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国的国际法状况
英国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将简明扼要地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并在主要
参考英国文化委员会《法治与管理》1996年冬季刊的基础上成文。
1 .法律的分类
英国法律中两种最主要的部门法就是刑法和民法。刑法主要针对
被认为危害到整个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罪行,比如谋杀或盗窃。通常,
国家会对行为人提起公诉,而且,如果法院判定有罪,行为人将受到
国家的刑事制裁。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常见的形式是,一方
起诉另一方给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或是起诉另一方欠自己的钱。如
果胜诉,他通常会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受损权益的补偿。
在有些情况下,同一事件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诉讼形式,有时可能
引发刑事诉讼,有时则在民事法庭接受审理。最近发生的一件强奸案
就属于这种情况。警方指控被告犯有强奸罪,由刑事法庭加以审理。
法庭判定被告无罪。目前,受害人正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为她
所遭受的伤害偿付赔偿金。尽管刑事指控失败了,被害人在民事诉讼
却有可能胜诉。其原因在于,每一种诉讼中要求澄清的争议点不同,
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对证据证明力度的要求也不同。在刑事诉讼中,
只有当案件事实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以至于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时,才有可能定罪。也就是说,定罪的前提是事实认定确凿无疑。民
事诉讼的结果则取决于“可能性的比较”,如果一种事件发生过的可
能性大于没有发生过的可能性,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
除了民法和刑法之外,英国法律中还有一种叫做公法的部门法。
它涉及到对政府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赖以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叫做
司法审查。在下一期的《法治与管理》中,我们将更为详细地介绍这
种程序。
2.法律渊源
在英国,有三种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即:制定法、判例法和欧共
体法。
由上院和下院组成的国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国会立法只有
与欧共体立法相抵触时才可能被撤消(参见下文)。国会法案(即制
定法)被视为最重要的立法,其它较为次要的立法往往以法定文件和
规章的形式出现。
立法程序
政府提案
在一部议会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它被称为议案,而一部议案往往
要经过无数的程序才能被通过,最终成为法律。大多数议案都是由现
任内阁提交国会审议的,因此由有关的内阁大臣呈交给国会。一部议
案在下院的通过要经过这样一些程序:
下院
一读
二读
委员会讨论阶段
报告阶段
三读
随后,在上院也会同样经过这些程序,而且,上院还可能对议案
提出修正。如果作出了任何修正,这部议案又会被重新送回下院再次
接受审议。一旦整个议案由国会两院通过,它将被呈送给女王陛下御
准,这是一个自动的程序。
私人提案
此外,还有一种适用于私人提案的程序。私人提案不是由政府机
构提出的。这种提案通常先在上院经过一读和二读。如果它通过了二
读,就会被提交给一个由五位上院议员组成的选择委员会审阅。随后
就会进入报告阶段,紧接着便是三读。然后,它将被送到下院,同样
经过上述程序。如果该提案通过了所有这些程序,它将被呈送御准。
御准
根据惯例,君主一般不会拒绝批准一份已经由国会两院通过的议
案:最近的一次君主否决议案事件发生在1707年,在那一年,安妮女
王拒绝批准一份“国民军议案”。
上院的权力
上院的议院不是选举产生的。他们或者是世袭贵族,来自英国贵
族中的爵位享有者阶层;或者是一代贵族,即因为自己的社会成就而
被授予上院议院(爵士)资格。这个非民选机构的权力已经逐步受到
一系列议会法案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法案是在1911年通过的。
现在,即使一部议案没有获得上院通过,只要它在连续两次下院会议
上得到通过,就可以呈送君主御准。如果一部财政议案在国会接受审
议的时间已经达到一个月,它就可以被呈交给君主。
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种法律渊源。法院可以适用来源
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法院在长期的实践过
程中逐渐积累下来的古老规则。法官也可以援用先例原则,也就是在
已经定案的判例中寻找法律根据(见下文)。这种创造法律的方式为
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受其更为正式的程序的制约,议会往
往无法提供这样的机会。法院可以比较容易地确立新的原则,或是赋
予旧原则以新的含义,使之能够适用于一个具体个案,因此,可以说
法官造法比议会立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官
也不能不受限制地随意创造法律规则。
欧盟法律
英国于1972年加入欧盟,从那以后,在可以适用欧盟法律的案件
中,英国法院都必须适用欧盟法律。即使在欧盟法律与某一部议会法
案相冲突的时候,情况也是这样;换句话说,议会至上原则只有一个
例外,那就是议会必须服从欧盟法律的否决权。有一个判例可以说明
这种情况,那就是女王诉交通大臣案(菲克多特姆公司胜诉[1991])。
此案的导火线是1988年《商船法》,该法允许负责交通事务的国务大
臣就在英国水域捕鱼的有关事项制定条例。要取得捕鱼许可证,一艘
商船必须有75%以上的所有权属于英国。菲克多特姆公司的大多数船
只都是在西班牙注册的,由此它们没有资格取得许可证。因此,该公
司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1988年法案有悖于欧盟法律。欧洲法院
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欧盟法律,因此1988年法案违反了该项规定,
该法案的有关条款“无效”。这一判例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项原则,
即:在欧盟范围内,各国立法机构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
欧盟的机构设置:
欧洲理事会
各国政府首脑组成
为欧洲共同体制定总的政治路线
部长会议
由每个成员国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
常设代表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向部长会议提供咨询
欧洲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向部长会议提出立法草案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是一个顾问机构
欧盟的主要机构包括部长会议、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司
法法院以及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由各国政府元首和外交部长组成,
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欧洲理事会是欧洲共同体的核心
部分,因为只有在这一层次,才能讨论决定诸如批准重要条约之类的
事项。欧洲理事会的会议还旨在为欧洲共同体确立总的政治路线。部
长会议由每个成员国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这些代表通常是各国外长。
此外,部长会议还有一个附属机构,即常设代表委员会,它负责向部
长会议提供咨询,特别是针对欧洲委员会的立法建议。部长会议是欧
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例如,它可以通过由欧洲委员会提出
的立法草案,还可以代表欧盟参与制订国际公约。部长会议的主席职
位由各国代表轮流担任,每届任期六个月;英国代表将于1998年上半
年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有常任职员14,000余人。它由20
名委员组成,其中每个小国有一名代表,每个大国有两名代表。委员
由各成员国通过协议任命。每一位委员都各有分工,专门负责欧盟的
某项工作,例如,有农业委员、交通委员等等。欧洲委员会在立法过
程中的角色是向部长会议提出立法草案;但是,部长会议只有在全票
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一项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草案。欧洲议会由
各成员国选派的代表组成。它只有“议会”之名,却没有议会之实,
它只有顾问权,而没有立法权。部长会议就欧洲委员会的立法草案征
求欧洲议会的意见。
欧洲司法法院设在卢森堡,由各成员国根据协议任命的十三位法
官组成。它所遵循的是欧洲大陆的审判模式,即:它的审判方式是纠
问式而不是抗辩式的,因此,书面的论辩比口头论辩更为重要。它的
主要职能是保障欧盟法律的遵行。此外,还有一个新近成立的初审法
院,由各成员国政府任命的十二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轻微案件。
条约
条约是一种主要的立法渊源。毋庸质疑,最重要的条约是创建欧
洲共同体的三部条约,即:《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欧洲
子能机构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最近的《单一欧洲文件》
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具有和上述三大条约同等重要的地位。
部长会议和欧洲委员会
部长会议和欧洲委员会可以制定或提出意见、建议、条例、决议
和指令。这些都属于欧盟的次级立法。建议和意见并不能直接适用于
