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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员加薪多少

发布时间:2022-11-22 13:13:19

Ⅰ 英国议员是干什么的各国议员都是一样么

议员 yìyuán parliament,member of congressman;congresswoman
议会的组成人员。
现代西方国家的议员通常由选举产生。有些国家的上院议员由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如英国上院议员一部分为王室成年男子,其余均由国王任命;意大利卸任共和国总统得为终身参议员,现任总统有权指定在社会活动 、科学和艺术方面有高度成就 、为国争光的公民5人为终身参议员;议员的任期各国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长于下院 。如美国参议院任期6年 ,每2年改选1/3 ,众议院任期2年 ;日本参议院任期6年,每3年改选1/2 ,众议院任期4年 。各国对议员的当选资格有年龄、性别、种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议员的权利主要有提案权、表决权、对内阁的质询权等。许多国家规定,议员在议院内所有的演说、辩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国、意大利仅以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和表决为限,联邦德国则规定该种保障不适用于诽谤性侮辱。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议院同意 、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议院常设性机构的许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审判,但现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于会期中予以释放。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享有特殊的言论保障权和人身保障权,接受选民或选举团体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团体有权罢免其选出的代表。

Ⅱ 英国上议院的议员待遇

上议院议员没有薪水,出席议会会议和活动基于自愿。但议员出席上议院会议和活动,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贴(约290英镑/天)。此外,在上议院担任职务的议员,可领取职务薪水。

Ⅲ 国会的议员权利和义务

议员的权利 议员除享有本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于议员身份而产生的某些特殊的权利。
西方国家宪法学家称之为“议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议员人身和言论两方面的特权﹐后来随着议会议员的职业化﹐又增加了领受物质报酬的权利。综合起来﹐议员的主要权利有以下3项﹕
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国宪法》也确认了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但仅限于会议期间:“两议院议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国会会期中加以逮捕﹐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经议院要求﹐须在会期中予以释放。”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现行犯在内﹐这已成各国的通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轻罪而加以起诉或逮捕﹐但现行犯除外”。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诉的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认了议员在议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以及议员在议会内的投票﹐在议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机关之弹劾或质问。《美国宪法》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问。后来世界各国宪法或议会组织法﹐大多数都仿效英﹑美﹐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之议员﹐在议院内所有演说﹑讨论或表决﹐院外不得追问其责任”。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任何议员均不得因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审判。”各国宪法多把保障议员的言论自由和表决自由并列﹐其实二者还是有些区别的。保障议员的表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议员在议院内的表决绝对不应受到追究﹔至于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对的﹐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不是绝对的﹐公民如此﹐议员也如此。因此各个国家都接受“议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特权来进行侮辱与诽谤”这一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议员言论自由的这个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无论何时﹐议员不得因为本人在联邦议院或者在联邦议院委员会所投的票或者所发表的意见而在法律上或者职务上被追诉﹐或者在联邦议院外被追查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诽谤性的侮辱”。领受物质报酬和免费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在英国等级会议时期﹐议员只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他们的报酬和旅费﹐由领主﹑贵族或选区的选民负担﹐而不由国库支付。后来由于议员的职业化﹐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库支付议员薪俸和旅费的要求。英国上院议员除大法官和法官贵族以外﹐都不给固定报酬﹔下院议员从1911年起开始实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职务的议员以外﹐一般议员每年都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年薪。美国则从1787年起就实行议员领取报酬的制度﹐宪法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得接受应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的报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议员有领取适当的可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的权利。他们有免费使用所有国有交通工具的权利”。还规定议员有为准备竞选而请求休假的权利。
议员的义务 主要有﹕出席所属议院会议。这既是议员的权利﹐同时也是议员的义务。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于各政党议员出席情况与议案是否通过﹑信任投票的结果关系甚大﹐因此各政党都要求本党议员在表决重要议案时不得缺席﹐以免影响表决结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的由于开会法定人数定额较高﹐因此也很重视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得授权按每院规定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1924年《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对议员出席会议的要求最为严格﹐宪法规定“议员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有两个月不出席会议者﹐丧失其议员之资格”。有的国家宪法要求议员在参加特定会议或处理特定事项时作效忠宣誓﹐如《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议员一般都不必承担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义务﹐因为从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就确立了“选区不得给予议员以任何委托”的原则﹐此项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议会议员的投票是属于个人的”。《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这些规定强调了议员发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时也就否定了选区选民对他们选出的议员的监督权。

Ⅳ 英国首相工资谁发的

英国首相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首相津贴还有议员工资,首相需要保持多数议员的信任。
还有一个说法是首相是没有工资的,首相还有一个头衔,第一财政大臣,他是靠这个拿工资的。

