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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为什么是民主制服

发布时间:2022-08-21 03:51:42

Ⅰ 英国为什么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宪政国家

中世纪中后期,国王为了消解教会和封建领主的力量,并增加自身的财力,开始扶植拉拢市民阶层鼓励商业活动和城市自治。随着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繁荣起来后,国王昔日的政治对手-教会、领主都被慢慢瓦解了。国王最终实现了专政,狡兔死,走狗烹,国王为了敛财开始对往日的盟友-商人新贵们下手。但此时由市民发展而来的富商大贾们羽冀已丰满。国王想增税,商人们不愿意。于是战争开始,没想到商人们不仅有钱,战斗力也强,国王战败。所以国王只好妥协,搞君主立宪制了。

Ⅱ 英国是什么体制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民主国家.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就是将以前的以国王皇帝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过度到以宪法为中心的国会中但国家任然保留君主,世界上最早的立宪国我想因该属于日本国,其天皇在封建时代就已经是国家的象征了(将军可算做首相,武家法度可算做宪法,评定众可算议会)。

君主立宪可分为实君宪政制和虚君宪政制现在世界上大都为后者,实君宪政制度重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首相只是辅助君主治理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重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虚君宪政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实君一样,重体制上来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

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任成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Ⅲ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第一、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二、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第三、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均为世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
第四、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但右翼党比左翼党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

作用: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晋中之窗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Ⅳ 英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最好能详细点

政治体制
政体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 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政党 (1)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执政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2010年5月保守党击败工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盟,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温斯顿·丘吉尔 二战时的英国首相(2)工党(Labour Party):主要反对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2010年5月工党在英大选中失利。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月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领袖爱德华·米利班德。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2010年5月自由民主党与保守党联合组阁,上台执政。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领袖尼克·克莱格。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下院拥有最终立法权。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女王 国王为元首。现任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1952年2月6日继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国女王只是权利的象征,首相则负责国家的日常生产生活,英国女王也是英联邦的元首,但是现在的英联邦则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所以英国女王也只是英联邦的象征而已。 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Ⅳ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体制有什么区别

英国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共和制,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简称议会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2、美国总统共和制

指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

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

二、实行国家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2、美国总统共和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目前美国、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埃及、刚果民主共和国、土耳其等国采用总统共和制。

三、特点不同

1、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力(有些国家的纪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国家的主要行政首脑,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2、美国总统共和制

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Ⅵ 英国民主制度的优劣

优: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劣: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受到了古代希腊民主制度的影响。古代希腊的民主是小国寡民的产物,是少数人的民主,多数人的暴力。