英国,但是,根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制定的成文法或委托立
法可以使它们在英国生效。对于指令而言,情况也是如此,虽然偶尔
有些时候,它们不必经过本国立法的贯彻也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在马歇尔诉南安普敦和西南汉普郡地区卫生局一案中,原告就
指出一项旨在保障就业问题上的男女平等的欧盟指令未能得到恰当的
贯彻执行。英国立法限制了歧视性解雇的赔偿数额,也排除了利息给
付。欧洲司法法院在裁决中指出,英国国内立法没有正确地贯彻指令,
因此该项立法无效。
根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欧盟决议
可以直接适用于英国,而欧盟条例则应当适用于英国。在英国法院和
欧洲司法法院,可以对所有的欧盟次级立法提出质疑。如果英国法院
认为自己无法确定某一疑点,它也可以把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解决。
这就与主要立法(条约)形成了对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主要
立法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只能解释欧盟主要立法的含义。
欧洲司法法院
欧洲司法法院是欧盟法律的一个重要来源,因为,在解释主要立
法和次级立法的过程中,它已经发展出了一套判例法。值得注意的是
,欧洲司法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是两个不同的机构(有关详情请参见
《法治与管理》1996年冬季刊)。有人认为,随着欧洲司法法院逐渐
发展出了欧洲宪法,这将在英国宪法实践中引起一场“悄然的革命”。
3.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
英国司法程序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和上诉
阶段,这种区分决定了不同的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来审理。与许多
其它国家的法院系统不同,英国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系统
的结构都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它不完全是垂直的金字塔式结构。根据
诉讼性质的不同(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也要选择不同的法院。
关于英国法院的层级,在《法治与管理》1996年冬季刊第一部分中有
更为详细的介绍。
直到最近,上议院一直都被视为英国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终
审机构)。只有立法(通常是一部议会法案)才能推翻一项上议院的
裁决。现在,英国作为欧盟成员这一事实改变了上议院的这种至上地
位。任何与欧盟法律的某项内容相关的案件都可以提交到欧洲司法法
院(ECJ)。欧洲司法法院裁决的效力高于上议院裁决和英国立法。
大多数提交到欧洲司法法院的案件都涉及到商业贸易问题,但是,欧
洲司法法院也就许多社会问题(比如同工同酬和性别歧视问题)作出
过权威性的裁定。要想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请参阅《法治与管理》
1996年冬季刊第五部分——“欧洲人权的法律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ECHR)与欧洲司法法院扮演着类似的角色,但它
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了一些基本人权,包括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接
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言论与集会自由以及隐私权。就目前的情况而言,
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约束力不及欧洲司法法院裁决,因为《欧洲人权
公约》尚未直接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小额诉讼法院
如果一起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的数额少于3,000英镑,这种案件
就自动适用一种叫做“小额诉讼程序”的替代审判方式。这种案件仍
然是在郡法院听审,通常是由一位地区法官负责审理,但适用的诉讼
程序却远远不如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那么正式,特别是在证据规则的适
用方面。这种诉讼中的庭审更象是仲裁中的听证,而不是一次充分的
审判,诉讼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不必聘请律师。这种诉讼程序的目
的是通过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简化诉讼过程来便利当事人
寻求司法救济,特别是为私人消费者提供方便。
裁判所
除了法院以外,在英国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司法机构,它们在英
国法律制度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就是裁判所。它们
的主要作用是裁定与行政管理中的特殊法律事项有关争议。工业裁判
所可能是最为大众所熟悉、应用也最广泛的一种裁判所,它主要审理
与就业权益有关的案件。此外,还有许多其它种类的裁判所,负责处
理许多其它重要事项,包括涉及社会保障、税收和精神卫生保健等问
题的案件。
裁判所与传统的法院不同,因为它们所适用的程序不太正式,而
且,当事人通常都是自我代理。这就意味着裁判所处理案件的速度比
普通的法院系统更快。在裁判所处理的大多数案件中,都是由一位受
过法律训练的主审官和两位非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听审。这两位非法律
专业人士通常都是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内的行家。在听取了所有证
据之后,他们会作出一项书面裁决,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
都有权上诉。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裁判所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无法享
受充分的诉讼补贴(即国家对诉讼费用的补贴)。
不同种类的裁判所有不同的工作量。在去年一年里(1995-1996
年),所有工业裁判所总共处理了70,000多起案件,其中超过50%的
案件都与不公平解雇有关。而在1986-1987年,英国所有工业裁判所
受理的案件只有不到35,000起。最新的数据表明,在工业裁判所审理
的全部案件中,申诉成功的占47%。而且,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只有
21%的申诉人聘请了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这些数据来自
就业裁判所服务中心的官方统计材料)。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由于提起正式诉讼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而且诉讼程序非常
复杂,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越来越愿意采用替代性的非对抗式方法来解
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可供选择的方法有许多种,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可
以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问题是这
些方式的优势。在最近的关于改革英国民事司法体制的提议报告中,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得到认同。关于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在
第二部分中会有更详细的介绍。
和解
替代性纠纷的第一种解决方式是当事人在不需要外部裁断的情况
下自行达成和解。为了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通常需要他们的律师
彼此展开一系列的斡旋和谈判,运用各种各样的和谈技巧。对于个人
与保险公司就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来说,和解是一种很常见
的解决方式。原告通常会求助于一位“人身伤害鉴定小组”的成员,
后者将就赔偿数额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仲裁
作为替代性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仲裁被广泛应用于许多不同的
商业领域,特别是在与房屋建筑有关的事项上。当事人事先同意,如
果发生纠纷,他们就把争议事项交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处理,这个第
三方通常是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一位会员。在许多方面,仲裁象是另一
种形式的法庭审判,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法律论辩并提
供有关的证据。除非另有协定,仲裁员将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
裁决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仲裁程序受
立法的约束,主要的相关法律是1950年《仲裁法》。仲裁与法庭诉讼
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仲裁员通常是纠纷所涉及的领域内的专家,而且,
仲裁程序处理问题更为快捷,仲裁不必公开进行。
调解与调停
调解与调停是另外两种重要的替代性纠纷的解决方式。两者都比
仲裁更加缺少形式化特点,但是,与和解不同的是,它们都涉及到一
个第三方,至于这个第三方在积极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上发挥多大的作
用,则随着具体案件的不同而不同。
调解通常从一开始就涉及到调解员的主动工作。在英国,调解方
