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怎么形成的
陪审团 [jury]
法律
法律名词,指一批非专业人员经过挑选并宣誓就案件的事实提出问题,并根据证据作出裁断。现代陪审员除了对事实提问外也可对法律提出问题。但美国联邦陪审员通常会被限于对事实提出问题。现代陪审团人数的多寡视程序而定,但通常是6或12人。美国法律规定,不论是联邦大陪审团或小陪审团都必须是“在该地区的法院召集经公平的交叉选择所随机选出的团体”。美国最高法院对陪审团作出一系列的决定,规定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同等”的人,并且有系统的将在陪审审判中会违背同等保护权条款和影响被告权利的特殊阶级排除(例如,性别、种族或祖先)。被告并没有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参阅大陪审团(grand jury)、小陪审团(petit jury)和陪审官资格审查(voir dire)。
Ⅱ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来源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Ⅲ 美国的陪审团怎么选的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这些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法官也可以直接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他(她)作出公正的裁决等等。
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剔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没有选举权等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等等。对这些理由都要求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可以退出。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根据调查,多数美国人是不愿意担任陪审员的,耽误时间、影响工作、生活是主要原因。尽管作为陪审员也有补贴,但数额很少,一般在8至15美元左右。
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剔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一方律师可以对按编号提出的候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予以否决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但对于特殊的案件,也可能6次、7次,多的可达10次,否决权行使的多少由法官决定。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在着名的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一案中,初审时就由于组成了有利于被告的陪审团,而导致控诉方败诉。但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即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对提出来的候选人,双方律师都要对该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相当强的学问。但律师不得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要把关,问题不妥时,可以加以否决。如果双方的否决权都使用完,仍没有达到陪审团的数量要求——12名陪审员时,就只能按编号由法官确定。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要有几名候补的陪审员。一旦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陪审员将佩戴特制的陪审员徽章。各州的陪审员徽章各有不同,大多是圆形的,只是颜色有差异,有的州是黄色的,有的州是红白二色的。
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告知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与任何人讨论参加陪审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审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等等。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与法官会面交谈。如果要与法官会谈,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法官要求陪审员注意的事项有时多达几十项。每个陪审员在阅读完这些文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已经了解了这些注意事项。陪审团有一个协调和组织者,此人也可称为陪审团的“团长”。陪审团的团长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
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将陪审团隔离的情形是很少发生的。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着名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其陪审团就是与外界隔离的。国外开庭审理案件一般都是连续审判,从开庭起一直到作出裁决,除法定休息以外,不得中断。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各种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不能采用该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该证据,则该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就是无效的。
为了使陪审团能公正地作出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即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询问。律师对自己一方提出的证人的询问叫做主询问,对对方的证人的询问称之为反询问。陪审团是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的,法官则控制着双方律师的交叉询问。法官与律师讨论案件中的程序事项时,陪审员也不能参与,因为陪审团不能裁决程序事项。
当双方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当然历史上也曾有过诉讼中1名陪审员缺席,11名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陪审团是如何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形成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同样只能在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范围内作出裁决,不能超出原告请求的数额。这一点与大陆法系中的辩论原则的精神相同。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陪审制的存在也就成了其他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制度,甚至影响了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陪审制的魅力倾倒了许多大陆法国家,加之美国文化的强势,使一些大陆法国家试图移植引进,但最终都没有成功。在我国,同样有不少人钟情陪审制度,为它的绚丽光彩所折腰。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陪审制度是美国特殊历史的产物,有着特殊的一般社会文化和法文化的背景,尤其是陪审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是很难享受的,仅挑选陪审员就要耗去几天的时间。在独特的法意识的背景之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基于我国的法意识背景,在这一点上恐怕是很难为社会所接受的。实际上,因陪审员的知识背景、生活背景、认识方法、种族意识等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陪审团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陪审制度更体现了一种规则的游戏性。陪审制的存废改的问题也一直是美国人所议论的问题。我们切不可为陪审制羞花之貌而障眼。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尽管俄罗斯新宪法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陪审制,并将于2003年在俄联邦范围内实施,但在试行中已经面临着诸多问题。况且,俄罗斯引进陪审制也有其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
Ⅳ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怎样的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起源与发展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着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注1]。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注2]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陪审团的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其所基于的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允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
