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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家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1-05 06:29:05

‘壹’ 怎样防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我们所深恶痛绝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使受害人遭受身心的严重伤害,而且会影响家庭生活,影响社会和谐,是我们所不齿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提前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时再采取救济措施,甚至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损害赔偿。本文主要介绍怎样防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相关内容,帮助网友了解相关知识。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一)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二)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三)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三、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本文主要介绍了怎样防止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的对策相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是弱势群体防止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关键。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的行为,最好聘请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是专门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专业人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取证等措施,在诉讼中赢取更大的利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贰’ 国外反家庭暴力经验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多可圈可点之处的。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一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 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一)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
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犯罪学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 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 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 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5. 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 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 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各种暴力侵害行为,分别归属于刑法关于侵扰、身体伤害、强奸等犯罪的一般条款之中。刑法第192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 1989年,一项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在内的各种暴力犯罪的刑期。
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员的话说:“这两个法律是民事法律。它们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任何作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 不过,挪威有暴力赔偿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经1981年修改后,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
二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动
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从1983年开始,挪威就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行动计划,起草于1999年,2000年启动,到2003年结束。挪威政府为计划实施共拨款3,500万克朗。该计划起初由保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实施,后来转由司法警察部负责。
(一)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
政府行动计划的全称是“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府行动计划”,但是,主要针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政府行动计划,一方面,是因为1983年政府行动计划之后的16年里,挪威的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女性政治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妇女在家中遭到杀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制定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
与中国的情况一样,在挪威,许多人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事。所以,许多妇女和儿童经受的家庭内部的暴力,难以为人所知。因此,公众对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动计划出台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动计划的目标主要有四项:1,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和危害的认识,让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就是让受暴妇女到社会服务机构、危机中心、庇护所寻求帮助,向警察报告,更为容易;2,使医疗、保健人员在妇女就诊时,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识。3,提高保健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询问到妇女受暴的情况。4,关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矫治问题。
(二)政府行动计划的内容
该行动计划,是一个由不同政府部门参加的多机构合作项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牵头负责,儿童家庭事务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参加。这几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设立一个协调员职位,负责与各机构联络。同时,成立由四个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项目资金流向,协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工作,还负责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的执行。小组成员日常通过电话沟通情况,每月的第3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帮助政府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项目如何继续进行的建议。
挪威政府行动计划共由20项措施组成,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1.强调和加强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应当支持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暴力工作;二是,进一步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报”装置,扩大暴力警报器的使用地区;三是,彻底修改现有暴力案件登记程序,在不同部门间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2.修改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项措施。(1)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对暴力反应和迅速惩处的规定更为有效;(2)加强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为那些受到严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吓的受害人提供新的个人身份号码。
3.注重对有关机关和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级健康服务机构举办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讲座;改编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培训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暴力项目提供资金。
4.加强妇女危机中心的建设。
(1)向危机中心提供资金。适时修改提供资金计划,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机中心宏观调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称“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编写教材,提高他们帮助暴力受害者的专业知识,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么样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与支持机构的不同部门取得联系;(3)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等,接受专业人员的定期指导。(4)危机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帮助残疾人受暴者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指导中心制定进一步发展项目的计划。(5)在危机中心董事会中增加市政厅、政党、行业方面的代表,指导市政厅审查危机中心年度报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项应当继续进行(通过各省特派员)。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现有6个犯罪被害人咨询办公室基础上,再建立4个办公室;2002年举行5个地区性研讨会,学习、推广奥斯陆市对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训项目的经验。措施之14规定,要使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疗措施的知识系统化和程序化。具体就是要编辑一本包括各种相关治疗方法的文集。这项工作已经展开,两位来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疗中心的男士负责编辑该书。
(三)政府行动计划的实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经全面展开,有的已经执行完毕。
1.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尔根警察局率先实施反家庭暴力试验项目。
这两个项目的经验,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个警察局设立家暴案件协调人提供了充足的经验。现在,设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总署,已经建立了工作组,负责协调人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寻求措施,缩短从案件发生到给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时间。2001年2月国家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就公诉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性犯罪惩罚率做出了规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牵头的工作小组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修改再造个人地址的程序规定,使在国家注册局改变个人地址更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个人改变性别,否则,在国家注册局变更个人身份号码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国土面积只有38万平方公里,受暴妇女在与施暴者分开后或者其出狱后,要想摆脱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扰,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个人身份号码。
3.在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编写教材的工作正在展开;司法警察部和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2001年暴力项目,拨款100万克朗。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挪威伴侣暴力程度的调查。挪威城乡研究所将负责实施这一调查。2001年8月,哈马尔市政当局开始家庭暴力的咨询工作,在7个镇设立了每日办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协调员指导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动计划中,有一项措施是对残疾的受暴者服务措施,现在,全国已有7个省,建立了残疾人易于接近的庇护所。
在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临近结束之际,挪威官方开始考虑制定新的后续的政府行动计划。据介绍,制定中的下一个政府行动计划要比现在这个计划的范围广。但是,新计划与现计划之间有着一定的延续性。起码,在保护受暴妇女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新的政府行动计划应当更多关注暴力的预防。这就必然会开始着手对男性施暴者的矫治问题。
(四)中国未来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家庭暴力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挪威经验,可以为今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提供细节上的许多可借鉴之处。
尽管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如果中国象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