式的主要应用领域是不公平解雇案件,调解通常在案件提交工业裁判
所审理之前进行。调解是一种法定的方式,由“咨询、调解与仲裁事
务局”归口管理,努力找出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是
这个部门的法定义务。咨询、调解与仲裁事务局是一个非行政性的政
府机构,由一个十二人委员会领导。对该委员会的任命最终由贸易与
工业部决定,但是,在这方面,国务大臣有义务任命一个独立自主的
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由工会和私人企业的代表组成。咨询、调解与
仲裁事务局享受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从历年的平均数值来看,咨询、
调解与仲裁事务局的介入使大约三分之一的工业裁判所案件不需审理
就得到解决。
调停通常是指帮助当事人找到自己的解决方式的过程,通常可以
作为当事人诉诸司法审判之前的过渡步骤。调停通常被用来解决婚姻
纠纷,并最终在1996年《家庭法》中得到法律支持。当一桩婚姻已经
明显破裂的时候,就可以用调停来帮助夫妻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
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置等问题达成协议。现在,提供调停服务已
成为家庭法专业律师的一项通常业务,但是,在扮演调停员角色的时
候,律师必须在调停过程中或是另外单独向当事人提出法律上的建议。
调停在商业领域也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仍然是作为诉诸司
法裁断前的过渡措施。对于解决微小争议来说,聘请调停员是一种很
有吸引力的办法,因为:无论提出哪种形式的诉讼,从成本上看都很
不合算,所以,当事人不会把提起诉讼作为第一位的选择。每一方当
事人都愿意承担自己一方寻求解决纠纷的成本。目前,这种类型的调
停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根据,调停的规则和程序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调
停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时间和金钱成本都比较小的纠纷解决机会,但
是,它的成败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妥协。此外,调停员在当事人的
充分信赖下引导和推动对话协商的技巧也在很多时候也会起到决定性
的作用。在英国,当事人可以得到的调停服务有许多种,有些是由私
人调停服务中心提供的,还有的是作为郡法院的一项附加业务。
4.司法实施
法律解释
法院可以解释法律,但是,它们不能改变或推翻议会制定的法律。
在英国铁路委员会诉皮金(1974)一案中,上议院明确指出:法院不
能对一部成文法的效力提出质疑。不过,成文法条款的含义有时候可
能是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这时候,法院就不得不去澄清法律条文
的含义。如果上议院对一部成文法的解释与议会的立法意图相反,议
会就可能通过一项修正案来进一步清楚地表明该项法律的含义。法官
解释法律时会援用许多规则来帮助自己理解法律的含义,这些帮助法
官进行法律解释的规则就叫做法律解释的原则。
a).字面含义规则
字面含义规则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条文词句的明
显、通常或字面的含义。法院的目的是揭示议会表达在法律条文语句
中的立法意图。按照法律条文语句的通常含义来运用法律会造成一种
荒唐的结果并不能成为法院拒绝遵循字面含义规则的理由。要找到一
个词或一些词的准确含义,法官可以参考字典、成文法中的定义条款、
1978年《解释法案》或者是涉及该语词含义的从前判例。不过,在女
王诉马吉尼斯(1987)一案中,上议院的大多数议员主张采用“供应”
一词的通常含义,而不必参照字典上的解释。切弗里的高夫勋爵则持
有异议,他指出,如果议员们按照字典上对“供应”一词的定义来解
释法律的话,他们就不会根据1971年《禁止滥用毒品法》的规定认定
被告有罪了。虽然高夫勋爵的意见似乎更有道理,但大多数上院议院
并未采纳他的观点,这也说明:在成文法解释方面没有硬性的和一成
不变的规则。在一个案子中,法院可能会使用字典,而在另一个案子
中,法院可能又决定参考以前的判例。
b).“黄金规则”
“黄金规则”通常用来矫正字面含义规则的缺陷,以防止产生荒
唐的结果。当成文法中的语词只有一种字面含义时,“黄金规则”也
优先于字面含义规则。例如,在女王诉内政大臣(1981)一案中,摆
在法院面前的问题是:普蒂克夫人通过欺诈、伪造证书和伪誓等手段
缔结了英国法所认可的有效婚姻,她是否有权成为英国公民?如果采
用1948年《英国国籍法》的字面含义,她已经成为英国公民。尽管如
此,负责内政事务的国务大臣有权不授予她英国公民身份。法院采用
了“黄金规则”,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当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由于
普蒂克夫人的婚姻是通过不诚实的手段缔结的,她不能成为英国公民。
c).不确切文字释义规则
这条规则允许法院考察从前法律的情况,以确定目前的成文法试
图弥补什么样的不确切含义。在海顿案(1584)中,这条规则被解释
为:
1)法院要判断:在本法案产生之前,适用于本案这种情况的普通
法是什么?
2)普通法未能澄清的不确切含义和未能避免的缺陷有哪些?
3)国会立法试图作出哪些改进?
4)在回答了上述问题之后,法官就要扮演国会试图扮演的角色,
并消除法律条文中的不确切因素。
因此,法官的角色是分辨出国会的立法意图,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以防止不良后果的产生。
最后,从成文法解释的角度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一部成
文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因此不能离开整部法律的语境来考察个别语
词的含义。
司法先例
先例原则的内容是:法官在处理任何具体案件时都应当根据摆在
他面前的事实来作出判决。这项判决随后就成为一个先例,同级法院
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在以后面对同类事实的时候都必须遵循这一先例。
这就意味着上议院(作为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对所有其它英国法院
都具有约束力;但是,上议院本身可以判定自己以前的裁决是错误的,
并且可以推翻自己以前的裁决。但是,遵循先例原则要求区分一个判
例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前者是法官作出判决的根据,后
者则是法官的议论,与判决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判决理由是判决中
具有约束力的部分,而作为“附带意见”的陈述则只有说服力,审理
另一个案件的法官不一定非得遵循这种意见此外,法官还可以把自己
目前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先前判例中涉及的事实区分开来,从
而不必受先前判例中的法官判决的约束。
5.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涉及到某个政府机构所作出的决定或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它来源于法院所具有的传统的普通法权力。直到引起反对的行政决定
已经作出之后,当事人才能提出司法审查申请,法院也才能受理这种
申请。如果法院认为某项司法审查申请是合理的,它就会发出某种特
定的令状,例如,它可以推翻该项行政决定,也可以禁止某个政府机
构作出某种行为。
推翻一项行政决定的理由包括:“不合法”、“非理性”以及
“不符合程序”——这些都是迪普洛克勋爵在司法审查的重要判例
“公务员协会诉人事大臣(1985)”中用到的术语。如果一项行政决
定是某个政府工作人员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的、或者是某人在没
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受委托作出的,它就可能被视为不合法。迪普洛克
勋爵认为“非理性”的主要类型是缺乏合理依据。但是,判断“缺乏
合理依据”的标准直到1948年通过“地方电影院协会诉温兹伯里公司”
一案才确立起来。在该案中,格林勋爵指出:“我们仍然可以说,即
使行政机关未曾逾越它们应当负责的事项范围,它们也不能作出一种
如此缺乏合理依据、以至于任何理性的机构都永远不会作出的决定。”
(斜体为本文作者所加)。
如果一项行政决定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作出的,那么这项
决定就可能因为适用程序不当而被宣布无效。这包括违反自然正义原
则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没有履行公平持正的义务。
6.律师职业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律师在英国不能构成一个单一的职业团体,
而是分成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职业集团,即出庭律师和事务
律师。这两个职业团体各有分工,关于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法治
‘贰’ 辩诉交易中的Turner规则是什么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方(通过律师),有时审判法官也介入,进行的讨价还价,以便达成一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根据协议,作为对有罪答辩的奖励,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降为仅指控其中的部分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英国的法院第一次直接面对辩诉交易所带来的问题是在特尼尔(Turner)案件中,并且由此制定了基本原则 (称为特尼尔规则)以指导有关的司法人员,其基本内容如下:
1.律师必须完全自由地履行他的职责,即给予被告人自己所能作出的最好的建议,包括有罪答辩的建议,当然,如果被告人没有构成指控的犯罪行为,律师将强调他一定不要作有罪答辩。
2.被告人考虑了律师的建议后,对作有罪答辩还是无罪答辩必须有完全的选择自由。
3.律师与法官之间必须有沟通的自由。但是,任何讨论法官都应与控辩双方的律师一起进行。
4. 当然,审判尽可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是很重要的,所以只有确实需要的时候,律师才能请求会见法官,并且法官必须慎重地对待这种联系,只有当对被告人公正的时候,才可以私下会见。
