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英国处理刑事案件有哪两种方式
陪审团制度多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在英美国家流行,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而法官只不过是在开庭过程中的一个代言人,宣布开庭,听取证据,作出刑期宣判,可是真正能决定犯罪嫌颖人是否有罪的还是陪审团,现在中国也在学习这种制度中可取之处。
比如: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等等
陪审制度就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jury)和小陪审团(pettyjury)两种形式。大陪审团一般只运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可以低于12人,但不能低于6人),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由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诉。所以大陪审团应当对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罪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是在被告人和其他律师不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查后,按照多数表决的原则裁定检察官控告的证据是否成立或不足,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10。
2. 英国上议院有多少人
英国上议院有1254位议员。除了下议院外,还有上议院,上议院由皇室贵族、还有法官等组成,人数为704人。所以英国议员议员人数=上议院议员人数+下议院议员人数=650+704=1254位议员。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3. 英国有多少警察,占人口多少
节选:(不让写云南警方链接,否则答案就失效)
1856年,为维持治安秩序,英国议会通过治安法,
决定在伦敦等地创立警察,要求每个郡都建立警察队伍。
警察的最高领导是内政部长。
英国警察只孝忠女王,不受政府领导。
英国警察实行分散制,在52个郡设立了警察局,
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43个,苏格兰8个,北爱1个。
英国警察分为正规警察、社区警察、文职警察三种。负责行动处置、
犯罪调查的正式警察,具有逮捕权、搜查权、没收财产权、监视权、
阻留权及视情况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志愿警察均为兼职,
拥有自己的全职工作,业余时间身着制服义务执行警务,
与正规警察具有相同的权力,领取一笔补助金。
在监督管理上,1984年制定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
第一次对警察的执法权限及其行使条件和程序作了明文规定,
是英国警察执法的主要依据,改变了过去警察按习惯办事、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
其后,又出台了《犯罪起诉法》、《警察和治安法庭法》、
《刑事上诉法》、《刑事诉讼和侦查法》、《反恐法》等,
进一步明确、规范警察行使职权的程序和要求。
【2】警察人数约占人口的万分之三十以上,其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下拨。
【3】在英国的2018人口根据最近联合国的估计是6657万.
英国现在警察数量为:6657万x30÷10000=19、971万
4. 维多利亚时代下的英国的犯罪率高吗 英国社会状况 犯罪集团的活动 繁荣下是否隐藏这危机
首先维多利亚时代是被认为英国工业革命的顶点时期,也是大英帝国经济文化的全盛时期。
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达到强盛的顶峰,当时,它的工业生产能力比除其之外全世界的总和还要大,它的对外贸易额超过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
贫富差距:在维多利亚时代,财富的分配始终不均,贫富对比十分明显。一方面,有贵族宫殿式的庄园生活;另一方面,则是农人破败的茅屋草舍。一方面,是工厂主舒适的生活享受;另一方面,则是失业工人绝望的生存挣扎。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差太大,一个国家存在着天堂与地狱的鸿沟。这一时期英国着名的保守党首相迪斯雷利曾把英国说成是一个“两个民族”的国家,“当茅屋不舒服时,宫殿是不会安全的。”与之相对应的,是英国人引以为傲的政治制度,包括政府制度、文官制度、司法制度、议会选举制度等,都与时代格格不入。应该说“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起的这些政治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不过时过境迁,到了工业革命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这套制度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成为强盛之中的一道不和谐的阴影。我们仅以议会选举为例,1715年选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7%,到1813年,则只占25%了。1793年一个由辉格党组成的团体“人民之友会”曾发表过一份报告,说英格兰总共400多个议席中,占一半以上的256个议席是由11075个选民选出来的。选民人数少对于贵族最为有利,它能使贵族寡头利用贿选来操纵选举。这样在18世纪,贿选风气盛行,几乎每一个议员都是靠花钱买进来的。议员花钱进议会,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钱收买他们。于是腐败之风盛行于政界,这就是“腐败的旧制度”。
犯罪率问题:1800年,英国法律规定有两百条死罪。经过一系列犯罪法改革,到1861年,只有四条死罪,即:谋杀、海盗、叛国、在兵工厂或造船厂放火(这等同恐怖行动)。一般认为,维多利亚时代英格兰的犯罪率比之前要低。大约百分之九十进入审判的案件都是和财产有关的。暴动、恶性抢劫、谋杀这样的罪行很少见。1890年代伦敦虽然有五百万人口,但是每年的杀人犯不过20人。
犯罪率的下降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贫困减少、晚间灯光照明改善、专业警察队伍完善、禁酒运动、对于酒类销售的限制等等。一般性的犯罪主要是偷窃、入室盗窃等。有钱的人一般会不让家里没人。甚至在星期天去教堂做礼拜的时候也会留下一两个仆人看家。在乡村,偷猎是一项普遍的犯罪。根据法律,只有地主才能猎杀土地上的鸟类和野生动物。贵族和乡绅会雇请猎场看守,他们会照看猎场,保护土地。
5. 英国法院系统的介绍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6.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
有上诉法院 ,同时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
英国的法院制度
现代英国法院
1873年《司法法》统一了一系列法规,1925年重新起草为《最高法院司法(统一)法》,推翻了整个传统的英国法院结构。当代英格兰有一个含有两个部门的上诉法院,一个部门管辖民事案件,一个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常常是由同一个法官主持审判。