Ⅳ 英国议会的选举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获得大选胜利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他们是职业议会人。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现行的计票制度:英国基本实行小选区制。如1992年的大选将全国分成642个选区,选举产生651个下院议员。全国划分为650个选区,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以及自由民主党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议席。与小选区制相匹配,英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即在选举中,某个候选人虽未得到过半数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选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获得议席,而得票第二的政党没有任何议席。虽然说像绿党一样的较小的政党在全国的得票总数可以数以万计,但是却不足以赢得某一特定选区的议席。因此,这种计票制度不能如实地从议席中反映出政党斗争的力量对比,对于小党尤其不利。
尽管英国议会选举实行的相对多数代表制在不少人眼里看起来不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认,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说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有利于政府高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 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从宏观视野看,这次上议院议长产生方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过是英国议会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规律的一个佐证而已。这种变迁,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英国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平衡是有利的。

Ⅵ 议员是什么

西方国家议员产生的方式有3种: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后两种仅出现于部分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

1.选举产生议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议员(包括大多数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都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其具体方式,或采用多数制,或采用比例代表制。

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大都采用小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大都采用大选区制或全国选区制(即将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产生议员时,则全国选区、大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小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多数”要求,各国并不一致,有些国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即得票最多者当选),而另一些国家则要求获得绝对多数始能当选(即只有获得超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在采用绝对多数制时,往往会出现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时通常以对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两个候选人再投票,这时仅要求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采用多数制的国家通常是两党制国家。

比例代表制常见于西欧多党制国家。选举在大选区或全国选区中进行,选民对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投票。名单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选举结果依据各名单所得票数在总选票中所得比例份额分配当选议员名额,再按名单上候选人排列顺序产生当选议员。比例代表制在决定议员时,常伴有极其复杂的公式,且各国所采用的公式也极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时采用最大平均数法,意大利、瑞士采用最大余数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来常成为一些国家选举制度改革的一种选择。在这种体制下,半数议员从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另半数议员则从各地小选区中按多数制产生。1999年俄罗斯国家杜马议员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各国采用比例代表制时,为防止议会出现因内部政党过多而影响有效运作的局面,大都对进入议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设置了最低限额(一般为总选票数的5%),只有得票超过这个限额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全国选区议席的分配。

间接选举产生议员一般出现在两院制的上院议员选举中,如法国参议员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则按省组成,由本省的国民议会(法国下院)议员、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组成;荷兰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2.任命产生议员

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院议员常有由国家元首任命产生的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得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女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作为终身贵族即成为上院议员(例如撒切尔夫人卸去首相职务后,被女王授予勋爵爵位,进入上议院)。此外,加拿大参议院全部议员都是任命产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为议员

在某些两院制国家的上院议员中,有一些是由于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为上院议员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

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人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意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特别是英国上院议员,大都属于这类情况。英国上院议员包括这样几部分人:王室贵族(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级僧侣(教区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职后则离开上议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进行改革,将取消世袭贵族作为上院议员的资格。

4.因递补成为议员

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则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各国具体作法不同,通常会采用补缺选举,原选区选民重新选举产生,如英国。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拥有该议席的政党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替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同时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所需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比利时、瑞典、墨西哥都采用这种作法。人们通常都倾向于补缺选举,而认为后两种作法只能反映选举当时而不是现时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变化。