5.法官不能事先声明他要判处的刑罚。他不能作如下表示:根据有罪答辩他将判处一种刑罚,但是对作无罪答辩而被定罪的,他将判处更严重的刑罚。这被看作对被告人施加了不正当的压力,这剥夺了他选择的自由,选择的自由对他来说是最重要的。
6.最后,法官和律师之间进行的任何有关量刑的讨论,辩护律师都应该通知被告人并告知他有关讨论的内容。
在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的条文中,含蓄地承认了作有罪答辩可以给予较轻刑罚的原则。
‘叁’ 求尔雅法社会学答案。。。
1.1
1.哪一流派不属于社会法学在西方法理学的三大流派?(儒家)
2.哪一项不是法社会学的名称?(社会学)
3.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与社会)
4.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对√)
5.法律现象只是法学的研究对象。(错×)
1.2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例证”?《宪法》
2.埃尔文认为哪项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从历史的、哲学的等角度出发)
3.埃尔文认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不关心的是(书本上的法)
4.法学家意见的特点就是从法律观点出发。(对√)
5.从多种角度来研究同样的问题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对√)
1.3
1.布莱克认为法学模式的目标是(判决)
2.(弗里德曼)提出“内在的观点”和“法律观点”这两种观点。
3.那种人不是“内部的人”?(普通人)
4.布莱克认为社会学模式关注的焦点是规则而不是社会结构。(错×)
5.人类学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感兴趣的可能是不同文化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差异。(对√)
1.4
1.不属于“法律多元”表述的是(国家的法和政府的法)
2.拿类学家使用了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的二元结构?(法人类学家)
3.《野蛮社会的犯罪和习惯》这本书是(马林诺夫斯基)写的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是法律的有限性和法律的受制性.(对√)
5.民间法仅仅是指习惯法。(错×)
1.5
1.法律是“暴力的授权行使”是(霍贝尔)
2.拿一项不是原始与现代法的共同之处?(现代成熟的法律制度)
3.“第一类规则”和“第二类规则”是(哈特)
4.trobrander人服从这些“原始法”是因为畏惧法律的制裁。(错×)
5.原始与现代法有原则的区别。(对√)
1.6
1.(格里费斯)从社会控制分工的角度对人类学家法的概念进行了整合。
2.“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着眼点是(未开化的社会)
3.“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的着眼点是(现代社会)
4.习惯的再制度化就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对√)
5.“暴力的授权行使”就是非法律与法律的分界点(错×)
1.7
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伦理观点)
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
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
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
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
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伦理观点)
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
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
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
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
1.8
1.(弗兰克)认为法官是凭感情而不是凭推理判决。
2(布莱克)认为“法是可变量。可增加可减少”
3.(社会)不是影响行为的因素
4.“全球法”就是民族国家的法和国际法(对√)
5.马考利认为书本上的法按其效果排练可以分为:从来没有执行的法、有时执行而有时又不执行的法、从来都执行的法(对√)
1.9
1.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国习惯法?(国家法)
2“行动中的法”指的是(法的实际运行)
3.下列哪位不是西方经典法社会学创始人?(卡尔·马克思)
4.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习惯法与国家法同时共存,构成一种二元或多元的结构。(对√)
5.法律是神圣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律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错×)
1.10
1.杜尔克姆提出(社会一致性)
2.马克斯韦伯的核心问题是(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
3.哪一项不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三种权威?(皇家权威)
4社会分工导致了古代和现代社会一致性的变化(对√)
5.结构功能法社会学是批判的左翼的理论(错×)
1.11
1.冲突论法学社会主义的鼻祖是(马克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律与社会)
4.冲突论法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法律不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错×)
5.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对√)
2.1
1.下列哪一项不是经验研究方法?(纯理论研究)
2.观察的方法分为哪两种?(个人观察和机器观察)
3.只要出于研究的目的,实验就可以在人的身上进行。(错×)
4.一分材料一分话,十分材料十分话,没有材料不说话(对√)
2.2
1.哪一项不是抽样调查的特点?(抽样的全面性)
2.“盖洛普民意测验”失败的原因(调查的代表性不好)
3.哪一项不是实验的方法?(抽样调查)
4.个人观察同个人体验有着直接的关系。(对√)
5.人口普查虽然成本很大但准确率较高(对√)
2.4
1.哪一项不是按照现象之间的相关程度划分的?(正相关)
2.相关系数值在0.5-0.8之间的是(显着相关)
3.代表数量关系的点的分布大体上在一条直线的附近,代表这两个变量是(线性相关)
4.相关是现象之间存在的反复出现的、非确定性的数量关系(对√)
5.现象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具体数值是固定的。(错×)
2.5
1.下列哪一项不是相关系数的表现形式?(相关性)
2.下列哪项描述是错误的?(有相关关系一定存在因果关系)
3.采用什么方法可以排除其他变量只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控制的方法)
4.相关系数是反映两变量间相关关系密切程度的综合指标。(对√)
5.“北美冰淇淋销量和强奸 案数量有很高的相关关系”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
2.6
1.哪一项不是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直接判定二者是否为因果关系)
2.哪一项是法律指标的特点?(具体性)
3.法律指标通常由(指标树)表示
4.在判定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只要看两者是否高度相关就可以了。(错×)
5.法律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对√)
2.8
1.“严打”中投入的警力、物力指的是(投入指标)
2.下列哪项不是对法律指标恰当性的描述?(增加主观性)
3.伊万的《法律体系-跨国分析》中选择的法律指标有(7项)
4.主观指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调查对象本人的感觉如何(对√)
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意味着客观指标是真实的、主观指标是主观的不真实。(错×)
PS:错1题
2.10
1.那一项不是立法机构设置?(地方政府(市一级))
2.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2007)中最不理想的是哪一模块?(经费与收入)
3.下列哪项是社会指标?(教育)
4.全国人大是法律实施机构。(错×)
5.法社会学一个主要的研究特点就是问题导向。(对√)
3.1
1.“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进行自由裁量”是自由裁量的那种形式?(规则之内的自由裁量)
2.“审判因人而异。放映了治安法官的脾气、个性、教育、处境和个人特点”这句话出自(弗兰克)
3.“法官审判并非是根据规则”是那种观点?(现实主义法学派OR规则OR事实怀疑主义)
4.判刑期从多少年到多少年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我答×)不知答案
5.法官判决公式其一:法律规则(R)*事实(F)=判决(D)(对√)
3.2
1.那一项不是布莱认为的社会歧视?(法律空间平等)
2.下列哪项不是文化歧视?(熟人和陌生人)
3.“黑人与白人相比,有更高的比例被确认为有罪并获更长的刑期”从这句花可以看出(种族歧视)
4.在社会空间没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歧视(对√)
5.黑人更容易犯罪(错×)
3.3
1.从刑事立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自由裁量不包括(原则性规定下的自由裁量)