‘叁’ 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

法院指南,暴案审理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反家暴和谐婚姻“六字诀”
“信任、理解、宽容”三个词,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这是夫妻感情的基础所在。没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证爱情的专一,还会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对爱人产生反感,其结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每个人的爱好不同,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否则,失落感便会油然而生,不满、烦恼、怨恨也会接踵而至,进而导致各种不和谐因素。
宽容,宽大有气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的时候不妨闭上一只眼睛。人的自尊心从小就有,一旦受到损害,便会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则会感到欣慰和满足。任何训斥或轻视贬低爱人的做法都会损害对方的自尊心。 家庭暴力的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暴与离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第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已连续五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专门法律。但数年来,反家暴立法进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内私事”等传统社会观念阻碍,进展较缓慢。在国家反家暴法迟迟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检法司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肆’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伍’ 反家暴 看看国外怎么做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事实上,不仅国内,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各国不断根据自身国情及特点,探索出一套富有成效的新措施,最大限度内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

德国 谁施暴谁扫地出门

德国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设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

警察如果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会立即将施暴一方驱逐,同时没收其钥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离开的会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长14天。如果受害者担心禁令到期后仍有危险,可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申请更长时间的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场所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触、纠缠受害者等。如果违反保护令,施暴者将面临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英国

揭家暴干预施暴者

英国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项“家暴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向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救助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将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的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项目由多个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将首先在埃塞克斯、萨塞克斯等地试行,给施暴者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问题。同时,他们还能获得有关就业、居住等方面的资助;而拒绝合作的施暴者则将受到警方的密切监视,严重者或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荷兰

强制通报重罚公务员

在荷兰,除了被公开的家暴案件以外,还有许多案件并未报案。警方估计,能够采取正确方式去警局报案寻求帮助的仅占家暴事件的20%,而从未报案而被隐瞒的家暴案件占到总数的80%。

为应对这种形势,2013年7月1日,荷兰开始实施“强制通报准则法案”,以期改变家暴事件“民不举、官不究”现象。荷兰的强制通报制度适用于教育、卫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会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士,不仅要求他们通报疑似家暴情形,还规定了家暴识别的具体指标、步骤、报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务员施暴有可能受双倍惩罚。荷兰检方发言人介绍,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务人员(如消防队员、急救车驾驶员等)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检方将寻求使暴力实施者受到比普通人严重一倍的惩罚。荷兰警察组织的调查报告指出,警员家属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实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员自己。

