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要的介绍下近代英国政治体制的发展···
早期文明
在不列颠群岛上很早就有人类活动,约公元前第3千纪,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定居。约公元前700年以后,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克尔特人不断移入不列颠群岛,其中有一支称为不列吞人,不列颠这一名称可能来源于此。克尔特人已知使用铁器,耕犁在技术上不断进步,并已使用货币。生产力发展促使克尔特社会逐渐分化。
罗马时期
公元前55和前54年,凯撒两度率罗马军团入侵不列颠,均被不列颠人击退。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率军入侵不列颠。征服不列颠后变其为罗马帝国的行省。到407年,罗马驻军被迫全部撤离不列颠,罗马对不列颠的统治即告结束。
中古时期
罗马人撤离后,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麦南部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来自莱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到7世纪初,入侵者先后建立起7个强国:这个时期史称“七国时代”。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时是氏族部落组织。入侵过程中,原来的氏族组织解体,随着生产力发展,土地逐渐变成私有财产,出现了贵族、大土地占有者、依附农和奴隶。村社成为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过渡的形式,一般认为是英国社会封建化过程的开始。6世纪末,基督教传入英国。
从8世纪末开始,以丹麦人为主体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屡屡入侵英国。879年,阿尔弗烈德大王和丹麦人订立条约,将英格兰东北部划归丹麦管辖,称为“丹麦区”。10世纪初,阿尔弗烈德大王的后继者逐渐收复丹麦区。11世纪初,丹麦人卷土重来。丹麦人占领期间,英国封建化过程加速。
英王爱德华死后无嗣,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于1066年率军入侵,同年10月进入伦敦,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1066~1087在位),史称“征服者威廉”,诺曼王朝(1066~1154)由此建立。
威廉征服后建立起的强大王权对巩固封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约翰被迫于1215年 6月接受《大宪章》,与封建主妥协。大宪章本质上是一个封建性文件,是保护封建领主的利益;但也有如保护市民贸易自由这样有进步意义的条文。但约翰不久就否认宪章,君臣之间内战连绵不断。
大宪章
1380年,国王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为征集英法百年战争战费,增收人头税,导致起义于1381年5月爆发,领袖是泥瓦匠瓦特.泰勒,史称“瓦特.泰勒起义”。起义虽遭失败,但震撼了英国的封建农奴制度。14世纪末,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已经解体。15世纪时,绝大多数农奴赎得人身自由,成为自耕农,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分为自由领有农和公簿持有农。货币地租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封建主阶级也发生变化,从富裕农民、占有土地的商人以及中小贵族中产生新贵族,他们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旧贵族的统治陷入危机,封建骑士制度日趋解体,经过1455~1485年的玫瑰战争,旧贵族力量大大削弱,为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新贵族和资产阶级支持的亨利七世即位(1485~1509在位),开始了都铎王朝的统治。
圈地运动是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之一。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15~16世纪,毛织业成为英国的“民族工业”,对羊毛的需
英国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
求成倍增加。地主把农场改为牧场,还通过圈地围田或侵占公地,把小地产集中,连成大片。这样一来,大批自耕农失去土地而破产,沦为流浪人。国王从1530年起颁布一系列血腥立法,迫使流浪人受雇于新贵族和资本家。海外掠夺和贸易也是原始积累的重要途径。16世纪以后,英国陆续组织许多贸易公司,进行海盗掠夺,码头官吏、海关人员、海军官兵,甚至地方高级官吏,都勾结海盗。海盗J.霍金斯贩运黑人致富,F.德雷克则在伊丽莎白一世赞助下劫掠西班牙美洲殖民地,并于1577~1580年间进行了震惊欧洲的环球航行。1588年,英国战胜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在攫取世界海洋霸权上迈出第一步。
1603年,伊丽莎白女王死后无嗣,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国王位,称詹姆斯一世(1603~1625在位),
处死查理一世
开始斯图亚特王朝统治(1603~1649,1660~1714)。16世纪后半叶到17世纪前半叶,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强大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越来越不能忍受封建王权的专制统治。但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无视这些变化,坚持“君权神授”,致使矛盾激化。1641年11月,议会向国王提出《大抗议书》;翌年1月,国王企图逮捕议会反对派首领未逞,逃出首都,8月在诺丁汉向议会宣战。
克伦威尔率领的主要由信仰清教的自耕农和手工业者组成的一支骑兵队伍,新模范军在1645年6月纳斯比战役中击败王党军队。翌年,国王被俘,1647年底,查理国王逃跑,1648年2月,王党势力乘机又挑起内战,在独立派、平等派联合打击下,王党势力复被击败,第二次内战结束,1648年12月,克伦威尔清除了议会中的长老派;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斩首。年4月,克伦威尔驱散残余议会,12月建立护国政府,实行军事独裁。
1660年2月,斯图亚特王朝复辟。1689年2月爆发“光荣革命”。它所宣布的《权利法案》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此后,英国议会君主制逐渐形成和发展。[2]1707与苏格兰合并。
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又称产业革命,指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早期历程,即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
瓦特
过渡的阶段。是以机器生产逐步取代手工劳动,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的一场生产与科技革命,后来又空扩充到其他行业。
有人认为工业革命在1750年左右已经开始,但直到1830年,它还没有真正蓬勃地展开。大多数观点认为,工业革命发源于英格兰中部地区。1765年,珍妮纺纱机的出现,标志着工业革命在英国乃至世界的爆发。18世纪中叶,英国人瓦特改良蒸汽机之后,由一系列技术革命引起了从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生产转变的重大飞跃。随后传播到英格兰到整个欧洲大陆,19世纪传播到北美地区,后来,工业革命传播到世界各国。