2.“对某一种犯罪的处罚,往往有多个主刑和附加刑,同时判决刑期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选择”,着属于那种自由裁量权?(选择性规定下的自由裁量权)
3.哪一项不是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监狱看押)
4.刑法颁布实施以后,法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错×)
3.4
1.下列哪种情况不会发生?(任何法庭对同一案件的判决都是相同的)
2.《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试点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将(量刑)纳入法庭色温审理程序,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3.《2007年美国人权记录》妇女受攻击的概率是男人的(10)倍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防止。(对√)
5.警察逮捕决定随加害者之间的关系距离而变化。(对√)
3.5
1.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着警察做出逮捕决定的可能性的是(当事人的性质(我)OR案件本身的直接性质)
2.下面哪种情况,警察做出逮捕的可能性最低?(女方拒绝签字逮捕)
3.那一项不是警察的自由裁量的原因?(警察权利最大)
4.警察到来时,双方在场,发现男方喝醉酒,逮捕的可能性减少(错×)
5.女方报警,警方作出逮捕的可能性降低(对√)
3.6
1.“说清“、”托关系“属于警察自由裁量的那种原因?(来自警察局外部,内部的压力)
2.我国女性犯罪的主因是(家庭暴力)
3.那些现象不是模糊家庭暴力的体现?(对施暴方处以应有的惩罚)
4.家庭暴力案件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民族有必然的关系(错×)
5.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反对家庭暴力,但社会对其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对√)
3.7
1.那一项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劳动法)
2.对于儿童家庭暴力事件上处理偏轻属于那种困境?(我(观念上的困境 不知道)
3.追究父母责任后孩子无人监管属于那种困境?(我:观念上的困境)
4.对于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利,司法机关的态度一向比较谨慎(错×)
5.审判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对√)
3.8
1.“肯定性行动”是从哪个政府开始的?(肯尼迪政府)
2.哪些人群不是弱势群体?(富人)
3.印第安大学的学生对中国最感兴趣的是(民族自治政策)
4.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歧视是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时偏袒强势一方,而不利于弱势一方的重要原因(对√)
5.“肯定先行动”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照顾就会得到他们的感激(错×)
3.9
1.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英国被称为(认罪请求)
2.控辩交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90%以上)
3.控辩交易在美国法律界受到的职责不包括(控辩交易是秘密进行的违反公平的原则)
4.控辩交易是刑事案件中被控方与检察官达成的并经法院同意的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过程。(对√)
5.控辩交易的价值取向是一种纯粹的法制(错×)
3.10
1.该老师考过驾照后,由原来的扣9分变为后来的(3)分
2.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英国被称为(认罪请求)
3.在英国认罪请求大多用于什么案件?(轻罪案件)
4.在美国法官员询问是否有罪,如果回答没罪则进入控辩交易程序(错×)
5.在英国法官询问是否有罪,如果不承认有罪,则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对√)
3.11
1.德国惩罚令内容不包括(所使用的刑法条款)我:估计错了
2.坦白制度是(日本)的制度
3.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在中国被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4.惩罚令的惩罚可以适用于罚金和监禁的案件(错×)
5.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对√)
3.12
1.“犯人的二难推理中”如果两人同时认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减轻处罚但不能得到报酬)
2.控辩交易或类似的制度在所有的国家都受到指责,最主要的指责是(审判不公)估计错啦
3.控辩交易的前提是(证据不足)
4.控辩交易或类似的制度能够很好的快速处理案件。不应该受到指责(错×)
5.控辩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牺牲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对√)
3.13
1.那一项不是刑事案件“私了”的目的?(将加害者绳之于法)
2.在强奸案件中,受害者除了经济考虑外还主要考虑(对名誉的考虑)
3.“私了”具有什么性质(不公平性)
4.“刑事案件的私了”是肇事者和受害者的一种交易、(对√)
5.医疗事故中,医院选择“私了”的原因往往是出于对医院的名声、时间,精力等角度的考虑(对√)
3.14
1.“不告不理”指的是刑法中的什么性质?(谦抑性)
2.矿难后经协商煤老板瞒报改怎样处理?(国家必须干预)
3.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
4.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有权利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错×)
3.15
1.《家庭群体会议》是哪个国家的?(新西兰)
2.在家庭群体回忆中,(受害者家属)不参与私下商谈赔偿和再犯预防的问题(不知道)
3.“和解普遍化”运动发生在(法国)
4.那一项不是决定实行调解的前提(受害者不同意和解)(不知道)
5.家庭群体回忆制度适用于罪行轻微、对公众利益影响不大的案件(对√)
6.英国的刑事案件制度主要用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错×)
7.迄今为止最为全面规定和解制度的国家是英国(错×)
3.16
1.德国罪行轻微的自诉案件调解无效时则(自诉人起诉诉讼)
2.《关于轻伤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是哪个城市颁布的?(上海)
3.哪项处理不属于轻微案件的从宽处理(依法严肃处理)
4.德国刑法典规定刑事和调解对象可扩展至未成年人(对√)
5.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不同(对√)
3.17
1.2002年,在轻伤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比例是(0,221)
2.2005年,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比例是(0.076)
3.国家机关贪腐行为主要因为什么问题(退赔能力)
4.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产生因为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
5.有其罪必有其罚在任何时候都是正确的(对√)PS:错了1题
4.1
1.合同的条款中哪项不是必须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2.订单的战斗是指(订货单和确认单上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条款经常不一致)
3.商人之间的交易和合同是一回事(错×)
4.合同有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对√)
4.2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商人之间的允诺是不可信 的是不受尊重的)
2.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有替代作用的是(协议)
3.下列选项中商人最不注重的是(一次的合作)
4.大量的交易都是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有缺陷的情况下进行的(对√)
5.大多数合同纠纷都会请律师来解决(×)估计我错啦
4.3
1.那一项不是合同对交易的阻碍(可以明确交易时间、地点)
2.在中国白酒行业,交易的订货意向有多大的比例可以实现(0.1)
3.那种合同在交易中不必严格按照合同法履行和解决纠纷(销售性合同(订货意向))
4.合同对交易有阻碍作用(对√)
5.企业不同部门对合同重要性的看法是一样的(错×)
4.4
1.“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型契约”是(麦考尼尔)的观点
2.“与习惯、内部规则、社会性变化、对于将来的期待等交织在一起的契约”是那种契约?(关系型契约)
3.英美的现代契约法理论将(关系契约)因素吸收了进去
4.由于诚实信任的介入导致契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对√)
5.“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契约是指关系型契约(错×)
5.1
1.我国《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颁布的
2.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牺牲劳动者的权益)
