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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为什么会有两院制

发布时间:2022-12-15 11:31:50

㈠ 英国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为什么权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

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1)英国为什么会有两院制扩展阅读: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英国划分650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个席位。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㈡ 英国议会制的上下两院分别有什么作用及权利

英国国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土(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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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下议院是经民主选举而组成的团体,目前拥有646位成员,即“国会议员”(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议员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国会解散(最长任期为5年)。每位议员由被称为选区的大选区域竞选产生并代表此选区。

下议院大概在14世纪某时期出现并延续至今。下议院的权力一度与上议院相比大为逊色,但如今却在国会中占主导地位。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超过上议院;根据1911年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议院驳回大部分议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能够延迟议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应对下议院负责。首相能够在任必须保持下议院对他或她的支持。

下议院的正式全称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于诺曼底法语(Norman French)词汇“communes”,意为“地区”(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误认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议院中贵族相对)的缩写,然而此种解释并无历史记载。下议院如同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集会。

历史
国会是由中世纪向国王咨询的参议会发展而来。这种皇家参议会的成员包括神职人员、贵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称为郡选议员,Knights of the shire)。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由君主提议的税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参议会在进行税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众的不满。如此,立法权便发展而来。

1295年的“原型国会”开始接纳自治市镇(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选送两名郡选议员同各自治市镇选送两名市镇选议员(burgesses)便成为惯例。最初的自治市镇代表几乎毫无权力;郡选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够随意授予或剥夺市镇的自治及选举权。市镇选议员如果略显独立,则会导致该市镇在国会中遭到驱逐。郡选议员地位较高,但在一院制的国会中,比较他们的对手贵族议员,仍然式弱。国会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分为两部分:郡选议员和市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而神职人员和贵族则组成上议院。

议员和选举
目前,每个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而在十九世纪改革之前,选区很少以人口为根据:大部分的郡与市镇(它们的边界是固定的)在下议院各有两位议员。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为先导的一系列十九世纪改革法律的颁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废除了大部分的两议员选区;余下的到1948年全部废除。大学选区(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许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重要大学作为选区代表的选区)在同年也被废除。从此,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国会议员。尽管如此,在郡选区和市镇选区之间仍有技术差异,但此差异仅仅影响到竞选人在选战时允许花费的数额。

资格
对于国会议员有众多资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年满21周岁,并且是英国、英属海外领土、爱尔兰共和国、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为苛刻:根据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区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议院议员不能为下议院服务。

受制于破产限制令(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产(北爱尔兰),或是他或她的不动产被扣押(苏格兰),则不能在下议院享有席位。还有,精神病患不能够成为议员。根据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须两名专家向议长报告此席位议员患有精神疾病。还有一个始于十八世纪的习惯法先例,即聋哑人不能成为议员。但是此先例在近年来还未曾实施过,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

立法职能
尽管两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议案通常源自下议院。

众议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权力是《国会法》赋予的,在此法的规定下某些议案可以直接获得皇室认可(Royal Assent)而无需经过上议院的同意。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下议院进行会议的情形在传统惯例上(此传统的效力甚至高于《国会法》),关于财政范围内的事务下议院的是被赋予至上权的。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个惯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惯例”,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选举宣言里面允诺过的立法。

因此,上议院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条文和实际操作削减了,下议院很显然是更具权力的国会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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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即英国)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联合王国国家议会(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议院(upper house)。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王室(British monarchy)与不列颠下议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有731名议员,其中八名目前悬缺。

上议院为非选举产生,包括英国国教派的两名总主教与24名大主教(即‘灵职’[Lords Spiritual])与706名的贵族(Peerage)(即‘俗职’[Lords Temporal])。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之议员们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

上议院始建于14世纪,并几乎持续存在至今。因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一度于1649年废止上议院,但于1660年又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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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民众执掌国家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