英格兰在诺曼征服(1066年)以后,皇权逐渐延伸至封建领主,到13世纪初期,尽管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法院还未废除,但是从御前会议演变来的中央法院----即财政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讼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至上地位已经得到确立。普通诉讼法院审理涉及普通臣民间的案件,而王座法院审理涉及高爵位的人之间的案件并充当上诉法院。不久皇家巡回法院(itinerant royal courts)设立,以节省民事诉讼当事人去首都威斯敏斯特的人力财力并审判在被刑事起诉关押在郡监狱的人。到14世纪,中央法院的首要职能就是听审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16世纪,作为一个由大法官执行的与众不同的一套法律体系的衡平法的出现,至少是暂时地打破了法院的统一。
管辖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一直持续着,直到1875年, 《1873年司法法》开始实施才告终止,这一法令规定了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审判权。纯粹出于管理目的,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管辖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分为三个部分:衡平法官法庭(Chancery)、家事法庭(Family)和王(女王)座法庭(Kings Bench)。从上诉法院有时可上诉到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审判来自英国殖民地及英联邦国家的上诉案件。
1873-75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普通法的规则和衡平法的原则在同样的法院都被执行。现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已取代了先前的立法。
A)民事法院处理私人间的纠纷,其目标不是惩罚而是尽可能恢复当事人双方以前的状态。民事法院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s和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B)刑事法院处理被指控犯罪的人,并决定他们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决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后果。英格兰和威尔士当前的法院系统的建立几乎全部都依靠过去一百年来通过的法律:1873-75年的《司法法》;1971年的《法院法》。
刑事法院的结构从低到高的级别如下:
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
王座法院分院Divisional Cour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上诉法院:刑事分院
上议院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因此没有陪审团。判刑的程序和审判的程序必须分开,判决有罪是陪审团的程序(证明责任必须让人满意),判刑则交给了法官。
治安法官是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以女王的名义任命,一个治安法院有三个作用。首先,它是一个审判法庭。治安法院是一个行使简易审判权的法院,它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审理和判决案件。它们审理不重要的简易罪(轻微盗窃、酗酒、交通肇事),大多是判6个月监禁和/或2000英镑罚款。其次,它是一个预备调查法院地。一个被控可诉罪(译者注:由大陪审团起诉)的人在没有被治安法官审查之前是不能被刑事法院审判的。这个阶段就是广为人知的委托程序。第三,某些治安法官得审理儿童(14岁以下)犯罪和青少年(14岁至17岁)犯罪。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于1972年,受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直接领导,它分为六个巡回区,高等法院法官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推荐由女王任命。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城市定期开庭。它包括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区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recorders(兼职法官)。他们在陪审团参与下开庭。中央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就是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只审理伦敦市区和郊区或在公海上发生的可诉的刑事案件。
有三种类型的法官在刑事法院开庭。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记录法官。在刑事法院可诉罪按审理目标分为四类,所有的这些案件只要有无罪辩护的提出,则法官必须在由12位市民组成的陪审团的协助下决定。在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创立于1834年,即人们所知道的“奥贝利”。从刑事法院来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决定。
王座法院分部是一个审理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的案件(刑事上诉法,1968年)它包括英格兰皇家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上诉法院法官the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和一定数量的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的王座法院分院的法官。由三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上诉案件。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再次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1876年的《上诉管辖权法》组建了一群终身薪水制的上院议员----普通上诉贵族the Lords of Ordinary或法律贵族Law Lords。五个普通上诉贵族组成上议院的刑事审判权。上诉必须至少由三个普通上诉贵族共同审理。每一个贵族发表独自的意见,但判决采纳多数人的意见。
C)上诉法院检查初审法院的工作并纠正其错误。
7. 英国首席大法官福特斯鸠曾明确表达过一个观点:“一个人宁愿二十个有罪者逃脱死刑的惩罚,也不愿一个无...
这就是现代法治社会所提倡的疑罪从无原则.
就是说,在证据不充分,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做出无罪的判决.
楼上说的不完全正确."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认为有罪,强调只有法院有权定罪.
8. 求世界各国犯罪率排名。