3.《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被调查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有近三分之一的认为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员工辞退成本增加和选人压力加大)
4.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高(错×)
5.从宏观的角度,我国劳动者出于劣势地位(对√)
5.2
1.2007年泸州老窖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名老员工以个人名义辞职是以(劝辞模式)规避《劳动法》
2.属于“玻璃小鞋”隐藏裁员模式的是(通过调整岗位降低薪水使员工被迫辞职)
3.深圳劳动行政部门对华为“劝辞”时间保持沉默最主要的原因是(遭遇法律难题,对退辞行为无应对条款规范)
4.一次或分批裁减人员是用人单位以裁员模式规避《劳动法》(对√)
5.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模式属于“金蝉脱壳”模式(错×)
5.3
5.4
1.用人单位通过相应的甚至丰厚的补偿而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是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妥协的哪种因素?(利益因素)
2.现在的劳动合同制度处于(社会法时代)
3.对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引起的争端,采取“防水养鱼”态度的是(法院)
4.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错×)
5.由于我国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权利的阈值较高。(对√)
5.5得40分
5.6
1.哪一项不是政府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表现?(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修改问题)
2.我国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不动摇,认真执行)
3.哪一项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在经济危机条件下做出的一些变通?(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不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开绿灯)
4.我国政府坚定地维护劳动合同法,认为不存在修改问题,只有认真执行的问题。(对√)
5.我国政府在经济危机条件下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做出了一些变通。(错×)
5.7
1.促使行动中的劳动合同法向书本上的劳动合同法靠近的理由不包括(劳动者维权意识能力不高)
2.立法对行动中的自由裁量和交易起的作用,描述错误的是(没有作用)
3.关于劳动合同与物权法的说法错误的是(劳动合同法和物权法都创造了某些关系)
4.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和执法者自由裁量时法律是没有约束力的。(错×)
6.1
1.下列不属于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的是(舆论)
2.下列属于自己解决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是(辱骂责打)
3.“第三方独自决定”指的是哪种解决争端的方式?(独裁)
4.“嘲笑、批评赞扬等”是一种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错×)
5.是否有一致性要求指的是是否需要双方都同意(对√)
6.2
1.关于美国解决争端的现状错误的是(诉讼爆炸)
2.面对诉讼爆炸,属于“节流”的是(提高诉讼费用,限制审判数量)
3.美国解决争端的最主要的方法是(简易程序)估计错啦
4.日本选择的是一条扩大法院规模的一种“大司法制度设计”。(错×)
5.美国面对诉讼爆炸的压力所采取的措施:截流、开源。(对√)
6.3
1.法院不受理的许多案件实际是通过哪种方式解决的?(行政管理)
2.下列关于我国解决争端状况说法错误的是(信访和法制社会是相背的)
3.信访中占主要比例的是(涉诉涉法信访)
4.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都日趋弱化。(对√)
5.95年之后,经济合同仲裁属于行政仲裁。(错×)
6.4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管理?(经济纠纷仲裁)
2.哪一项不是简单关系的特点?(目的复杂)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简单关系,关系距离近,不适用于法律)
4.劳动仲裁与经济纠纷仲裁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民间仲裁。(错×)
5.当人们处在一种复杂关系的时侯,更适用于法律的手段解决争端。(错×)
6.5
1.更愿意采用调解的方式的是(边缘关系)关系。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像孩子。珠宝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东西更容易成为核心关系)。
3.以“日本四大污染案件为例”说明的是哪种解决争端的理论模型?(利益的最大化)
4.东方人厌诉,西方人好诉。(对√)
5.如果争端之间有亲密关系,一般都不愿选择诉讼的方式。(错×)错啦一题
7.1
1.马克斯·韦伯是(德国)人。
2.法律体系之外的标准是(实质的法律体系)
3.案件所遵循的标准是个案决定的,没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法律体系)。
4.所谓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指运用法律体系内在的标准,它用于衡量法律体系的自主性程度。(对√)
5.韦伯认为形式的法律体系是落后的,实质的法律体系是先进的。(错×)
6.韦伯提出了法律思想的类型学四种范畴:形式的不合理性、实质的不合理性、形式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性。(对√)
7.2
1.韦伯将合法性的权威分为三种,其中不包括(合理的统治)
2.人们遵守酋长的命令是哪一种权威?(传统的)
3.韦伯说明“法律权威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的联系”的目的是(说明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欧洲)
4.实质不合理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可观察的标准,但是它根据特殊案件的具体道德和实际的考虑。(对√)
5.只要是首领就会具有一种权威。(错×)
8.1
1.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法律类型是(机械连带性和压制性法)
2.下列属于压制性法的是(刑法)
3.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是(调解人)
4.杜尔科姆认为社会分工是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主要的标志。(对√)
5.从调解人到警察再到辩护人这样产生的顺序意味着人类社会最先出现的是刑法。(错×)
9.1
1.基布兹出现在(以色列)
2.关于基布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这种生产方式完全适应资本主义私有化)
3.关于库迪撒的基布兹生活描述错误的是(建立了处理纠纷的司法委员为)
4.基布兹的生活是目前最接近共产主义的生活。(对√)
5.摩沙坞是进行集体生产和居住的。(错×)
10.1
1.宪法规定禁酒令的是(美国)
2.哪一项是中亚伊斯兰妇女解放运动后出现的不好的状况?(有些妇女沦为娼妓)
3.美国康纳狄各州的限速法令规定高速开车不能超过(55迈)。
4.法律能够概念人们的行为方式。(错×)
5.“中亚伊斯兰妇女解放运动”事件是法律不能改变习俗的一个例证。(对√)
10.2
1.哪位国家领导人提出集中地点放炮?(李鹏)
2.哪个不属于我国曾颁布的禁令?(禁酒令)
3.禁止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的法令在什么时候死灰复燃?(改革开放以后)
4.北京的限放令在一开始执行就受到了阻扰。(错×)
5.对于一些无法禁止的行为,只有把它合法化才能进而规范化。(对√)
10.3
1.哪一项禁令不是用来标明法律不能改变人们行为的例证?(票证制度)不确定
2.哪一项不是孟德斯鸠关于法律改变人们行为的消极的的观点?(法律具有能动作用,法律是人类改变自身的工具)
3.(一切宗教制度等都是人类精细设计出来的)不是进化理论主义的观点。
4.人们对采用法律的手段改变习俗都是消极的观点。(对√)
5.萨维尼认为法随着一个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一个民族的消亡而消亡。(√)PS:60分
11.1
1.不守法就会被制裁是哪种理论?(威慑理论)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存在两种犯罪行为有两种相同的法律曲线)
3.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自我利益的权衡,如果服从法律利益大,就会选择服从法律”是哪种理论?(利益理论)
4.守法对我来讲是一种习惯”是一种习惯理论。(对√)
5.只要威慑的力度一直加大,违法的次数会相应一直不断减小。(错×)
11.2
1.马考利举例中的女教授每天循规蹈矩遵守制度和法律的原因是(是一种习惯)
2.都属于自愿遵守法律的角度回答遵守法律的原因的是(道德和习惯理论)
3.芝加哥和人大做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唯一相同的一项是(从商店偷小东西)
4.法律和道德是高度一致的,所以人们遵守法律都是为了遵守道德。(对√)
5.在作弊这件事上,道德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还是惩罚。(对√)
·
‘肆’ 英国国家的人在表达“请求”言语行为时,最常使用的是什么
英国是一个非常注重礼节的国家,例如在与陌生人谈话时,一般都会用很多敬语
比如:请问银行在哪里
正常可以直接说Where is the bank?
但是按上面那么说会显得一个人非常rude
所以一般都会说,excuse me,could you tell me the way to the bank?
