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是在哪一年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② 《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1601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1662年,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 但是,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支出数额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又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但是,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在砖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贫困的妇女以及满脸脏物到处乱爬的孩子,老年妇女躺在床上气喘吁吁无法动弹,或围坐在火炉旁大声咳着,老年男子弓着背忙着活计,苟延残喘。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可以说,这部新的法律不仅没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反而使他们陷入更加绝望的境地。
③ 英国政府制定1802年工厂法条例和1834年<<济贫法〉〉的原因
,“英国政府制定1802年工厂法条例和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的原因。”第一个角度从英国政府;第二个角度从工厂这个角度,工厂涉及到工人阶级的利益;第三个角度就是挖掘根本推动力了。国家政策作为上层建筑,需要思考到经济基础的发展是根本推动力。
④ 英国最早颁布旧济贫法,其两个主要原因是
《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克服了旧济贫法中的一些流弊,如滥施救济,管理不善等。它废除了“院外救济”,尤其是流行一时的斯皮纳姆兰制。贫民只有在进入“济贫院”后,方可获得食物救济。而该院实际上是“劳动院”,工作繁重,待遇低下,食物很差,住宿拥挤。人们按年龄性别分居,这造成贫困者家庭被拆散,骨肉分离。没得到监工书面批准,不得外出或者接见来访者。
⑤ 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历史是怎么样的
福利国家一词本来是30年代约克主教威廉·坦普尔首先使用的,他认为一个国家应当建成福利国家,而不是建成法西斯的战争国家。当时英国正处于同德国法西斯进行艰苦卓绝的战争时期。《贝弗里奇报告》的发表是也正是英国福利国家的开始标志。
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中的英国
第一种互助组织是慈善组织,它是最古老的相互保障组织。17、18世纪同工业生产的结合,促进了慈善机构的发展。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大工业生产代替了手工工场生产,慈善组织提供就业的功能逐渐减弱,在慈善机构支出中,公益事业占主要部分,贫困救济只是附带性质的,[2]第二种互助组织是由中世纪“兄弟会”之类行会演化而来的友谊社。目的是为了互相救济和维持生病、年老和剔肉会员的生活,以自愿捐款,筹措独立基金。
⑥ 16世纪至20世纪英国财政税收制度演变的原因
济贫法可能是英国历史上政府介入收入分配的重大事件的开始。16世纪下半叶;不列颠地区发生了一-次严重的饥荒,当时统治该地区的都铎王朝政府这才勉强地认为政府要处理工人的赤贫问题,并于1597年和1611年颁布了济贫法。济贫法规定由政府提供救济的条款只适用于18世纪的英格兰。1838年前爱尔兰不存在政府的救济系统而苏格兰的旧济贫法主要以私人自愿捐献为基础。英格兰的济贫法规定,教区以一定的税率征收济贫税。在16、17世纪教区是一个自然单位,也是较大的农村社会的地方行政机关。在18世纪由于大小城市发展起来,于是教区的作用逐渐缩小。不过教区仍然努力地在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奉行伊丽莎白时代制定的法律:
⑦ 英国1601年颁发的什么法是西方最早的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颁发伊丽莎白济贫法。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制定的济贫法案在历史上更为着名,后世称“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规定了救济对象、采取的救济措施。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当然,济贫法的问世也有进步意义。它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济贫法的弊端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戒性”、“恩赐性”着称于世。
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项法案,最后为国会通过,即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对救济对象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它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此阶段,公民权利的社会救助理念缺乏。
⑧ 概述英国政府1601年颁布《济贫法》的背景
英国历史上颁布的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产生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48年。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又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第 1个重要的济贫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通过《住所法》,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获得救济。1723年的济贫法更进一步规定设立习艺所,受救济者必须入所。由于在执行中弊窦丛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规定,把原料发给有劳动力的贫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集中起来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到1832年,除诺森伯兰及达勒姆两郡外,英国各郡均实行“斯皮纳姆兰制”。
⑨ 结合英国发展的历史,分析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原因
原因: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
近代中国社会救济发展特点:
一、摈弃慈善观念,而进为责任观念
二、由消极救济,而进为积极救济
三、由济贫救困,而进为“全民救济”
⑩ 英国旧济贫法的内容 特点 意义等
英国济贫法制度的特点:
1、英国的济贫法制度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功能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救济、惩罚和社会控制构成济贫法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而其中的救济则是其基本社会功能。
2、济贫法制度确立了英国民族国家及政府的合法性,逐步扩大了英国公民享有社会救济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英国地方政府的权力,这些则构成其主要的政治功能。
3、济贫法制度既与英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变迁直接联系,更对英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变化产生重要影响,英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变迁决定了济贫法制度性质与功能的变化,济贫法制度性质与功能的变化反过来影响英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使得济贫法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以前,成为适应英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变化的核心社会政策,不仅对英国近代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现代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4、英国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条件恶劣,劳动繁重;
5、通对立法保障民众的福利待遇,重视儿童、低收人者和老人的保护;
6、涉及范围广泛,涉及教育、生产条件、失业、养老、生活等领域;
7、不断完善,受益人口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