为,优秀的人群如果世代坚持近亲结婚,其后代就会特别优秀,或者说,对于优秀的人群来说,近亲结婚有利于这个人群长期保持优势。这就是英国王室即使因为遗传的血友病屡次减丁,也坚持只和其他王室通婚的原因。
子女的头发的颜色是由父母决定的,金发和金发生金发,红发和红发生红发,金发和红发多混杂几代,颜色就不那么纯粹了,就成了普通英国人的褐色头发。在英美主流文化中,坚持人种、出身方面的“歧视”或曰“区别对待”是一个基本的思维方式。
❹ 怎么理解英国是天底下最阶级化的国家
1688年,英国乔治王朝把英国社会分为26个等级。
这种等级后来发展成为上层(Upper Class)、中层(Middle Class)和下层(Lower Class)三种等级。他们之间的界限非常清晰。
英国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改革甚至起到负面效果,如英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高中课改,增加了高中毕业考试的难度,并提高对英语和数学能力的要求,但目前中学师资水平和力量有限,尤其是贫困人口密集社区的学校教学还达不到这个水平,这样只会使贫困的学生更加边缘化。英国政府社会流动性问题顾问:艾伦·米尔本指出,由于英国社会存在根深蒂固的精英主义,尤其是经济发展已经与工薪阶层的工资水平脱钩,令阶层僵化的情况日益恶化。更让人忧心的是,由于政党政治的短期盈利主义,这种现状很难有大的改变。
❺ 英国等级制度是什么
早在1688年,乔治王朝就把英国社会分为26种等级。后来,这种社会等级逐渐发展成上层(Upper Class)、中层(Middle Class)和下层(Lower Class)三种等级。另一种说法,这三个阶层也可以为称为贵族绅士阶层(Gentry Class)、市民阶层(Burghers Class)和劳动人民阶层(Working Class)。不同阶层的人去不同的学校,受不同的教育,从事不同的行业,他们之间的界限非常明晰。
King/Queen (国王、女王)
Crownprince(王储)再英国称Prince of Wales,即威尔士亲王
Prince(亲王或王子)通常只表示“君主之子”(或女君主之夫)之意,而非具体的爵位。女性称Princess(公主)国王长女称Princess Royal,即“大公主”
Royal Duke(大公)
Duke(公爵)
Marquess(侯爵)
Earl(伯爵)
Viscount(子爵)
Baron(男爵)
Baronet(从男爵)
Knight(骑士)
❻ 英国的不同阶级
三个阶级划分的基本模式:上层阶级、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upper, middle and working class)。
同那些出身于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人相比,工人阶级拥有的机会相对较少。
以上摘自“我的文化社会学视角”
——约翰•B•汤普森访谈录
里面应该有你需要的答案,下面是这篇文章的地址,内容很多,你自己去看吧
http://www.eww.com/Article/200909/25433.html
❼ 介绍中世纪英国权力阶层
中世纪的个人权利不同于近代意义上个人权利或个人基本权利,我们可称之为原始个 人权利。中世纪个人权利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潜在的个人权利 。在前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中国和西欧社会都是一种等级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质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却难以说没有 区别。这种区别集中表现在个体权利上,权利及其权利关系显然是中西传统政治制度异 同比较研究的重要切入点。
很久以来,人们就看到了西欧中世纪存在着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人们发现, 在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 ,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某种程度的契约关系或者说某种程度的权利义务。
教权与王权就存在着这种关系。现任哈佛大学名誉教授伯尔曼所着《法律与革命》一 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纪末叶问世后在国际学术界产 生了很大的影响,该书被认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着作”;20世纪90年代译为中文 出版后在我国学术界亦引起广泛关注。伯尔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 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中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氏认为这一变革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 ,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或取代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 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 或不能同时具备的。
其实,伯尔曼所说的西欧社会的这种“妥协”或契约关系,从范围上看不仅仅发生在 教权与俗权之间,从时间上看也要早得多,并非始于伯氏所说的教皇革命。西欧中世纪 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就表现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所谓“由于 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因此,西方 学者普遍认为其中包含了契约关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庇护制的产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几个世纪。西欧封建制明显受到日尔曼人“亲兵制”和罗马法中“契约”法律的 很大影响,所以梅因以相当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说过,(西欧)‘封建制 度’是古代蛮族习惯和罗马法的一种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释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领会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生,梅因称它为“原始契约”。梅因说,从罗 马契约法中“借用来的原作为保护臣民权利的用语竟成为国王和人民间一个现实的原始 契约的学说,这一学说首先在英国人手中,后来,特别是在法国人手中发展成为社会和 法律一切现象的一种广博的解释”。
如果说梅因“原始契约”说可以成立,那么这种契约关系在王权与贵族诸侯之间的表 现同样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欧的国王是诸大贵族中的一员,早期的国王是由贵 族会议推举而产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称西欧早期封建制为贵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后 还保留着七家大贵族出任国王的法定资格,七家大贵族被称为“七大选侯”。国王与贵 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放 弃原有的承诺,甚至举兵共讨之。13世纪初英国贵族及骑士与国王约翰的一系列冲突, 包括谈判、战争和战争威胁都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而最后由国王和25名男爵作为 执行人签字的《自由大宪章》,可认为是国王与贵族关系第一次诉诸文字的“约定”, 该约定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一步作了调整。
国王与贵族诸侯一直有“约”,而且约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级”。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 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的新妥协。在男爵们拟订的一份协议即“ 牛津条款”上,比以前对约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 的利益。等级会议的第一、第二等级是僧侣的和世俗的贵族,现在又出现了非贵族的第 三等级,于是王权不仅与贵族有约,而且与第三等级有“约”。在着名的“威斯敏斯特 条例”中,禁止领主随意扣押自由佃户的土地和财产,若要扣押,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的契约以及不同等级之间 的契约。不过,在西欧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内,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是颇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于孟德斯鸠将有无稳定的、与王权平衡的贵族群体作为区分西方与非西 方的社会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西欧封建社会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 级制。
