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国下院的政党议会党团
政党在下院的议会党团要比上院的重要得多。
保守党议会党团
由下院全体保守党议员构成,包括前座议员和后座议员,是保守党最重要、权力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机构。它只接受党的领袖和内阁成员和影子内阁成员的知道和监督,其活动不受下院外党组织的约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I.内阁或影子内阁。它是议会党团的核心。
II.督导员。他是议会党团中专职的党务工作者。他在议会党团中起着中枢者的作用,负责将领导的意志传达给本党议员。此外,他还有维持纪律、发布指令、指导本党议员出席会议和进行表决的职权,还协助领袖处理下院内的总务工作。分总督导员、副总督导员和一般督导员。他们由党的领袖任命,直接对领袖负责。
III.后座议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沟通保守党领袖和后座议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的协商。
IV.顾问委员会。这是保守党在野时才存在的组织,由领袖任命的二十名左右资深议员或者有发展前途的议员组成。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都有专门的职责,向执政党质询情况并说明本党的立场。
V.24个专题委员会。每一个专题委员会负责研究本领域的政策和立法,其成员是本党内对该专题有特长的议员。
VI.7个地区委员。专门研究个地区问题,由相应地区的保守党议员组成。
工党议会党团
工党的议会党团由上、下两院的全体议员组成,它没有像保守党后座议会委员会那样机构完善、排斥领导层的后座议员组织。80年代以前,工党议会党团的权力很大;1979年和1981年,工党在领袖选举制度、议员候选人遴选办法和党的纲领制定等方面进行了改革,议会党团的权力受到了很大限制,但其地位和作用仍然非常重要。议会党团的作用和职权包括:第一,工党的内阁和影子内阁成员都从议员中产生;第二,党的领袖和副领袖的人选也是从议员中产生;第三,在选举领袖和副领袖时,只有议员才享有提名权;第四,议会党团拥有领袖选举团三分之一的选举权;第五,议会党团直接向工党年会负责,同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平行的关系;第六,全国执委会有关大选的政策声明要与议会党团共同商定;第七,全国执委会中一半左右的成员是工党议员;第八,工党的下院监督员是由议会党团自己选举。工党议会党团的主要机构有:
(1)工党议会党团议会委员会
它是工党议会党团的一个专门领导机构。工党执政时,议会委员会由工党领袖、副领袖、总监督员、6-7名后座议员代表、1名上院议员代表和4名大臣组成;后座议员代表由选举产生,并从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由主席主持委员会的工作;4名大臣中必须有一位是下院领袖,有一位来自上院。这时,议会委员会起着政府与工党后座议员之间进行沟通的渠道的作用。工党在野时,党的领袖亲任该委员会主席,领导议会党团的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由议会党团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第一,安排工党议会党团的会期和议题;第二,协调后座议员与前座议员及督导员之间的关系;第三,协调议会党团内各委员会的工作;第四,协调议会党团与全国执委会的关系。
(2)督导员
督导员也是工党领袖严格控制议会党团的重要渠道,他是由议会党团选举而非领袖任命的。督导员协助工党领袖了解党的情况,督促本党议员遵守纪律,用强制的办法使本党议员按党所规定的方针在议会中发言和投票,对不听从命令的议员采取惩戒措施,直至建议领袖将其开除出议会党团。
(3)14个专题委员会
(4)8个地区委员会
自由民主党议会党团
自由民主党是英国议会第三大党,第二反对党。自民党在下院也组成议会党团,有时本党的上院议员也参加议会党团的会议。它的议会党团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一般由领袖主持会议,督导员协助领袖管理下院的工作。
⑵ 英国下院指什么啊
英国议会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院议员是经由‘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每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院议员任期的终结。
⑶ 英国下议院的职能主要有
两院也有权提出议桉,但具争议性的议案一般也会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则负责提出次要的议案,以好使两院的议事议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国会法桉》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桉),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迟通过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期或一年。不过,如果下院通过法桉以延长5年一届之国会,就须先经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下议院于西敏宫召开会议
一个比国会法桉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桉。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对议桉进行修订,以防税收或供应议桉作出限制,不过,事实上,下院往往也会放弃这点权力,让上院进行一定的修订。另根据索尔斯伯利惯例,上院也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内之法桉。
⑷ 英国的议会有上院和下院吧…!上院是干啥的为什么我在书上只看到下院……
英国将对上议院进行改革,废除贵族、特权阶层世袭制,改为全部席位由选举产生。被持续削弱的贵族专权上议院,即将结束最后一缕微弱的呼吸。在已经公布的改革方案中,英国政府只是对上议院议员选举方式与任期作了规定,并没有说明将赋予选举产生的上院何种权力。这使得新上院与下院如何进行权力分割成为看点。
此次英国政府并没有直接取消上院,可见其并非欲意改两院制为一院制。但若继续保持两院制,英国政府就必须重新厘定两院关系。因为选举产生的上院不可能满足现有权力被架空的局面。过去的100年里,上院的权力被不断蚕食。在司法权被剥离,行政权、立法权逐渐被转移至下院之后,现在的上院只剩下了对法案极为有限的延迟权,几乎与“空壳”无异。这种架空与世袭贵族的衰落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但是一旦上院改由选举产生,民意将成为上院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来源。英国政府就必须赋予上院实际权力以满足民意要求。
赋予上院权力等于重新设立两院的分权关系。目前的英国立法权和行政权都由下院掌控,缺乏对立法权的有效制约力量。从政体的相似性着眼,改革后的上院并不类似美国参议院,倒是类似日本参议院。这不奇怪,日本现代议会制度就是昔日“议会之母”英国的翻版。如今,英国只需要恢复上院原有制约地位即可。法案须经上议院通过后,才可生效。如上院将法案否决,下院需进行修订,再提交上院。若上院继续否决,则召开两院协商会议。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返回众议院继续讨论,众议院以2/3以上通过,则法案生效,否则成废案。这种设计使得上院主要对下院起制约作用,在整体上没有下院重要。这对目前下院强大的英国来说,是改革成本比较低的做法。
令上院议席公开选举,同时赋予上院切实有效的监督权,就可以使得反对党有机会通过竞选成为上院多数党,在立法上制约在下院组阁的执政党,从而结束保守党通过世袭长期控制上院的局面。他日,如果工党大选失败,保守党在下院组阁,工党仍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上院多数党,与保守党相互制衡。唯一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改革方案规定上院议员的任期为五年,与下院议员任期相同。这样,上院与下院的选举就应当错位进行。因为如果选民发现自己在为期五年的大选中看走了眼,还可以通过上院议员的选举进行补救。
⑸ 十八世纪英国的上下院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⑹ 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和议会和内阁都有什么权力,,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1、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无政治实权的国家象征。内阁/首相在仪式流程上由国王任命。
2、内阁是英国政府(行政机构),首相是其负责人(即政府首脑)。内阁所有成员皆由下议院议员充任,行为对下议院负责,即内阁在某种程度上从属于下议院。