1721年,辉格党(Whig)领袖华波尔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乔治一世(George I)任命为内阁首领,是为英国首相一职之始,但职位正式名称并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贝尔-班纳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获任命为英国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现,成为一个正式的英国官衔。

首相可向国王/女王提名政府内阁成员,亦可提出解散下议院的请求。

㈢ 西方议会的两院是怎么回事

西方议会总体上分为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议会。在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成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也有称为上议院和下议院。 根据相关资料统计,全世界设有议会的178个国家中,有116个国家采用了一院制,只有62个国家采用两院制。世界上20个联邦议会制国家中,有15个采用两院制,另外一些大国议会,大多数采用两院制。因此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体结构和许多现实情况相关联。 有“议会之母”之称的英国,是最早采用两院制的国家。但英国的两院制设计,首先不是因为两院之间的权力制衡,而是因为英国社会各阶层分化和对抗的结果。英国上院代表贵族,下院代表平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才发现实行两院制,原来可以防止议会形成新的专制,更有利于权力平衡,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立法错误。 联邦制国家之所以较多采用两院制,是为了满足多个利益主体的权力需求。联邦制国家由多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组成,这样,联邦议会就有必要设立两个不同的议院,一个代表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另一个代表地方政治单位的利益。比如在美国,各州不论大小,在参议院中拥有相同的席位;而众议院则根据各州的人口比例,来分配各州的席位。 不同的国家,两院分享的权力各不相同。大体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院的地位和权力大致相等,另一种是下院的权力高于上院。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其地位和权力是相等的,不分彼此;而日本众议院的权力和地位,明显高于参议院,日本众议院独立拥有倒阁权,而且当参议院否决某项议案之后,如果众议院再次以多数票通过时,该法案就自动生效。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下院代表大众,更能体现民意。而议会上院往往不完全代表民主,历来有收容贵族代表的传统,是既得利益和权力集团的代言人。而下院则大都是民主或者经过大选产生的,具有更深厚的民众基础。所以大多数国家主张用下院来限制上院,权力向下院倾斜。 鉴于上院的“非民主”成分,不少国家坚持实行一院制,反对两院制。比如英国,它实行的是两院制,但上院的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沦为“顾问性”的组织,只有下院才是真正的“议会”。除了联邦制和情况特殊的大国,一院制替代两院制,似乎是民主发展的趋势。

㈣ 为什么民主制度发展比较充分的国家的议会通常采用两院制结构

这个观点明显就是带节奏。
西方国家最早形成两院的是英国,其他国家只不过是参照或参考英国的政体体制所体现出来的,解决政治利益矛盾冲突的做法而已。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成功,在于英国资产阶级与英国封建旧贵族的相互妥协。
两院制的设置,恰恰就是一方面下院代表新兴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主张,并号称代表中下层人民的利益。而上院,也叫贵族院,代表旧贵族,保留一部分旧贵族的特权与利益,但是对于国家的影响力要弱于下院。
美国的两院制和法国的两院制,大部分都发挥了协调新旧贵族,代表不同资本家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的作用。

㈤ 西方国家为什么会有上议院和下议院

起源于英国。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㈥ 西方国家为什么要实行议会两院制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在西方的宪政理论中,一直有一院制说和两院制说,有学者主张一院制,也有学者主张两院制。西方的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国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则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我国,在历史上没有两院制的传统,即没有实行两院制的政治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一院制。在现行宪法起草过程中,有人主张实行两院制,将原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定位为上院,而将政协定位为下院,两院共同议事,互相制约。在通过的正式宪法中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㈦ 两院制的两院制与二院制

“两院制”的“两”有两者并依并存的意思存在,而“二院制”的“二”则是有两个存在而互不相干的意思。
一般来讲,“两院制”跟“二院制”被视为同义词,但是严格来讲仍可依以下分类来区别两者的含意。两院制:“一个国会”由两个独立的议院所组成。例如英国、美国、日本等等。
二院制:有两个完全独立的“国会”存在。例如德国、法国等等。
英国式两院制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两院制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同时设有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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