中国警察数量世界第一,中国法官数量世界之冠。本来很好理解,因为中国人口最多。可是,中国的犯罪率全球最低,每10万人口只犯罪363件。这个数值只有美国5%,是丹麦的3.8%,是芬兰的3.5%,新西兰的3.25%,瑞典的3%。比中国还要低的国家只有巴基斯坦,印尼,巴拉圭,也门,阿塞拜疆,巴布新几内亚,乌干达和斯里兰卡等几个国家。下面我将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国家罗列在下: (来源为联合国“国际犯罪防范中心”的各国政府上报的统计数据;数值为2000年每10万人口中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数据链接:http://www.uncjin.org/Statistics/WCTS/wcts.html) 刑事犯罪率最高的10个国家: (1) 瑞典 : 13679 (2) 新西兰 : 12053 (3) 芬兰 : 11598 (4) 英国 : 10345 (5) 丹麦 : 9834 (6) 加拿大 : 8397 (7) 德国: 8621 (8) 美国 : 7627 (9) 法国 : 7419 (10) 挪威 : 7235 刑事犯罪率最低的10个国家: (1) 巴基斯坦 : 7 (2) 印度尼西亚: 71 (3) 巴拉圭 : 97 (4) 也门 : 157 (5) 阿塞拜疆 : 198 (6) 乌干达 : 261 (7) 巴布亚新几内亚: 287 (8) 斯里兰卡 : 312 (9) 中国 : 363 (10) 赞比亚 : 573
9. 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
你这个问题内容太多太广了,是在不是网络知道可以发的东东啊……找出来加上对比的话估计都能出本小册子了…………
我在此就把法院系统的资料给搜罗过来发给你,参考下呵:
英国法院系统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
英国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照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建立王国法院(Curia Regis,或译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其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国王掌握的特种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筑有星状装饰而得名)、普通诉讼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并无统一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没有重大改革,只是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以后,虽已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是,在法院名称和诉讼程序方面仍保留了许多封建痕迹,审级和管辖都相当复杂。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层法院 对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分开。包括:
郡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主要由巡回法官开庭,一般不召集陪审团(见陪审制度)。对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
治安法院 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由两名以上治安法官开庭。个别情况下可独任审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权独任审理。其职权主要为进行简易审判和起诉预审。简易审判是依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罪或其他可依简易程序审判的可诉罪。简易罪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违警罪,可诉罪相当于刑事罪。起诉预审是对可诉罪的控告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可正式起诉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轻微的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扶养费的纠纷。治安法院还专设少年法庭,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关照管少年的争议。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如纯属法律问题,可以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进行法律审(见上诉审程序)。
验尸法院 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侦查和预审任务;但它只有权将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诉,而没有审判权。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并非独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审级。
刑事法院(一译皇家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设立,其前身为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在伦敦开庭时称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驻地等级分为3等,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管辖按轻重不同而划分的四类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以及不属该辖区而且未参加预审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召集陪审团。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
高等法院 建立于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下设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务为初审重大的民事案件,组织海事合议庭和商事合议庭等专门法庭审理各该类案件,以及受理以报核方式上诉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还负责核发人身保护状和各种特权令,进行审判监督。②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纠纷。③家事庭,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监护、婚姻等的重大纠纷及其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记录法官开庭审判。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上诉法院 建立于1966年,由原来的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分两个上诉庭,即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民事上诉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刑事上诉庭审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开庭审理。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再上诉至上议院。