3、上议院&下议院是英国议网络会的组成部分,主要权力在下议院,行使立法权。同时由于内阁对下议院有从属关系,故下议院既是最高立法机构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最高行政机构。
4、上议院原本是旧贵族的安置机构,现今对下议院行使有限的监督和封驳权,且有有限的立法权。
⑺ 请问英国的议会和下院是什么关系
英国的议会包括上院和下院。上院一般是贵族组成,下院一般是其他社会阶层,大多是社会精英们组成。
⑻ 请问英国下议院的职能是什么和上议院有什么区别
英国下议院有立法职能,虽然上议院也有立法职能,但多为下议院提出,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可以对法案进行修改,但不能否决,但可拖延法案通过。
首相一般也来自下议院多数席支持方。
上议院还拥有司法职能。
⑼ 英国下院的组成
下院现在共有议员650名,其中来自英格兰有533个、威尔士有40个、苏格兰有59个,而北爱尔兰有18个。
全院大会在下院议会大厅举行,厅内至多可容纳364人,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座位的不拘——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对阵式布局。
⑽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
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土(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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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下议院是经民主选举而组成的团体,目前拥有646位成员,即“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议员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国会解散(最长任期为5年)。每位议员由被称为选区的大选区域竞选产生并代表此选区。
下议院大概在14世纪某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下议院的权力一度与上议院相比大为逊色,但如今却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超过上议院;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议院驳回大部分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能够延迟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应对下议院负责。首相能够在任必须保持下议院对他或她的支持。
下议院的正式全称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于诺曼底法语(Norman French)词汇“communes”,意为“地区”(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误认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议院中贵族相对)的缩写,然而此种解释并无历史记载。下议院如同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集会。
历史
国会是由中世纪向国王咨询的参议会发展而来。这种皇家参议会的成员包括神职人员、贵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称为郡选议员,Knights of the shire)。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由君主提议的税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参议会在进行税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众的不满。如此,立法权便发展而来。
1295年的“原型国会”开始接纳自治市镇(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选送两名郡选议员同各自治市镇选送两名市镇选议员(burgesses)便成为惯例。最初的自治市镇代表几乎毫无权力;郡选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够随意授予或剥夺市镇的自治及选举权。市镇选议员如果略显独立,则会导致该市镇在国会中遭到驱逐。郡选议员地位较高,但在一院制的国会中,比较他们的对手贵族议员,仍然式弱。国会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分为两部分:郡选议员和市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神职人员和贵族则组成上议院。
议员和选举
目前,每个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而在十九世纪改革之前,选区很少以人口为根据:大部分的郡与市镇(它们的边界是固定的)在下议院各有两位议员。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为先导的一系列十九世纪改革法律的颁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废除了大部分的两议员选区;余下的到1948年全部废除。大学选区(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许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重要大学作为选区代表的选区)在同年也被废除。从此,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国会议员。尽管如此,在郡选区和市镇选区之间仍有技术差异,但此差异仅仅影响到竞选人在选战时允许花费的数额。
资格
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立法职能
尽管两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议案通常源自下议院。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下议院进行会议的情形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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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即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联合王国国家议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王室(British monarchy)与不列颠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有731名议员,其中八名目前悬缺。
上议院为非选举产生,包括英国国教派的两名总主教与24名大主教(即‘灵职’[Lords Spiritual])与706名的贵族(Peerage)(即‘俗职’[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之议员们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
上议院始建于14世纪,并几乎持续存在至今。因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一度于1649年废止上议院,但于1660年又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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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
1721年,辉格党(Whig)领袖华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乔治一世(George I)任命为内阁首领,是为英国首相一职之始,但职位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贝尔-班纳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获任命为英国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现,成为一个正式的英国官衔。
首相可向国王/女王提名政府内阁成员,亦可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