Ⅶ 英国上议院的职务

英国上议院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缟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联合王国国会基于多种目的运作多个委员会,最常见者为议案复审。两院的各委员会皆细究法案细节,并可进行修订。贵族院中,最常复审议案者为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该委员会一如名称所示,其成员包含全体议员。全院委员会于贵族院议事厅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而非上议院大臣;其议事规程与一般议程略有不同,具体的说,议员于议事中可发言不止一次。与全院委员会相类似的是全体议员皆可参加的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员会的会议不在贵族院议事厅召开,而是在另外的会议室中。重大委员会中无书面投票,任何议案修订都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所以重大委员会仅用于无争议性的议案。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议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员会包含12至16名议员。个别公共议案委员会为各特定议案特别召开。议案也可提交各公共专案委员会(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专案委员会与公共议案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召开听证会收集证据。这些委员会的运作远少于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中另有若干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各特别委员会成员由院方于各会期开议前指派。上议院可为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经指派,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代为主持会议。大多数的特别委员会为永久性质,但院方亦可创立临时特别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于其特定目的(例如说,研议上议院改革)完成后解散。特别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为检视并研议政府施政事宜,可召开听证会并收集证据以达成目标。法案虽可提交至特别委员会,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员会以及重大委员会。上议院另有数个内部委员会,监督或详查院内常规与管理。其中之一为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负责分派议员们至院内各委员会。
立法职能
大多数的法案国会两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议院提交。主文: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议院驳回下议院所通过之法案受各项国会法案之严格限制。依这些国会法案规定,有些类型的法案可不经上议院,直接呈请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议院不可延宕拨款案(下议院院长认为仅涉及国税与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于上议院内搁置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这些条款仅适用于由下议院始倡的公共议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进一步的限制为人称索尔兹伯里公约(Salisbury Convention)的宪政公约,即上议院不会试图反对列于政府竞选宣言(manifesto,对于总统制国家中的政党而言,则为党纲(party platform))内之法案。基于早于各项国会法案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上议院不可始倡税收或岁入相关法案,亦不可修订法案以插入税收或岁入相关规章。(然而,下议院经常放弃这项特权,允许上议院对法案作出影响经费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议院不可对岁入案作出任何修订。贵族院之前维持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此项权力一如前述,已遭缩减。由于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与实质上皆已锐减,平民院现已成为国会中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职能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阶司法职位的议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一逾七十五岁即不可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受资深常任上诉法官或其副手─次资深常任上诉法官─之督导。上议院之司法管辖权于民事及刑事上皆及于英格兰、威尔斯、与北爱尔兰各法院之上诉案件。至于苏格兰则仅及于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为刑事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并非联合王国唯一终审机构。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终审职能。枢密院之司法管辖权较上议院为狭,仅受理来自宗教法庭之上诉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关争议、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关论战、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并非所有司法议员皆出席审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皆由各上诉受理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专责审议,各委员会一般包含五名成员,由资深议员选定。审议重大案件的上诉受理委员会可能包含更多成员。虽然上诉受理委员会于个别会议室中举行会议,判决结果则于上议院议事厅中宣判。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即不可再上诉,除非事关欧洲法律,则可上诉至欧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欧洲司法法庭之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审议弹劾是一项由上议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仅交付司法议员的司法职能。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弹劾权基本上已然废退,最近一件弹劾案为1806年的梅尔维尔第一子爵亨利·丹达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议院曾一度为审判贵族遭控叛国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时由官方为单一案件特别指派之理内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开庭,而非上议院大臣。若国会正于休会期间,则另于理内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开庭审理。仅贵族们、贵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权出席上议院或理内法庭审案,而灵职议员则交由宗教法庭审理。男女贵族在此特别法庭受审之权已于1948年废弃,贵族们现与平民百姓们于相同的法院受审。 2005年宪政改革案将创设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议院的司法职权,以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职权。另外,上议院大臣职务转变,撤除其身兼政府阁员及法官之职责。这项改变的动机,有部分是考虑到,行政、立法、司法因历史缘故三权混合,或与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权或行政权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决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于密多谢克斯会所(Middlesex Guildhall)。

Ⅷ 在美国,参众两院议员的待遇究竟有何区别

我们知道在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都是国会讨论国家大事,并且进行投票的地方,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工资待遇是一样的,真正有区别的地方也有许多。首先就是参议院的权利是大于众议院的权力的。其次就是参议院议员只有100名,但是众议院议员总共有大约435名。这中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最后就是参议院议员的含金量是大于众议院议员的。

最后就是参议院议员的含金量是大于众议院议员的。毕竟参议院的风格是较为慎重且具有贵族气派。而众议院的风格是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而且参议院的议员都是政治世家,相对于众议院以民意为主的风格来说,高大上之气非常明显。

Ⅸ 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员议员靠什么挣钱啊

一方面是大都有自己的产业。另外一方面议员津贴也是十分可观的。美国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享有领取薪俸和津贴的权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议员年薪7.5万美元。另外,众议员每人每年享有助手雇佣费45万美元,参议员每人每年为年薪100万美元。同时,在退休后还可以领取一笔丰厚的退休金,还可以得到包括办公费用在内的津贴和有关待遇:每年可以从华盛顿到其家乡选区免费旅行。在今天美国众议员一年能拿到的政府津贴为130万~190万美元不等,参议员获取的数额为290万~450万美元不等。
英国下院国会议员们一年可得薪俸约31000英镑。这相当于一个中产阶级的专业人士,如医生、会计平均一年的收入。

Ⅹ 在英国,议员可不可以任政府官员 比如下议院议员可不可以在内政部任职

英国政府由首相,内阁,众多部长,以及部长手下的人组成。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他们必须是来自首相同一政党中的议会议员。而上议院一般作用不是很大啦,都是一些世袭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人为议员。所以这里首相任命的一般是指下议院议员。
由此得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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