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局限性,它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劳动人民很少享受到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在历史上它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调整了统治解决内部矛盾,也调整了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能够享受到民主和自由。它有利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
英国的制度,不论是君主、议会、行政机构或法院,都深植其根于悠久的历史中,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政治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因此,很多方面都体现为传统与现代共存,导致政治主体比较多,各机构之间关系比较复杂,权力分配也在不断地变化当中。在这里,我想从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入手对英国政治制度作一个简要描述。在我看来,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包括:君主、议会、内阁、政党。
一、 英王与君主制
英国王权制度由来已久,历史上国王的权力几经消长。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妥协,在形式上继续保留君主,专制君主制逐渐向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王权不断弱化,逐渐从“实位”向“虚位”发展,国王成为虚位元首。当今的英国国王从法律上讲,还具有至尊的地位和权力,但在政治实践中,国王的权力要受到一系列宪法性习惯的限制,实权大多由内阁或议会控制,英王只是根据内阁和议会的意思,照章办事而已。这表现在:
1、国王统而不治,临朝而不理政;
2、国王不能介入政党政治,必须以“公正无私”为原则,保持中立;
3、国王对内阁提出政策建议,并无约束力,而大臣对国王提出建议,国王则有义务听取,并据此行动;
4、国王在议会或内阁的委托或建议下,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其它权力。
国王虽然没有实权,但绝不是全无作用,之所以英国至今还保留着国王,实行君主制,就是因为国王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包括:
1、 国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2、 国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的保证;
3、 国王是协调党派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工具;
4、 国王担任向政府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建议的“政治顾问”的角色。
所以,有西方学者把英国君主的这种作用称作是“无用的有用”。议会和内阁几乎所有的活动都在英王的名义下进行,可见它赋予了政府尊严和正统性,加强了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国王在英国的是维系国民道德感情的重要象征,因此,君主制在英国能够长时间存在下来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二、 议会与民主制
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英国信奉“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组成。其中,英王是世袭的,上院由各类册封的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议会的权力分配在历史上也有很大的变化,发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权力的两院制模式。英国议会的主要职权有:
1、 立法权;(理论上,议会可以就一切领域内的所有问题进行立法,并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没有任何其它机关具有修改和废除的权力)
2、 财政监督权:包括批准公开开支批准税收方案和审查公共账目等;
3、 行政监督权:包括质询、调查、辩论、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权。(除司法权由上院单独行使外,其余职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虽然实际上,英国内阁越来越掌握实权,议会可以说已成为内阁的“附庸”或“奴隶”,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就地位看,它是至尊无上;就权限看,它是无所不包复哉”。/《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页。/为什么英国要将议会置于至上的地位,主张“议会主权”呢,主要是因为议会是人民掌握权力的象征,议会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议会主权”源于“人民主权”,议会是英国代议民主制的载体,所以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主权是英国民主制的标志。
三、 首相与内阁制
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权力的工具。英国政府由首相、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组成。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权力的中心,阁员大臣协同首相行使重大的决策权,非阁员大臣只作为行政首长行使政策执行权。
首相是内阁首脑,居实际行政首长的地位。按照惯例由在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所以,实际上首相拥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这三重身份也赋予了他巨大的权力:
1、 充当内阁与英王联系的桥梁,实际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权,成为“无冕之王”;
2、 有权组建和改组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员;
3、 领导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4、 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的运作;
5、 领导和控制执政党的行为及其取向等。
内阁是在首相的领导下根据惯例行使职能的,1918年政府机构委员的会的报告列举的内阁的主要职能有:
1、 对提交议会的政策作出最后决定;
2、 按照议会通过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权;
3、 随时协调和划定各行政部门的权力。
综上,如麦金托什所说,“英国内阁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行政”。不过这种协调权是首相一手操纵的,实际上是首相协调。“内阁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四、 政党与两党制
政党制度是英国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英国主要的政党有:工党、保守党、自由民主党、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目前英国实行的是两党制,即由两个主要的政党轮流组织政府来执掌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这两个执政党即工党和保守党。它们的雏形是议会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两大派别,前者主张维护君主特权,后者主张议会主权。1832年议会通过《选举改革法》以后,原来的政治派别转型为政党,即托利党转为保守党,辉格党转化自由党,并形成了两党轮流执政的制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党制度。一战后,工党取代了自由党,与保守党轮流执政,把英国现代两党制推向了新的阶段。
执政党的主要功能是:
1、 掌握政权、制定政策;
2、 利益综合、反映民意;
反对党的主要功能是:
1、 监督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持政治体系稳定性和连续性。
政党是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长久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和机制。工党与保守党轮流执政,实现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和平、民主的置换,维护了英国社会政治的稳定,是英国资产阶级维持和改善其统治的有效方法与手段。
五、 英国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
1、 传统向现代渐进发展
英国是一个十分注重历史传统的国家,它的政府体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是通过不断的改良和渐进的过程建立起来的。
英国资产阶级政府体制在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旧体制上建立新体制,并在新旧体制并存的过程中,把旧体制的权力逐步转移到新体制手中,不断向现代体制的方向演变。对于无法废除的旧体制,英国又十分注意保持在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它们在新制度中仍能发挥某些特殊的作用。由此,传统和现代两种因素在矛盾、妥协以及相互利用中共同促进了英国政治的发展。
在上述几大政治主体中,英王、议会贵族院的保留就属于对传统继承,而平民院、内阁、政党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现代力量。而政治实权正逐渐由前者转移到后者。以立法权为例,历史上,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议会立法权后,仍然保持“国王在议会中”,允许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并存。而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立法权逐步从国王手中转到上议院,使国王成为“虚位君主”,尔后再从上议院转到下议院,使上院成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时至今日,立法权又从下院转到政府内阁手中。
2、 权力结合的政府体制
英国政府体制的建立实行了典型的权力结合。政治主体间的复杂联系使得各种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表现在:
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英王虽然在整个政治体系中丧失了实权,但它的触角仍是无处不在。议会和内阁的几乎所有活动都以英王的名义开展。
首相一身兼三任:议会领袖、政府首脑和党魁,将议会、政府和执政党紧密地联系起来。由此,立法和行政也就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通过选举,在下议院中占多数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对立法起主要作用。执政党的领袖担任首相,组织内阁,掌握了行政权。同时,所有法官都由作为阁员的大法官直接任命,或经他推荐由国王任命,所以内阁又间接地控制了司法权。因此,内阁实际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裁判员。
同理,执政党也是大权在握。按惯例,首相在组织内阁政府时必须从两院本党议员中挑选内阁成员。这样,执政党既控制着议会的多数,又支配着内阁政府。另外,由于大法官、最高上诉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等重要司法官员都是由执政党领袖向国王推荐的,因此,执政党领袖的政治取向就容易影响到司法官员,从某种意义上讲,执政党部分地控制着司法权。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为国家元首,行政机关由首相领导。

Ⅶ 关于英国的政治体制

英国实行的是议会民主制,君主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首脑。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首脑。英国的民主体制具有悠久的历史,自由选举、言论自由、法律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英国的民主体制绵延至今。
英国民主体制的原则是最长每五年举行一次大选,由人民选举产生设于伦敦的下议院议员(MP)。下议院的每一名议员都代表了英国659个选区中的一个选区,即所谓的“席位”。 通常议员也是主要政党的成员。赢得大多数席位的政党得以组成政府,制定政策。自从1999年以来,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议会也逐渐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其他的议会成员分属于反对党或其他的政党,也可以是独立的议员,其结果就是议会代表了各种不同的政治见解,每个成员都有权就重要的政府问题和政策通过辩论发表意见。下议院是英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比英国的另一个议会机构--上议院的权力更大。英国的上议院是依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而形成的,上议会也参与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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