上议院 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其司法权由常设上诉议员行使。不阅案卷,只听取双方律师陈述,其裁决以上议院决议形式作出。
军事法院和军事上诉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专门法院。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对前者有专属管辖权,对后者则与普通法院双重管辖。其最高审级也是上议院。
行政法庭 具有专门法院性质,但由于它们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而且只管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因而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机关,故又称准法院。行政法庭种类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运输法庭、医疗申诉法庭、工业损害法庭和移民申诉法庭等。
上述为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的法院体系。苏格兰还另外有其独特的法院组织,但其最高审级仍为英国上议院。
德国法院系统
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各成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其他5种法院的联邦级法院组织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宪法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的权限和组成由《基本法》规定,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法院之上。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级,即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劳工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行政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被告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社会法院分3级,负责审理一切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财政法院分2级,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纠纷。
法国法院系统
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此外,还有上诉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国家安全法院(负责审理和平时期颠覆活动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由指定其审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行政法院担负两项任务:(1)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定草案,属行政职能;(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行政法庭。争议法院是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法国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所犯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任职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美国法院系统
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不采取陪审制(除某些基层法院外).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联邦系统法院包括:联邦地方法院(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司法审查权)和专门法院.州系统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州系统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最高审级).
美国法院组织(Cour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www.court.gov/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美国法院组织划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
联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
是全国最高审级,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
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基层法院
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属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州上诉法院
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10. 求世界城市人均犯罪率城市及国家排名
中国警察数量世界第一,中国法官数量世界之冠。本来很好理解,因为中国人口最多。可是,中国的犯罪率全球最低,每10万人口只犯罪363件。这个数值只有美国5%,是丹麦的3.8%,是芬兰的3.5%,新西兰的3.25%,瑞典的3%。比中国还要低的国家只有巴基斯坦,印尼,巴拉圭,也门,阿塞拜疆,巴布新几内亚,乌干达和斯里兰卡等几个国家。下面我将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国家罗列在下: (来源为联合国“国际犯罪防范中心”的各国政府上报的统计数据;数值为2000年每10万人口中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数据链接:
) 刑事犯罪率最高的10个国家: (1) 瑞典 : 13679 (2) 新西兰 : 12053 (3) 芬兰 : 11598 (4) 英国 : 10345 (5) 丹麦 : 9834 (6) 加拿大 : 8397 (7) 德国: 8621 (8) 美国 : 7627 (9) 法国 : 7419 (10) 挪威 : 7235 刑事犯罪率最低的10个国家: (1) 巴基斯坦 : 7 (2) 印度尼西亚: 71 (3) 巴拉圭 : 97 (4) 也门 : 157 (5) 阿塞拜疆 : 198 (6) 乌干达 : 261 (7) 巴布亚新几内亚: 287 (8) 斯里兰卡 : 312 (9) 中国 : 363 (10) 赞比亚 :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