殖民扩张 英国的殖民地在19世纪猛烈扩张。1801年合并爱尔兰,英国的正式名称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对亚洲的侵略继续扩大。19世纪中叶,发动两次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参与镇压中国太平天国革命;镇压1857~1859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强化对印度的统治。1876年,保守党B.迪斯累里内阁为维多利亚女王加冕,使其成为印度女皇。此后英国又称为大英帝国(或英帝国)。此外,在伊朗、缅甸、南非、埃及、东非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也扩大侵略,还逐步对南美洲进行渗透,成为那里最大的投资者。1867年,加拿大成为英国第1个自治领。
世界大战
19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逐渐丧失工业垄断地位。后起的德国、美国逐步赶上并超过英国,导致相互间矛盾
丘吉尔在雅尔塔会议上
的空前激化。20世纪初,德国成为英国最危险的竞争对手。面对严峻的形势,英国政府积极扩充军备,尤其是海军。为对付德国,英国放弃19世纪奉行的“光辉孤立”外交政策,1907年以后,英、法、俄“三国协约”实际上形成。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7年,英国最终击败德国的“无限制潜艇战”,维护了它的制海权。战争中英帝国参战人员阵亡总数达50万以上。大战以德国等同盟国的失败告终。
1939年9月,德国进攻波兰,二战爆发,英国对德宣战。1940年4月丘吉尔组成战时联合内阁。丘吉尔上台后,立即组织敦刻尔克撤退,把国民经济纳入战时轨道,并迅速扩充军备。1940年7~9月在德国发动的“不列颠空战”中,英国空军有效地打击了敌人。1944年6月英美军队在法国诺曼底登陆,1945年5月8日德国投降。
当代英国
战后英国于1947年参与拟定并接受马歇尔计划,从美国得到大量援助,经济逐步
撒切尔夫人大选获胜
复苏。与此同时,工党政府还实施一些改善劳动人民状况的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经济发展缓慢。战后初期,国民生产总值居资本主义世界第2位,50~60年代,又先后被联邦德国、法国和日本超过。1979年大选后,保守党执政,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首相。1982、1987年连任。撒切尔政府采取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在振兴经济方面取得不小成绩。但失业现象仍较严重,罢工时起。战后英国殖民帝国土崩瓦解。殖民地纷纷独立,至2012年其英联邦成员国有49个。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1950年1月承认新中国,1954年6月,中英达成互派代办的协议,1972年3月,两国关系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1982年9月撒切尔夫人再次访华,1984年12月第三次访华,签订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至2012年,英在海外仍有13块领地
㈡ 中世纪英国议会是如何形成与发展的
答案: 解析: 1215年出台的《大宪章》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为议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1265年,贵族领袖主持召开由贵族、骑士和市民等代表参加的会议,这成为议会的开端;后来议会逐渐演变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当时的议会还是封建性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英国议会中资产阶级的代表日益增多,逐渐演变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英国议会的形成与发展为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㈢ 英国议会的历史沿革
英国议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到7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5世纪中叶,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颠。他们趁着罗马人撤离英国后出现的权力真空,陆续的征服了英国,并建立起大小七个王国。英国史学家将6世纪末至870年称为“七国时代”。在这些王国中,由国王和贵族代表共同组成“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辅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和根据世袭的原则来确定王国的继承人。
发展到诺曼王朝时,威廉一世创造了与“贤人会议”相似的机构称为“大会议”。它由僧俗两届的大封建主和国王的直接附庸所组成,并且每三年开一次会来决定国家重要大事。由于大会议机构庞杂并且经常无法召开,于是在大会议下建构了一个小会议。小会议是大会议的核心机构,它由王室事务总管、保安长官等高级宫廷大臣组成,并且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也称“御前会议”。它被看作为英国议会的前身。
1215年,为了反抗国王的过分的税收,贵族们发动起义,迫使国王签订了英国史上有名的《大宪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国王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后拒绝了《大宪章》,于是贵族们又开始起来与国王斗争。1258年在牛滓召开了一次称为“国会”的议会,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由于牛津国会把全部权力都交给了封建大贵族,引起了市民、骑士和自由土地占有者的不满,为了争取这些人的支持,叛乱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予1265年召开了由贵族、市民和市民参加的等级会议,其被称为英国国会的开端,虽然后来孟福尔失败,但等级会议被保留下来。
1295年爱德华一世召开了史称“模范国会”的会议,它标志着议会三各阶层的代表数额由不稳定趋于相对稳定。到了15世纪,英国的国会获得了真正的立法权。从5世纪到15世纪,表面看起来权力一直在向着制约国王权力议会方向转移,但是国王仍然掌有有着实际性的决定权。国会只有在国王需要的时候才召开。“在亨利七世统治的24年中,国会只召开了七次,伊丽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国会只召开了10次,即使仅有的几次国会也完全成了王权的工具”。因此处于封建时代的国会总体上讲是封建王权的附属机构,只有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排除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国会才有可能真正的转变为资产接的的代议机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英国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们的政治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每个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天赋权利,因而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种种不便,才使得人们相互签订契约把惩罚他人的权力自愿的交给人民的代表——议会。为此。议会应该享有立法权。在洛克看来,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既然法律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制定法律的议会当然是表达社会公共意志的机构,因而它应该处于社会一切权力的最高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就会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到21世纪议会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㈣ 英国议会发展历程