美国

名人效应 快速保护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应,呼吁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是美国营造家暴“零容忍”态度的重要方式。

去年,在素有“收视率之王”之称的橄榄球联盟总决赛“超级碗”中,20余个反家暴组织联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莱·曼宁等文体明星发起“NoMore”反家暴运动,并在比赛中场黄金时段针对橄榄球星在电梯中殴打未婚妻的家暴丑闻投放了公益广告。

很多明星也自发利用社交媒体,通过艺术手段传播反对家暴的声音。如摇滚歌手霍齐尔单曲“CherryWine”的音乐录影带即以反家暴为主题,由奥斯卡提名女演员西尔莎·罗南出演,并在社交网络上以“面对家庭暴力”的话题广泛传播。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美国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三种,分别是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根据证据证词即可发放临时保护令。受害人存在紧急、现实危险的,警方即可联系法院系统发放紧急保护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几个小时。

澳大利亚

拨专款加强儿童保护

在澳大利亚平均每两分钟就有一起家暴事件,为此澳大利亚总理特恩布尔此前宣布投入1亿澳元(约合4.68亿元人民币)解决澳大利亚的家庭暴力现象。

‘陆’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如下: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于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4、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6、借鉴国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捍卫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在家庭中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如何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

1、完善法律法规。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

3、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柒’ 家庭暴力,我该怎么办

看完后只觉得你这个做孩子的最可怜了。恕我直言,你爸的做法换我是你,早在我发现他有小三的时候我就跟他没完。即使是女儿。更何况你爸一而再的这样过分的对待你妈。即使平时你爸挺疼你的,你更要对事不对人,明确你的态度。

你妈真的挺可怜的,婆不亲姑不理的不说,还嫁给这样一个暴力丈夫,不但有外遇还整天想着把自己弄死,换成任何女人都会疯掉的,你妈受的折磨已经够多了,为了你妈你也要坚强起来,让他们离婚,这样再好不过了,因为现在他们已经没什么感情可言了,况且你们也都成年了,离婚并不代表一定要失去一个爸爸或者妈妈。

何况他们现在这个情况,你觉得还能过下去吗?你能肯定他们以后就不动手打架吗?你能做到的只有抑制你爸爸和你妈妈吵架,当场阻止你爸爸打你妈妈,表明你的立场,如果他们打任何一个人,你就下手阻止,阻止不了下跪诚求他们别再打了,你都受不了了。相信你爸会改善的。
再私下和你姐妹合计让他俩都稍平静的时候协议离婚。

你如果再不替你妈说话,家里就没有人再保护你妈妈了,你想,你爷爷和你奶奶肯定讨厌你妈妈和你爸爸整你妈妈,所以别指望你亲戚会帮上你,虽说父母的事情孩子是插不上手的,但是,你要认识到,当下这种情况已经太严重了!你必须出面了,为了这个家,为你妈妈,协议离婚吧。

还有,如果我是你,我暗地里决不会放过那个小三的。

你妈不肯离婚,原因是什么,你问过吗?
我帮你分析下:1可能是怕孩子受牵连
2怕自己以后生活没有保障,毕竟年龄大了
3心不甘,想报复你爸爸
4对你爸爸还存在一丝丝的亲情(可能不大)

对症下药,!1告诉你妈妈离婚是为了你们孩子,你们已经都快崩溃了,离了婚会谁都好,表明你内心想法。
2你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妈离了婚,以后你养活你妈妈。没有你爸爸你妈妈也能活。
3冤冤相报何时了?你爸爸打你妈妈你心疼,难道你妈妈把你爸爸宰了你就不心疼吗?都是亲生父母,他们任何一人挨打了,最受伤的还是孩子,告诉你妈妈,放手吧,你爸爸毕竟是男人,男人心都狠,斗气不过的,年轻时还可以较量,何况你妈妈现在已经年纪大了,加上身体又不好,还是别斗了,吃亏的还是自己,即使结果也是两败俱伤,何苦???你孝顺你妈妈不就行了,听了你的话,相信你妈妈会理解的。

楼上的几位,你们帮帮她怎么跟他爸爸沟通让他爸爸和他妈妈离婚,她才17岁,妹妹又还小,她妈妈脾气又倔,又不肯离婚,离了婚他妈妈生活就没保障了,又觉得自己身体不好不想去奔波工作,他爸爸又不好沟通还爱打人,帮忙教教她具体怎么办,我替她先谢谢你们了!