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问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做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像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
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做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驭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Ⅳ 大小陪审团有无区别
大小当然与人数有关,大陪审团就是指其人数较多,通常为23人,而小陪审团通常为12人。但最重要的是性质上的区别: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Ⅵ 中国人民陪审团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民陪审团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有着比较大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也负责法律的适用,而英美陪审员则仅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随机产生的,而且并不是一案一选;而英美陪审员是随机选举产生,并且随着案件的终结,陪审员的职责也就终结;
三、审判组织中,人民陪审员的数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审员1人,而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一般是12人。
四、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实践中仅适用于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决定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而英美陪审制则适用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6)英国陪审团怎么选扩展阅读
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Ⅶ 要担任陪审团成员都有哪些程序
香港陪审团制度的由来: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诉讼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植根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之中,与普通法特有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浑然一体。陪审团从最初的法庭的证人演变成为今天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于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受到英国殖民统治一百多年的香港,其司法制度主要沿袭自英国,陪审团制度自然也概莫能外。
香港回归后陪审团制度进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这一规定为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及习惯法, 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条:“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因此, 香港依《基本法》保留了英国普通法在高等法院审理刑事案的“陪审团裁决制度”。
香港陪审团制度陪审员选拔资格:香港《陪审团条例》中的第4条:陪审员的资格:香港居民,21至65岁 ,有良好品格 (无犯罪记录)。 具有对审讯进行时将所采用的语言有足够的知识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精神健全、无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残疾。担任陪审员是一种公民义务,任何符合上述人士一旦被随机抽中并选出, 则不能免役, 拒不出席者犯“藐视法庭罪”, 会判处入狱三个星期并留刑事案底。 被挑选在案件审讯时出任为陪审员的人士,可根据 <陪审团条例> 第31(1)条获发津贴。津贴按日计算,不足一日也作一日计算。 雇主不得因其雇员曾经出任或正在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威胁终止雇用、在任何方面歧视或作不合理对待其雇员。如任何雇主违反相关条例,可被处罚款$25,000及监禁3个月。以下人士可以豁免出任陪审员: 法官 某些公务员 律师、医生、牙医及兽医、报章编辑及职员、某些神职人员、全日制学生、获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特别许可者。陪审团由5---9人组成, 一般是7人。由随机抽签然后再筛选。 在陪审团制度之中, 法官只作为维持法律程序的公证人, 解释法律观点, 引导陪审员独立思考。法官 不作裁决。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 是各陪审员投票决定。罪名若不成立, 法官宣布无罪当堂释放;罪名成立, 法官会撰写判词, 依例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香港陪审团针对陪审员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团如下的制度: 1.回避制度。在陪审员遴选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把认为可能偏袒对方的候选陪审员剔出去。 2.密封式人身隔离。一旦被选中成为本次开审案件的陪审员,即被集中隔离,不得外出回家,不能接触外界任何人,杜绝了贪污受贿作弊的一切可能。 3.讯息隔离。开审期间,不准看电视、报纸杂志及一切印刷品,不准听电台广播,杜绝了受外界传媒舆论的影响;不准用电话手机和电脑,杜绝与外界交流。眼所观,耳所闻只限于审讯的内容,心无旁婺。 香港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控官、警方、证人和对方律师都有被收买的可能。唯独陪审员才没有机会被收买,因为事前谁也不知道陪审员是哪几个,到知道时陪审员们已被法警隔离,无法接触,收买者要贿赂也从无下手。陪审员裁决过程尽管会出错,但绝对不是因为个人利益故意犯错。 罪名成立与否,全在这团临时组成陪审员的裁决, 因此,你用利益收买法官和检控官都不能保证官司会赢,也就没必要去贿赂。陪审团制度最大限度保障了司法的廉洁和尊严,提高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敬畏。 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的精华所在。陪审团一般要求无法律素养, 律师和法官等职业不能做陪审团成员 这是为了防止专业人士用法律误导其他组员;(国内有些人就巴不得用法律知识误导别人) 也就是说陪审团完全是通过证据和双方律师的辩论来判断谁有理————良心判罪 陪审团是腐败效率非常低的结构,因为把权力交给了12个乱七八糟没有共性的人;在任何国家,你行贿官员其实很容易,行业里早就有由来已久的潜规则,什么钱可以拿,什么钱不可以拿,拿多少,拿了钱应该怎么办,受贿对象心里门清;这种是和专家做交易,腐败效率极其的高。 但是你要行贿陪审团,就费劲了,因为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他们不懂什么潜规则,你有可能遇到狮子开大口的败类,也有可能遇到郭美美这种嘴上没门的家伙。 而且因为陪审团要被隔离,你很大可能是需要行贿其家人,要么怎么给钱?这就更增多了你说服的对象和行贿的难度。 世界上若组织犯罪的话,是集团越小越好,联络线越单一越好,人一多,什么也别想保密,所以即便你手眼通天,行贿了12个家庭,你根本保证不了这群人事后守口如瓶。 来源:【沙发视讯】从香港电视剧解析香港的陪审团制度 http://www.sftvcn.com/html/zixun/beijing//
Ⅷ 英国陪审制是怎样形成的 它有什么意义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目前,陪审制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
通常陪审制具有下列价值和意义
举例来说,很多人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对被告是否有责任以及损害赔偿额的判断,以及刑事案件中对“正当防卫”或“合理的怀疑”等法律概念的适用时,陪审制度可以反映代表性的社会观点。
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
如前述,在历史上,陪审制发挥了对公权力滥用的抑制作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下文提及的判决文中也指出:“通过授予被告人接受其同类人的陪审审理的权利,可以使得其免受不正当的或者过于激进的检察官,以及那些迎合(检察官)、或脱离常识或存有偏见的法官的不公正裁决”。
在美国,陪审制被认为是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制度。法国思想家亚历西斯·托克维尔在其着作《美国的民主政治》中,将陪审制视为实现人民自治的重要方法。
陪审制不仅对于参加该过程的公民有普及司法制度知识的功效,而且通过反映陪审审理题材的电视节目或电影,也增进了一般国民对司法制度的理解。
提高审判效率:
作为陪审制的一个次要的作用,其通过集中审理和短时间内得出结论的方式,避免了审判过程的长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