英国议会由上院 (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
㈤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院同意)而制定。 注:Witenagemot 又译作贤人会议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译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英国依照“主权不可分割”观念,以国王为主权象征而将三权分授国会的内阁与两院。但集中权力之余,仍保有某种弹性。这种弹性仰赖英国人的深刻的政治经验与精明的局势判断来运作。是以某些宪政机构的权力虽然久未使用,不能视为不存在。但却没有人以愚昧和鲁莽去随意改造和推翻。
㈥ 议会在英国的发展史
英国社会被称作“世界议会之母”。英国议会诞生于13世纪中期,分作贵族院和平民院(以后改称上议院和下议院)。贵族院由世袭贵族和主教把持,平民院由中小地主及市民选举产生。到了17世纪,下院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经济实力已大大超过上院的封建贵族和高级教士的经济实力。英国革命以后,下院的权力增大。18世纪起,英国首相和大臣由下院多数党议员出任,首相通常为下院多数党领袖。1832年,英国第一次议会选举改革,工业资产阶级政治权利扩大。1867年议会选举再次改革,降低财产资格,扩大选民人数。到了现代,英国议会仍是最高立法机构。下院议员630席位,由630个选区分别选出,每五年大选一次。上院议员由王族、世袭贵族、教会人员等组成,由国王指定,权力有限。
㈦ 英国议会制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㈧ 近代英国议会是如何发展成为国家权力中心的、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对国王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制约;不经议会批准、国王不能征税、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议会开始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颁布的《人权宣言》,宣称人生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美国1878宪法规定国会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大权。1799年拿破仑为了对内巩固颁布《法典》。
㈨ 简评英国议会的发展历程
ggg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 (1)了解《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制内阁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2)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3)知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 (4)分析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7.1 (一)“光荣革命”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 第一阶段:1640年革命爆发,此后,一度建立共和国。 第二阶段: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国王查理二世实行反对英国国教和恢复天主教的宗教政策,违背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意愿,丧失了人心。 第三阶段:“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 (二)限制王权的法案(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发展过程:确立) 1、限制王权法案制定的条件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限制王权。 2、限制王权的法案: (1)《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2)《王位继承法》的内容 3、限制王权法案制定的结果 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三)小密室的演变 1、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发展过程:发展) 内阁起源于“光荣革命”前的枢密院。乔治一世时,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成为惯例,并开创了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阁的先例。到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 2、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特点 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建内阁,首相有控制内阁决定的发言权;一切内阁成员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联合起来集体负责;内阁必须得到下院议员的支持,一旦内阁受到下院的反对,首相就要辞职以向议会谢罪,或解散议会而提前大选,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的去留。 3、内阁制的作用 内阁制的建立使英国的立法机关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降低后者的行政效率,从而有力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 (四)议会选举规则的制定 1、1832年议会改革(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发展过程:完善) (1)原因 a.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激起工业资产阶级的不满 b.欧洲大陆革命潮流的冲击 c.英国群众斗争的高涨 d.工业资产阶级为谋取参政权进行积极斗争 (2)内容 放宽对居民财产的限制 重新分配议席 (3)影响 积极: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参政权和选举权 局限:工人.贫民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 2、19世纪后期的议会改革 (五)英国议会中的“第三院” 1、英国议会的黄金时代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使议会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等一切大权,成为英国政治权力的核心。至19世纪70年代前,这一时期是英国议会的黄金时代。 2、内阁权力膨胀 (1)内阁几乎垄断了全部的立法提案,而且在许多问题上,议会只规定一般原则,而由内阁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使一部分立法权直接转入内阁手中。 (2)内阁还篡夺了议会的财政权。 (3)议会通过投不信任案来监督和控制内阁的做法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了。
㈩ 英国的议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
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
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58年,约翰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