‘捌’ 家暴之后怎么办

一、家暴之后怎么办
1、家暴之后的处理方法如下:
(1)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司法机关救治,必要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可以到公安局进行报案,会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判刑;
(3)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微伤的,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人进行行政拘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玖’ 面对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面对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1. 对家暴说不,当被家暴的时候,不能一味的忍受,要对家暴说不。

2. 寻求他人帮助,在被家暴的时候,可以寻求警察、妇联等帮助。

3. 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时候,为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不要激怒施暴者。

4. 离婚,如果家暴问题一直解决不了,那么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离婚。

在遇到家暴的时候,如果自己处理不了,就尽量寻求他人的帮助,来保护自己。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意大利发布了2018年女性暴力事件,数据中显示,18年有142名女性被杀害,其中,家暴导致的竟然有119名,占比83.8%。

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而家暴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家暴的现象却并没有因此减少。

而在家暴中,我们可以发现受害者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原因在于,相对男性,女性较为柔弱,体力上也比不过男性。因此当第一次被家暴的时候,很多女性因为没有能力反抗,导致后面家暴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记得以前看印度巨星阿米尔汗的电影《神秘巨星》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女主伊希娅的妈妈就是一个被家暴的女人,虽然女主妈妈对丈夫百依百顺,但是每当丈夫不顺心时都会对她进行打骂。

伊希娅不忍看见妈妈这样,于是劝说妈妈离开爸爸,但是妈妈却反而生气的对伊希娅说“你有没有问过我想不想跟你爸爸离婚啊”很多人可能都认为伊希娅妈妈太过软弱,但是那也许只是对面现实无奈的屈服。

在最后,父亲想要扔掉伊希娅的吉他的时候,母亲终于站出来反抗了,但是却依然只是用舆论来进行威胁,因为她知道,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报警根本没用。

《神秘巨星》中伊希娅的母亲最终离开了丈夫,离开了家暴,这个结局是美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被家暴的人却没有选择离开。

为什么有人愿意和家暴她的人继续在一起?

在TED演讲中,演讲者Leslie Morgan Steiner(莱斯利•摩根•斯泰纳)根据她的亲身经历给我们说出了暴力的几个步骤。

1. 引诱和迷惑受害者

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前,受害者看不到对方身上有暴力倾向,甚至会认为自己将会过得幸福。

就像Leslie Morgan Steiner说的,她的丈夫康纳智慧幽默,让她相信自己是强势的一方,如果当时有人对她说,这个男人以后会家暴她,她不会相信,反而会嘲笑说出这话的人。

‘拾’ 为什么在英国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女性的机率大

英国4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谈到家庭暴力受害者,人们通常会想到妇女。的确,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比男子受到更严重和更频繁的伤害。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男性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一些国家,家庭暴力已经变得更加严重。由于自尊心等原因,男性往往选择躲避或不寻求帮助,社会对他们也缺乏足够的理解和帮助。

英国警方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英国男性家庭暴力案件84799起,女性家庭暴力案件304522起。此外,英国还有20多家机构为家庭暴力的男性受害者提供援助。也许是因为男人因为面子和其他原因而感到尴尬。即使遇到家庭暴力,他们也常常采取忍让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很少有人从反家庭暴力点投诉和寻求帮助。一些公益组织做了200个入户调查和300个街道抽样调查,男女比例相当。然而,80%的受访男性说他们遭受过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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