不过在夫妻,好朋友之间并不是是否在意礼节的,而且如果是在OM之类的和外国人聊天的网站,你也可以不必那么在乎礼节【会显得很外行】
一个一个字打的,求采纳的说。。。。
‘伍’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在古罗马,查士丁尼[1]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2]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过影响。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3].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1.07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2004年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5]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且通过判例规定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在侦查阶段,英美的警察机关还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英美在侦查阶段对保释的运用比较广泛,即除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逃犯和曾经违反过保释规定的以外,一般的轻罪嫌疑人均可在提供担保、承诺随传随到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
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官中选出任命的,任期3年。预审法官有两项主要职能,一是领导、指挥侦查,二是有权签发传票、拘票、拘留证或逮捕证[6].德国的检察官领导和指挥警察的侦查,但一般案件仍由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案情基本查清之后,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调查证据[7].日本法律赋予犯罪侦查权的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三者无明确分工,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有指示、指挥权[8].意大利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由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继续危害社会,大陆法系各国均有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在名称和分类上有所不同。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拘留20小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10]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1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即48小时之内应讯问嫌疑人,同时应告知他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会见和通讯。”[12]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英国在传统上是由警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作用较小。1985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该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皇家检控署(CrownProsecutionService),[13]强化了检察官在公诉中的作用,即警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后,认为应该起诉的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官独立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这明显是吸收大陆法系的制度和做法。
美国起诉有两种形式,一是经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审查后批准的起诉书(indictment),二是检察官提出的告发书(information)。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批准起诉。在起诉书或告发书送达法院以后,法院应迅速及时安排传讯。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而且法官确信该答辩系出于自愿,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法官可以迳行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基于此,审前程序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许多案件在审前程序阶段已经解决,只有少部分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又称答辩谈判、答辩协议)在美国合法化以后更是如此,即起诉方和被告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或谈判,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的要求作认罪答辩,检察官则作出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的承诺,即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法院如果接受该辩诉交易,将在定罪和判刑中体现辩诉交易的内容;法院如果拒绝该辩诉交易,则应将这一事实记录在卷,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答辩的机会,而且要告知被告人如果仍然作认罪答辩,案件的最终处理可能比辩诉交易所期待的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检察官制度始于14世纪的法国,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及其制度比较完备。法国的检察官一般派驻于各级法院内,实行检察官一体原则,即同一级检察官系统的检察官相互之间可以调换。法国没有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均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预审,即预审法官预审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预审,经刑事审查庭裁定起诉,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国的起诉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与侦查共同组成审判前程序。德国的检察机关对应设置在各级法院内。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了8类轻微的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以外,都是公诉案件。德国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实行法制原则(又称起诉法定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又引入机会原则(又称起诉便宜原则),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以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从80年代以来,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到案件总数的20%。日本没有自诉案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垄断主义(一律由检察官提起)和起诉便宜主义(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而不得载人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意大利的检察官派驻于各级法院内,由于检察官领导初期侦查,因此有一个快速的审查程序即初步庭审阶段,由法官主持该程序,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但证人不参加。初步庭审结束,法官可以决定提起诉讼并发出审判令外,还可以宣告不追诉判决,对后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上诉。决定提起公诉以后,与意大利旧刑事诉讼法典不同的一点是,新法对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作了很大的限制,许多证据由当事人在庭审时当庭提出。起诉以后,检察官可变更或增加指控的内容,但要给予被告方以充分的辩护机会。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庭审采用对抗制(adversary sys-tern),即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主张,申辩事实并进行辩论,法官负责主持庭审,不主动调查证据;参加庭审的陪审员(juror),负责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庭审结束后,由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指出所控之罪的法律,该案的争议点、各种争议问题的证明责任归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靠程度等,然后陪审团进行秘密评议和表决;法官不参加评议,原则上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作出有罪或者无罪裁断,实在不能取得一致,也至少要10名陪审员取得一致意见;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之后,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和判刑。
英国和美国的正式审理程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选定由12人组成陪审团;2.开庭陈述,先由起诉方,后由被告方在审判开始向法庭作陈述,即简述案情,说明准备提出的证人和证据要点;3.起诉方出示证据,证人逐个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同时法庭也可以出示物证、专家证人的证明,还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文件、图片或其他物证;4.主询问(美国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询问本方的证人即主询问(直接询问),由对方询问本方的证人即交叉询问;5.再次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第二轮询问;6.被告方提供证据,原则上不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则同样要接受对方即起诉方的交叉询问;7.法庭辩论(美国称终结辩论),在陈述和提证的基础上,可以对证据加以评论;8.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包括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证明责任归哪一方等;9.陪审团退庭进行秘密评议;10.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陪审裁断,如果陪审团宣布为无罪裁断,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系审前拘留,则应立即释放被告人,审理程序即告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为有罪裁断,则以后由法官判刑。英美法系的判决书由法官个人署名作出,多数意见作为判例,判决书中必须写明判决理由,判决所用的推理形式多用归纳法。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庭审采用审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rn)。审判长指挥整个庭审,由他主动询问当事人,主动追查犯罪,收集调查证据,按照审判长规定的次序,证人出庭依次作证,审判长还要向合议庭和诉讼双方出示物证、勘验报告、鉴定结论等。大陆法系的参审员(assessor)“[14]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即由法官和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听审,共同评议,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判处刑罚上,均由法官和参审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决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程序虽已吸收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和辩论原则,但仍有几点不同。1.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作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9条规定:“审判长有权维持法庭秩序和指导审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规定:“审判长负责指挥审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规定:“在公审期日的诉讼指挥,由审判长进行。”2.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国的重罪法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德国也是由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参审员的人数各级法院有所不同。日本不实行陪审或参审制度。3.法官可以主动调查证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条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请求调查证据”,同时又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现在,意大利的法庭审理以当事人为主而展开,但法官还有权调查新证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507条规定:“在取证结束后,如果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主动地决定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以法院的名义作出,推理的形式多用演绎法,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是大前提,具体案由是小前提,最后推导出结论,即从一般法则推演到特殊事例而后获得结论。
当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特点,就是扩大和增设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英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美国(包括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占90%,德国占85%以上,日本占94%,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增设了5种特别程序,为了鼓励被告人选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则减轻法定刑的的三分之一或者减少罚金的百分之五十。
五、救济程序的特点
由于主客观上的各种原因,法官作出的判决裁定,难免不会出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各国有必要根据其审级制度,设计出各种救济程序加以补救,通常有上诉程序(包括事实上诉和法律上诉)、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
英美法系的上诉程序,在上诉理由和审查范围上有更多更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一审案件中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答辩(认罪答辩)的,一般不能就事实问题提出上诉,而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一般由法官合议,实行书面审,而且是法律审。少数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并且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才能上诉至最高审级。
大陆法系都有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对上诉程序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完备,而且上诉制度与法院的审级制度密切相关,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以一次上诉为限;实行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为事实审,第三审为法律审,如法国、德国和日本。