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的下层,即在大大小小的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 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在领主的 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 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进行裁决。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 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 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 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 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 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 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个人财产的普遍、有效的积累 ,虽然主要通过“静悄悄的劳动”和法庭斗争而非暴力厮杀,却逐渐从根本上削弱着封 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伯尔曼所指出的:在西欧,在那样的条件下,“所谓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 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所谓习惯法也可理解为领主与佃户之间的一种“约定”。这样,庄民与领主相对,领 主或贵族与王权相对,王权与城市相对,城市与领主相对,领主与商人相对,当然还有 教会与王权相对等等,从而形成西欧多元的法律体系和多元的社会结构。
原始的契约关系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前提,那么什么是契约关系的前提呢?
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约关系 总是与一定发展程度的独立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是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以 及社会生产力逐渐积累和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个体和个人权利及其观念不断发展的历 史。日尔曼人处在野蛮高级阶段时,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铁器的个人生产力,这使 得他们在塔西佗时代(公元1世纪)就以个体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 产,所以生产者个体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与对 罗马帝国的征服和融合联系在一起,罗马社会晚期高度发展的私法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影 响了日尔曼人。公社社员的份儿地很快变成了可以世袭享用并可以自由转让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壳下由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后,他们仍然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 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对领主,乃至对国王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是他们所以能够达成一定契约关系的基础。人们看到多元的政治经济生活总是或一度 是个体与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殊不知个人及个人权利发展乃是多元社会发展的源泉。
从占绝大人口比例的生产者方面看,西欧个人权利的发展确实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
西欧农民在维护和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中,有时也诉诸暴力,但更多的时候是靠法庭 斗争和货币赎买,这是劳动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两把利剑,货币卖买被恩格斯称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权,而 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归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 如,中世纪初期佃户的负担量是不确定的,尤其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使农民苦不堪 言;农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没有迁徙的自由,逃亡农奴常常被原庄园领主追捕。然而, 经过反复的较量,到中世纪中期以后,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纪法理,农奴没有个人财产,因而也就无所谓死前做遗嘱的必要和权利,而到14世 纪后,大部分农奴都先后获得了遗嘱权,从而使法律实际上承认了农奴的个人财产所有 权。最初农奴及其子弟也没有上学和作牧师的权利,他们就以货币为手段不断使其子女 挤入学校或教堂,在实践中使得那一戒律变得残破不堪。1406年英国国会最先颁布了保 证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着名法案,而此前不少农奴的后代已步入高级圣职的行列,包 括举足轻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由于马尔克的民主传统,使得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 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通过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获得某种程度的 保护,不断发展和扩大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权利。这并不 是说,西欧中世纪农奴不是受压迫的群体,而是说他们有条件不断改善自己的社会处, 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显然,包括劳动大众在内,这个社会逐渐酝酿形成了主体权利 生长和发展的环境。在资本主义萌芽滋长的同时,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经确立了个人权 利的生长点,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进一步刺激后者的发展。西欧主体权利和 契约关系的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得益彰,到16世纪,英格兰和荷兰在人类历史上最 先跨入市场经济的行列,市场经济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广泛的经济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就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 代政治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 权利远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尔曼人文明的历史与东方相比不很长,但他们在中世纪却 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个人及个人权利经历了比较长足的发展,而且从中世纪的 权利斗争中产生了一套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政治竞争传统和政治 思维习惯,为近代人所继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础,即是以契约关系为原则的法制社会 。这种法制社会的标志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职权确立和执行的底线。 所谓宪政意识就是个人基本权利高于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