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前者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事实有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均有再审程序。后者是发现裁判有违背法律的错误而依法纠正的程序,英国的审判监督权由高等法院王座庭行使,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也依法行使某些审判监督权,以纠正审判工作中的违法错误。英国还在伯明翰市还设有独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CasesReviewCommission),负责接受申诉并进行审查,如有新证据,认为可能有错误,则转上诉法院处理,至于如何认定,完全属上诉法院的权限。“[15]美国设有”调卷令“程序,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经过特别申请,由联邦最高法院颁发调卷令,进行重新审查,不过获准者为数不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监督审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统由检察总长提出,如法国和日本,日本的监督程序称非常上告,即检察总长在判决确定后发现案件的审判违背法令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告。
‘陆’ 关于认罪协议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能够了解到,我们国家如果一旦触犯法律,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应的制裁,但是如果相关的嫌疑人认罪, 认罪协议 应该怎么处理呢?并且什么是认罪协议?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协议就是指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达成的一种协议,具体我们往下看。 认罪协议为刑事程序中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透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有机会选择遭到起诉的 罪名 ,通常会较原先所受的指控为低,亦即所谓的“控诉协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诉,但是得以获得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处的刑期为低之刑期,亦即所谓的“量刑协商”。借由认罪协商的机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风险。 刑期交换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的,被告人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为较轻刑期的具体求刑,被告人则承诺向法院声明认罪;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即会要求被告人向法院声明认罪,条件则是向法院提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会向法院请求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承诺放弃检察官的具体求刑权,由法院任意决定。当然,无论何方提出认罪协商,都不影响认罪协商的实施,但相对方必须同意协商,否则,即依正常的法定 诉讼 程序为之。 罪数交换 即检察院或检察官在 起诉状 中起诉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即会向检察院或检察官作出承认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认罪,而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作出驳回其余罪数的请求;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诉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其余罪数。例如,检察院或检察官起诉被告人犯 贪污罪 、 受贿罪 、 挪用公款罪 ,协商后被告人就贪污罪进行认罪,而检察院或检察官则请求法院驳回其余两项指控。 情节交换 即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罪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而言,通过协商,即有机会得到比较轻的 刑罚 处罚,避免有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特别是在转化型犯罪中,如 盗窃 转化为 抢劫 、抢夺转化为抢劫、挪用公款转化为 贪污 、 故意伤害 转化为故意杀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协商认罪,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表示放弃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的诉求;如果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协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情节较轻的罪状,检察官则会放弃起诉情节较重的罪状,这种情形下,都可能会成立情节交换型的认罪协商。 也就是说,我们在阅读本篇文章之后,就能够了解关于认罪协议的一些相关的内容,其实如果要是 犯罪嫌疑人 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也就是他可以检察官之间就能够达成一定的协议,就能够从轻处罚,以上就是关于认罪协议的全部内容。
‘柒’ 交换认罪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个专有法律名词,也叫做“认罪协商”
认罪协商,或称为交换认罪 认罪协商制度源自于这样一种认识:除特定犯罪之外,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之后才是国家权益,所以,检察官为国家原告,受害人为自然人原告,他们共同成为诉讼的原告方;国家担当起检控犯罪的主要工作,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提起诉讼,但所提交的证据要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程度实属不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进行有力的抗辩,需聘请相当水平的律师,其时间、金钱、机会成本等支出数额颇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双方都有尽快结束诉讼的愿望。从经济学角度看,需求决定市场,作为社会生活的法律,自然会反映或体现现实生活的这一需求,允许当事人进行认罪协商。
认罪协商,也称辩诉交易或诉辩交易,是指基于诉讼的经济与效率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所指控的犯罪进行协商,检察官(自诉人)根据协商结果决定起诉的罪名与罪数、刑罚的种类与期限等,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协商结果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一种诉讼便利制度。认罪协商制度不仅在“原产地”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国家广泛适用,而且在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已“开花结果”。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日程,认罪协商制度也被一些学者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
认罪协商的内容,大致有三种:刑期交换型、罪数交换型和情节交换型。
刑期交换: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的,被告人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为较轻刑期的具体求刑,被告人则承诺向法院声明认罪;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即会要求被告人向法院声明认罪,条件则是向法院提出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会向法院请求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承诺放弃检察官的具体求刑权,由法院任意决定。当然,无论何方提出认罪协商,都不影响认罪协商的实施,但相对方必须同意协商,否则,即依正常的法定诉讼程序为之。
罪数交换:即检察院或检察官在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认罪协商,即会向检察院或检察官作出承认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认罪,而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作出驳回其余罪数的请求;如果是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认罪协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诉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认罪,而请求法院驳回其余罪数。例如,检察院或检察官起诉被告人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协商后被告人就贪污罪进行认罪,而检察院或检察官则请求法院驳回其余两项指控。
情节交换:即起诉状中起诉被告人犯罪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而言,通过协商,即有机会得到比较轻的刑罚处罚,避免有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特别是在转化型犯罪中,如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夺转化为抢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协商认罪,要求检察院或检察官向法院表示放弃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情节的诉求;如果检察院或检察官提出协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情节较轻的罪状,检察官则会放弃起诉情节较重的罪状,这种情形下,都可能会成立情节交换型的认罪协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要规定认罪协商制度?这一方面取决于前述认罪协商理论是否得到立法认同,另一方面取决于我国司法实践有没有认罪协商的需要。
“实践出真知”,只有司法实践需要认罪协商,其制度才有市场。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认罪协商的部分内容。例如,认罪态度好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投案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等,常常成为减轻刑事处罚的意定或法定理由,特别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被“从宽”处理。
从司法实践看,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实行并客观存在着。例如,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告人能充分或很快赔偿受害人,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就会以“法定的”理由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会以一些自认为是“恰当的”理由不予起诉,公安局也会找出“充足的”理由撤销案件。其他还有盗窃案、伤害案、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强奸案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认罪协商处理的情形。这些不是“认罪协商”制度下的“认罪协商”案件,只要当事人不申诉,案件就会“弹出”司法程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然也不会“没事找事”提出抗诉或进行立案监督。所以,认罪协商制度在我国是有其存在的市场的,司法实践也需要认罪协商制度。
基于犯罪控制论基本原理,对犯罪的控制,取决于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最大化程度。如果犯罪行为能够百分之百地发现而得到追究(含免予刑事处罚等),犯罪成本就大或犯罪风险就高,犯罪率就会很低甚至一时期内没有犯罪;如果犯罪行为被发现而追究的概率很低,即“侦查黑子”很高,甚至犯罪“零成本”或“零风险”,“犯罪利得”很大,即会有大量犯罪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犯罪率自然会很高。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树立这样的理念:
第一,犯罪率的高低决不取决于“严刑峻法”。重刑只是对犯罪有部分程度的威慑力,更何况认罪协商与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并不矛盾,更不会有放纵犯罪或因“拿钱抵罪”而使犯罪行为失控。毕竟,当事人的权利多一点,腐败就会少一点;认罪协商式的“拿钱抵罪”,总比“收钱卖法”式的司法腐败对社会有利得多。
第二,对犯罪行为的改造“攻心为上”。只要犯罪行为人发自内心悔过,重新犯罪的概率自然会很低,而认罪协商制度就是犯罪行为人悔过的最好制度。因为悔过首先向受害人表示悔意,得到受害人的宽恕,然后再向法律“表示”悔意,得到司法的宽恕,最后才能作出内心的悔意。如果犯罪行为人得到了受害人的宽恕,却得不到法律的宽恕,可能会产生对抗法律的心态。
第三,国家对犯罪的处罚也是有成本的。刑满释放,不一定就是劳动改造成功。如果犯罪行为人刑满释放后,再有犯罪行为,国家劳动改造的“投资效率”就会大打折扣。毕竟,从投资学的角度讲,犯罪对受害人、犯罪行为人和国家都是一种损害,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结果(前提是犯罪得到有效的法律追究)。所以,在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追究这一博弈过程中,没有赢家,只有找出一个恰当的、能够让各方都接受的、各方损失最小化的制度安排,迅速结束诉讼,才是这一博弈过程的绝佳策略。相对而言,认罪协商制度,是对犯罪的追究与控制最有效的一项制度安排。
‘捌’ 1923年英国数学家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说归根到底是科学使得我们这个时代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代运用了什么
“归根到底,是科学使得我们这个时代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代”出自《呼风唤雨的世纪》,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说:“归根到底,是科学使得我们这个时代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代。”
以往就是指已经过去的,以往的任何时代就是指罗素说这句话时之前的任何时代。这句话要表达的意思是科学使我们这个时代“空前”的不同。
人类呼风唤雨靠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在20世纪一百年的时间里,人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获得那么多奇迹般的、出乎意料的发现和发明。正是这些发现和发明,使人类的生活大大改观,其改变的程度超过了人类历史上百万年的总和。
(8)英国认为认罪请求主要运用于什么扩展阅读:
1923年,英国数学家、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说:"归根到底,是科学使得我们这个时代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时代。”八十年后,这段话依然适用。
回顾20世纪的百年历程,科学的确是在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神话,科学正在为人类创造着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美好的生活。在人类文明史的又一个千年到来之际,现代科学技术必将在人类社会舞台上,创造一个又一个奇迹,极大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玖’ 英国撤销CGTN在英广播许可,它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新闻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在2020年的7月份的时候,有关部门就裁定了,CGTN的在因广播许可主要还是因为这个CGTN播放了韩飞龙的认罪录像。英方表示在播放这一个录像的行为,违反了英国的有关规定,所以要对这个平台进行一些相应的处罚。
其实中国一直都是非常爱好和平的一个国家,英国当局采取了这个行动,反而让大家觉得这种做法实在是太小人了。不过也能够清晰的让国人看到英国的相关部门的一些小心思,他们不想让中国去他们英国去进行一些相关的新闻报道,在这种信息的共享的新闻媒体上,第一时间的阻断。像这样的言论不自由并不是他们所宣称的人权,所以也能够看出来资本主义的想法永远是比较片面的。而且英方的这个做法,也不由得让很多人想到像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够从侧面的看出来,他们在对于信息上也有一定的控制选择性的适用一些想让观众们看到的新闻,也让整个社会变得并不是很自由。
‘拾’ 缓刑适用条件
是审判时。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缓刑的新规定。这三种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法院立案后)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即使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受审期间已经分娩或终止妊娠,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